聯合: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 上午10:32 0 意見

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25 04:09 am

為防止台南單親媽媽買到法拍凶宅事件重演,司法院增訂法院查封鑑價時,須調查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屋主不配合調查或拒填資料可聲請管收,買受人事後查出是凶宅可依「法院未盡調查義務」聲請撤拍;新規定已於本月十日施行。

台南市單親媽媽莊明玉上個月拍得凶宅貸不到錢被迫棄標,致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差點泡湯,各界批評法院、債權銀行沒有盡到調查法拍屋屋況責任。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後,決定從強制法院人員調查、債務人陳報、不動產鑑定人調查以了解被查封房屋現況,讓法拍屋資訊透明,因此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房屋現況調查表。

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應就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向在場人士調查,記載在查封筆錄,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如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此外,必須載明事項增列「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若查證確有困難者,應於鑑定書敘明原因。」所有與查封法拍屋有關的不動產查封筆錄和調查表、房屋現況調查表和陳報狀,均增列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勾選項目。

民事廳辦事法官王漢章強調,如果屋主拒填或拒絕接受調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向法院聲請管收。他說,凶宅不是法律用語,是民間約定俗成的說法,因是房屋能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在民法上屬於物的瑕疵,因此可從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法應行注意事項防堵漏洞。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採購黑洞 國庫一年浪費百億

2013年12月28日 星期六 @ 晚上10:37 0 意見

採購黑洞 國庫一年浪費百億

廉政署調查發現,為提升公家機關採購效率的「共同供應契約」制度,成了驚人的政府財政大黑洞!公家機關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採購產品,價格平均高於市價二至三成,單單去年即造成國庫百億元損失。(取自台銀官網)
共同供應契約 為提升效率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為提升公家機關採購效率而設計出來的「共同供應契約」制度,竟成了驚人的政府財政大黑洞!廉政署調查發現,不少業者採「圍標」方式,墊高透過共同供應契約上架的產品價格,公家機關也普遍不再詢價及查價,直接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採購,導致買來的產品價格平均高於市價二至三成,單單去年即造成國庫百億元損失。

據指出,這項制度由八十八年實施至今,總採購金額達四千三百廿億元,若據此換算,粗估至今已浪費千億公帑。

今年一月初,花蓮地區爆發地方民代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滅火器涉弊一案,經查,全案是有民代勾結不肖廠商故意墊高價格;桃園地檢署也查獲一起採購LED路燈工程弊案,新竹縣也爆發購買劣質庫存或是賣不掉的圖書及教學軟體,手法如出一轍。

物品高於市價 浪費千億元

廉政署因此要求下轄各政風機構清查,日前完成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不等於最低價」的研析報告,揭露公家機關因為採購價差所衍生的驚人財政大黑洞內幕。

台灣銀行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業務,廠商得標後,其產品即可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架,公家機關可以直接上網採購,與廠商直接辦理交貨、履約、驗收及付款,免去個別招標及廠商重複參加投標,來提升採購效率。

業者墊高價格 A公家機關

廉政署查出,共同供應契約價普遍偏離行情甚大,主因在於,特定業者在台銀採購部辦理招標時,刻意聯合其他廠商以圍標方式墊高價格,台銀採購部在決標後,也據此訂出底價,其他廠商之後再以「跟進決標價格」方式,以此價格將產品上架。

廉政署調查後認為,以去年為例,台銀採購部當時僅有二十八名人力,但該年度共辦理八千三百七十三項採購案,平均每人在各作業階段,須經手逾九百項,因人力不足,衍生出「招決標作業多流於形式」、「未落實事先詢價,事後查價」等缺失。

未落實詢、查價 弊案連傳

廉政署也發現,政府電子採購網雖有「商品市價通報機制」,但每年通報件數甚少,其中,一○二年一月至九月底止,僅有二十四件有效通報,而同期間共有三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十四筆訂購筆數;另外,採購時未到市面上訪價,導致採購價格平均高於市價兩、三成之多,尤其以3C資訊產品及家電類產品最為明顯。

另外,針對外傳,台灣銀行採購部人員疑知悉廠商圍標壟斷而不處理,甚至收取不法金額,此部分也立案調查中。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

@ 凌晨4:52 0 意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9)台勞資二 字第 0036255 號 函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89 頁

要旨: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全文內容: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論勞動契約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



 

自由:英女王簽字 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 / 英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明年可合法結婚

@ 凌晨4:50 0 意見

英女王簽字 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 【2013/7/18 09:23】

英格蘭和威爾斯同性結婚合法化的「婚姻法」15日在英國國會上議院三讀通過,支持者聚集國會大樓前關心立法過程。(資料照,法新社)
同性伴侶聯盟搭乘的巴士停駐於國會大樓前,成員們聚集鼓吹法案通過。(資料照,法新社)

〔記者王蘭英、實習記者王綺/綜合報導〕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17日簽字核准英國國會通過的英格蘭和威爾斯同性婚姻法案「婚姻法」(The Marriage Bill),讓英國成為世界第16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立下了英國法律現代化新的里程碑。

 繼英國國會上議院15日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並於16日在下議院投票確認後,法案已正式在英國國會完成立法程序。這個法案在17日上午送到白金漢宮,伊莉莎白二世女王當天便簽署同意。

 根據此一法案,宗教機構未來可以「選擇」是否願意為同性婚姻提供宗教儀式服務;但英國國教聖公會已明令禁止為同性婚姻提供任何服務。

 主管平權事務的英國文化大臣表示,無論年齡、信仰、種族、性別或任何性傾向,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

 媒體估計英國的第一場同性婚禮,將於2014年夏天舉行。

 英國是歐洲第10、全球第15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這15個國家依序為: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烏拉圭、紐西蘭、法國、巴西、英國。

英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明年可合法結婚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五日晚間在英國國會大廈外示威,呼籲國會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路透)
不挺英相 保守黨分裂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英國國會下議院五日在保守黨議員強烈反對下,表決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朝二○一四年同性婚姻合法化邁進一步。不過,執政聯盟保守黨有過半議員不挺同黨首相卡麥隆,投下反對票或棄權、未投票,令卡麥隆非常難堪,保守黨因此法案分裂,恐將衝擊下屆大選選情。

全球第12國合法同性婚

下議院以四百票贊成、一百七十五票反對通過這項法案,此案仍待下議院一委員會完成法條審查及上議院表決通過,才會正式成為法律,屆時英國將成為全球第十二個立法允許同性戀結婚的國家。這項法案允許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同性婚姻,宗教組織可依其意願是否主持同性婚禮,不受強迫,同性婚禮也不需在任何信仰的崇拜場所舉行。

卡麥隆堅信,此法案「會讓我們的社會更健全」,「我相信國會議員投票支持同性戀也能結婚,是我國往前邁進一步。」執政聯盟自由民主黨黨魁克雷格稱讚表決結果是「平權里程碑」。

贊成票主要來自執政聯盟自由民主黨以及反對黨工黨。卡麥隆允許黨內議員自由投票;在投票前長達六個多小時的激辯中,重量級閣員力促同黨議員支持,避免黨分裂,但反對派顯然充耳不聞,保守黨三百零三名議員僅一百二十七人投贊成票,一百三十六人反對,剩下四十人不是投棄權票,就是未投票。

保守黨內 斥民粹主義祭品

卡麥隆力推同性婚姻合法化,意在展現保守黨是觀念進步的政黨,但黨內保守派毫不領情,指責卡麥隆「傲慢」、「未獲民意授權推動如此重大社會和文化變革」、「搞革命而非追求進展」的聲浪四起。黨內議員批評他把保守黨核心價值當做民粹主義的祭品,該法案毀壞家庭價值,堅認一男一女的結合才叫婚姻。英國聖公會及新任坎特伯里大主教威爾比也強烈反對。保守黨議員傑克森說,「他的政治資本所剩不多了」。英國早在二○○五年開放同性戀者「民事結合」,但未允許法律正式婚姻關係。

選民支持 但非最關切議題

泰晤士報十日公布YouGov民調顯示,五十五%英國民眾贊成同性婚姻合法,三十六%反對,不過,民調也顯示,這不是選民最關心的議題。卡麥隆欲藉此展現保守黨是現代的政黨,「但是此案引發的分裂……恐會釋放完全不同的訊息,即:保守黨分裂、與現實脫節、容易為一些大多數選民不太關心的議題爭吵。」

保守黨分裂 卡麥隆贏面子輸裡子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倫敦六日報導〕今年堪稱是歐洲同性戀者的大勝年,開春不久就在法國通過同性戀可婚案,五日再下一城,連保守黨聯合當權的英國都在下議院首次投票中,以四百票贊成壓倒一百七十五票反對通過同性婚姻法。英國法律目前為止只允許異性婚姻。

英國早在二○○五年通過放寬同性伴侶以「民事結合」關係生活在一起,擁有與異性婚姻伴侶的一般法律權利,唯獨不可宣讀婚誓、不能正式在官方文件上登記為已婚,以法律觀點上來看依然不是結婚。昨日這項新法案的通過,將讓英國的同性伴侶可用民事儀式正式結婚。

但英國內政部推出的草案中,依然留下禁止同性伴侶在宗教場所結婚的條款。原因是政府很難跟教會抗衡,英國聖公會和天主教教會都仍然強烈反對同性婚姻。基督教會高層甚至公開表示,政客沒有權力對婚姻重下定義。

英媒六日紛紛以保守黨的分裂做文章,認為這場投票已離間卡麥隆與黨內同志,恐會傷害保守黨二○一五年大選選情。右傾的「電訊報」說,卡麥隆已在黨內「埋下不必要的不和種子」;「衛報」說,表決結果顯示保守黨正「拚命」輸掉下屆大選。左傾「獨立報」則是罕見地讚揚卡麥隆展現出判斷力與領導力。

但本案卻再度證明卡麥隆對黨內統合之無力。就像日前卡麥隆宣布要讓英國公投離開歐盟一樣,都明白顯示出他在黨內面臨的強大壓力,讓政評家一致認為,卡麥隆的保守黨領導權已陷入高度危機。

新聞小秘書︰全球現有11國同性婚合法

目前全球共有11個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主要集中在歐洲,包括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等,法國國會也即將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此外,全球有19個國家及4個國內司法區域承認「民事結合」,在權利及義務上與傳統婚姻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不稱為「婚姻」。荷蘭在2001年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包括允許同性伴侶領養小孩。(資料來源:綜合外電、維基百科/整理:國際新聞中心)

總統簽署 法國同性婚姻合法了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倫敦—巴黎十八日報導〕法國憲法委員會在十七日裁定同性婚姻法案並不違憲,否決了右派人士提出的反對後,法國總統歐蘭德立刻在十八日簽署該法案成為法律,使法國成為歐洲第八個、世界第十四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法國第一場合法的同性伴侶婚禮將在二十九日舉行。

全球第14國、歐洲第8國合法化

法國同性婚姻法案在國會中掀起激辯,下院國民議會在上月二十三日投票通過該法案後,最大在野黨「人民運動聯盟」立刻提出釋憲的最後挑戰,還揚言將舉行更多示威來抗爭。法國憲法委員會在十七日迅速裁決,表示同性婚姻並不違背任何憲法原則,也沒有侵犯基本人權、自由或國家主權。對引起爭議的同性戀者收養子女條款,憲法委員會也特別指出,收養時必須優先考慮孩子的意願和利益。

歐蘭德兌現競選支票

歐蘭德簽署法案後表示,他會確保同性婚姻法在法國有效實施,現在是尊重法律的時候。在法國經濟不如預期,歐蘭德支持率低落下,總算兌現一年前當選時所承諾實施的首項重大社會改革的支票。但分析家認為,歐蘭德力拚同性婚姻合法化,反而讓他從更重要的經濟問題分心。

反同勢力嗆發動更大示威

人民運動聯盟對裁定表示遺憾,但承諾會尊重;其他反同勢力則揚言要在二十六日發動百萬人大示威。歐洲目前有荷蘭、瑞典、德國、葡萄牙等國都承認同性婚姻,德國同性伴侶還可依此條款得到合法移民身分。日前葡萄牙國會也通過一份加強同性伴侶權益的法案,允許同性伴侶可收養伴侶已有的親生或非親生子女,但一般收養權並未獲通過。

歐盟最新報告 同志歧視未消

即使歐盟國家普遍邁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歐盟在十七日「反歧視同性戀及變性者國際日」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同性戀依然遭受嚴重歧視。該報告以調查歐盟和克羅埃西亞的九萬三千人為樣本,發現有四分之一同性戀受訪者在過去五年內曾受攻擊或暴力威脅。二十%同性戀受訪者和二十九%變性者表示,在工作場合或找工作受歧視。多數歧視性攻擊發生在公共場所,攻擊者多超過一人,基本上都是男性。受害者約半數表示未報案,因為他們相信報案也不會有結果。

美大法官裁定 同性婚姻合法

〔編譯張沛元/綜合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十六日做出具有指標性意義、被視為同志權重大勝利的裁示:承認已婚的同性伴侶可享有聯邦福利,並認定加州政府不得剝奪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為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化鋪路。定義一男一女組合方為婚姻的「婚姻捍衛法」(DOMA)則遭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宣告同性婚姻在聯邦層次正式合法化。支持同性婚姻的美國總統歐巴馬,對判決結果表示歡迎。

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的裁示,分別是針對兩起與同志婚姻權有關的案件,兩案皆在五票對四票的情況下做出判決,卻分別攸關美國國會通過的聯邦法律「婚姻捍衛法(DOMA)」,以及在加州二○○八年公投通過的同性婚姻禁令「八號提案」(Proposition 8)。

DOMA將婚姻關係界定為僅限一男一女,使得同性已婚伴侶無法取得聯邦福利;「八號提案」則是在加州最高法院批准同志婚姻權後成為加州州法,美國第九上訴巡迴法院今年初已裁定,加州州政府不得剝奪加州同性戀者已被賦予婚姻權。

改寫美國對婚姻文化觀點

這兩起案件的裁決改寫美國對婚姻的文化觀點,媒體形容為歷史性的里程碑。在有關DOMA的「溫莎對美國」(Windsor v. US)案上,最高法院直言該法違反美國憲法所保障的平等保護;但在挑戰加州「八號提案」的「霍林伍茲對裴利」案上,最高法院僅表示,「八號提案」支持者並無立場對美國第九上訴巡迴法院稍早的判決(即加州州政府不得剝奪加州同性戀者已被賦予的婚姻權)提出上訴。

儘管最高法院在裁示中並未對同志婚姻的基本權背書,但同性婚姻權倡議人士對此結果深為欣喜。在最高法院外獲悉判決結果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執行長羅米洛說,同志婚姻的戰爭將重回各州;他們未來將在各州憲法修正案上,爭取同志婚姻權。來自南非的女同志蘭伯特說,她的婚姻直到現在才被承認,今後她再也不需要擔心因工作簽證到期而被迫離開美國。



 

聯合:討裝潢費 看板寫個資觸法

@ 凌晨4:23 0 意見

討裝潢費 看板寫個資觸法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2013.12.28 03:25 am

裝潢公司張姓員工為向徐姓客戶催討裝潢工程費,掛著寫有徐姓名、地址及「請你處理室內裝修款項問題」的看板,到徐家樓下站崗,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北地院昨天判張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法官認為,裝潢公司使用個資,僅限裝潢工程相關事宜的聯繫或客戶資料建檔,除此不得揭露個資。張聯絡不到徐,可通報公司循法律途徑解決;站在徐家樓下公然揭露個資,已逾越個資法規定的特定範圍,也不符防止權益重大危害的要件。

徐姓男子去年底委託裝潢公司裝潢他在台北市的新家,施工期間雙方為工程款問題發生糾紛。裝潢公司張姓員工認為徐故意拖欠工程款且避不見面,今年一月三日掛看板站崗。

徐否認欠款,表示裝潢工程進行一半,對方突然要求先付一筆款項,他認為應提出明細,雙方僵持不下。張姓員工辯稱,徐在施工期間把新家鑰匙帶走,迫使他們停工,且許多裝潢工具和材料都鎖在屋裡,多次聯絡未獲回應才採取不得已的手段。不過,法官認為張的手段已違反個資法。

個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任意揭露個資,足以損害他人者,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廿萬元以下罰金;若將個資用來營利,如賣給詐騙集團,最高可處五年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對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基於誠信及尊重當事人權益原則,不能逾特定目的必要範圍。過去討債集團、地下錢莊討債花招很多,包括把債務人身分證影本貼在債務人住家周邊並指對方欠債不還、製作寫有個資和欠錢的看板掛在車上「如影隨行」跟著對方、噴漆寫出當事人個資…,類似揭露個資討債方法,將會吃上官司。

法界人士建議,發生債務糾紛最好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並循法律途逕解決,用揭露個資的方式要債,恐怕會比欠債者先被判刑。

【2013/12/28 聯合報】@ http://udn.com/



 

釋字第 716 號 【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案】

@ 凌晨3:53 0 意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6 號 【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12月27日
解釋爭點: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

解釋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營業之自由亦為其所保障之內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本院釋字第五一四號、第六0六號解釋參照)。又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為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使契約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締約方式、內容及對象,以確保與他人交易商品或交換其他生活資源之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七六號、第五八0號解釋意旨參照)。國家對人民上開自由權利之限制,均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另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視違規情節之輕重處以罰鍰,固非憲法所不許,惟為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本院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意旨參照)。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下稱系爭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下稱系爭規定二)系爭規定一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參照)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下稱上開機關)為買賣等交易行為,就公職人員而言,乃屬對其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所為之限制;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而言,乃屬對其工作權、財產權及其內涵之營業自由暨契約自由所為之限制。系爭規定二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系爭規定一者處以罰鍰,則屬對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所為限制。

鑑於公職人員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與上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易衍生不公平競爭、不當利益輸送之弊端,立法者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乃制定利益衝突迴避法(該法第一條參照)。系爭規定一旨在防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憑恃公職人員在政府機關任職所擁有之職權或影響力,取得較一般人更為優越或不公平之機會或條件,而與政府機關進行交易,造成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輸送甚或圖利之弊端;系爭規定二乃欲藉由處罰鍰之手段,以確保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致違反系爭規定一,進而有效遏阻上開情弊之發生,其目的均屬正當,且所採手段均有助於上開立法目的之達成。

於上開機關行買賣、租賃或承攬等交易行為之際,苟不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上開機關交易,易使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進行不當之利益輸送或造成利益衝突情形。系爭規定一一律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為上開交易行為;系爭規定二明定違反系爭規定一者處以罰鍰,以確保系爭規定一規範之事項能獲得落實,從而杜絕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有上述不當利益輸送或造成利益衝突之機會。而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可產生相同效果,自應認系爭規定一、二係達成前揭立法目的之必要手段。

系爭規定一雖限制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工作權、財產權及其內涵之營業自由暨契約自由,惟禁止交易之對象僅及於上開機關,並非全面禁止與上開機關以外之對象進行交易,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尚非不能與其他營業對象交易,以降低其因交易對象受限所遭受之損失,系爭規定一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工作權、財產權等之限制尚未過當,與其所保護之公共利益間,並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一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其內涵之營業自由暨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

系爭規定一完全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上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固難謂為違憲。惟公務員本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勞,不得有驕恣貪惰等損害名譽之行為;公職人員亦依法有迴避及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及其關係人利益之義務,違反者應受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參照)。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因未具有公職人員身分,並無上開迴避或禁止圖利之義務可言。故國家對公職人員之要求自應較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為高。系爭規定一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系爭規定二處違規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交易行為之金額通常遠高甚或數倍於交易行為所得利益,又例如於重大工程之交易,其交易金額往往甚鉅,縱然處最低度交易金額一倍之罰鍰,違規者恐亦無力負擔。系爭規定二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至聲請人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規範對象過廣,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法政決字第0九三00四一九九八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部分,核其等指摘,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泛稱系爭規定三及系爭函釋違憲,尚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三及系爭函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公僕沒利益迴避 釋憲:罰1~3倍太重

2013年12月28日

東元電機董事長劉兆凱。資料照片

【丁牧群╱台北報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有交易行為,第15條規定違反者處交易金額1至3倍罰鍰。大法官會議指處罰太重,昨以釋字第716號解釋宣告第15條1年內失效,改採適當罰則,另檢討第9條是否應限制關係人。

東元電罰829萬

《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昨說,將依解釋意旨修法。大法官指交易過程若有充分防弊機制,是否須限制關係人,主管機關應盡速檢討;第15條處罰太苛應修法,因此宣告1年內失效。

此類仍在訴訟的知名案件,包括東元電機因董事長劉兆凱在哥哥劉兆玄、劉兆漢分任行政院長及中研院副院長時,標得政府採購案,被裁罰829萬餘元;總統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標得北市府採購案,因馬大姊馬以南任公司副總,挨罰4061萬元。

司法院官員指這兩案若在第15條失效前仍未定讞,可望適用716號解釋減少罰金。



 

聯合:依指揮未兩段左轉 罰單撤銷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 晚上9:16 0 意見

依指揮未兩段左轉 罰單撤銷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2013.12.26 04:07 am

廖姓男子騎機車左轉,遭對向闖紅燈的機車撞傷,還因未兩段式左轉遭開單罰款。廖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當時許多機車直接左轉,指揮交通的員警並未制止,且指揮的手勢令人確信允許機車直接左轉,廖左轉不算違規,判撤銷罰單。

廖姓男子6月7日上午7時許,騎機車從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左轉莒光路,與對向直行機車車禍,被開單處罰6百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路口機車待轉區設計不良,無法容納尖峰時段許多機車停等待轉,若擠在待轉區必定使塞車更嚴重,員警為紓解交通,在此時段都默許並指揮機車在路口中央等待並直接左轉。

他表示,當時正值交通尖峰時段,路口車流量多且極為壅塞,他在路口中央依指揮左轉,遭對向闖紅燈的機車撞倒受傷;交通法規規定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準。

【2013/12/26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師沒收手機刪光《神魔》百卡 慘 影片上傳 網友心痛 律師:恐觸法

