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智財局:小黃鴨應不侵犯著作權 / 自由:著作權引爭議 小鴨智慧卡將下架 / 黃色小鴨版權爭議 觀看藝術的新課題 / 蘋果:范可欽你錯了(江雅綺)/ 聯合:智財局:范可欽沒有侵權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 晚上8:29

智財局:范可欽沒有侵權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26 03:10 am

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周邊商品授權引發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詢時表示,小鴨造型的商品本身創作性低,幫小鴨改造型,並不會有侵害「大鴨」商標權的問題;具體上范可欽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本案爭議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執行問題。

王美花表示,鴨子是自然界的東西,如果設計出不同鴨子造型,是可以分別取得商標權;霍夫曼的作品,是將黃色小鴨放大,放在港口或水塘浮在水面,這樣的「大鴨」是創作的一種,創作即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不需註冊,只要創作就擁有著作權。

王美花指出,根據智財局了解,霍夫曼與主辦單位有以契約約定展覽方式,問題是展場內竟販售「歡樂鴨」、「招財鴨」等非霍夫曼授權的衍生商品,與霍夫曼授權的縮小版小鴨商品混在一起賣,讓人誤以為這一樣是霍夫曼授權,讓霍夫曼感到不滿,這是違背契約問題。

王美花指出,歡樂鴨、招財鴨等商品可以在策展區外販售,但不能打著霍夫曼的名號,這樣霍夫曼也無權可管。

【2013/12/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范可欽你錯了(江雅綺)

2013年12月24日

筆者不久前才在一場「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談及黃色小鴨的智財權與文創議題,與會者均對黃色小鴨來台的首場成功展出,表達肯定。因此近來看到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後,創作者霍夫曼與基隆市府、策展團隊發生的衝突,讓本來是一件喚回純真與單純的公共藝術,卻淪為侵權之爭,令人感到遺憾。

就智財法律面來說,黃色小鴨的造型,由於著作權的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不能讓創作者壟斷大自然中的小鴨造型,霍夫曼並不能就小鴨主張獨家著作權;此外,霍夫曼在台灣也沒有就黃色小鴨申請商標註冊,因此,基隆策展團隊製造、販售相關的小鴨商品,確實如原策展人范可欽所言,並沒有侵權問題。

藝術淪商業馬戲團

但是,趁著黃色小鴨風潮,製造、販賣小鴨的周邊商品,雖然沒有侵權問題,但打著霍夫曼的名號,主張得到本人獨家授權,這就有侵權問題。打個比方說,沒有獲得蔡依林的同意,卻主張蔡依林就是商品代言人,不但侵害本人權益、也混淆消費者的認知,造成市場不正常競爭。此外,基隆策展團隊未經霍夫曼同意,就把小鴨拱上轉盤、並讓它呱呱叫,雖然也可謂有創意,只可惜創意都表現在別人的作品上,且未獲得作者同意、扭曲作者原意,這就侵害作者的人格權。

針對霍夫曼不滿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卻成為「商業馬戲團」的丑角,被撤換的策展人范可欽,日前表示霍夫曼收了千萬權利金,暗示霍夫曼自己就在從事商業行為。但是,商業行為也有許多不同的表達形式,如果說,霍夫曼的小鴨賣的是「純真、愛與和平」,自然不會同意別人用他的小鴨賣「馬戲團、歡樂與招財」,這當然也讓作者覺得受到侵犯。

黃色小鴨遊台灣,目前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筆者在「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所聽到的,高市府結合民間捐資與公共行政的資源,做好周邊交通與觀光的規劃,自然吸引民眾參觀。參觀人潮一多,就帶動在地的旅館、觀光、文創……產業的發展、捐資的企業也得到超乎預期的廣告效果,民眾也得到愉快的親親小鴨體驗,得到政府、企業、人民三贏的成果。

基隆市府的策展單位卻操之過急,一方面自己想做周邊商品、搭著霍夫曼的名氣銷售,於法或許未有不合,但是讓人覺得趁機佔了霍夫曼的便宜;另方面,官方自己做了系列的周邊商品打算大賺一筆,也削弱了周遭民眾商家的獲利機會。

總結來說,市府應該扮演好公共行政的角色,做好讓人民享受公共藝術的各項設施,倘若急於爭利、佔人便宜,霍夫曼會生氣,民眾也會生氣的。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財局:小黃鴨應不侵犯著作權

最新更新時間:12:12:45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5日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今天說,荷蘭藝術家霍夫曼擁有巨大黃色小鴨著作權,但小的鴨創作性較低,應不致侵犯其著作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黃色小鴨」21日起在基隆展出。但因為相關商品授權發生爭議,霍夫曼缺席開幕儀式,主辦單位並寄存證信函給前總策劃范可欽。范可欽昨天表示,現場攤位停售「歡樂鴨」、「招財鴨」兩種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上午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朝野立委質詢時都問及基隆黃色小鴨爭議問題。

王美花答詢表示,把一般人所熟知的小鴨放大、放在港口,這樣的概念比較像是創作,因此霍夫曼擁有該「黃色小鴨」著作權。著作權在全世界都不用申請,如果有糾紛,由法院認定。

王美花表示,小鴨的造型本身創作性比較低,尚達不到著作的概念。因此幫小鴨改造形如戴帽子、圍圍巾,應該也不會侵犯到大的「黃色小鴨」著作權。

但王美花說,本案的爭議是沒有好好按照契約,在同一個地方既賣官方商品、又賣非官方商品。不過,如果是在展區外販售,霍夫曼就不會去管展區外的問題。而小鴨公車、小鴨悠遊卡,如果沒有打著霍夫曼的名號,就跟霍夫曼的概念有所區別。1021225