@ 晚上8:47 0 意見

師沒收手機刪光《神魔》百卡 慘 影片上傳 網友心痛 律師:恐觸法

2013年12月26日

學生手機裡的《神魔之塔》百餘張卡幾乎被刪光。翻攝畫面

【王煌忠╱台中報導】白目高中生考試玩手機線上遊戲《神魔之塔》,老師沒收手機後,交給另名學生刪光提升功力的一百七十多張卡牌,至少要「練功」一百小時,刪卡牌影片被po網瘋傳,有玩家留言:「這樣就刪掉,我看了都在滴血了!」律師表示,老師及刪遊戲的學生都觸犯《刑法》,最重可處五年徒刑或罰款二十萬元。

《神魔之塔》是香港遊戲商瘋頭公司(Mad Head Limited)今年一月推出,是一款集寶石消除和召喚獸收集的角色扮演手機遊戲,迄今全球已有九百萬人下載,其中七成玩家和營收來自台灣。

僅剩最爛的史萊姆

《蘋果》昨收到十多名民眾投訴,網路上流傳兩段影片(http://goo.gl/5MPVBj、http://goo.gl/Inr7LQ),是台中嶺東高中一名學生考試玩手機《神魔之塔》遭沒收,老師卻將手機拿給其他學生刪除一百多張遊戲卡牌。影片中學生邊刪邊歡呼,快刪完時一名學生還說:「他(應指手機機主)明天會瘋掉!」

玩家周先生表示,影片中被害學生的手機內有一百七十多張各種轉珠卡牌,包括非常稀有的「萬魔之王」、「日狼」、「月狼」、「白金卡」等,四種卡牌每張市價近一千元,另外還有十多張絕版卡牌,全被刪除到僅剩一張最爛的「史萊姆」卡牌。周先生說:「光是被刪除的卡牌總價值近一萬元,估計玩家至少耗費一百小時才有辦法取得。」

律師李學鏞表示,學生刪卡牌觸犯《刑法》三百五十九條妨害電腦罪,及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最重可處五年徒刑或罰款二十萬元,老師在知情下讓學生刪除即為共同正犯、觸犯法條相同,但兩罪都屬告訴乃論。

家長目前未提異議

嶺東高中學務主任呂紹紀昨證實,一名二年級學生周一考試時用手機玩《神魔之塔》被沒收,導師拿到其他班級,有學生提議把遊戲刪掉,導師才將手機交給學生,沒想到惹出爭議,已告知家長,學生及家長並未向校方提出異議,未來師生若需面對法律問題,校方會協助處理。


神魔之塔小檔案
◎推出時間:2013 / 01 / 29
◎開發商:香港瘋頭公司(Mad Head Limited)
◎代言人:陳妍希
◎遊戲人數:全球下載突破900萬人次
◎下載系統:Android、iOS
◎遊戲簡介:遊戲結合卡牌、方塊消除、角色扮演三大元素,須在各領域逐一破關晉級,利用各式卡牌可增加功力
資料來源:《蘋果》整理



 

蘋果:女po盜版片連結 改判無罪 僅提供YouTube網址 不是上傳者

@ 晚上8:14 0 意見

女po盜版片連結 改判無罪 僅提供YouTube網址 不是上傳者

2013年12月26日

《人在囧途》電影由中國演員徐崢(左)、王寶強(右)擔綱演出。緯來電視台提供

【孫友廉╱新北報導】女子謝麗如去年七月在部落格,分享中國電影《人在囧途》盜版影片在YouTube上的超連結網址,遭取得授權的鴻聯國際公司控告,一審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謝女拘役二十天,全案上訴後,智財法院改認為謝女僅是提供連結,非公開傳輸,逆轉改判她無罪確定。

30多人挨告和解

謝女律師曾智群表示:「謝小姐認為未違法才堅持上訴,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另曾智群也說,南部也有小六生和謝女遇到同樣狀況,但已遭法院責付給家長。昨聯繫不上鴻聯公司,無法得知回應。

電影《人在囧途》是由中國演員徐崢、王寶強等人領銜主演,據了解,目前YouTube上仍有該電影的盜版影片未移除,先前已有三十多人和謝女一樣,因分享影片連結挨告,但多數人均選擇私下和解。此確定判決一出,應可使單純分享轉貼影片者,有極大脫困空間。

難認定是幫助犯

判決指出,去年七月八日謝麗如在個人部落格,分享電影《人在囧途》盜版影片在YouTube上的超連結網址,結果遭擁有該影片台灣版權的鴻聯公司提告侵權。台北地院原依《著作權法》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判謝女拘役二十天。

但智財法院認為,謝女不是放影片的人也未公開傳輸影片,僅是單純提供網址,且真正置放影片的正犯不知身分,難以就此認定謝女是幫助犯,考量謝女無從得知影片屬盜版,因此改判謝女無罪確定。

分享YouTube人在囧途 逆轉無罪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7月,謝姓女子將YouTube上的電影《人在囧途》連結網址,放在自己的部落格,電影代理商發現後控告侵權,一審法院判她拘役20日;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逆轉,認定謝女因信賴網站影片合法而分享,無「明知」影片未經授權,還故意分享的犯罪動機,改判無罪定讞。

智財法院庭長李得灶表示,YouTube對有版權的影片,有檢舉下架制度,民眾因而相信網站影片未下架應屬合法,謝女也因信賴網站上影片有版權才分享,無「明知」還故意的犯罪行為。

李得灶提醒,民眾若將未經授權的影片上傳網路恐觸法。至於分享的民眾,個案情形不一,若是知道影片未經授權,還刻意分享才可能構成犯罪。

據查,代理商曾對許多網友主張侵權,大多數網友賠錢了事。謝女的委任律師曾智群昨說,網友中唯一堅持到底的應只有謝女,她因認為對方以此方式求償並不正確,盼法院判決還她公道。代理商鴻聯國際開發公司蔡姓法務說,法院已判決定讞,公司沒有意見,不會再追究謝女責任。

一審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謝女拘役20日。謝女上訴主張:「因信賴YouTube網站影片有版權才分享,並無提供下載,不知這樣違法!」合議庭認為,謝女僅在部落格提供連結網址分享,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傳輸」要件不符,且謝女無法知悉影片未經授權,因信賴網站才分享,判決無罪。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 -將他人網站網址轉貼於網頁上,使其他人得透過連結進入,此非直接公開著作內容,故與公開傳輸要件不符(2013-12-25)

要  旨:

按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應基於行為人之故意,即對不法行為有相當認識,並對此有實現之決意,故應同時具有認知及決意要素,自可認有犯罪之故意。所稱「公開傳輸」,係指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公眾傳達影像或聲音等著作內容,另使公眾得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者,亦屬之。如僅將他人網站網址轉貼於網頁上,使其他人得透過網址連結進入,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著作內容,自與公開傳輸要件不符。(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中央社:立院三讀 扣繳憑單無紙化

@ 上午8:08 0 意見

立院三讀 扣繳憑單無紙化

最新更新時間:11:14:16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來扣繳憑單「原則免填發」,不必寄送紙本,每年估可省約新台幣1.83億元。

財政部估計,預期可省紙6400萬張,減少31.2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財政部近年積極推動強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措施,去年度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結算申報比率合計達總申報件數87%,大多數納稅人已不用取得紙本所得憑單。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精神。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的受託人,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規定條件,可免填發憑單給納稅人。

應符合條件包括納稅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或所得稅各式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下載、查詢者。

為維護納稅人報稅權益,財政部規劃配套措施,當納稅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並將對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不採網路申報的納稅人加強宣導。

財政部長張盛和日前表示,若民眾沒申請自然人憑證、不會上網查詢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的所得資料,最方便的方法就是到地方國稅局臨櫃查詢。只要1張紙,就可知道要繳多少,不必一一索取各種憑單。

凡按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的所得資料申報所得稅、或到國稅局臨櫃查詢,照國稅局給的所得資料繳稅,都不用擔心漏報遭罰。此外,依照「微罪不罰」原則,漏報25萬元以下者,也不開罰。1021224



 

蘋果:《保險法》三讀 落實保障信託受益人

@ 上午8:02 0 意見

《保險法》三讀 落實保障信託受益人

2013年12月24日10:05

【李英婷/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保險法》第22條條文修正案,將信託期間所交付的保險費、保險契約及保險人依契約應給付的保險金額,都可屬於信託財產,落實保障信託受益人。

提案修正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現在保險雖納入信託中,卻沒辦法落實照顧弱勢族群,因此,若能夠落實保險信託,其保險信託契約得由信託業為要保人,並得依契約代為交付保險費,替弱勢及身心障礙者的法定義務人代管照顧其後續經濟生活。




 

自由:民遭警洩個資罰稅 法院判撤銷

@ 清晨7:58 0 意見

民遭警洩個資罰稅 法院判撤銷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警方取締違規停車,還「順便」幫稅務機關清查有無欠稅,引發是否濫用、侵害民眾個資疑慮。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認為,在缺乏法源依據下,政府機關之間頻頻互相流用人民資訊,對民眾侵害更甚,日前因此判決撤銷一起陳姓民眾因欠稅車輛違停,卻被警方提供資訊給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而遭加倍罰稅的處分。

桃縣府稅務局已提出上訴,但未來二審若維持地院判決,影響層面將非常深遠。因為根據判決指出,稅務機關每年依此「制度化」方式,對民眾開罰的案件達一萬五千件,若成為判例,將拘束政府機關對人民資訊的互相流用,且得遵守程序正義。

此案在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的陳姓桃園縣民,他因車輛牌照稅未繳,聲請緩繳後,稅務局的通知尚未送達,一百年九月間因違規停車,被新竹警方依「桃園縣政府一○○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契約」條款,查詢發現未繳納牌照稅,並依約通知桃縣府稅務局;稅務局則在滯納期滿後,移由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陳雖於一○一年一月繳納本稅,仍遭裁處稅額一倍的罰鍰。

陳不服遭罰稅,申請復查未果,提起訴願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錢建榮審理認為,政府機關的資料流用並無法源依據;警方舉發民眾違規的同時,還「順便」查詢個人稅費紀錄且提供給稅務單位,也屬濫用人民個資。且稅務局也違反程序正義,在做出罰稅處分前,未通知陳陳述意見,剝奪了人民的「聽審權」。

錢建榮形容,這整個「查稅」過程不僅違反程序,更省略了應調查排除處罰的責任,是「淡化人民的個別性角色」,成了「大量做成同類處分」的制式行為。

錢建榮指出,這種情況若不能先讓當事人在被裁罰前陳述意見,以排除免罰因素,只是徒然增加人民應訴的困擾,說穿了就是行政效率凌駕人民聽審權,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中央社:立院三讀 滅毒害證據教師解聘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 晚上10:58 0 意見

立院三讀 滅毒害證據教師解聘

最新更新時間:09:47:14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增訂教師若涉偽造、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證據,將予解聘。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薛凌表示,校園毒品危害情況嚴重,且毒品對身心傷害具不可回復性,為避免孩童接觸毒品,應加強校園教師關注毒害問題。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教師若涉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害事件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教師依法執行職務牽涉訴訟時,服務機關和主管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協助,不過若訴訟是因教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1021224



 

聯合:勞保救命錢不得扣押 立院三讀 / 蘋果:【短片】立院三讀 年金設專戶不得作扣押標的

@ 晚上10:38 0 意見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勞保給付及國民年金專戶不能扣押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修正案(2013-12-26)

勞保救命錢不得扣押 立院三讀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3.12.24 02:55 pm

明天是耶誕節,立法院今天送給弱勢民眾一份耶誕禮物。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修正案,明訂勞保及國保的保險年金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換言之,未來弱勢民眾依賴作為每個月「養老救命錢」的勞保或國保年金,不必再擔心一入帳就會被債權人扣押或遭法院強制執行,此項修法被視為勞工保護傘條款。

提案立委吳育昇說,目前勞保年金請領案件,每月約有100多人屬於銀行扣押戶,因為擔心年金一入帳就進了債權人口袋,他們只好要求勞保局開立支票給付年金,至今累計已有4600多件,未來這些人將可改開年金給付專戶,不必每月領支票。

很多債務人年老後,依靠每月請領的勞保或國保年金,作為養老救命錢,但這些人若有欠債問題,每月撥付的款項入帳,往往被債權人扣押或法院強制執行,不少立委都接獲類似陳情,立委提案修法因此很快獲得朝野立委支持。

吳育昇表示,先前雖然社會救助法已修改,明定社會救助津貼專戶不得讓與、扣押、強制執行,但勞保及國保卻沒有相同規定,且儘管強制執行法已有規定,當事人若因生活所需可聲請禁扣,但弱勢民眾若欠缺法律認知,在討債公司無所不用其極,相關的救命錢還是可能一入帳就被扣走,導致這些老年債務人連維持基本生活的救命錢都沒有。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羅五湖在條文初審時表示,勞保老年給付及國民年金給付是為維持老年生活,本就不應抵扣;但目前現制,假如年金給付匯到帳戶裡,與其他錢混在一起,就會被扣押。立法院會上午三讀後,要求銀行將這筆救命錢和一般存款分開,未來民眾勞保與國保年金將不受強制執行影響,可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013/12/24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短片】立院三讀 年金設專戶不得作扣押標的

2013年12月24日10:56

【林修卉╱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案,年金可於金融機構設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等標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及29條之1條條文》明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可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增訂,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三讀修正通過,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年滿55歲原住民符合相關規定給付者,可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聯合:三讀通過 惡意逼車最高罰2萬4 / 中央社:立院三讀 惡意逼車增罰鍰 / 立院三讀 定點攔超速及早標示

@ 晚上10:34 0 意見

三讀通過 惡意逼車最高罰2萬4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2013.12.25 03:35 am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道交條例修正案,規定「逼車」等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駕駛的行為,最高可開罰二萬四千元並吊扣牌照。
記者蘇健忠/攝影

「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引發交通安全疑慮,為杜絕「道路霸凌」,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逼車」條款,汽車駕駛人若有「逼車」行為,任意迫近、驟然變化車道等迫使他車讓道,可開罰六千到兩萬四千元,並當場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再違規就沒入汽車。

昨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惡意逼車開罰,另也新增規定,汽車駕駛人若突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上暫停,同樣可開罰六千到兩萬四千元,並當場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指出,國道肇事前兩大原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和「變換車道不當」都與逼車有關,且件數年年增加;國道的A1交通事故(當場或廿四小時內死亡),主因就是不當變換車道,去年就有十五件,顯示逼車行為致死率高。


至於逼車如何舉證,李昆澤說,除由國道警察當場取締,因行車記錄器普及,當事人也可提供行車記錄畫面舉發;此外,一般民眾在行車過程若目擊並錄下不當逼車行為,也可將影片上傳到警政署網站「線上檢舉專區」。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感謝回覆

立院三讀 惡意逼車增罰鍰

最新更新時間:11:10:16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換車道逼車最高罰新台幣2萬4000元。

現行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再犯則沒入汽車。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1021224

立院三讀 定點攔超速及早標示

最新更新時間:12:32:18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警察定點當場對違反速限駕駛攔截製單,應提前明顯標示。

現行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對行車速度超速或低於速限者違規行為,採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到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到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在修法說明表示,現行要求執法機關於一定距離內明顯標示,但依行政機關解釋,這項規定僅限逕行舉發情況,不及於當場攔截製單情形,做法不同可能造成駕駛人混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到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到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將現行受處罰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改為30日內;不服舉發事實者,也從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改為30日內。1021224



 

蘋果:扶不起的法扶會能扶助誰(林臻嫺)

@ 晚上9:50 0 意見

扶不起的法扶會能扶助誰(林臻嫺)

2013年12月24日

據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上月審查法扶會預算時,因認法扶會自行募款能力太差,全年僅募到100多萬元,連律師都不願捐款給法扶會,立委指出法扶會已成新生律師養成班,或律師的提款機,要求法扶會要提高自行募款金額,且因此刪減及凍結7千萬預算,實令人唏噓。這個連自己都快扶不起的法扶會,到底能扶助誰?

源自律師自願奉獻

法律扶助事業,在先進各國及前近代中國,最早都起源於律師團體的公益服務與自願奉獻精神。雖然,在走過很長歲月後,已證實僅靠著單純呼籲律師發揮公益、自願奉獻精神,無法支應現代社會中法令多如牛毛,欠缺資力的貧民及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對於法扶的大量需求。另刑事部分,除「重罪」的強制辯護,無資力、智能障礙、原住民的被告等、或貧困無助被害人的法庭主張,都需有不以市價計費的律師參與訴訟的必要,故許多先進國家逐漸將法扶與強制辯護等概念結合,並從「訴訟權的保障」及「平等接近司法權」出發,肯認由國家預算全額或部分支應法扶事業的經費,乃屬現代國家重要的基本功能及義務。

現行法扶會雖屬民間「財團法人」性質,但立法當時乃為避免官僚組織過度僵化,始採此「NGO」模式,惟推展法扶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依法仍屬「國家」責任,而非法扶會的責任自明。法扶會向民間募款,根本非「法定義務」,如法扶會需靠自行募款籌措必要基金,則《法扶法》規定及立法意旨,豈非全淪空話,故立委指責法扶會自行募款能力太差,甚至要求提高自行募款金額,顯無視法律,更暴露對法扶的無知。

在美國,公益律師盛行緣故之一在於全美律師公會(ABA)制訂之模範行為準則明文規範,每位律師每年至少「應」提供50小時公益法律服務,而紐約州更率先於去年將此50小時設為欲登錄該州執業律師的審查條件。但觀諸我國「律師倫理規範」僅泛道德宣示:「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惟對律師究應如何參與?每年應奉獻多少時數?均無明確規範,形同具文。

難怪目前法扶會出現前揭立委交相指責的尷尬場面──「有錢的」律師不願捐款給法扶,市場上「無競爭力的」律師把法扶當成提款機,「新手的」律師把法扶當成律師養成班。因為,連這些最該對法扶事業抱持使命感及公益奉獻精神的律師們,都只把國家預算支應的法扶會當成「淘金庫」時,如何還能奢望律師能真心、自願無私地「奉獻時間」、「奉獻熱情」給法扶事業?

募款不力遭凍預算

畢竟,支付法扶的必要經費,雖是國家不能迴避的義務,但實際能讓法扶事業達成功效,讓弱勢人民確實享有《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的,還是只有具法扶專業資格、且熱心奉獻的「律師」們能實現。故當一個誕生來誓言要扶助弱勢百姓的法扶會,被無視法律的立委以不會自籌經費而凍預算,被遺忘公益精神的律師當成淘金庫時,這個法扶會,注定連自己都扶不起,還能指望它扶助誰?

台南地院法官



 

公平交易委員會: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罰2,000萬元 / 中時:全球首宗! 蘋果限制電信業者綁約價 公平會開罰

@ 晚上9:04 0 意見

iPhone綁約 罰2千萬

台灣市場 就怕蘋果不玩了 全球第1槍 iPhone恐漲價缺貨

2013年12月26日

蘋果限制三大電信業者iPhone綁約資費,昨遭公平會開罰。設計畫面

【綜合報導】國內電信業者銷售美商蘋果公司iPhone手機,其綁約資費方案卻須經蘋果核准,公平交易委員會昨斬斷綁約鎖鍊,以蘋果限制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決議重罰蘋果在台負責銷售手機的子公司、蘋果亞洲公司兩千萬元。這是全球開罰蘋果限制電信業者轉售iPhone價格首例。

公平會對蘋果開罰,據《蘋果》昨民調顯示,高達六成二受訪者支持這項作為;專家則認為此舉恐致綁約iPhone缺貨,空機較易取得,嚴重恐致蘋果退出台灣市場;業界分析,現因蘋果策略操控售價,電信業者無利可圖,但此後蘋果手機恐漲價,建議想搭資費方案者應提早申辦。

公平會指,近日將對蘋果亞洲公司寄出處分書,其收到次日起須停止違法行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三大電信業屆時有權更改現行iPhone資費方案,未來新款iPhone不需再經蘋果同意。

有業界人士研判,蘋果未來可能出較多貨給賣空機的授權經銷商。圖為民眾排隊買iPhone 5s。資料照片

經銷售價須蘋果核准

立委高志鵬、徐耀昌及楊瓊瓔等四月向公平會檢舉,質疑電信業者iPhone資費方案雷同,恐違反《公平法》,公平會隨即立案調查。

公平會副主委、發言人孫立群昨說,調查蘋果亞洲與電信業者簽的iPhone 4、iPhone 4s、iPhone 5合約,業者須將手機資費方案、綁約價格提供給蘋果,於上市前獲審核確認;從雙方往來電郵也發現,蘋果要求電信業者調整綁約價格、手機補助金額、新舊款價差等,連廣告內容都要經蘋果審核。

由於電信業者是以買斷手機的經銷方式購入iPhone,而非代銷,電信業者擁有手機產權、得以決定如何處置,公平會認定蘋果已明顯違反《公平法》第十八條,有限制轉售價格的違法行為,決議開罰兩千萬元。

孫立群指,三大電信業者銷售的iPhone市佔率達九成、多是綁約資費方案,空機銷售佔一成;威寶電信因市佔率小、販售iPhone不久,亞太電信則未賣iPhone,故此次只調查三大電信業者。國內智慧型手機市佔率冠軍是三星,其次hTC(宏達電),蘋果居第三。公平會說,目前未發現三星與hTC有類似行為;因立委只檢舉蘋果手機,這次只調查手機,不涉及iPad等產品。

《公平法》第十八條最高可罰兩千五百萬元,這次罰兩千萬元;這是國內首度裁罰限制電信業者轉售行為,且為國內限制轉售價格案最高罰款。孫立群說,蘋果須於接到處分書次日起停止違法行為,否則可再罰,最重罰五千萬元,另須在接獲處分書一個月內繳清罰款。

蘋果也可提出行政訴願,至於蘋果會否因此退出台灣市場,孫立群說:「無法預期。台灣雖只佔蘋果全球市場百分之一,也是不小數字,蘋果應不會這麼做。」


民眾擔心公平會重罰,恐讓蘋果退出市場。資料照片

台年銷百萬支iPhone

孫立群透露,蘋果聘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范鮫處理此案,電信業者則不太配合提供資料。蘋果大中華區人員和范鮫昨都說無法回應。三大電信業者低調回應,此案是裁罰蘋果,未來須看蘋果是否改合約,他們無法置喙,現未聽說蘋果產品要停售。

市場估算台灣每年銷售近百萬支iPhone,中華電信佔半數,遠傳、台灣大合佔另五成。

3C部落格《電腦王阿達的3C胡言亂語》站長阿達認為,此事最嚴重恐像當初台北市政府裁罰Google Play,業者隨即斷絕台灣用戶下載付費Android App,「蘋果也可能選擇不玩了。」

3C部落格《三嘻行動哇》站長柏青哥則認為蘋果不至於不玩,但未來出貨恐偏重賣空機的授權經銷商,如急著想買iPhone 5s,空機可能較易取得。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昨說,蘋果限制轉售價格違法。張良一攝

學者:會讓他國跟進

文化大學經濟系教授柏雲昌研判,公平會開出第一槍,會讓他國效法跟進,蘋果若退出台灣市場,會有其他業者搶進。

高志鵬肯定公平會「硬起來、揚名國際」。愛用iPhone民眾蔣先生批,蘋果太可惡,根本是暴利;民眾楊建宗說,iPhone很好用,不希望蘋果退出台灣。

公平會裁罰蘋果亞洲公司資訊
●裁罰理由:蘋果亞洲限制國內電信業者iPhone手機綁約價格
●違規事實:
◎據蘋果亞洲與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合約,電信業者須將iPhone資費方案提供蘋果審核
◎據往來電郵,蘋果要求電信業者調整綁約價、手機補助金額及新舊款價差等,連廣告也要蘋果審核同意
●違反法條:《公平交易法》第18條: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罰金:2千萬元
●後續修法:《公平法》修正案已送立院,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
註:蘋果亞洲公司為美國蘋果公司之子公司,負責在台銷售蘋果手機等產品
資料來源:公平會

蘋果公司小檔案
●總部:美國加州古柏帝諾(Cupertino)
●執行長:庫克(Tim Cook)
●員工數:全球8萬多人
●零售據點:全球416家
●前天收盤價:567.67美元(約1.7萬台幣)
●市值:5107.54億美元(約15兆台幣)
●年營收:572.88億美元(約1.7兆台幣,今年度預估值)
●上季主要產品營收及銷量(7~9月):
★iPhone:195.10億美元(5862億元台幣),3379.7萬支
★iPad:61.86億美元(1859億元台幣),1407.9萬台
★Mac:56.24億美元(1690億元台幣),457.4萬台
資料來源:彭博

蘋果因限制電信商對 iPhone 綁約定價策略,被台灣公平會處新臺幣 2,000 萬罰鍰

全球首宗! 蘋果限制電信業者綁約價 公平會開罰

中時即時 潘杏惠 2013年12月25日 12:32

蘋果因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被公平會開罰2000萬元。(翻攝自蘋果網站)
蘋果因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被公平會開罰2000萬元。(翻攝自蘋果網站)

蘋果公司在台灣銷售iPhone,限制中華電信、台哥大、遠傳電信3家電信業者手機綁約價格,公平會今天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2000萬元罰鍰。這也是蘋果手機針對限制轉售價格,全球首宗開罰案件。

公平會調查,蘋果與國內電信業者的往來電子郵件,均要求業者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以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價差,且需經蘋果審核同意,已限制品牌間競爭,因此開罰,若蘋果公司再不改善,可連續處分,再開罰10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

中時電子報/程子威/綜合報導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的子公司蘋果亞洲因限制電信事業綁約手機價格,公平會今(25)日決議通過,將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的經銷合約,規定須提供最初適用iPhone手機的資費方案,並經其核准同意;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國內3家電信業在新機上市前,確會將通信資費方案加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審核,美商蘋果與他們的往來電子郵件,也會要求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等。

另外,公平還指出,蘋果亞洲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的經銷合約,另有限制綁約手機價格的各相關條款,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的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事前同意等。

對蘋果亞洲的作法,公平會認為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的自由,導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罰2,0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2年12月25日  

公平會於本(102)年12月25日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亞洲公司) 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公司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之子公司,主要負責Apple產品在台灣之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之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渠等間訂有經銷合約,該合約中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依該等約定所實施之交易流程,系爭產品之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之交易往來為買斷之經銷關係。

公平會復表示,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之經銷合約條款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之資費方案提供予蘋果亞洲公司並經其核准同意。查國內3家電信業者於蘋果亞洲公司指定之新機上市前,均會將資費方案(即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次查美商蘋果公司(apple.com)與國內電信業者之往來電子郵件,確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之價差且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情事,並為電信業者所遵循。除前揭審核同意資費方案外,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之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之各相關條款,尚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中央社:智財局:小黃鴨應不侵犯著作權 / 自由:著作權引爭議 小鴨智慧卡將下架 / 黃色小鴨版權爭議 觀看藝術的新課題 / 蘋果:范可欽你錯了(江雅綺)/ 聯合:智財局:范可欽沒有侵權

@ 晚上8:29 0 意見

智財局:范可欽沒有侵權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26 03:10 am

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周邊商品授權引發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詢時表示,小鴨造型的商品本身創作性低,幫小鴨改造型,並不會有侵害「大鴨」商標權的問題;具體上范可欽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本案爭議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執行問題。

王美花表示,鴨子是自然界的東西,如果設計出不同鴨子造型,是可以分別取得商標權;霍夫曼的作品,是將黃色小鴨放大,放在港口或水塘浮在水面,這樣的「大鴨」是創作的一種,創作即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不需註冊,只要創作就擁有著作權。

王美花指出,根據智財局了解,霍夫曼與主辦單位有以契約約定展覽方式,問題是展場內竟販售「歡樂鴨」、「招財鴨」等非霍夫曼授權的衍生商品,與霍夫曼授權的縮小版小鴨商品混在一起賣,讓人誤以為這一樣是霍夫曼授權,讓霍夫曼感到不滿,這是違背契約問題。

王美花指出,歡樂鴨、招財鴨等商品可以在策展區外販售,但不能打著霍夫曼的名號,這樣霍夫曼也無權可管。

【2013/12/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范可欽你錯了(江雅綺)

2013年12月24日

筆者不久前才在一場「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談及黃色小鴨的智財權與文創議題,與會者均對黃色小鴨來台的首場成功展出,表達肯定。因此近來看到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後,創作者霍夫曼與基隆市府、策展團隊發生的衝突,讓本來是一件喚回純真與單純的公共藝術,卻淪為侵權之爭,令人感到遺憾。

就智財法律面來說,黃色小鴨的造型,由於著作權的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不能讓創作者壟斷大自然中的小鴨造型,霍夫曼並不能就小鴨主張獨家著作權;此外,霍夫曼在台灣也沒有就黃色小鴨申請商標註冊,因此,基隆策展團隊製造、販售相關的小鴨商品,確實如原策展人范可欽所言,並沒有侵權問題。

藝術淪商業馬戲團

但是,趁著黃色小鴨風潮,製造、販賣小鴨的周邊商品,雖然沒有侵權問題,但打著霍夫曼的名號,主張得到本人獨家授權,這就有侵權問題。打個比方說,沒有獲得蔡依林的同意,卻主張蔡依林就是商品代言人,不但侵害本人權益、也混淆消費者的認知,造成市場不正常競爭。此外,基隆策展團隊未經霍夫曼同意,就把小鴨拱上轉盤、並讓它呱呱叫,雖然也可謂有創意,只可惜創意都表現在別人的作品上,且未獲得作者同意、扭曲作者原意,這就侵害作者的人格權。

針對霍夫曼不滿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卻成為「商業馬戲團」的丑角,被撤換的策展人范可欽,日前表示霍夫曼收了千萬權利金,暗示霍夫曼自己就在從事商業行為。但是,商業行為也有許多不同的表達形式,如果說,霍夫曼的小鴨賣的是「純真、愛與和平」,自然不會同意別人用他的小鴨賣「馬戲團、歡樂與招財」,這當然也讓作者覺得受到侵犯。

黃色小鴨遊台灣,目前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筆者在「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所聽到的,高市府結合民間捐資與公共行政的資源,做好周邊交通與觀光的規劃,自然吸引民眾參觀。參觀人潮一多,就帶動在地的旅館、觀光、文創……產業的發展、捐資的企業也得到超乎預期的廣告效果,民眾也得到愉快的親親小鴨體驗,得到政府、企業、人民三贏的成果。

基隆市府的策展單位卻操之過急,一方面自己想做周邊商品、搭著霍夫曼的名氣銷售,於法或許未有不合,但是讓人覺得趁機佔了霍夫曼的便宜;另方面,官方自己做了系列的周邊商品打算大賺一筆,也削弱了周遭民眾商家的獲利機會。

總結來說,市府應該扮演好公共行政的角色,做好讓人民享受公共藝術的各項設施,倘若急於爭利、佔人便宜,霍夫曼會生氣,民眾也會生氣的。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財局:小黃鴨應不侵犯著作權

最新更新時間:12:12:45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5日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今天說,荷蘭藝術家霍夫曼擁有巨大黃色小鴨著作權,但小的鴨創作性較低,應不致侵犯其著作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黃色小鴨」21日起在基隆展出。但因為相關商品授權發生爭議,霍夫曼缺席開幕儀式,主辦單位並寄存證信函給前總策劃范可欽。范可欽昨天表示,現場攤位停售「歡樂鴨」、「招財鴨」兩種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上午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朝野立委質詢時都問及基隆黃色小鴨爭議問題。

王美花答詢表示,把一般人所熟知的小鴨放大、放在港口,這樣的概念比較像是創作,因此霍夫曼擁有該「黃色小鴨」著作權。著作權在全世界都不用申請,如果有糾紛,由法院認定。

王美花表示,小鴨的造型本身創作性比較低,尚達不到著作的概念。因此幫小鴨改造形如戴帽子、圍圍巾,應該也不會侵犯到大的「黃色小鴨」著作權。

但王美花說,本案的爭議是沒有好好按照契約,在同一個地方既賣官方商品、又賣非官方商品。不過,如果是在展區外販售,霍夫曼就不會去管展區外的問題。而小鴨公車、小鴨悠遊卡,如果沒有打著霍夫曼的名號,就跟霍夫曼的概念有所區別。1021225

智財局:基隆黃色小鴨爭議 沒著作權問題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即時報導】
2013.12.25 12:04 pm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今天表示,基隆黃色小鴨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而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問題。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專利法增修條文暨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立法委員紛紛針對基隆黃色小鴨爭議質詢王美花。王美花指出,霍夫曼的作品是「大鴨」,今天問題是展場的招財鴨等非霍夫曼衍生商品,和霍夫曼授權的版本一起賣,這是契約問題。

王美花表示,著作權不用申請,而鴨是自然界的東西,跟自然界很像的作品沒有著作權保護,招財鴨等商品和霍夫曼的小鴨商品造型不同,不過都打著在展區販售,和霍夫曼約束的展覽內容不同。

著作權引爭議 小鴨智慧卡將下架 【2013/12/22 13:33】

〔本報訊〕台灣智慧卡公司表示,有鑑於所推出的的黃色小鴨電子票證引起不少爭議,已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而未來只要黃色小鴨原創者霍夫曼、基隆市或范可欽釐清相關著作權後,願捐贈已製作的黃色小鴨智慧卡,提供基隆市作公益之用。

台灣智慧卡公司律師張承中表示,智慧卡公司與台鐵、國光客運相同,都是黃色小鴨來台巡展的下游合作廠商,秉持著推廣黃色小鴨的快樂裡念;沒想到如今卻爆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智慧卡公司對此也感到相當的遺憾。

張承中指出,智慧卡公司絕對沒有侵、盜圖的意圖權,是取得了范可欽的授權之後才製作黃色小鴨智慧卡;但智慧卡公司承認,沒有釐清商標權及著作權到底是誰的,是公司的疏忽。

智慧卡公司說,已先行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待釐清著作權問題後,會將所有的智慧卡捐給基隆市充作公益之用。

黃色小鴨版權爭議 觀看藝術的新課題

基隆的黃小鴨卻因策展問題引發口水戰。(資料照)
黃色小鴨在高雄展出獲得民眾高評價。(資料照)
記者凌美雪/特稿

當范可欽理直氣壯地宣稱「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身為台灣人頓時感到洩氣與不可思議!因為這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人在網路上隨便抒發己志,而是「霍夫曼的小鴨」遊基隆的「總策畫」范可欽在對霍夫曼嗆聲,一邊嗆聲一邊還批評霍夫曼拿如何高額的權利金,因此無權批評主辦單位商業化等等。

於是,一個恐怖的想像開始蔓延,想像有一天台灣另一個知名的策展人策畫藝術家傑夫.孔斯的個展,並藉其作品〈懸掛的心〉,製造了各式各樣不同懸掛緞帶造型的「心」,在台灣註冊並於展場以「獨家授權」之名販售,大家都以為是傑夫.孔斯授權的商品,紛紛花高價去買,搞半天才發現原來授權的不是傑夫.孔斯,策展人說,以「心」為造型的藝術商品古今中外都有,「我們另外設計註冊的,不需要傑夫.孔斯授權。」然後,找來律師幫腔說,「這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過一段時間,同樣的情況發生在戴米.赫思特的〈鑽石骷髏〉雕塑,又有策展人搞了「獨家授權」的〈水晶骷髏〉雕塑文創商品,或是不滿意〈鑽石骷髏〉看起來雖燦爛但有點恐怖,自作主張給骷髏戴了墨鏡....等。於是,台灣變成一個有各式各樣源於國際藝術家名作發想的「獨家授權文創商品大國」!

也就是說,如果屬於霍夫曼所創作的大「黃小鴨」,不能獲得被尊重的著作權利,那麼,有鋪天蓋地的〈懸掛的心〉與〈鑽石骷髏〉衍生山寨品,也都可以合理化了。

很多人認為「黃色小鴨」不是霍夫曼的原創,也不能算藝術,同時,也有不少學法律的人以「黃色小鴨」的造型來討論「智慧權」或「人格權」等版權的問題,因此,當范可欽說「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一時之間還真是認同了。但其中有個值得注意的部分是,稍微懂得現當代藝術史的人都知道,在過去一百多年來,「視覺藝術」的範圍早就超越「觀看」的部分,更重要的還有「創作理念」,藝術家設法用看得到的東西來實踐自己的藝術論述,最常見也最容易與一般人有互動的就是裝置藝術,也就是在一定的空間場域裡設置藝術作品,這個作品不一定是純欣賞的美的東西,而且也有可能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尋常事物,但它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時間、不同的人事物而產生不同的價值判斷。

誠如最近時常被拿來與「小鴨」一起討論的〈泉〉,也就是杜象創作於上一個世紀初的「小便池」,不過就是一個「馬桶」,卻被藝術家拿來當作充滿「反諷」性質的作品,「馬桶」在日常生活裡最尋常不過了,有人質疑「這是藝術嗎?」卻也有人大讚「諷刺」得恰到好處,看的人可能感覺到當時的社會現況確實「臭不可聞」,或有更多其他的想像。無論如何,走過一百年,現在到巴黎龐畢度,還是有很多人想看一看〈泉〉,因為它成為一件劃時代的藝術作品。

引用一段村上隆說過的話,「為什麼杜象在馬桶上簽名就會變成作品?現成的馬桶形狀都一樣,從中產生的價值是什麼?就是觀念或概念。這才是價值的根源、品牌的本質,也是藝術作品能夠受到肯定的理由。」這也就是為什麼世界各地要花錢去邀請霍夫曼的大「黃小鴨」來「到此一遊」,因為霍夫曼訴求的理念被認同成為一個藝術品牌,這個品牌也產生了「價值」。

無論是智財權、著作人格權或一般版權,在各個不同的專業領域,應該要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關於黃色小鴨,隨便找個律師開口都不能代表「法界」,因為所有的標準都還在辯證與進步當中,但不代表沒有基本的是非基礎,如果范可欽與霍夫曼各自堅持,那麼,透過法律途徑好好探討一番,也不是一件壞事,只是,千萬不要碰到完全不了解藝術發展脈絡的恐龍法官才好!



 

司法院:提審法修正條文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聯合:被逮拘禁 可要求「見法官」 / 中時:避免洪案悲劇 提審法「見義勇為」條款三讀通過

@ 上午8:17 0 意見

《提審法》三讀 路人甲也可代聲請提審

2013年12月24日09:59

【李英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設「見義勇為」條款,軍人、外勞或一般民眾未來若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或拘禁,且被認為違反法律程序,皆可向法院聲請提審,落實救濟。

通過條文指出,只要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拘禁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審理,否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告知當事人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10萬元。

此外,若遇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也可聲請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採視訊審理。對於海軍艦艇、偏遠離島等部隊,若無法在24小時內解送地院,法官也可利用視訊處理。

立院三讀提審法 落實拘禁救濟程序

時間:2013/12/24 撰稿‧編輯:陳沂庭

立法院三讀(資料照片/CNA)

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設「見義勇為」條款,未來任何人若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提審,以落實人身自由遭限制的救濟程序。

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但現行提審法對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能否聲請提審」沒有相對應的解釋,行政機關往往在實務上限縮提審的適用範圍,如外國人收容、強制住院、傳染病強制隔離等都缺乏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所以通過之後,任何人只要受到任何機關對你的人身自由做拘束、限制的話,那你或是你的家人或其他的人,都可以去向法院聲請,就是說把這個人,把這個拘禁的機關幫他提審到法院去,由法院來審理到底能不能繼續拘禁;或是說能否繼續強制住院、或強制隔離、或強制收容等。』

修正條文明定,任何人聲請提審後,逮捕或拘禁機關的人員若未能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法院審理,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逮捕或拘禁的機關應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的規定,否則同樣可處10萬元以下罰金。

公 告 日: 102.12.24
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摘  要: 提審法修正條文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檔案下載: 提審法修正條文總說明暨對照表(三讀版).doc 

提審法修正條文總說明

現行提審法,係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自三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嗣分別於三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兩次修正公布施行。關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情形得否聲請提審,因提審法第八條對此並無相對應之處置規定,致司法實務多採限縮解釋,殊有檢討空間。另為落實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款保障人權之意旨,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七O八號及第七一O號解釋所揭櫫,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精神(即時司法救濟之功能與提審無異),實有強化現行提審制度效能之必要。爰擬具「提審法」修正草案,計十二條,修正十條,增訂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提審對象為被逮捕、拘禁之人,不因其是否基於犯罪嫌疑而有別

明確規範提審對象不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只要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提審。又提審制度係在補充正當法律程序之不足,是以如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已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即應優先適用之。另增訂聲請提審及聲明不服之程序,免徵費用,俾利被逮捕、拘禁者得即時聲請提審(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告知事項,俾利被逮捕、拘禁者知所因應

為使被逮捕、拘禁者明瞭得聲請提審之旨,修正逮捕、拘禁機關應告知事項之內容,俾利被逮捕、拘禁者知所因應(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聲請提審之程式,以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救濟

簡化聲請提審之程式,以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救濟;聲請程式如有欠缺,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不得逕予駁回(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由專業法庭審查提審聲請,以達專業分工之需求

逮捕、拘禁之原因事實,涉及行政、民事、家事、少年及刑事等不同性質之法律規定,法院受理後應由各該專業法庭處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提審聲請以核發提審票為原則,保障被逮捕、拘禁者之聽審權

法院於收受提審之聲請後,除無提審之必要者外,應即時核發提審票提審,並通知逮捕、拘禁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落實行政監督(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提審票之應記載事項,以發揮提審效能

為避免被逮捕、拘禁者間有相同姓名及性別者,造成提審困擾,爰修正提審票應記載事項,以發揮提審效能,提審票並應以正本送達逮捕、拘禁之機關,並副知聲請人及被逮捕、拘禁者,以資兼顧(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逮捕、拘禁機關應即時解交法院,以利法院即時審查

逮捕、拘禁機關於收受提審票後,應即時解交法院,由法院即時訊問;如因特殊情況致提審有困難時,法院得藉由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當事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時,應賦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者、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俾使法院為正確之判斷(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修正法院審查後之處置程序,以達提審目的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者解返原解交之機關,依原法定程序處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增訂駁回提審聲請之救濟程序,以維人權保障

駁回提審聲請之裁定,得依抗告程序救濟;並增訂抗告法院終結程序之依據,及不得再抗告之規定,以避免程序延滯(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修正違反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之刑責規定,以強化提審效能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包括受公權力委託執行者,若故意違反本法所明定之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以強化提審效能(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修正本法施行日期,以供實務因應

本次修正,擴大適用範圍,影響層面深廣,慮及本法尚需宣導,宜有充分時間供實務因應,爰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被逮拘禁 可要求「見法官」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25 04:09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未來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要求「我要見法官」,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須在廿四小時內處理,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

由於一般民眾都可提出聲請,因此又被稱為「見義勇為」條款。此修法補正了國內的即時司法救濟程序,有法界人士稱是「台灣自由人權的大躍進」。司法院刑事廳昨天表示,新法須經總統公布後半年實施,預估最快明年六月施行,司法院將盡速完成各項配套措施。

新法施行後,未來類似洪仲丘案的違法禁閉、悔過等處分,或移民署抓逃逸外勞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此外,若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或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也可聲請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採視訊審理。對於海軍艦艇、偏遠離島等部隊,若無法在廿四小時內解送地院,法官也可利用視訊處理。

修正條文也規定,逮捕拘禁機關須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十萬元。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過去提審法實務上多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修法後,不論是否有犯罪嫌疑,只要行政機關剝奪人身自由,不限本人,任何人都可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程序的合法性,人權保障能更周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提審法修法內容雖不是盡如人意、仍有努力空間,但至少可避免洪仲丘案類似悲劇再發生;司法院也應在修法半年內全力宣導,讓民眾了解自身的提審權益。

刑事廳表示,法院提審之後,如果認定聲請提審無理由(即逮捕合法),則押返原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序繼續處理。另外,增訂聲請人抗告的期日及法院處理流程,讓救濟程序更完整。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避免洪案悲劇 提審法「見義勇為」條款三讀通過

中時即時 顧佳欣 2013年12月24日 10:23

洪仲丘的死,讓軍營黑幕曝光。(本報系資料照片)
為避免洪仲丘案憾事再度發生,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外界稱「見義勇為」條款。

包括軍人在內,只要被法院以外的機關拘禁或逮捕,本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申請提審,該拘禁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至法院,若不從,機關人員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拘禁機關也有義務讓被逮捕者知道有上述救濟方式,違反最重將處10萬元。



 

聯合:一案難求 全台流浪律師逐年增 / 律師供需失調 學者:踏出訴訟領域路更寬 / 每年畢業3000人 律師收入、素質雙降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 晚上10:51 0 意見

年錄取千名 流浪律師多

2013年12月27日

【吳珮如╱台北報導】律師高考近年來錄取率逾一成,每年錄取人數高達千人,許多律師找不到工作衍生流浪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直指各大學廣設法律系、律師高考錄取率居高不下,是造成目前僧多粥少窘境的主因,痛批「錄取率浮濫致律師素質參差不齊,民眾是最大的受害者。」

全聯會理事長林國明昨表示,律師高考以前每年錄取約四百人,但近年因法律系學生增多,參加律師高考的考生相對增加,在保障錄取率規則下,這三年每年平均增加千名律師。

節制設立法律系

林國明無奈地說,律師高考滿分一千分,但今年錄取最低分卻僅四百六十九分,林呼籲:「考試院應設錄取門檻,分數太低不能過關,教育部也不應讓大學隨意增法律系所。」
律師研習所執行長蔡碧松說,律師執業前要接受職前訓練,但近年來因人數變多,預算沒增加,教學品質已下滑。蔡提到,英國律師需經三年訓練、二年實習,「台灣律師只有一個月集訓,五個月實習,差太多了。」

一案難求 全台流浪律師逐年增

【聯合報╱記者張家樂、鄭惠仁/連線報導】
2013.12.23 03:20 am

繼流浪教師後,也出現僧多粥少案件難求的「流浪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全台有照但未執業的流浪律師,多達五千八百人,且逐年增加中。
中部某鄉代會辦公室,經常可見提著公事包的陳姓律師,和幾名調解委員泡茶身影,「劉委員,這件車禍若調解不成,就交給我來打官司。」

陳姓律師幾乎每個星期都來報到,希望能兜到案子;他苦笑說「沒辦法。這個月還沒接到案子,只得來這裡找。」

為打破律師以往寡頭獨占的現象,降低接案價碼,讓一般民眾有需要都能請得起律師,不斷提高律師高考錄取人數,律師錄取人數變多,但案件成長有限,市場大餅不夠分,流浪律師一年比一年多。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到上月為止,取得律師執照的有一萬三千多人,僅七千六百五十六人執業,不到六成。台南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合法表示,南市律師登錄人數較五年前增加一倍,市場相當競爭。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楊姓律師今年完成實習,執業兩、三個月,月薪四萬多;他說,班上有十多人考上律師,目前只他一人執業,其他人有的去當公務員、有的在補習班教書。

「我在這裡朝九晚五,月薪五萬元,何必出去執業?」一名有律師資格的法官助理說,同學有不少人考上律師,但剛出道自行執業難有案源,「每年法院招考法助,都不乏律師來考。」

律師錄取人數大增,市場競爭,事務所案源減少,也影響到提供實習意願。

依規定考上律師後,必須參加一個月的律師研習所研習、五個月的事務所實習,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律師張藝騰考取後,到爸爸的律師事務所實習;有法官助理考上律師後,請法官幫忙找到實習的事務所。但不是每個新人都這麼幸運,沒有背景或人脈,常找不到事務所實習。

「實習律師啥都不會做,事務所還得付薪水。」一位資深律師表示,都會區的聯合律師事務所,大都不接受新人實習。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最近將討論,日後接受新律師實習,事務所無需付費,甚至考慮討論實習的新律師,每個月應付給事務所五千至一萬元「學費」,解決準律師實習問題。

【2013/12/23 聯合報】 @ http://udn.com/

每年畢業3000人 律師收入、素質雙降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3.12.27 03:07 am


律師錄取率高,有七千九百多名執業律師投入市場,收入和素質雙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教育部不要濫設法律系,並籲請考試院設最低錄取分數門檻,維持律師品質。

本報廿三日報導「一案難求,流浪律師逐年增加。」律師公會全聯會昨天開記者會證實此趨勢。全聯會理事長林國明說,今年八九五九人應考,錄取八九二人,考五科總分一千分,最低錄取分數四六九分,之前甚至有人單科僅拿四十六分也考上,建議政府應設定總分或單科分數最低錄取分數。

林國明說:「律師素質參差不齊,民眾是最大受害者!」

律師研習所執行長蔡碧松表示,全台法律系所逾一百一十三系所,每年畢業法律系學生三千多人,學校為了學生出路,建議考試院增加律師錄取人數,但「很多學校甚至評鑑都不合格還招生!」建議教育部淘汰辦學不佳的系所。

一名檢察官說,市場機制會篩選品質;好律師不一定要考高分,而是如何在專業中保持操守,用心替民眾辯護。

有法官認為,和以往相比,律師專業倫理下降,開庭動不動遲到或沒請假「翹庭」,甚或和被告串供,讓人唏噓。

律師全聯會統計,迄本月廿六日,全國一萬三千七百七十二人有律師執照,登錄執業人數是七千九百一十八人,案源難尋。

【2013/12/27 聯合報】 @ http://udn.com/

律師供需失調 學者:踏出訴訟領域路更寬

【聯合報╱記者張念慈、張家樂/南投縣報導】
2013.12.23 03:20 am

律師行業為何變得沒「錢」途?中興大學法律系主任廖大穎、玄奘大學法律系講師曾國修認為,「市場供需失調」和「律師行業被局限在訴訟」導致金飯碗生鏽。

廖大穎分析,醫師這一行有教育部控管就業和醫科招生人數,但法律系幾乎每所大學都可以設,非法律系也可以念碩士班,近幾年每年都增加約千名律師,僧多粥少,供需失調。

曾國修表示,許多學校實務課程太少,造成實習律師無法立即與實務工作接軌;律師考試科目太多,導致律師變通才,卻沒專才,無法專業分工。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建議法律系學生培養第二專長,就業選擇性會更廣。在學時不要只懂法律,應學習生技、財經、企管等其他專業知識,就不用局限在訴訟領域,可以進入企業界發展,壯大自己的能量。

南投縣律師公會前理事長朱文財認為,年輕的新律師不必擔心市場行情,考上律師後,不要急著投入職場,因為剛步出校園的「菜鳥」律師,要學的東西還很多。

他說,剛考上執照的新律師,執業後難免要應酬,經營人脈、爭取案源,有時會把自己當成業務員,每天出門只看見業務量,天天在殺人放火或毒品案件裡自己畫地自限,把律師當小了,日後也難經營出自己的特色。

朱文財建議,剛出爐的律師可先到國外念書,就喜愛的領域,如行政法、海商法或科技法律等方面再鑽研;不一定要拿學位,但要在某個領域有深入研究,或發表論文。之後再投入律師市場,不論是到大型事務所受雇,或自行開業,都能展現出與眾不同的實力,「只要自我充實,一定可以找到寬廣的路」。

【2013/12/23 聯合報】 @ http://udn.com/

減少流浪律師 擬增選考科目

2013/12/29

【聯合報╱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專技高考律師考試上周放榜,及格率約有1成,律師界擔心,律師高考及格率提高,會造成流浪律師增加,接案將更困難。對此考選部官員表示,流浪律師增加應該跟及格率提高沒有關係,而是律師專業應該要分流。

兩年前律師考試改革,及格率由往年平均的8%提高至10%,高考律師上周二放榜,今年應試人數有10200人,通過第一試進入第二試的有2799人,及格892人,及格率為10.38%。

有律師提出質疑,現在律師及格率提高,反而造成流浪律師增加,許多執業律師接不到案子,得更賣力才有飯吃,未來恐怕削價競爭,律師素質堪憂。

考選部官員指出,律師專業應該再更細分,讓訴訟人有多元的選擇,不同專業領域的律師,有市場區隔性,更能有競爭力,流浪律師增加,應該跟及格率沒有直接關係。

考選部為了讓律師具有不同專業性的趨勢,計畫從2015年開始,在律師第二試的考試科目,將增設「選試科目」,考生可從「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科中任選1科來應試。

考選部指出,律師考試前年開始分為兩試進行,第一試考選擇題,依照成績取全程到考人數的前33%進入第二試,第二試考申論題,同樣以全程到考人數的33%為及格標準。

考選部指出,通過高考律師之後,還需要經過1個月的基礎訓練及律師事務所5個月的職前訓練,才能擔任律師。



 

自由:加國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婦權團體譴責

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 凌晨2:16 0 意見

加拿大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2013年12月21日20:21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加拿大最高法院昨以9比0壓倒性比數,認定禁娼令違憲。首席大法官麥可拉齊林(Beverley McLachlin)表示,禁止妓院經營的法令可能讓性工作者成為性掠奪者的目標,此外許多性工作者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才選擇出賣靈肉,法律不應該讓她們置身險境。最高法院的判決將給予立法單位有一年的緩衝時間,以做出更妥適的規範。

加拿大首席大法官麥可拉齊林。 翻攝網路

加國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婦權團體譴責 【2013/12/21 21:05】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禁娼令違憲,發起人之一的史考特(圖中)看到判決書後開心大笑。(路透)

〔本報訊〕加拿大最高法院昨天(20日)認定國內禁娼令違憲,因為禁止娼妓可能造成更多性工作者陷入被性犯罪者盯上的危險。這項判決將給予立法單位一年的時間進行相關修正。但這項判決也受到婦女權益團體的譴責。

 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麥可拉齊林(Beverley McLachlin)在星期五的判決書中表示,「在加拿大境內為金錢從事性工作並不能算是一種罪」,她也表示議會有權為娼妓的騷擾行為進行調整,但不能以娼妓的健康、安全以及生命作為代價,而且許多性工作者是逼不得已才選擇這個行業,因此認定禁娼令違憲。

 針對這項判決,一個加拿大婦女權益團體對此表示譴責,並聲稱這項作為等同這個國家同意出售婦女和女孩,並將今天稱為「悲哀的一天」。

Fw: [新聞] 加拿大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 看板 LAW - 批踢踢實業坊

作者: Siegfried31 (夏雨雪)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加拿大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時間: Sun Dec 22 00:36:04 2013

加拿大刑法本來就不直接地處罰性交易行為,但是它的法律卻像在性交易行為的周遭
建立起一道道的圍牆,不讓性交易行為發生,可說是間接地處罰性交易。

這次加拿大最高法院所宣告違憲的條文,是加拿大刑法第210條(處罰經營妓院者或者
居住在妓院者)、第212(1)(j)條(處罰從性工作者獲取利益者)以及第213(1)(c)條(處
罰在街上拉客者)。

這三條法律造成加拿大性工作者的困境是相當明顯的。

雖然法律不禁止性交易,但是如果性工作者在自己家中從事性交易,該處所就會被認
為是妓院,而該處所居住者不論是否有從事性交易,都有被起訴的可能性。所以性工
作者就會被迫搬離家中,在外租房間從事性交易,以避免波及家人或伴侶。但是在外
租屋從事性交易仍然有被依該條起訴的風險,更甚者,因為該處所只能有自己從事性
交易(其他人會被抓,所以無法居住在一起),往往發生事故時,性工作者只能獨自面
對嫖客,而沒有人可以救援。

而處罰從性工作者獲取利益者,讓原意是要保護性工作者避免被剝削。但是這讓性工
作者不能雇用安全人員,必須要獨自面對嫖客。更誇張的是,家人從性工作者獲得生
活費都有可能被依此條起訴!

警察往往會利用禁止在街上拉客之條文將性工作者趕出市中心,性工作者只好被迫到
荒郊野外去拉客。在該處,性工作者面對的是搶劫、強暴跟死亡的威脅。本案申請者
之一就證言在街上曾被人用球棒毆打過。

這三條法律雖然沒有直接侵害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但是間接所造成的結果,卻是嚴
重侵害了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這也是違反「加拿大權利暨自由憲章」第七條所揭櫫
的核心價值:「人人皆有人身安全不被剝奪的權利」。

人身安全是身為人應該要有的權利,也是維護人性尊嚴的必備條件,大法官在釋字第
三七二號解釋亦明確指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
權利之基本理念」。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為了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考量,避
免性工作者因為法律壓迫而導致更脆弱、更容易受到生命威脅而一致同意宣告此三條
法律違憲的同時,我國行政機關與立法者是否可以考慮修改現行只會壓迫性工作者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呢?

打得好像要投稿一樣( ̄▽ ̄#)﹏﹏



 

蘋果:收養新規定

@ 凌晨1:50 0 意見

收養新規定

2013年12月08日

看見助理很無奈掛上電話,我猜想又是民眾的電話讓她感到困擾。

「律師,去年5月《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已經將原先收養制度改為機構收養為原則,除非是近親收養或繼親收養,可是很多民眾還是不知道,經常打電話來詢問如何收養朋友的小孩?我解釋了收養新制,他們還是聽不進去,還以為我是敷衍推託。」助理無奈的說。

私下收養販嬰嚴重

「這也難怪,在收養新制前,收養雖是分作機構收養及私下收養兩種,但七成以上仍透過私下收養,早期常見棄嬰、醫院工作人員或網路上媒合收養,也因此發生販嬰事件;所以為了杜絕販嬰,除了先前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作為監督,更在去年5月修正收養,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或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份相當的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繼親收養外,都必須透過合法的收出養機構媒合。很多人不清楚收養新制,繼續留養小孩,誤以為可以藉此私下收養,等到送法院認可,法院限期提出收養評估後,才知道自己弄錯,但和留養的孩子已經有深厚的感情和依附,卻無法收養,造成法律上與情感上的落差,就真的很困擾了。」我仔細解釋收養新制的背景,以便於助理在電話中向民眾宣導。

「我想起有個案件,生母把孩子交給保母照顧後,便不見蹤影,保母一家人因此撫育小孩多年,但未有收養程序,後來生母突然向保母要回孩子,因保母沒有留養的法律理由,最後法院還是把孩子判還給生母,這位保母一家人和小孩都哭慘了,如今保母也無法探視小孩……」助理沉重的憶起這案件。

其實類此情形,保母應通報社會局,如社會局無法通知其他家庭成員,而成為無依兒童者,可能依法安置小孩或訴請停止親權,由社會局擔任監護人後,再評估是否進行收出養程序。所以很多的遺憾,或許是不懂法律,跟著人云亦云,也或許逃避現實,規避法律、心存僥倖,但無論如何,最後還是得面對和修正當年弄岔的軌跡。

賴芳玉《愛情臉書》

加國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婦權團體譴責 【2013/12/21 21:05】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禁娼令違憲,發起人之一的史考特(圖中)看到判決書後開心大笑。(路透)

〔本報訊〕加拿大最高法院昨天(20日)認定國內禁娼令違憲,因為禁止娼妓可能造成更多性工作者陷入被性犯罪者盯上的危險。這項判決將給予立法單位一年的時間進行相關修正。但這項判決也受到婦女權益團體的譴責。

 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麥可拉齊林(Beverley McLachlin)在星期五的判決書中表示,「在加拿大境內為金錢從事性工作並不能算是一種罪」,她也表示議會有權為娼妓的騷擾行為進行調整,但不能以娼妓的健康、安全以及生命作為代價,而且許多性工作者是逼不得已才選擇這個行業,因此認定禁娼令違憲。

 針對這項判決,一個加拿大婦女權益團體對此表示譴責,並聲稱這項作為等同這個國家同意出售婦女和女孩,並將今天稱為「悲哀的一天」。

Fw: [新聞] 加拿大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 看板 LAW - 批踢踢實業坊




 

蘋果:頂樓漏水 判管委會修到好

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 清晨6:16 0 意見

頂樓漏水 判管委會修到好

2013年12月20日

屋主的兒子Jaff(圖)說,頂樓平台到處龜裂漏水,三年內已修四次,仍未解決問題。林挺弘攝

【張欽╱台北報導】新北市五股園圃綠圃社區大樓的頂樓平台,因地震而龜裂,住九樓的婦人吳秀娥長期飽受漏水之苦,管委會卻以重大修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要求吳婦自付六成修繕費,吳婦憤而打官司。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若以表決分擔費用恐無修繕之日,逆轉判管委會敗訴,須將漏水問題修到好為止。

當事人吳秀娥已搬離,目前由兒子Jaff與妻兒居住,他得知勝訴後說:「很欣慰,終於盼到『以法治惡』,希望本案形成輿論,讓社區住戶認清正規體制管理,避免黑箱作業。」園圃綠圃管委會主委昨聯絡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竟要住戶分攤6成

吳婦的兒子Jaff昨表示,五年前發現自家房間、陽台滲水還長壁癌,檢查發現是頂樓平台裂縫造成,要求管委會修繕後仍持續漏水,三年來修了四次還是修不好,因此提告要求管委會修繕頂樓平台,直到不再漏水,或支付四十四萬餘元修繕費。

園圃綠圃管委會則反駁,吳婦反映漏水後立刻請人修繕,並未怠忽職責,但頂樓修繕屬重大修繕,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且是會議決議要求吳婦分擔六成修繕費。

法官認定表決不公

一審認定,頂樓平台修繕確屬重大修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判吳婦敗訴。吳婦不服提上訴。

高院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確規定重大修繕應經住戶開會決議,立法目的是避免管委會巧立名目挪用公款,但發生漏水的住戶通常是少數,若住戶們無法理性討論,或表決被多數人控制,頂樓恐永無修繕之日,因此逆轉判管委會應將頂樓修到好。全案確定。

律師劉孟錦認為,法院判決很合理,「頂樓屬全體住戶公有共用,且修復漏水不算重大修繕,當然要由管委會負全責」。



 

蘋果:軍校禁前科者報考 違憲

@ 清晨6:14 0 意見

軍校禁前科者報考 違憲

2013年12月21日

【劉昌松、陳培煌╱台北報導】男子邱裕弘4年前報考軍校時,被查出有過失傷害前科遭拒,邱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做出715號解釋,認為國軍招生簡章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人民服公職的權利,要求相關機關日後同類考試的簡章,應妥善訂定考生資格的限制。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昨表示:「未來會妥為訂定招生簡章,確保應考人服公職的權利。」邱男昨透過律師表示:「一定會再去報考軍校。」

騎車撞人判拘役

邱裕弘(28歲)是在2004年間,騎車撞傷路人被判拘役50天定讞,2009年間他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考試時,因有此前科遭拒絕報名,邱男打官司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軍校畢業後可派任少尉或下士,考上等於獲得公職,國防部以行政命令發布的招生簡章,因考量個人品德、國軍戰力而適當限制報考資格,但若全面禁止有前科者報考,讓情節輕微的過失犯,失去《憲法》保障的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

蘋果小學堂:比例原則 限制不能過當

2013年12月21日

律師賴芳玉說,「比例原則」是抽象概念,簡單說,就是要合理,不能過當,賴芳玉說,政府為達到某樣目的,可制定法律來限制人民權利,但這手段也不能限制過頭,要在最小侵害情況下進行,如要維護治安,規定偷竊者可判刑,這是合理的,但若規定偷竊者剁手,就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賴芳玉說明,國家想要提升軍人素質,可以限制報考軍校的資格,例如明訂犯殺人罪或性侵罪者不能報考,是合理的,但若曾開車闖紅燈者就不能報考,就違反比例原則。



 

聯合:名稱太像「施華洛世奇」 婚攝公司判改名

@ 清晨6:12 0 意見

名稱太像「施華洛世奇」 婚攝公司判改名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2013.12.21 02:52 am

知名的水晶飾品、珠寶「施華洛世奇」公司,認為桃園縣「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名稱太相似,消費者容易誤以為是相關企業,提告要求對方改名;最高法院認為確實會造成混淆,昨天判決婚紗公司須改名定讞。

「施華洛世奇」公司提告指出,「施華洛世奇」是經營水晶飾品、珠寶的知名公司,1987年就以天鵝圖樣、「SWAROVSKI」註冊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年11月間列入著名商標。

桃園市「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2004年10月以天鵝頭圖樣當商標,還在網路上以「www.swarow.com.tw」註冊為官網網域名稱,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公司相關企業,要求對方改名。

「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辯稱,商品與水晶飾品、珠寶業務完全不同,且「施華洛」婚紗公司用心經營多年,建立品牌形象,絕無「搭便車」心態,且「施華洛世奇」公司並未涉足婚紗攝影業務,消費者不會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婚紗攝影常需搭配水晶、珠寶商品,雙方關聯性很高,且「施華洛世奇」或「施華洛」都沒有特殊意義,婚紗公司無法清楚說明取名「施華洛」原因,必須改名。

【2013/12/21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特偵組問題不在黃世銘(黃越宏)/ 聯合:廢特偵組 國民黨立委聲浪高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 凌晨2:21 0 意見

特偵組問題不在黃世銘(黃越宏)

2013年12月18日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前天召開黨團大會,討論要不要廢除特偵組的問題,國民黨秘書長曾永權力挺特偵組,還說,未來若有類似表決廢除特偵組等議題,都要採記名方式,展現「黨的團結」。也有黨鞭說,黨團挺的是制度,誓言力挺特偵組。

既然國民黨立委紛紛強調,挺的是「制度」,那就應該真正的從制度面上討論,特偵組的存在和實際作業上,對於司法制度面的優劣。

總長主觀用人選案

司法制度的運作中,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要客觀公正辦案,不宜也不允有任何首長以主觀來辦案,然而,特偵組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總長會有「主觀用人」和「主觀選案」的問題。

特偵組的成立,是於民國95年修改《法院組織法》63條之一而成立,依該法條的規定,該組所有成員全由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從這一規定和實際運作都可看出,整個特偵組的檢察官,都是依總長一人的主觀好惡來挑選。

這是國內任何一位司法機關首長所從來沒有過的權力。

全國所有司法機關,不論是法院或是檢察署,從來沒有任何一位司法首長可以主觀選擇其全部部屬的,任何一位首長收到派任報到時,整個機關的同仁都是依照既有之人事制度調派,不管新首長和既有在職司法官員在相處上是否合得來,都是依現有人事制度在作業,從未賦予任何一位司法首長偌大權力,可以將整個單位的人事,全面依新任首長一個人之主觀好惡,而重新調派的。

但是,《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特偵組的運作就是如此,新的總長一上任,整個特偵組就是全班重新來過,這種賦予整個單位全盤且主觀的人事權,非常容易將整組的權力運作,流於總長一人之好惡。

有權偵查無權起訴

這是制度上的嚴重流弊,黃世銘只是將其強化與凸顯。

特偵組檢察官之調派,在人事上如此主觀,已經是一件很危險的事了,再加上該組係屬最高檢察署,依法,沒有起訴一審法院的管轄權,這麼一來,特偵組偵辦的所有案件,必定都是該組偵查終結後,交給一審檢察署去起訴。

這種「有權偵查無權起訴」的問題,造成特偵組會主觀選擇案件,當該組想要插手某案時,他們就介入偵查,當他們不想插手時,就將全案發交有管轄權的地檢署去偵查,這種現象已經在許多案件的選擇上,確實見到發生。

試想,司法案件最重要的客觀公正之辦案精神,卻在人事上,案件上,充滿了主觀好惡選擇,這樣的錯誤還要持續嗎?

《法治時報》社長

廢特偵組 國民黨立委聲浪高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3.12.16 02:53 pm

國民黨立委對特偵組不滿聲音漸趨高漲,上周五立法院會差點通過廢除特偵組提案,國民黨秘書長曾永權今天出席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幹部會議督軍,仍擋不住砲轟聲浪,立委要求廢除特偵組,檢察總長黃世銘必須下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邀請法務部長羅瑩雪(右)出席備詢,針對外界關注檢評會列出檢察總長黃世銘七大罪狀,並建議撤職,羅瑩雪僅表示,將依法辦理。
記者黃士航/攝影

黃世銘送監察院 羅瑩雪:依法辦理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決議將檢察總長黃世銘送監察院、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交法務部核處,法務部長羅瑩雪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法制會表示,一切依法辦理,但是法務部專案小組、監察院到檢評會,看法分歧,意見不一。

對於黃世銘、陳守煌是否去職下台,羅瑩雪表示不評論,內部還要討論。媒體報導法務部對檢評會委員彭文正不續聘,是秋後算帳,羅瑩雪說,今年彭文正沒有被推薦,也無從續聘,報紙的說法並不公平。

國民黨立院黨團今天中午舉行黨團大會,討論議題包含是否廢除特偵組,稍早舉行的幹部會議已經砲聲隆隆,國民黨立委認為,特偵組的功能可由廉政署取代,不需要給檢察官這麼大的權力。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說,特偵組依政治立場辦案,她早就主張廢,加上特偵組與廉政署許多功能重疊,不該疊床架屋。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黃世銘的個人因素及領導風格,已讓特偵組變成過街老鼠。

曾永權及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認為,廢除特偵組的議題,法務部已經研究,明年初就會有結論,到時候再廣泛討論也不遲。羅瑩雪說,是否廢除特偵組,相關報告最快在明年2月出爐。

【2013/12/16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蘋果:罕見 原民自製獵槍無罪 習俗獲尊重 法院前放狼煙慶祝 / 聯合:原民製獵槍狩獵 最高院改判無罪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 晚上7:40 0 意見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原住民自製獵槍狩獵 最高法院:只要供作生活工具使用就不應課刑責(2013-12-18)

原民製獵槍狩獵 最高院改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董俞佳、李奕昕/台北報導】
2013.12.18 05:45 pm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製獵槍判無罪定讞,前往聲援的原住民團體在最高法院前的人行道上升起狼煙,祭告祖靈。
記者陳正興/攝影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製獵槍更一審遭判刑二年八月,引發原住民抗議狩獵文化未獲尊重;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而自製或持有獵槍,應視為「生活工具」,不構成犯罪,昨天「自為判決」改判無罪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認為,原住民本於傳統習俗文化目的而自行製造或持有獵槍,都應認作「生活工具」,但超過這項範圍仍屬犯罪。

原民會副主委陳成家說,司法終於尊重了原住民的文化!他說,狩獵是原住民幾千年來的重要傳統;過去有不少原住民因擁槍被法辦,傷害原住民傳統文化。

警政署表示尊重判決,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為民國八十七年會商各相關部會所得結論,並沿用至今,仍會依現行法令認定執行;至於未來是否可能改變做法,將開會研商。

內政部制定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把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的生活工具」,最高法院認為,「自製獵槍」定義應隨生活型態改變而放寬,內政部上述辦法同時也規定必須是由槍口裝填火藥的「前膛槍」獵槍才可以,都已逾越法律授權。

到場聲援的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牧師歐密偉浪說,希望內政部可跟進最高法院判決;警政署應儘速修正辦法,不要再讓警員不斷移送持自製獵槍原住民。

蔡忠誠昨天表示,「很高興,終於熬過了這四年。」內政部規範核准的獵槍(前膛槍),不但危險,還打不死山豬,前一陣子部落還有族人屁股被山豬咬爛了。

蔡忠誠五年前被控非法製造兩枝長槍打獵,一、二審原判決無罪,更一審卻改判兩年八月,引爆原住民團體抗議,最高法院本月初為此開庭辯論。

【2013/12/18 聯合報】@ http://udn.com/

罕見 原民自製獵槍無罪 習俗獲尊重 法院前放狼煙慶祝

2013年12月18日

排灣族人昨得知判決結果後,在最高法院門口施放狼煙祭告祖靈。周永受攝

【劉昌松、突發中心╱台北報導】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製獵槍打獵被查獲,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將原住民自製獵槍除罪化,但蔡男的獵槍做的比內政部規定的自製獵槍先進,因此被高雄高分院判刑兩年八月。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昨認為,只要原住民本於傳統生活習俗,且為狩獵所自製的獵槍都不罰,昨罕見地自為判決,改判蔡男無罪定讞。

蔡忠誠昨未親自到庭,僅透過電話受訪說:「內政部規範的獵槍,容易膛炸自傷,火力也不高,這樣的判決當然很好。」排灣族人昨到庭聆判後,在最高法院門口開心施放狼煙祭告祖靈。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未來將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研商檢討相關法令。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昨獲判無罪定讞。資料照片

屬高效能後膛槍

刑事局表示,在槍枝發展史上,前膛槍較早出現,射擊機制也比火藥填裝在後側的後膛槍來的簡單。「但未必前膛槍射擊威力就差,仍需視工藝技術和填充火藥數量因素判斷。」
蔡忠誠在二○○九年九月,因私製打獵長槍遭查獲起訴,一、二審都判蔡男無罪,但更一審依內政部在一九九八年的函釋,自製獵槍應侷限「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俗稱前膛槍),但蔡男的獵槍屬效能較高的後膛槍,改判蔡男有罪。

最高法院考量本案衝擊多元文化保障,日前特地開庭辯論,昨由刑五庭庭長石木欽宣判指出,依《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可在規定地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的非營利行為,自製獵槍狩獵也屬基本權利。

判決指出,原住民文化中狩獵可訓練膽識,屬傳統習俗的重要內容,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在二○○一年將原住民為狩獵而自製的獵槍除罪化,內政部卻在沒法律授權下,自行定義自製獵槍侷限在前膛槍,因此改判蔡無罪。

盼改進獵槍限制
資深法官指出,本件屬刑五庭單一見解,對下級審無法律拘束力,但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牧師歐密偉浪則呼籲:「希望內政部可改進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限制。」

原住民爭議案件
★2013/03/12:賽德克族李女認為與夫結婚時沒公開儀式不算數,法官認定,黃男曾殺兩頭豬,該族習俗屬公開儀式,判李女敗訴
★2012/09/18:排灣族男童被舅公摸「阿力力」(指睪丸)提告,法院認為該族有輕拍男童生殖器表疼愛習俗,判舅公無罪
★2010/02/10:司馬庫斯3名青年依長老指示,載運遭颱風吹倒的櫸木,被認定違反《森林法》,法官認為應尊重該族傳統習俗,判無罪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小學堂:原住民法庭 專辦習俗觸法案

2013年12月18日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陳德民表示,今年1月1日起,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與花蓮等9所地院,已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到今年10月止,共受理近5千起原住民刑事案件。

司法院研擬,未來將在所有一、二審法院設立專股法官,專辦原住民因傳統習俗誤觸《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專庭法官除需接受學者、專家授課,還要不定期到部落與長老座談。另外,法務部也已在各地檢署設立專股,偵辦原住民案件。



 

蘋果:佔車格賣魚1年 男被訴

@ 清晨7:21 0 意見

佔車格賣魚1年 男被訴

2013年12月17日
陳清旺長期將貨車停放停車格(上圖)賣魚貨,雨刷夾滿停車費單據(下圖)。呂志明攝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天底下竟有這麼牛的賣魚郎!五十三歲的陳清旺,將貨車停放在新北市新店區建國市場旁的公有停車格後,卻賴著不走當起店面販賣魚貨,警察連開五十餘張罰單,並警告送辦,陳男也不為所動,甚至連檢察官給他機會問他要不要把車開走,陳男還擺出一副無所謂的模樣,台北地檢署認定陳男竊佔犯意甚堅,昨將他起訴,並請法院嚴懲。

夾10餘張停車費單

記者昨走訪建國市場,見到貨車依舊停放在路旁的停車格,空氣中還散發著濃濃魚腥味,雨刷上夾了十餘張停車費單據,但未見到陳清旺,附近民眾說,這台貨車放在這裡至少有一年多,陳男每天都在車位上賣魚貨。

北檢開庭時,陳清旺辯沒人願租攤位給他,只好在停車格上做生意,且都有繳停車費,檢察官則給他最後機會,問他是否要將車開走,不要再佔用停車格做生意,沒想到陳竟沈默不語,不願答應,檢察官認為陳男毫無悔意,還飾詞狡辯,因此昨依最重可處五年徒刑的竊佔罪起訴。



 

蘋果:婦女姊妹們 請拿貞操換國籍(陳玫儀 林秀怡)

@ 清晨7:10 0 意見

婦女姊妹們 請拿貞操換國籍(陳玫儀 林秀怡)

2013年12月16日

日前一名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越南姊妹,因在婚姻存續中,與另名男子婚外情產下兩女,隨後離婚與外遇男友結婚,在辦理結婚登記時,被我國政府以「品行不端」撤銷國籍,使她與兩名女兒皆成無國籍人球。

品行不端何以作為撤銷國籍處分的依據?據我國《國籍法》第3條及第19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特定要件,才得以歸化;而要件之一即是「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歸化後,5年內發現有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者,拿到的中華民國國籍就會被撤銷。

公然剝奪女性人權

《國籍法》以此作為歸化標準,反映出台灣社會何種價值觀?「品行不端」是個語意不詳的抽象道德概念,攀折花木、亂丟垃圾都可以主觀意識認定為「品行不端」,但也不見有人因此被撤銷中華民國國籍。況且,長久以來為確保父系血緣純正,女人的性備受高度監視與控管;通姦的女人又比通姦的男人更容易被指責為「品行不端」;在這樣的思維下,無怪乎會有新移民姊妹違反父權文化所定義的婦德,即被國家以撤銷中華民國國籍的嚴厲懲罰,殺雞儆猴的逼女人遵守貞操義務的事情發生。

我國女性婚後有《刑法》通姦罪,國家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作為保障配偶擁有懲罰對方違反性忠貞的權力;對新移民姊妹的管控更為嚴密,在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的5年內,除了可因被判通姦罪違反「無犯罪紀錄」撤銷國籍外,即便是配偶宥恕的情況下,國家仍可逕自以「品行不端」撤銷其國籍。

我國政府對新移民姊妹的性監控,並非止於朝夕,歸化前4或6年,新移民姊妹就必須穿上貞操帶作為成為台灣人的交換條件;以戶政司民國99年至101年針對越南配偶未核准歸化原因之統計為例,有4成8的越配是因為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而無法歸化。然而當這些姊妹們成為台灣人之後,我國政府還要求她們5年內不准脫下貞操帶,否則就要撤消國籍。這意味著,在長達10年左右的時間,國家能合法地以剝奪公民權作為威脅及懲罰手段,監控女性身體。

國籍遭撤銷的新移民姊妹,立刻成為無國籍人;而無國籍人在台灣不能在銀行開戶、不能做生意、不能工作、生病不能用健保、不能結婚,沒有財產權,沒有工作權,哪來的能力找一個遮風避雨的棲身地?如何不偷不搶的養活自己及子女?國家以此為由剝奪她們基本的生存權利,等同宣示,如果她們想在台灣生活,就須無條件拿貞操來交換。平日高喊尊重女性權益的馬政府,竟堅持以不守婦道就逐出社會生活的陋習,公然剝奪新移民女性人權,實在太扯了。

陳玫儀 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
林秀怡 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



 

蘋果:有話直說:為什麼不走天橋(林建甫)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 晚上9:04 0 意見

有話直說:為什麼不走天橋(林建甫)

2013年12月17日

日前,台北市新生南路、和平東路一段的交叉口發生一起嚴重的死亡車禍,一對母女搶著過最後幾秒的綠燈,被混凝土車右轉車撞到,車輪直接輾過兩人,女兒當場重傷不治,母親則受重傷送往醫院急救,稍晚也宣告不治。

出事時行人斑馬線還是綠燈,就表示行人擁有路權,水泥車雖是綠燈右轉,也有路權,但雙方都有路權時,水泥車就要讓行人。混凝土車司機說,他綠燈右轉是有先禮讓行人穿越,準備轉彎時因死角沒注意到右後方還有一對母女未通過,才肇事。

為求方便阻塞交通

在大車視線死角問題還沒解決之前,遠離大車是唯一自保的方法!但是事故現場除了有行人穿越道,其實上面還有陸橋。台北市很多十字路口,明明設有地下道或天橋,可是路口還是有斑馬線,因此造成現在少數的人走地下道或天橋,大多數的人走平面的行人穿越道,形成人車都擠在路上,右轉車行不得也,整條路上都打結的怪現象。

究其原因,因為民國85年12月6日的大法官解釋令,釋字第417號的見解是:公共道路為大家所有,車輛可以走,行人也可以走,不能說凡設有天橋、地下道時就可以剝奪行人之使用權利。天橋、地下道係為行人之安全而設,故無疑問。但走天橋、地下道頗不方便,尤其對於老人、手推車、輪椅、關節不便的、心臟體力衰弱的行人等,構成很大的痛苦。行人不能因有安全設備就必須被剝奪方便,二者不是交換條件,如以此做為交換條件時,至少在建設之前要召開附近居民的公聽會,取得其同意,始算合理。

因此後來很多有地下道或天橋的十字路口,也都畫上斑馬線,因附近居民,是以自己的方便為考量,多覺得不會出事,也不會考量整體行車效率。造成今天的天橋、地下道空空蕩蕩,大家都擠到馬路,形成了交通問題。現在甚至造成了嚴重大車禍。如果這對母女,當時走陸橋,就不會有這憾事的發生。
要給行人方便,終究害了行人,又造成行車效率不佳。大法官解釋令,值得再討論。

台大經濟系教授、國政會財金組召集人

解釋文摘要:

一、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需,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尚無牴觸。

二、同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係就上開法條處罰構成要件中「依規定」所為之必要補充,固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相符;惟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應選擇適當之地點,注意設置之必要性及大眾穿越之方便與安全,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



 

蘋果:我們還在用「百滅寧」 (黃嘉琳)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 清晨5:47 0 意見

我們還在用「百滅寧」 (黃嘉琳)

2013年12月14日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與上下游新聞市集一同召開記者會,公布上下游新聞市集針對市售35個品牌宣稱具有「抗菌」或「防蟎」功能的洗衣精的調查,以國內外一般作為農藥、環境衛生用藥和病蟲害防治的化學成分「百滅寧(Permethrin)」為檢驗標的物,一款防蟎抗敏洗衣精檢出內含百滅寧,不同批次更分別出現不同的數值。

此次事件主角百滅寧恰巧具有其特殊性,依不同用途分別受不同單位管理規範。若作為農藥使用歸農委會管理;倘若當成環境衛生用藥的防蟎劑,則由環保署受理登記;拿來治療疥蟲感染所致疥瘡時,主管機關是食品藥物管理署。然而,洗衣清潔劑中的百滅寧,既規避了農藥管理法令和環境衛生用藥管理法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也從未定義是否可將此等化學物質添加至洗衣精內。

悄然等待民眾遺忘

十二月六日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議中,列席單位對於標榜「防蟎抗菌」洗衣精的管理責任,皆忙不迭地否認,因為洗衣精為「商品」,應屬標檢局負責範圍。至於其源頭管理,如是否以農藥、環境衛生用藥、醫藥等用途進口?使用後進入下水道、河川成為環境污染(百滅寧為一種環境荷爾蒙,對水生動物有毒性)等等問題,目前無解,是真空地帶。

然而,自從記者會召開一個星期後,除了遭驗出百滅寧的廠商拿原料商提供的報告來喊冤自清並揚言控告,我們至今未見其他標榜防蟎抗菌功效洗衣精的製造經銷公司坦然出面告訴消費者:商品究竟添加了什麼成分,可以達到這些宣稱的效果?該種成分的有效性如何?安全性如何?具有公信力的檢驗報告何在?具有權威性的評估報告何在?這些廠商彷彿集體地悄然等待風聲過去、媒體轉向、民眾遺忘,便可以繼續安穩賺錢,什麼都不用解釋、無須改變更免於負責!

百滅寧事件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各式各樣的清潔用品裡,隱藏著什麼未被揭露的化學成分?對人、對生物、對環境會造成什麼影響?管理的黑洞究竟有多大?是所有在乎家人健康與家園永續的台灣人應該鍥而不捨追問的問題。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秘書長



 

聯合:公布住戶個資 大樓主委起訴

@ 清晨5:45 0 意見

公布住戶個資 大樓主委起訴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3.12.14 02:54 am

台中市某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黃姓主委徵詢社區車道裝設電捲門意見,因住戶洪姓女老師在意見表上勾選不同意,黃即書寫「洪老師,請連同姓名、樓號一起簽才有效」,並擷取電梯監視錄影洪勾選時的畫面,列印成彩色圖片,張貼在提案意見表下方,台中地檢署昨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黃男。

起訴書指出,大樓管委會主委黃男(56歲)5月20日上午,在社區電梯內張貼提案意見表,洪姓國小女老師進入看到,在意見表上勾選不同意。

黃男當天得知有住戶勾選不同意,要求陳姓管理員調閱電梯監視錄影畫面,獲悉是洪姓女老師勾選,未經同意,在提案意見表書寫「洪老師,請連同姓名、樓號一起簽才有效」,並在文字旁繪以粗體紅線,將洪老師的姓名、職業資料供多數特定人觀覽。

黃男又未經洪老師同意,自監視錄影資料擷取她照片的畫面,以紅框註明「是老師,喔!」等話語,列印成彩色圖片,張貼意見表下方,洪姓老師認為侵害她的隱私和個資保護,提起告訴。

【2013/12/14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誘被告撤狀 法官遭評鑑

@ 清晨5:43 0 意見

誘被告撤狀 法官遭評鑑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14 05:46 pm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對上訴的被告說:「上訴是沒有希望的啦…有沒有想過早去早回」,被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以言語暗示、引誘被告撤回上訴,損害當事人利益和對司法的信賴,昨天決議將他移送監察院處理。

曾德水昨天說:「很火啊!但我問心無愧,對得起良心。」他沒要被告放棄上訴,他是為兼顧被告利益和社會公益,不要浪費司法資源,詳加說明刑期後,被告自願撤回上訴;開庭過程沒有威逼、辱罵,也沒有誘之以利,「我會向監察委員說清楚」。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去年十二月三日涉持刀強盜的李姓被告被判刑七年四月後上訴高院,由值班法官曾德水審理是否接續羈押。曾在法庭說「上訴是沒有希望的啦,不如去爭取假釋早點出來啦」、「這個案子最少判七年,判你七年四月,有沒有想過早去早回?」李因此撤回上訴。

司改會認為,曾德水對不熟悉法律規定又無律師在場的被告,以言語暗示、引誘被告當庭撤回上訴,違反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法官倫理規範,具狀請求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指出,法官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本案被告上訴是想爭取較輕刑度的恐嚇取財罪,曾德水未體認此案有可能改變罪名判刑,仍以加重強盜罪最少會判刑七年等暗示言語引誘被告撤回上訴,行為確有不當。

法官論壇上有法官肯定曾德水作法,並說「小心哦!曾曉諭被告撤回上訴的法官,有被評鑑送彈劾的危險」;有人指責法評會律師比例過高,此案是「律律相護的結果」。

【2013/12/14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身分證改個碼 通緝犯隱形

@ 清晨5:41 0 意見

身分證改個碼 通緝犯隱形

【聯合報╱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2013.12.14 02:54 am

通緝犯在被通緝前更改身分證字號,通緝令上記載的是舊號碼,竟讓警方查無資料!台北市魏姓男子藉此逃避查緝,台南張姓女子也改名換證躲了十年,還好員警細心交叉比對緝獲。不過,改了身分證字號就查不到通緝資料,讓警方直呼「太奇怪」。

自稱某大企業子公司老闆的魏姓男子,上月到台北市某派出所報案,指女友在吵架時「搶」走他鑽戒;值班警員登入警政系統的查捕逃犯視窗,鍵入魏台胞證號碼,確認是報案人本人,沒有通緝資料。

警員聯絡他女友,對方說「剛剛被魏打,扭打時不小心扯走他鑽戒,不敢出面。」警員要求魏出示身分證以受理報案,魏大呼小叫表示警方不肯讓他報案,還撒千元鈔,態度囂張。

警員耐住性子要求「你翻翻皮夾,說不定在裡面。」魏快速翻一遍說「真的沒有帶」,警員眼尖看到他身分證夾在紙鈔裡,叫他拿出來,他臉色大變說「不告了」,轉身離去;警員直覺可疑,攔下他盤查。

魏不得已,出示身分證;警員過濾發現,台胞證和身分證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不同,鍵入他舊的身分證字號,赫然發現魏因妨害自由案,於今年八月被檢方通緝。

警方深入調查,魏姓男子改名又改身分證字號,通緝令記載的證號卻是舊號碼,資料沒有同步異動,才出現查緝漏洞。

今年六月,台南市警局王姓巡官也逮到改身分證字號後躲了十年的張姓女子;張女十年前涉侵占遭通緝,因她身分證尾數有四,她在遭通緝前兩個月,到戶政單位改號碼。

定期查詢通緝資料的王姓巡官,知道張女被通緝,但鍵入張女身分證字號卻發現沒有通緝資料,王覺得奇怪,調閱和張女同名同姓的十多筆資料逐一比對,確認張女改證號躲避追緝。王追到新竹逮捕張女,張女求饒「通緝時效要到了,能不能放過我?」

王姓巡官感嘆,十年來,張女不知用新身分證字號逃過多少次查緝了。

【2013/12/14 聯合報】@ http://udn.com/



 

法務部代轉發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 清晨5:01 0 意見

法務部代轉發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經過近三個月詳盡的審查,針對民間司改會及法務部移送本會之具有檢察官身分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等涉及濫權監聽、洩密;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涉及關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作成下列決議:
(一)受評鑑人黃世銘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
(二)受評鑑人楊榮宗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
(三)受評鑑人鄭深元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
(四)受評鑑人陳守煌報由法務部核處,建議警告。
(五)受評鑑人林秀濤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

壹、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部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等三人於該組辦理100年特他字第061號陳榮和法官貪污案件時衍生之一連串作為,有違反下列法官法等情事:

(一)、濫權監聽:鄭深元檢察官未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違法向法院聲請監聽與陳榮和案無關之人士,而黃世銘檢察總長竟予核准,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而情節重大。

(二)、違法公開監聽譯文:經黃世銘總長核准,由楊榮宗組長於民國102年9月6日以特偵組名義召開記者會時,就鄭深元檢察官所擬新聞稿,將監察對象柯建銘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將該新聞稿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而情節重大。

(三)、洩密: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於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尚在偵查未結案之前,基於偵查秘密,檢察官不可洩漏偵查所得內容,黃世銘總長竟攜帶監聽所得之內容及林秀濤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前往總統官邸,親向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專案報告。黃世銘總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7條而情節重大。

(四)、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為立法院或法務部、行政院之主管機關,本件關說案件亦非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爭執,且與總統職權無涉。該關說案件縱有涉及行政不法,至多僅涉及個人,並非院際爭執,故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陳報行政不法案件,顯無法理或憲政規範上之依據,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而情節重大。

(五)、濫權召開記者會:特偵組既以刑事案件先對林秀濤檢察官監聽,繼則又以證人身分傳喚林秀濤檢察官,雖以訊問完畢後認定上開關說案無金錢對價關係,屬「行政責任」範疇,卻仍以刑事案件方式處理,並決定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布上開關說一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8條而情節重大。

(六)、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而不顧他人權益:鄭深元檢察官及黃世銘總長未依先前辦案計劃,即呈送總統馬英九先生之專案報告中所載,傳喚柯建銘立法委員、王金平院長、曾勇夫前部長、陳守煌檢察長到庭說明,僅憑該組片面指控、監聽柯建銘委員之通話內容,以及王金平院長與陳檢察長、曾前部長之通聯紀錄等證據,由黃世銘總長指示楊榮宗組長大動作召開數次記者會,指稱柯建銘委員有向陳檢察長關說且曾前部長有與陳檢察長連繫,經事後查明上述說法捕風捉影且張冠李戴。渠等未善盡查證即將上開資訊公諸於世,不顧他人權益,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第8條而情節重大。

(七)、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事後亦未查證即公開託詞辯解:鄭深元檢察官偵辦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其依法定程序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聲請監聽0972***235號立法院總機電話,所附聲請監聽之該門號基本資料申登人記載為「立法院」,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鄭深元檢察官三人就此監聽國會之重大問題,仍態度輕忽,查證不力,對最高法院檢察署公信力造成嚴重傷害,有違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9條之規定而情節重大。

貳、陳守煌、林秀濤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因立法委員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無罪(101 年度上更 (一)字第92號)後,處理是否上訴之問題,有下列違反法官法等情事:

(一)、陳守煌檢察長接受王金平院長之關說:柯建銘案件於102年6月1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後,由林秀濤檢察官於同 (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收受判決之送達。陳守煌檢察長於柯建銘案件經判決無罪
後之某日,接獲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來電稱:「有許多二審檢察官對於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之案件,經常為了避免責任濫行上訴,希望檢察官能有道德勇氣,同時希望檢察官對於柯建銘委員的案件是否上訴,應詳予審酌」、「這個案子……如果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你們檢察官不要隨便就找一個理由,然後就隨便上訴,讓案件拖延不決」等含有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讓該案可以就此確定的意思之關說電話後,因其之前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時,在預算等公務上常向王金平院長請益,為感念王金平院長之協助,竟接受上開關說,且未依規定辦理關說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二)、 陳守煌檢察長向林秀濤檢察官為關說:陳守煌檢察長於林秀濤檢察官收受判決之當日(即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許,在其檢察長辦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對林秀濤檢察官提出:「國會傳來1件案子,是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案子,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一審)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妳自己依法辦理,如果可以的話,無罪不必硬要上訴」等意謂希望林秀濤檢察官不要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之關說。

(三)、林秀濤檢察官接受陳守煌檢察長之關說:林秀濤檢察官於陳守煌檢察長提出上開無關行使檢察一體職權,而且有違法之虞 (即倘若柯建銘案件之無罪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林秀濤檢察官會有因此而違法不上訴的可能)之關說後,亦未辦理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且受此關說而打消其原來為了避免困擾,傾向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的意念,但因其同辦公室之同事陳正芬檢察官之建議,其仍於102年6月27日收受該案判決當日,經調取該案卷證,並審核無罪判決的內容後,認該判決尚無違背法令的情形,遂於同日下班之前,檢送判決連同其認該案「核無違誤」(即擬不上訴)之意見,循序經由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核閱,並由檢察長陳守煌於同年7月1日核可,該案在同年7月8日因檢察官未提上訴而確定。

(四)、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二人均未能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二人分別接受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之關說;陳守煌復向自己所屬之檢察官為關說,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之規定。陳守煌檢察長位高權重,一切言行均須審慎,以為檢察官之表率,前開違失已嚴重損及檢察體系公正、獨立之形象,情節自屬重大。林秀濤檢察官對於柯建銘案件雖無法證明有應上訴而不上訴之違法,但其違失行為已然使其未上訴之公正性,遭受各界懷疑,損及檢察機關公正行使職務之信譽,情節亦屬重大。惟審酌其二人均已坦白、誠懇陳述事發經過,衡情予以行政懲處為已足,而無移送監察院之必要,爰認均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法務部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8項之規定核處,林秀濤檢察官部分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守煌檢察長之懲處,依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非屬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並均建議為警告之處分。至於請求評鑑機關法務部及民間司改會認為陳守煌檢察長另有接受柯建銘委員之關說,及打電話告知王金平院長林秀濤檢察官之姓名,並請王金平院長轉向曾勇夫前部長關說,以及林秀濤檢察官有廢弛職務等違失行為部分,本會認為尚無確切證據以資證明,附此敘明。



 

台灣英文:法官不懂稅 判決書照抄 / 司法院:司法院對報載「法官不懂稅,判決書照抄」之回應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 晚上8:20 0 意見

法官不懂稅 判決書照抄

By 張琳
台灣英文新聞
2013-12-09 06:04 PM

媒體報導法官為了趕結案複製他案判決書交差,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情況時有所聞。根據專家指出,這種動動滑鼠「複製」、「貼上」就完成判決書的作業,最常出現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判決上,由於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判決書通常「複製」、「貼上」被告的一方--國稅局的答辯書為意見,判決完全傾向行政機關,無法為民眾主持正義,難怪民眾勝訴率不到10%!本週日(12/8)晚間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專訪台北商業技術學院的財稅系的專任副教授黃士洲,剖析行政法院種種怪現象,以及民眾在司法絞肉機裡無法解脫的痛苦,歡迎聽眾一起來關心。

黃士洲說,法官是正義的化身,但是制度有問題時,不可能產生出一個好的人出來,司法體制就像一個金字塔,論資排輩,行政法院法官都是從這個民事刑事法官慢慢升上來的,累積的都是民事跟刑事的經驗,然而稅務案件涉及複雜的法令規範、商業活動及財會專業知識,這些在法律系或司法考試都是缺乏的,加上沒有足夠的在職訓練就要上場,法官必須在一定時間之內做成判決,否則就可能被記點,「在這麼緊的壓力之下,只好看一下資料,問一下當事人幾句話,然後就什麼樣子呢?就複製、貼上。」再者法官若覺得處分做的有問題,也不會自己做判決,就撤銷再丟回去給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國稅局也皮皮的再做一個同樣的決定,人民會發現,原本好不容易打了好幾年的官司,終於撤銷處分,卻又回到原點了,那這幾年不就是白忙,這難道不是司法絞肉機嗎?

黃士洲指出在台灣司法體系大家認為行政法院的案件是比較輕鬆的,也因此是讓給資歷較深的法官,但是這樣的法官並非有稅務專業。黃士洲表示,在台灣司法並非為民而存在,而是為自己而存在,如果人民沒有一定的監督,會更加嚴重。黃士洲表示,在德國可以判稅務案件的法官,必須要有兩年的稅務工作經驗,他必須之前是稅務律師或在國稅局做兩年以上高級稅務。法官都有算稅額的基本能力,看得懂各個稅捐而且算得通每一張稅單。法官就是監督國家有沒有依照法律去課稅,保證國家的課稅是依法的,如果不依法就撤銷。

為什麼德國人能,我們卻不能?黃士洲表示因為他們認為雖然繳稅是義務,但是國家也有義務去確保課稅是依照法律,所以法律規定要很仔細。反觀台灣的許多稅法其實已經好幾十年都沒有去修,稅制不前進,法官就只能按照一個落後的稅制來判今天的案子,「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我們在經濟起飛時代,以前那個時候的稅制,到現在其實很多都沒有改。」

納稅人看到只會「複製」、「貼上」就能坐領高薪的法官,還幫助違法稅官欺負老百姓,養老鼠咬布袋,怎能不生氣?健全的行政救濟體系需要靠大家一起來建構,共同來爭取。

2013/12/9

司法院對報載「法官不懂稅,判決書照抄」之回應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2年12月12日
發稿單位: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連 絡 人:林建宏導師
連絡電話:02-23618577轉496

台灣英文新聞102年12月9日報導「法官不懂稅,判決書照抄」,文中所述對於行政法院法官審理稅務事件,多所誤會,本院澄清如下:

一、報載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應屬誤解

稅務事件係行政法院受理事件之最大宗(約佔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件數之5成,高等行政法院終結件數之3成),為落實專業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及3所高等行政法院均設有專庭(股)審理稅務事件。本院每年辦理之行政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稅務專題研習,均就當年度重要稅務議題,邀請稅法學者專家講授,且行政法院與各大學法律系所間,均定期有相關學術交流。又稅務事件極具專業性,本院自今年1月起,已在3所高等行法院配置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釐清稅務事件相關財經事實,並提供專業意見。因此,報導所稱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應屬誤解。

二、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所為裁判,係依法論斷且拘束各關係機關

報載所述「法官若覺得處分做的有問題,也不會自己做判決,就撤銷再丟回去給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國稅局也皮皮的再做一個同樣的決定」等語。實則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致損及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主張,故原則上職司司法審判權之法院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時,係就行政處分之違法性並損及原告權益而為判斷。又判決結果,依行政訴法第216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因此,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所為裁判, 自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三、以稅務事件民眾勝訴率不到10%,指行政法院傾向行政機關,並非事實

本院經統計近年來,我國民眾就稅務事件的勝訴率為15.92%(97年至101年平均勝訴率),已高於日本之11.08%(2006年至2010年統計)。另依德國的邦財務法院統計,該國近5年(2007年至2011年)稅務事件民眾勝訴率雖為35.85%,但其中透過法院判決勝訴的比率約為4.4%,其餘約3成的事件係在由法官與兩造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爭議狀況進行討論之程序中,變更為有利於原告的結果(例如稅捐機關主動撤銷原行政處分,或者變更核定稅額通知書)。因此,報載「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判決上,由於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判決書通常『複製』、『貼上』被告的一方—國稅局的答辯書為意見,判決完全傾向行政機關,無法為民眾主持正義,難怪民眾勝訴率不到10%」、「幫助違法稅官欺負老百姓」並非事實。



 

自由:姜皇池/如何因應東海防空識別區

@ 凌晨2:50 0 意見

姜皇池/如何因應東海防空識別區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中國宣布東海航空識別區後,引發美日韓強烈反彈,紛紛派遣軍機挑戰中國主張。對此情勢,政府僅溫和陳述:「大陸事前未與我諮商,此舉無助於兩岸關係正面發展。」好像只要中國與我諮商,即將欣然接受?

更錯誤之舉在令民航局依中國新規則向中國遞交飛航計畫,總統昨日甚至再次表示:為飛航安全「我國民航當局願意依據國際民航組織所訂的規範,將飛經東海相關區域的本國與外國的民航機飛航資訊,向該區域民航局來代轉」,著實令人不解。蓋事涉公海上空飛越自由與釣魚台主權,非惟未聞我國強烈抗議,反令民航局遵守中國規則,如此舉措不僅易引發友邦懷疑,更不利於我國對釣魚台主權主張,個人有意見如下:

不應由民航局向中國提交飛航計畫

第一、軍機是國家主權表徵,除非自願,否則無任何義務遵守任何國家所制定適用至在公海上空之單方行政規則。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與我R8空軍訓練空域有所重疊,除毋庸理會中國之相關規則外,此部分空域之軍事演練更不能因此放棄,否則無異放棄空域。政府主張:「我國空軍在我國防空識別區中演習、訓練活動照常不受影響。」個人深感贊同。

第二、應將民用航空器分門別類:對飛往中國,且需通過中國所公布防空識別區者,則依國際慣例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規定,是應向中國提交飛航計畫;至於飛越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但不進入中國領空,國際法下此類飛機「本無義務」向中國提交飛航計畫,特別是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包含釣魚台空域,我國籍航空器實不應向其提報飛航計畫,以免發生承認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之效力,造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釣魚台而非中華民國擁有釣魚台。然形勢所迫,考量民用航空器安全,不該因政治爭端而使飛機與乘客暴露於任何危險,似可比照美國模式,不禁止航空公司遵守中國規則,但絕不應由我政府機構提交,且政府仍須正式聲明反對中國單方所宣布東海防空識別區。

應重劃防空識別區將釣魚台納入

第三、情勢已然改變,似有必要考慮重新調整我國防空識別區範圍。蓋本次事件部分因釣魚台主權而起,中國與日本均已將釣魚台納入各自防空識別區中,我國是三個主權爭端方中唯一並未將釣魚台列嶼列入防空識別區者,若我國仍不採取積極作為,恐不利於我國就釣魚台主權主張。更何況本事件後,南韓宣布將重新劃出並擴大其防空識別區,而日本則在二○一○年六月已將其防空識別區在與那國島部分向西開展至領海基線外十四浬界線,在東經一百二十三度直線之台日雙方防空識別區至此形成一個小新凹狀重疊區,中國則是二○一三年十一月宣布涵蓋釣魚台之防空識別區,為確保我國可為爭端方之發言權,現階段似應思考如何將釣魚台列嶼納入我國防空識別區。

第四、各方喧騰中國將再建立南海與黃海防空識別區,但對台灣而言,除南海將是嚴苛挑戰外,更應準備好中國若宣布台灣海峽防空識別區之因應方案。事實上,二○○七年十二月中國即曾有設立台灣海峽防空識別區與東海防空識別區之計畫,但因考量二○○八年舉行奧運,顧及國際反映而放棄,中國今日已突然宣布東海防空識別區,不能排除會將台灣海峽防空識別區舊事重提,對此應預為規劃。



 

蘋果:泳池是違建 建商判賠2400萬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 晚上8:08 0 意見

泳池是違建 建商判賠2400萬

2013年12月12日

【劉志原╱台北報導】李姓男子等四十五人,六年前購入新北市深坑「立益百合花園」社區,入住後發現廣告上的健身房、游泳池等休閒設施,竟是停車場改建的違建,擔心遭開罰均不敢使用,要求建商立益建設賠償房價減損,台北地院日前判建商須賠二千四百餘萬元。

為休閒設施才購屋

一名不具名住戶表示:「根本是蚊子泳池、健身房!搬進來後就不能用!」立益建設昨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但據了解,雙方均已上訴。

住戶指出,看上建商廣告「百坪四季溫控泳池會館,新RV渡假生活」等宣傳,才花一千二百萬元不等的高價購屋,豈料休閒設施竟是違建,擔心遭市府開罰或拆除,至今不敢使用,要求立益建設退款一成並賠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認為,休閒設施確屬違建,建商廣告與現況不符,鑑定後房價減損百分之四,判每戶可獲賠四十九至五十四萬元,共二千四百餘萬元;另住戶早在二○○八年就知泳池不能用,二○一一年才提告,逾二年提告時效,判建商免付懲罰性賠償。



 

蘋果:太魯閣駕駛護客殉職 法院認定非冒險犯難 / 中央社:台鐵駕駛翻案成功 冒險犯難撫卹

@ 凌晨1:26 0 意見

台鐵駕駛翻案成功 冒險犯難撫卹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6 12:51: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6日電)銓敘部今天說,台鐵駕駛蔡崇輝已獲因公審查小組認定符合「冒險犯難」因公撫卹要件,將據以協調台鐵局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台鐵太魯閣號殉職機車長蔡崇輝遺族未獲「冒險犯難因公撫卹」,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也出現批評銓敘部的聲音。

銓敘部今天向考試院提出報告,認定蔡崇輝符合「冒險犯難」因公撫卹要件。1030116

冒險犯難 蔡崇輝撫卹多2百萬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6日電)銓敘部今天表示,台鐵駕駛蔡崇輝已獲審查小組認定符合「冒險犯難」因公撫卹要件;蔡崇輝遺族約可再多領新台幣200萬元撫卹。

銓敘部長張哲琛說,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昨天討論認定台鐵太魯閣號殉職機車長蔡崇輝符合冒險犯難的條件,所以銓敘部決定做調整;除了原有的撫卹金外,蔡崇輝遺族約可再多領約新台幣200多萬元的撫卹金。

蔡崇輝遺族先前未獲「冒險犯難因公撫卹」,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也出現批評銓敘部的聲音。

銓敘部今天向考試院提出的報告大翻案,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認定,此案災難事故的發生與蔡崇輝停留駕駛室持續鳴笛等作為,符合「冒險犯難」因公撫卹要件;不過,銓敘部的報告也說「日後類此交通意外事故案件,仍應視個案情節審慎認定之」。

銓敘部說,此案經台鐵局委託何宜慈科技發展教育基金會及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分別提出鑑定報告,今年1月10日提出補充報告,並就醫療證明及還原事件經過的鑑定報告等提出新事證。

鑑定報告指出,從醫療證明部分,可佐證蔡崇輝是遭受前方正面強大撞擊致死;另其左右手受傷及多發性骨折現象,反映撞擊瞬間,蔡崇輝仍留在駕駛室,之後經過推擠,將駕駛室內廁所門板連同蔡崇輝推擠至駕駛室門外走道上。

報告表示,綜觀整體事件,從蔡崇輝看見砂石車停在平交道至正面撞擊,歷時僅10秒,但蔡崇輝作完煞車與鳴笛的標準作業程序後,本可離開駕駛室,但其仍然持續鳴笛示警,寄望以此驅離砂石車而免除最後的撞擊,同時可警告四周人事及月台旅客避難,「其作為已超出一般司機員的標準作業程序」。

銓敘部說,因公審查小組原先審查時,台鐵局並未提出相關資料,導致台鐵局被認定舉證不足;台鐵補提事證,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在1月15日再討論,並請台鐵人員補充口頭說明後,認定符合「冒險犯難」因公撫卹要件。1030116

太魯閣駕駛護客殉職 法院認定非冒險犯難

2013年12月08日17:50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去年1月17日發生震驚全國的太魯閣號撞擊違規砂石車事件,台鐵駕駛蔡崇輝當時緊握煞車,捨命保住全車乘客生機,事後入祀忠烈祠,辦理撫卹時,卻遭銓敘部認定不屬「因公冒險犯難死亡」,家屬提起行政訴訟,日前仍遭台灣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蔡崇輝駕駛的太魯閣號列車,行經埔心站南邊幸福水泥平交道時,1輛砂石車違規闖入平交道,僅有5秒的緊急處置及逃生時間,蔡崇輝為保全列車300名旅客安全,捨命緊握煞車把手,拯救全車旅客而喪生。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因公冒險犯難死亡」,是指遭遇危難事故,仍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若因執行職務時遭逢意外或危險,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死亡,則屬同條項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蔡崇輝屬後者。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因公冒險犯難死亡」的撫卹可加給50%,「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撫卹僅可加給25%。



 

蘋果:卑微護理師心聲(林詩晴)/ 我不是傲慢延遲的醫師(黃淳楷)/ 死了第二次的少女(陳家如)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 晚上9:23 0 意見

卑微護理師心聲(林詩晴)

2013年12月10日

十多年前,我剛拿到護理師執照執業,某天輪大夜因病人有些狀況,我立即打電話給住院醫師;在醫學中心夜晚值班是直接打給住院醫師,不會打給正在實習的實習醫師,也不會讓實習醫師承擔這樣的責任。

但打了數通電話,住院醫師始終沒接,因為病人狀況危急,我直接打給總醫師,並陳述請他先前來探視病患,接著就去忙這位病患的事情。過沒多久,住院醫師急忙且氣呼呼的來探視病人並且在護理站開立醫囑後,居然看起我寫的護理紀錄來(一般醫師不太會理會護理師在紀錄上寫什麼),這是頭一遭我針對醫師無法立即前來處理病患的狀況在護理紀錄上留下紀錄。沒想到住院醫師拿著病歷指著我說:為什麼你要這樣寫?我說這是事實,call你又call不來!「我要保護我自己」。接著他就生氣走掉了。

這樣的狀況在鄉下的醫院更嚴重,誰值班?通知誰?誰會來處理?都沒有一定的準則,加上醫師的傲慢延遲,病患只好自求多福。

這也經常讓護理師覺得卑微,在原本忙碌的護理工作情境下更顯窘境。因為護理師須獨自面對家屬心急的要求回覆、要評估病患狀況、要打電話給醫師、要報告醫師病人狀況、要等候醫師前來探視病人並且處理。

很多時候,護理師必須獨自面對醫師還沒來、家屬急跳腳、被病患或家屬責難的情況;當然護理師也經常打電話給睡夢中的醫師,冒著被醫師摔電話或是責罵的情況,這處境真是難堪。有時為了病患安全,要跑到住院醫師休息室把有接電話但是叫不醒的醫師叫醒。有些醫院更是誇張,醫師值班領值班費卻大牌睡覺,讓專科護理師處理夜班值班的所有情形。

盼設夜晚值班機制

在醫院最危險的時間是夜晚跟假日,一方面是主治醫師不在現場,一方面是住院醫師在休息,一有狀況第一時間是護理師協助處理並且通知其他人到現場,但在夜晚護理師人力更是不足,1:20的護病比時有所聞,只要有一個病患有狀況,就會忽略其他病人的需求。 因此,區域醫院夜間1:10的護病比真的是護理同仁的極限,希望政府盡快建立夜晚值班機制,避免有下一個受害者。

台灣護理產業工會監事

我不是傲慢延遲的醫師(黃淳楷)

2013年12月11日

拜讀林詩晴護理師於貴報《卑微護理師心聲》一文,身為住院醫師,實在有一些話不吐不快。

全台灣有數萬名醫師,其中必然有工作態度令人不敢恭維者,但以我個人切身在醫院工作的觀察,絕大多數的醫師,尤其是正在值班的醫師,極少極少如文中所說「傲慢延遲」,刻意忽略護理師的手機呼叫。

人力減少工作量增

由於醫護角色不同,護理師有時可能難以理解值班醫師無法隨叩隨到,立刻解決病人問題;其實答案非常簡單,因為值班醫師太忙了。台灣醫療崩壞早已是現在進行式,內外婦兒等科人力極度不足,新進醫師除非萬不得已很少有人願意進入這種高風險低報酬每天都過勞的工作環境。但人力減少,病人並未減少,甚而年年增加,每位醫師的工作負荷更大;例如以前值班可能一個醫師只照顧三、四十床的病人,現在可能要照顧八、九十床甚至上百床的病人。

上百床的病人從下午五點到隔天早上八點,全只有一個醫師負責,況且這個醫師可能還常常要處理從急診住院的新病人。這時候只要有一個病人狀況不穩,值班醫師根本就分身乏術了。以我的經驗,我曾在值班時同時遇到一個剛做完心導管的病人心律不整,另一個肝硬化病人正在大口大口地吐出鮮血,而急診正要送兩個新病人上來病房的狀況。這種狀況並不是偶爾才會發生,幾乎是每個月都會遇到幾次。在這種時候,如果護理師打電話來,而醫師判斷病人的主訴並不是立刻危及生命,處理的順序自然就會往後。但從該護理師與該病人的角度看來,自然覺得醫師就是「傲慢延遲」了。

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我並非阮綜合醫院的當事醫師,對於該院發生的事件無法評論。但我要說的是,絕大多數的值班醫師都是在白天上了八、九個小時班完全沒有休息的情況之下,繼續值十五個小時的夜班,兢兢業業地守著手機。許多值班醫師連洗澡都不敢,因為害怕在洗澡的時候突然有病人需要急救,會來不及趕到現場。大環境無比嚴竣,願意投入救命科別的醫師越來越少,在此時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地批評這些救命的醫師「傲慢延遲」,無論對醫師、護理師或是病人而言,絕對都是三輸的局面。

醫師

死了第二次的少女(陳家如)

2013年12月12日

一個老母親悲痛欲絕,她的女兒開刀後,哀號了8個小時,九度向護理站求救,值班的主治醫師沒有回應,實習醫師在電話中隔空開藥。這位患者的媽媽,眼睜睜看著愛女,氣絕身亡。

在29年前的美國紐約,有一個Libby少女的爸爸,一樣哭乾了淚。

他年僅大學一年級的女兒Libby Zion發燒與抽筋送到急診,第一年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師給予了她止痛與鎮靜的藥物。然而病情未好轉、更加躁動,護理人員在電話中向實習醫師報告,因為實習醫師正忙於處理其他十幾個病人,在沒有親自去看病人的狀態下,他決定給鎮定劑控制少女的躁動。然而隔天早上,少女的體溫升至42.2℃,心跳停止而亡。

美國立法護病患

事後少女的父母調查死因,發現沒有親自看病人的實習醫師,完全忽略少女正在服用的憂鬱症藥物跟一開始給的止痛藥物,竟然有致命的藥物交互作用!而負責的主治醫師不僅沒有親自去看病人,也沒有給這兩位正在訓練的年輕醫師,足夠的指導。更可怕的是,這兩位醫師竟在工作時間過長、病人數又過多的疲憊狀態下,失去耐心地透過電話隔空開藥,錯失了詳細詢問少女用藥病史的時機,一條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無辜喪失。

Libby的爸爸在極度憤怒下,努力推動一連串的立法。後來終於誕生了Libby Zion法案。法案確保病人是在足夠的醫護人力下受到治療,不只增加了主治醫師對年輕醫師的監督,也限定了醫師的連續工時不可過長。

是誰殺死了Libby Zion少女?是整個醫療教育的體系。然而,少女卻在台灣,死了第二次。

病人需要給富有經驗的醫師治療,這些年輕的實習醫師們,需要獲得足夠之監督,而在台灣醫療人力不足的狀況,卻把這些徒弟直接當師父,簡直是每個醫師與病人的噩夢。根據調查,台灣的實習醫師1周至少工作87小時,超出適當工時1倍多,實習6個月後就開始出現憂鬱及心血管的毛病,顯示壓力沉重,這是因為實習醫師自知能力不夠,卻必須照顧病人,等同把病人推向危險深淵,更是另一種醫療暴力。

台灣死去一個病人,我們努力抓出一個犯罪的女巫來燒死,以儆世人,以為再不會發生遺憾;在美國死去一個少女,卻讓美國誕生偉大的法案。美國從此減少無數家庭的破碎;而台灣,悲劇還在未來,蠢蠢欲動。

醫師



 

蘋果:減刑不是周年慶(林臻嫺)

@ 晚上9:20 0 意見

減刑不是周年慶(林臻嫺)

2013年12月11日

立委廖正井以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為由,研擬提出「中華民國103年罪犯減刑條例」,除涉及貪污、賄選、殺人、強制性交等重大罪犯,且被判刑1年6月以上者外,其餘之犯罪者,被判處死刑可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減為20年;其餘罪刑可減2分之1,並聲稱已獲50名立委連署支持;草案如通過,最快將於明年施行,可能是繼96年減刑後我國第6次的減刑。

過去,對於諸如酒後駕車、或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時,立委慣以「亂世重典」的思維,來回應沸騰高張的民意。最近,社會大眾撻伐醫護人員遭民代無理對待時,立院即火速要修訂《醫療法》增訂「王貴芬條款」,加重刑責。之前,社會大眾對於食安問題感到憂慮惶恐時,立院也即刻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亦是以提高刑責來作因應,彷彿,加重刑責是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一顆萬靈丹或止痛丹。

但是最後,當「監獄終於人滿為患」時,立委卻只能想到用「減刑條例」來作為回應?難道,每回在面對民意沸騰,修法加重提高刑責時,立委都不曾預見到,「亂世重典、加重刑責」本來就會造成日後「監獄人滿為患」的必然結果嗎?如果當初已有預見,又何以要多此一舉「先加重刑責」、「後再減刑放人」?難道,立委們把這麼重要的國家刑事犯罪政策,對於司法正義的給付,看成如同商品交易買賣般地簡單嗎?可以先隨意喊價、或提高價格(加重其刑),興之所至時,就來個幾年一度的周年慶,大打刑期折扣(最低一律5折),來回饋受刑人嗎?

沒人追究社會問題

當然,這種百貨周年慶式的立法方式,唯一保證不會輸的是立委。因為,每當民意沸騰時,立院就先修法提高刑度,百姓就不會怨怒立院無能。之後,在監獄人滿為患時,立院再提案減刑,將受刑人放出即可,受到減刑恩澤廣被的受刑人,自然還是會回過頭來感恩立委大人。總之,立委們好人做盡,版面博了,美名留了,選票也賺了。

至於,這些亂世重典、加重刑責將來所造成的國家刑事立法體系及犯罪政策混亂的問題,就留給日後個案審理時的刑事法官自己去傷腦筋吧!至於,這批受刑人將來減刑出監後,會不會有其他人運氣不好,像之前不幸遭減刑犯路過給活活打死的台大副教授謝煥儒一樣枉送生命的,就留待社會大眾自己去擔心受怕吧!至於,那些運氣夠好,因為一再遇到減刑,導致刑期計算錯誤,或來不及被及時減刑,而多坐了幾天牢的受刑人,還可另向國家聲請一日3千元以上的金錢補償問題,就留給債多不愁的國庫去自己想辦法吧!

畢竟,在這個容易健忘的社會裡,這些將來才可能會發生的法律責任與社會問題,都不會有人追究到原始提案或連署減刑的立委頭上去的,大家還是會繼續陶醉在周年慶式的歡愉中並歌頌他們的偉大發明吧!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聯合:秘密法踩線 日人大反撲

@ 凌晨4:55 0 意見

秘密法踩線 日人大反撲

【聯合報╱陳永峰/東海大學日本區域研究中心主任(台中市)】
2013.12.10 04:20 am

日本人嚴格區別「世間」與社會兩個概念。「世間」固有,社會外來。對於日本人而言,「世間」是介於「絕對私」和「絕對公」之間的曖昧地帶,範圍流動,人人知道存在,但是人人認知不同。個人附著於「世間」之中,所以在日本社會,個人的存在可有可無。在這樣的世界,維持社會秩序的不是法律,而是「世間」的常識。法律在日本是標準的外來物,力量強大,人人遵守,但是,進不了日本人的「世間」。

所以「世間」是日本人相對於政治/律法等公領域之外的「半私半公的」生活圈,「絕對」不容入侵。他者不「亂入」的話,大家好來好去,禮尚往來,甚至「無視」互相的存在也無所謂。但是,只要任何「他者」妄想入侵,必遭無情的反擊。

十二月六日深夜,在日本參議院強行通過的「特定秘密保護法」就是一例。日本兩大國際通訊社之一的「共同通信」,在「特定秘密保護法」通過之後的十二月八、九兩日,進行了全國緊急電話民意調查,結果安倍內閣的支持率首度跌破五十%,比十一月的調查下跌十‧三%,來到四十七‧六%。這是去年十二月安倍組閣以來的新低。不支持率也上升到卅八‧四%(前次調查廿六‧二%)。

對於已經通過的「特定秘密保護法」,日本國民也「具體」地表達了意見。五十四‧一%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在下次的國會中進行修正;廿八‧二%的人認為應該廢止。也就是說,十二月六日的日本國會通過了一項八十二‧三%日本人「反對」的法律。這可是現代日本「社會」難得的共識。同時,對於「特定秘密保護法」感到不安的受訪者竟然高達七十‧八%。相當程度表示安倍晉三情有獨鍾的「特定秘密保護法」,確確實實踩進了日本大部分的「世間」,驚醒了眾多的日本國民。數萬名日本民眾聚集於東京日比谷公園野外音樂台以及國會議事堂前、議員會館等處高聲抗議。還被自民黨幹事長石破茂比為「恐怖分子」,引發國際媒體議論。

今年七月,自民/公明聯合政權在參議院改選中,取得大勝。解消了近年來日本參眾國會分裂的「扭曲現象」,也終結了日本從一九八九年以來左往右來、無盡漂流的「數學政治」。只是,日本選民用盡全力替日本政治找到了出路。但是,換來的卻是更深層的民意與國會多數的扭曲。毫無疑問,民主政治以及既成政黨的劣化莫過於此。眼前台灣的政治運營,不可不慎。否則,一樣用盡全力,替台灣政治解決了二○○○—二○○八年間「分裂政府」的台灣選民,終將反撲。

【2013/12/10 聯合報】@ http://udn.com/



 

公視:戶籍登記新系統 性別將增第三欄

@ 凌晨4:02 0 意見



性別人權向前跨出一大步,未來,戶籍登記新系統的性別欄位將增加第三個選項,若是變更也不需要醫療認定。



 

自由:宜蘭暫停搭排申請 藍營批違憲 綠營體諒 / 聯合:水利會拒搭排、建案卡住 工廠憂停擺

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 晚上7:31 0 意見

宜蘭暫停搭排申請 藍營批違憲 綠營體諒

宜蘭農田水利會暫停受理搭排申請,連帶影響宜縣一年六百餘件農舍建案,引起不小反彈。 (記者游明金攝)

農舍建案卡住 縣府指水利會作法欠周詳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農田水利會暫停受理搭排申請,連帶影響宜縣一年六百餘件農舍建案,引起反彈;藍營抨擊惡法違憲,綠營認為為了土地永續發展可以諒解。縣府覺得影響民眾權益太大,作法有欠周詳;水利會重申,將分三階段開放搭排申請,不影響農民權益。

民眾興建農舍,必須取得水利會「搭排許可」,否則不發給建照。長久以來,各縣市水利會都會出借排水渠道提供「搭排」,但農業區很多農舍變相經營加工廠、民宿、餐廳,將廢水排到灌排水系統再流入農田,造成污染。

宜蘭農田水利會三日公告,即日暫停受理搭排申請,全面檢測排水渠道,有無受到污染,再分區分段開放。民眾無法取得搭排許可,無法興建農舍,引起農民與投資客不滿。

「這是惡法,更是違憲!」國民黨縣議會黨團書記長李志鏞抨擊,這些排水渠道都是重劃後農民提供的土地,水利會憑什麼不提供搭排?要保護水質避免農地污染,應該是加強水質排放稽查,而不是禁止搭排,水利會剝卸農民權益,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民進黨議會黨團昨到水利會拜會,會長許南山說,水利會的責任是要保護水質,維護農業永續生產環境,如果農田受到污染,如何為宜蘭留下淨土?所種出來的作物「你敢吃嗎?」

水利會︰分三階段開放期望六個月內完成清查

許南山說,水利會只是暫停搭排申請,並分三階段開放,若該排水渠道無任何農舍或建物,不受暫停搭排限制,仍可受理申請,其餘渠道經水質檢驗,若無污染即可受理申請,若遭到污染須追出污染源,待水質恢復正常再開放,希望六個月內完成清查。

民進黨團總召林水金說,宜蘭環保立縣,水利會的作法對宜蘭永續發展是有利的,外界議論紛紛,甚至因政治因素攻擊水利會,這是不公平的;黨團幹事長江聰淵希望加快清查,水利會也應與縣府協調,輔導農舍設置生態池淨化水質的可行性。

縣府建設處長李兆峰說,水利會暫停受理搭排,導致農舍興建停擺,對民眾權益影響太大,水質管理較具體作法,應該是與環保單位共同建立管理機制,加強污染源的稽查,而不是禁止搭排申請,縣府將與水利會再作溝通。

水利會拒搭排、建案卡住 工廠憂停擺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簡慧珍、游文寶/連線報導】2013.05.03 02:33 am

農田遭汙染時有所聞,環保署追元凶指向水利會,陸續對桃園、彰化重罰六百及九百多萬,兩地水利會不再核發排放廢汙水許可,許多建案被卡住領不到建照,建商、建築師急得跳腳。

根據相關規定,建物附近如果沒有區域排水設施,須利用灌溉排水系統排放廢汙水,必須先取得水利會的「搭排核可」,否則不發給建照;彰化水利會四月二日開始不再核發,至今有七十多件新建案被卡住。

桃園半年前停發,影響更可觀。桃園農田水利會總幹事黃金德表示,水利會因汙染農地被罰六百多萬;水利會不服,認為汙染源是縣府事先核准位於工業區之外的小型工業區及農業區設廠造成,提出訴願後仍被罰三百多萬。

黃金德表示,水利會當時就決定停止受理任何搭排申請,影響面除建商無法請照外,最大的影響,就是除了工業區以外,設在區外的工廠無法排放事業廢水,生產將面臨停擺。

彰化農田水利會長呂炉山昨指縣市政府長期漠視汙水下水道建設,把灌溉溝渠當排水溝,「水利會才是受害人」,環保單位開罰搞錯對象,「要罰應該罰縣市政府吧。」

呂炉山表示,水利會最近完成清查,光是北彰化的東西二、三圳,就有七十二條「違法偷排」的社區排水溝或暗管,水利會已要求縣府取締並改道;至於拒發「搭排核可」的後遺症,「這是縣府要自行面對的問題」。

呂炉山指出,彰化花壇鄉、彰化市、和美鎮多年前相繼傳出農田遭重金屬汙染,環保署認為當地的東西二、三圳和福馬圳灌溉水是汙染源,開罰水利會九百七十九萬多元;水利會已繳清罰款,但認為被罰實在沒道理,已提出訴願。

呂炉山強調,根據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建築物要利用灌溉溝渠排放汙水,應支付「搭排」費用;按排水量收費,每年最少九百零八元,「這是使用費,不是維護管理費」。



 

自由:林臻嫺/法官作為社會公民的角色

@ 下午6:44 0 意見

林臻嫺/法官作為社會公民的角色

林臻嫺/台南地院法官

前一陣子,聽聞桃園地院某法官因為投書媒體,被高院要求移送自律的案例。這讓我想起,曾發生在國外的兩個故事。

一九九七年,日本為因應組織犯罪猖獗,著手制定修改相關刑事法令,當時,任職於旭川地裁,四十五期結業的寺西和史「判事補」(類似我國候補法官),以「不能信賴的(裁判所)盜(監)聽令狀審查」為題,向「朝日新聞」讀者欄投書。卻隨即遭到地裁所長,以其言論誹謗、中傷裁判所的公正形象,給予「注意」處分。

日美兩個懲戒案例

隔四月,反修法人士召開集會,並邀請已轉任仙台地裁的寺西判事補,到場發表演講,但當時仙台地裁所長已接獲消息,並先警告要寺西判事補莫違反日本「裁判所法」第五十二條一項(即禁止裁判官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的規定,故其雖有出席,卻未就該議題進行演講。但之後,寺西判事補仍因此事,受到仙台高裁給予「戒告」處分,其不服,並因此提起「即時抗告」,同年十二月,最高裁大法庭審理後,以十比五的票數,駁回其抗告。

當時,該案爭議點主要在於:寺西判事補此種言行是否屬積極參與政治活動?日本裁判所法限制法官以公民立場參與政治活動是否違憲?法官在假日參加集會,是否也會違反「職務上義務」?未進行公開審理即懲戒法官,程序上有無違法不當等,最高裁判所均引用其一貫立場即「公正らしさ論」(法官至少看起來要是公正的),來作為駁斥的論據。

而在日本發生前開事件前,在美國也曾發生過法官以公民身分發表意見遭懲處的爭議事件。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甫經過激烈選舉,選上華盛頓州最高法院法官的Richard B. Sanders,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到最高法院完成宣誓後,馬上轉往旁邊的州議會廣場,參與一個反墮胎議題的集會,並以最高法院法官的身分進行演說。

此情經過民眾投訴,華盛頓州的「裁判官行動準則審查委員會」(Commission on Judicial Conduct)進行公開的審理、調查後,認為Sanders法官違反該州的「裁判官行動準則」第七條(A)(5)規定,命他需接受法官倫理教育研修課程,Sanders法官不服,再向華盛頓州的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該最高法院最後判決認為:Sanders法官並未逸脫法容許範圍,並撤銷前開處分,理由是:基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規定,法官也應享有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如果要對法官此項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亦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

一位長期研究日本司法的美國學者Daniel H. Foote,即曾著書比較這二起、在相近時期,於美、日發生的類似案例,他認為,日本的寺西判事補針對特定法制問題,投書媒體或參與集會,卻遭懲戒乙事,表現出來的,似乎是日本司法高度重視「法官的公正性、及中立之司法利益」;但實際上反映出的卻是日本社會一切只重視組織、甚於個人的文化,寺西判事補為表達個人對修法的立場,而將法院內部令狀審查的實務,以投書方式揭露出來,才會被視為是暴露組織內部重要情報的「背叛者」,需加以懲戒,以儆效尤。

言論自由不應禁錮

但此看在視個人權利重於組織利益的美國人眼中,卻是不可思議,因美國社會認為,法官具有特殊的法律知識及實務經驗,關於法律的制定或修法的議論,是可以提升立法品質,且是對社會有所貢獻的事情,自是值得鼓勵、期待的事情,故二起事件背後,所反映出兩國根本的社會文化價值差異及法律哲學思考等都大不相同。

回到我國,雖然截至目前為止,以筆者所知,尚無發生過法官因投書媒體,暴露組織內部重要情報,而遭到懲戒處分的案例,此反映出我國現應也走到重視個人權益,甚過組織利益的社會道路上。而法官們,除了審判的本職外,同時作為公眾與社會公民的一份子,思想及言論的自由不應遭到特殊的禁錮或打壓,且基於知識份子的公共責任,法官們若能以專長的知識背景,以自我負責的態度,關注社會的動態、適時表達相關看法,勇於對立法或修法的進程,回饋多元的意見,或能有助於挽救目前低落的立法品質於萬一啊。



 

聯合:「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 下午5:20 0 意見

「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聯合報╱記者高培德/高雄報導】
2013.12.09 03:16 am

高雄一名鍾姓中年女子謊稱想結婚,向李姓男子(38歲)哭窮要錢,兩年多來從他身上騙走近58萬元,李男夢醒心碎今年9月出面控訴,近日鍾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警方仍依詐欺罪送辦。

警方調查,從事手機電話行銷的鍾姓女子(51歲)100年8月向李姓男子(38歲)推銷手機門號結識,之後每隔3到5天,鍾女就會連絡李男,捏造發生車禍、母親生病等各種理由向他要錢,為了博得對方好感,鍾女不但謊稱自己才30出頭,還進一步表態想和李男結婚。

鍾女接受偵訊時否認結婚和謊報年齡,她向警方供稱,因缺錢,加上李男主動迎合,才會多次向他伸手要錢。12月初鍾女簽立60萬元本票,同意以每月1萬元分期攤還方式,和李男達成和解,警方訊後仍依詐欺罪將鍾女送辦。



 

蘋果:仇恨同志不是言論自由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 下午6:49 0 意見

仇恨同志不是言論自由

2013年12月04日00:12

陳郁琦(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看似言論很自由的台灣,最近有許多人聲稱「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尤其在反多元成家、反婚姻平權的場合中,反對陣營一邊舉著大旗聲稱:「我們是媒體弱勢,反對多元成家者應該也要擁有言論自由」,一邊又在四大報上刊登動員廣告、散播不實言論、甚至穿著象徵種族屠殺的納粹制服,上街反對婚姻平權。

到底,什麼是言論自由?哪些言論,該受到保障,該讓它自由?哪些言論應該要受到限制呢?聯合國言論自由報告員首度在2001年的特別報告中花了大篇幅指出:仇恨言論的言論自由雖然還是應該要被保障,但在某些情況下,其言論已導致仇視/歧視/敵視,並與他人權利相牴觸的情況下,仇恨言論就應該要被限制。同時,公政公約第二十條也強調,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的主張。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意識到,煽動仇視言論極可能造成他人身心傷害,並加劇不同族群間的緊張關係,且惡化已有的成見。考慮到這些因素,特別報告員強調,在民主的程序下,應該要合理、小心謹慎的限制仇恨言論,防止有人煽動仇視與歧視的行為。

舉著護家大旗的反多元成家陣營,擁有言論自由嗎?當然有!號稱三十萬人上街,喊著反多元成家、反對同志結婚、反對同志領養小孩、反對同性享有幸福的權利、汙名化LGBT族群、咒罵現場支持婚姻平權的同志…。這些言論,沒有被任何法律限制;三十萬人中,也沒有任何一人因此付出任何言論自由的代價。

然而,這是否是仇恨言論?當然是!污名化多元成家等同亂倫、穿著代表屠殺的納粹軍服並宣稱「我反對同志,而納粹也是反同志的,所以我穿這樣來上街」、層層包圍支持婚姻平權的民眾並遮蓋他人手中的標語,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及表意自由,這些當然是仇恨言論。更不用說,這樣「言論自由」的主張也已經抵觸了他人想「組成家庭的權利」(公政公約第23條)。回到聯合國規範的言論自由權利,早在1993年設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時,就言明:言論自由的權利不能單獨被看待及主張,而應該與其他權利一併衡量。

從鄭南榕呼喊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到現在,台灣在言論自由的限制上確實少了許多,但是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卻沒有進步多少。如果理直氣壯的散播仇恨言論,毫無限制的擴張、持續地傷害特定族群、加深歧視、成見與對立,甚至侵害到了其他權利。我相信,這絕對不是鄭南榕想要主張的言論自由。

仇恨同志的言論自由,應該要被保障! @ 天空,約定的城邦。



 

聯合:哭鬧童當教材 國小師判刑定讞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 晚上8:03 0 意見

哭鬧童當教材 國小師判刑定讞

【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3.12.04 03:17 am

新北市某國小女老師被哭鬧的男學童抓傷手,不但對學童母親說「什麼樣的媽就教出什麼樣的孩子」,還將學童哭鬧影片當作預防「校園霸凌」教材播放給其他學童看;高等法院依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分別判處女老師拘役20天及6月徒刑定讞。

教育局指出,女老師已被處以小過及申誡。校長說,女老師教學超過20年,表現認真、有愛心,本案因長期和家長溝通不良,壓力太大才會失控。

判決指出,患有混合性情緒障礙的四年級男學童,2010年12月情緒失控在教室哭鬧,不慎抓傷女老師虎口,被女老師帶到輔導室安撫。女老師並將他哭鬧、踢摔物品的過程錄影。

隔天一早,學童母親帶著學童到輔導室致歉,女老師不顧其他老師在場,脫口說「什麼樣的媽就教出什麼樣的孩子」,母親回稱「妳怎麼可以這樣侮辱我?太過分了!」女老師反問「老師不是人啊?」其他老師頻以女老師「壓力太大」緩頰。

當天下午,女老師在指導一、三年級「校園的人身安全」課程時,播放該童哭鬧影片,當作預防「校園霸凌」教材;學童母親得知後提告。

法官認為,老師告訴其母「什麼樣的媽教出什麼樣孩子」,有嘲弄意味;且該童哭鬧並非攻擊其他人,不符「校園霸凌」,足讓其他孩子對該童產生嫌惡感。

【2013/12/04 聯合報】@ http://udn.com/



 

中廣:最高法院發回羅文源認祖案 要求釐清收養關係

@ 晚上7:55 0 意見

最高法院發回羅文源認祖案 要求釐清收養關係

2013/12/03 18:26

已故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四房子女羅文源三姊弟認祖案,最高法院今天下午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羅文源三姐弟雖是王永慶的血脈,但早在五十二年前他們已經開始接受羅景祺撫養。最高法院認為,羅景祺當年可能想要「收養」羅文源姐弟,卻因誤用《民法》的「認領」程序而失敗,進而可能轉化為「擬制收養」,也就是視為收養。最高法院要求高院應尊重這些過往事實的存在,所以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重新了解,重新確認羅文源跟羅家是否已經成立「擬制收養關係」,如果確認羅家收養,羅文源將無法請求王家接受他們認祖歸宗。

羅文源三姐弟在王永慶逝世後,公開表明是王永慶的親生骨肉,為了認祖歸宗,三姐弟提起民事「生父死後認領」訴訟。一、二審都判決羅文源三姐弟勝訴,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年九月還為此開庭辯論,今天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蘋果:原住民獵槍做太好遭罰 最高院開庭辯論

@ 清晨7:59 0 意見

原住民獵槍做太好遭罰 最高院開庭辯論

2013年12月03日11:42

【劉昌松/台北報導】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製獵槍打獵被查獲,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特別將原住民自製獵槍排除在管制之外,但因蔡的槍做得太好,不是傳統使用黑火藥擊發的前膛槍,且被查獲的3把槍中,有2把登記在案,因此被高雄高分院認為不適用免罰規定,仍將蔡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全案因衝擊多元文化保障,與槍械管制規範,最高法院今特地開庭進行辯論。蔡忠誠今出庭旁聽辯論後表示:「傳統前膛槍容易受潮、膛炸,我用市面上買到的材料,用磨砂機製作後膛槍,又不可能做出連發的槍,這樣被判刑,覺得很無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2001年將原住民狩獵用的自製獵槍除罪化,蔡忠誠因此在一、二審獲判無罪,但更一審卻引用1998年內政部警政署的函示,認為「自製獵槍」限於前膛槍,蔡自製的獵槍因屬於後膛槍,不符規定等理由改判有罪,檢方今認為原判決並無不當,請求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律師林宗儀認為,法律並未授權內政部去定義什麼叫「自製獵槍」,法院援引失當,原住民律師林長振更質疑,「把原住民文化限定在特定的荷蘭時期,是不是構成對原住民的歧視? 希望最高法院成為原住民文化的保護者,讓原住民能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律師詹順貴認為:「只要是人,都會想要改善工具,這是天性,為何原住民不能運用自己智慧改善狩獵工具?」全案定12月17日下午宣判。

最高法院辯論庭 原民律師舌戰檢察官 原民自製獵槍「刑」不行?

2013-12-04 02:09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本案被告屏東排灣族獵人蔡忠誠(見圖,陳卓邦攝),昨天特地從屏東趕來台北出庭,蔡被控在97年間,未經許可自製2把長槍遭起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蔡自製長槍並非原住民「自製獵槍」,將蔡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最高法院為了原住民獵槍爭議,昨天開庭公開辯論,檢辯雙方針對自製獵槍如何定義?可否援引內政部槍械管制規定對原住民科刑?憲法對於原住民保障與自製獵槍關連性等問題,唇槍舌戰激辯1小時,審判長石木欽諭知全案辯結,訂12月17日宣判。

本案被告屏東排灣族獵人蔡忠誠(見圖,陳卓邦攝),昨天特地從屏東趕來台北出庭,蔡被控在97年間,未經許可自製2把長槍遭起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蔡自製長槍並非原住民「自製獵槍」,將蔡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原住民人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的權衡,特地召開辯論庭。由於此次辯論庭具有司法上的指標意義,連北院法官林孟皇也前來旁聽席做筆記。

蔡忠誠昨日由律師林宗儀、詹順貴、林長振擔任辯護人,其中林長振來是台東第一位原住民律師;他在開庭前說,這是一場攸關原住民狩獵文化傳承的重要司法案件,要為原住民發聲,保障原住民的人權及文化。

蒞庭檢察官則反駁,保障傳統文化不能無限上綱,以現在科技進步,若不適當管制,自製獵槍達到可傷人的地步不是不可能。



 

中時:蔡季廷:台灣確屬中華民國領土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 清晨7:31 0 意見

蔡教授臉書:更正啟事:

中國時報2013年12月1日A4版標題:「蔡季廷:台灣確屬中國領土」,應更正為「蔡季廷:台灣確屬中華民國領土」。
我昨天參加一個座談會,結果中國時報在2013年12月1日的A4版報導,卻下了一個標題為「蔡季廷:台灣確屬中國領土」。

唉,我在會中的文章是說,依據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日本是和中華民國所簽訂的條約。尤其,日本在簽訂這個條約的時候,在外交照會中非常明確地指出,「(本條約)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因此,日本依據開羅宣言與1952年的條約歸還台灣領土後,台灣的領土主權應歸屬於中華民國。
在此再次重申,我在座談會文章中,強調的都是台灣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為避免誤會,特此更正中國時報的標題為「蔡季廷:台灣確屬中華民國領土」。

蔡季廷:台灣確屬中國領土

中國時報 本報訊 2013年12月01日 04:10

蔡季廷:台灣確屬中國領土

《開羅宣言》能否決定台灣的主權與命運?這是社會長年以來討論不休的問題,這個問題可從三方面來討論。第一,《開羅宣言》本身是否具有國際法效力。第二,開羅會議對後來的《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於《中日和平條約》,造成甚麼影響?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規定,「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而該公約第11條也規定,包括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都能算是條約。綜合前兩條來看,締約國之間,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條約。《開羅宣言》由三國、三地同時發表的情況而言,已經算是具有約束力的「條約」。

在國際法中,判斷書面協定是否具有拘束力的標準之一,便是視其有無強制性條款。從《開羅宣言》的英文原文來看,也已經非常清楚地表達其為具有拘束力的條款。因為前引宣言內容提到「應該(shall)」,明確表達日本「應」歸還相關領土,表示該宣言具有明確的法律上義務性質。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與最後的《中日和平條約》,都是在解釋二次戰後,有關東亞國際秩序的一系列國際協定。根據條約法公約第31條的規定,在解釋條約時應參照其「上下文」,而第32條的規定,締結條約時的會議補充資料,亦可作為條約解釋時的依據。

以條約法角度來說,這一系列的國際協定似可認為屬於彼此的「上下文」。《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其他小島之內,其後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

若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作為《舊金山和約》的上下文看來,代表國際社會以國際條約,確認日本戰後的主權限縮範圍。

1952年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是國際社會上,不同國家之間對於「第三國」權益的落實與實現,其中第2條約定,日本承認《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

雖然部分論者以為,《中日和平條約》僅約定日本應放棄台灣,不等於歸還台灣。依據條約的上下文解釋法則,《中日和平條約》必須同時參考《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使得完整。因此,日本放棄台灣及相關島嶼的法律效果,應該相當於將領土主權返還予我國。

1952年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時,可明確發現中日政府曾經有外交照會,日本提出「本約各條款,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既然適用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地區,從相關的條約法理來看,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應無疑義。



 

蘋果: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 聯合: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 晚上7:52 0 意見

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2013年12月03日

醫院的貴客文化是導致王貴芬(圖)掌摑事件的元兇。資料照片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護理師一案,引起全國關注。王貴芬鄉代使用人民託付的公權力行一己之私,此濫權行為已是人人喊打,如過街老鼠;然而筆者要指出,讓王貴芬擁有「指定護理師、造成護理師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權力的,正是林口長庚包裝在「以客(病人)為尊」口號下的貴客文化!

林口長庚作為私立財團,在醫療商業化與利益為導向的醫院經營模式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貴客文化」才是導致護理人員職場受暴的元兇!真正該為這起護理職場受暴事件負起最大責任的,正是口稱「譴責醫療暴力,捍衛醫護同仁尊嚴!」的林口長庚;受害的,不只是李瑋珍護理師一人,而是全國民眾人人平等的醫療人權,以及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的過勞護理人員。

護病關係日趨惡化

據衛福部統計,五年來全台共發生681起醫院內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的醫院暴力事件,顯示護病關係的惡化早非一朝一夕。基層護理工會發現,醫院以醫療商業化的經營模式,操弄四大管理手段「畸形班表、責任制、跨科調動、彈性人力」,導致護理人力不足、超時過勞,又同時要求護理人員以客(病人)為尊,無視護理人員已疲憊過度無力照顧好病人,造成病人不滿投訴甚至暴力相向,才是護理人員職場暴力的結構性因素。衛福部依《醫療法》裁罰王貴芬鄉代三到五萬元,並將醫院內施暴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乃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更讓僱主逃脫應盡之責。

職場受暴,便是職災,針對護理職場暴力,筆者認為衛福部及勞委會應該主動執行要求全國醫療院所管理者必須負起對醫療職場執業人員之保護和預防暴力之責任:
一、衛福部應監督醫院,若有放任四大管理手段造成護理人力短缺,就應限縮醫院自費服務或禁止擴建。

二、衛生福利部的醫療評鑑及勞委會的勞動檢查,必須有工會人員參與以落實監督責任,保障護理人員的法律勞動權益以及職場安全的維護。

應停止醫院公司化

最後,筆者認為要終止護理職場暴力,長庚應該由己做起,廢除院內四大管理手段「畸型班表、責任制、廉價人力、跨科調動」,同時衛福部應該會同經濟部停止推動醫院公司化政策,反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才能真正終結護病相殘、護病皆輸,阻止政商勾結、經濟政策右傾、醫院財團坐收漁翁之利的結果。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

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3.12.02 03:02 pm

桃園民代摑掌護理師,引起公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討論「醫療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文達表示,對醫院暴力行為予以譴責,衛福部將全力支持修改醫療法,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未來醫院暴力行為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致重傷者最高將處以12 年,行政罰鍰最高50萬元。衛福部也表示,警政署已計畫將原本列入海巡署的保七總隊獨立出來,未來將納編成衛福部「衛生警察」。

衛福部醫事司「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發現,醫院暴力事件逐漸增加,98年急診室暴力事件為191件、99年250件、100 年448件、101年591件,今年1至9月已有322件。

但醫院暴力遭罰個案少之又少。醫事司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衛生局處理醫院暴力相當消極,民國100年以前幾乎沒有懲處個案成立,去年至今年9 月也僅10件成案,處罰金額更只有3萬元,難達遏阻效果。

邱文達表示,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更認為,要對加害人加重刑責。立委趙天麟則提案,若毀壞維生器材或其他醫療設施,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罰鍰最高可處以50萬元。

【2013/12/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02 03:13 am

蘆竹鄉代王貴芬摑護理師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法制委員會將在今天、周三審查「醫療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王貴芬條款」,未來若對醫護人員恐嚇、侮辱、施暴,恐將吃上牢飯。

根據衛福部統計,從九十八年到今年五月,已發生六百八十一件醫護人員遭受言語或挨打的暴力案件。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發現,三分之一以上醫護人員曾遭暴力威脅。

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醫療暴力層出不窮,「王貴芬事件」引起修法討論,醫療法修法朝野立委共有八版本,各版本刑度、罰鍰金額不同,但修法共識高,法務部和衛福部也正溝通中,盼今天完成初審,趕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醫療法修法除了將醫護人員安全納入第廿四條,趙天麟版本直接在第一百零六條中列入刑責,滋擾醫療人員影響公務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親民黨版本則將傷害醫療人員行為,由現行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司法法制委員會周三審查「刑法」增訂條文草案,朝野九個版本共識高,皆將危害醫院安全行為列入「公共危險罪」範圍,如破壞醫療設備、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對醫護人員威脅、恐嚇、侮辱或施暴等。

立委李鴻鈞版本罰則最重,若有暴力行為導致醫護人員受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可處五到十二年有期徒刑;致死則處無期徒刑。立委黃昭順版本中,「言語侮辱」醫護人員也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同居生子過5年…男友結婚 新娘不是我

@ 晚上7:50 0 意見

同居生子過5年…男友結婚 新娘不是我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3.12.02 03:08 am

林女與吳姓男友生下1子,全家人過著「有實無名」的家庭生活5年後,吳男與別人結婚,被控拋妻棄子,林女訴請法院確認兒子是他親生,要求男友須負扶養兒子義務。

法院依吳男和男童的DNA鑑定資料判決,確認男童是吳親生,吳男雖在法庭中表明已和家人討論,想帶男童回家照顧,法官評估雙方經濟狀況和與兒子的親密關係,參考社工訪視結果,法官將男童的親權判給母親,男童在20歲以前,吳男每月須付1萬元扶養費。

林女提訴指出,她與吳姓男友在96年生下一子,當時2人沒結婚,她曾要求吳一起到戶政所登記認領兒子,讓兒子有父親。

吳表明只願意簽保證書,保證會對林和兒子負責,但是拒絕認領。

林女說,兒子5歲前,男友常探視母子,全家人也常出遊合照,就像是幸福小家庭,兒子也叫吳「爸爸」。

去年男童5歲,林女才發現男友與別人結婚,她說,聽到消息後驚訝又心痛,回想當年男友的保證都是謊言,吳結婚後,也逐漸疏遠她們母子。

林女向法院提民事訴訟,要確認兒子和男友親子關係,並要求男友負起扶養兒子的責任。

吳說,已與妻子討論,願意接兒子回家照顧,也同意兒子扶養費,他會負擔一半。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百萬頭文字D跑車 竟是混充車?

@ 晚上7:44 0 意見

百萬頭文字D跑車 竟是混充車?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報導】
2013.12.02 03:08 am

TOYOTA進口跑車「86GA」。
圖/周伯雄提供

TOYOTA去年推出周杰倫電影《頭文字D》中「AE86」跑車的改款版「86GA」,號稱「經典傳奇原裝進口跑車」、在台限量100輛。男子周伯雄花129萬元向他人買下一輛,剛出保養廠,引擎就壞掉,昨由市議員汪志冰陪同開記者會,指維修時才發現引擎是SUBARU引擎,原裝進口跑車是混充車,涉及廣告不實。

和泰汽車公關經理喻曉忠說,汽車產業都採全球合作運籌,一輛車的不同零組件由不同品牌技術合作是常態,也合法;該款車的引擎確是與是SUBARU合作,打開引擎蓋都標示非常清楚,並非混充車,也無隱匿資訊。

他說,周先生的引擎故障,公司承諾負責維修,且早已同意自國外進口正廠零件,只是周先生不願接受,將再繼續溝通。

男子花129萬元購買TOYOTA進口跑車「86GA」,後來得知該車使用SUBARU引擎,怒指為混充車。
圖/周伯雄提供

北市消保官王治宇說,此案是否涉及廣告不實,需由公平會認定;汽車產業確有許多是品牌技術合作,到底要標示到多細,目前並無法令規定;此案能否據以指該款跑車是「混充車」,可由交通部釐清。

周伯雄說,去年8月花129萬元在台南向他人購回這輛原裝進口跑車,今年8月到TOYOTA天母保養廠做定期保養,出廠後行駛80公里,引擎就壞掉,維修時才發現車子安裝的是SUBARU引擎。

汪志冰表示,市場雖有許多商品採「同業結盟」,但引擎像是人的心臟般重要,若使用其他廠牌,依消保法規定在銷售時就有義務「善盡告知」。況且該款跑車強調「原裝進口」、「工藝較勁」,要價高達129萬元,比TOYOTA國級國產車貴43萬元。

周伯雄說,多花43萬元買原裝車,就該有「原裝服務」,他要求車商還給他一個原裝引擎,車商僅承諾願將全部零件送來台灣組裝,但他不接受。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沒錢裝監視器…行車記錄器護偏鄉 居民按讚

@ 晚上7:39 0 意見

沒錢裝監視器…行車記錄器護偏鄉 居民按讚

【聯合報╱記者蔡昕穎/新竹縣報導】
2013.12.02 03:08 am

新竹縣山區的五峰警察分駐所,在部落架設兩支另類「路口監視器」。
記者蔡昕穎/攝影

新竹縣偏遠山區部落,因經費缺乏,無力裝設路口監視器維護治安,員警出奇招,改用行車記錄器充當監視器,讓部落居民安心不少,紛紛按讚「這個想法真棒」。

這項奇想是竹東警分局長黃志祥的創意,他表示,架設一組路口監視器至少要廿萬,警局經費有限,偏遠地區常分配不到,若發生案件,沒有現場證據,員警要花更多時間蒐證,他就想「轉個彎」,買行車記錄器來彌補不足。

「一套行車記錄器僅需兩三千元,便宜多了!」目前竹東分局轄內五峰鄉的七個派出所,全都由所長先自掏腰包,購買行車記錄器安裝在轄區主要路口,雖然記錄時間只半天或一天,但能立即從記憶卡調閱影像非常方便,「唯一缺點是怕淋雨,只能設在民宅屋簷下」。

花園派出所長黃文良說,設在比來部落入口的一組「另類監視器」,先央請住在入口附近住家供應電力和提供一小角落的空間,就保障居民安全。

五峰分駐所長萬鴻一說,山區雖治安良好,但也希望提升民眾安全感,當地村長也提出設監視器的需求,這個月他先買了兩支,裝在五峰部落和十八兒部落。

對警方出錢購置行車紀錄器充當部落監視器,部落居民都表示,這個想法真的很棒,讓他們覺得生活多了一個保障。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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