智財局:基隆黃色小鴨爭議 沒著作權問題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即時報導】
2013.12.25 12:04 pm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今天表示,基隆黃色小鴨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而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問題。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專利法增修條文暨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立法委員紛紛針對基隆黃色小鴨爭議質詢王美花。王美花指出,霍夫曼的作品是「大鴨」,今天問題是展場的招財鴨等非霍夫曼衍生商品,和霍夫曼授權的版本一起賣,這是契約問題。

王美花表示,著作權不用申請,而鴨是自然界的東西,跟自然界很像的作品沒有著作權保護,招財鴨等商品和霍夫曼的小鴨商品造型不同,不過都打著在展區販售,和霍夫曼約束的展覽內容不同。

著作權引爭議 小鴨智慧卡將下架 【2013/12/22 13:33】

〔本報訊〕台灣智慧卡公司表示,有鑑於所推出的的黃色小鴨電子票證引起不少爭議,已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而未來只要黃色小鴨原創者霍夫曼、基隆市或范可欽釐清相關著作權後,願捐贈已製作的黃色小鴨智慧卡,提供基隆市作公益之用。

台灣智慧卡公司律師張承中表示,智慧卡公司與台鐵、國光客運相同,都是黃色小鴨來台巡展的下游合作廠商,秉持著推廣黃色小鴨的快樂裡念;沒想到如今卻爆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智慧卡公司對此也感到相當的遺憾。

張承中指出,智慧卡公司絕對沒有侵、盜圖的意圖權,是取得了范可欽的授權之後才製作黃色小鴨智慧卡;但智慧卡公司承認,沒有釐清商標權及著作權到底是誰的,是公司的疏忽。

智慧卡公司說,已先行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待釐清著作權問題後,會將所有的智慧卡捐給基隆市充作公益之用。

黃色小鴨版權爭議 觀看藝術的新課題

基隆的黃小鴨卻因策展問題引發口水戰。(資料照)
黃色小鴨在高雄展出獲得民眾高評價。(資料照)
記者凌美雪/特稿

當范可欽理直氣壯地宣稱「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身為台灣人頓時感到洩氣與不可思議!因為這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人在網路上隨便抒發己志,而是「霍夫曼的小鴨」遊基隆的「總策畫」范可欽在對霍夫曼嗆聲,一邊嗆聲一邊還批評霍夫曼拿如何高額的權利金,因此無權批評主辦單位商業化等等。

於是,一個恐怖的想像開始蔓延,想像有一天台灣另一個知名的策展人策畫藝術家傑夫.孔斯的個展,並藉其作品〈懸掛的心〉,製造了各式各樣不同懸掛緞帶造型的「心」,在台灣註冊並於展場以「獨家授權」之名販售,大家都以為是傑夫.孔斯授權的商品,紛紛花高價去買,搞半天才發現原來授權的不是傑夫.孔斯,策展人說,以「心」為造型的藝術商品古今中外都有,「我們另外設計註冊的,不需要傑夫.孔斯授權。」然後,找來律師幫腔說,「這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過一段時間,同樣的情況發生在戴米.赫思特的〈鑽石骷髏〉雕塑,又有策展人搞了「獨家授權」的〈水晶骷髏〉雕塑文創商品,或是不滿意〈鑽石骷髏〉看起來雖燦爛但有點恐怖,自作主張給骷髏戴了墨鏡....等。於是,台灣變成一個有各式各樣源於國際藝術家名作發想的「獨家授權文創商品大國」!

也就是說,如果屬於霍夫曼所創作的大「黃小鴨」,不能獲得被尊重的著作權利,那麼,有鋪天蓋地的〈懸掛的心〉與〈鑽石骷髏〉衍生山寨品,也都可以合理化了。

很多人認為「黃色小鴨」不是霍夫曼的原創,也不能算藝術,同時,也有不少學法律的人以「黃色小鴨」的造型來討論「智慧權」或「人格權」等版權的問題,因此,當范可欽說「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一時之間還真是認同了。但其中有個值得注意的部分是,稍微懂得現當代藝術史的人都知道,在過去一百多年來,「視覺藝術」的範圍早就超越「觀看」的部分,更重要的還有「創作理念」,藝術家設法用看得到的東西來實踐自己的藝術論述,最常見也最容易與一般人有互動的就是裝置藝術,也就是在一定的空間場域裡設置藝術作品,這個作品不一定是純欣賞的美的東西,而且也有可能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尋常事物,但它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時間、不同的人事物而產生不同的價值判斷。

誠如最近時常被拿來與「小鴨」一起討論的〈泉〉,也就是杜象創作於上一個世紀初的「小便池」,不過就是一個「馬桶」,卻被藝術家拿來當作充滿「反諷」性質的作品,「馬桶」在日常生活裡最尋常不過了,有人質疑「這是藝術嗎?」卻也有人大讚「諷刺」得恰到好處,看的人可能感覺到當時的社會現況確實「臭不可聞」,或有更多其他的想像。無論如何,走過一百年,現在到巴黎龐畢度,還是有很多人想看一看〈泉〉,因為它成為一件劃時代的藝術作品。

引用一段村上隆說過的話,「為什麼杜象在馬桶上簽名就會變成作品?現成的馬桶形狀都一樣,從中產生的價值是什麼?就是觀念或概念。這才是價值的根源、品牌的本質,也是藝術作品能夠受到肯定的理由。」這也就是為什麼世界各地要花錢去邀請霍夫曼的大「黃小鴨」來「到此一遊」,因為霍夫曼訴求的理念被認同成為一個藝術品牌,這個品牌也產生了「價值」。

無論是智財權、著作人格權或一般版權,在各個不同的專業領域,應該要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關於黃色小鴨,隨便找個律師開口都不能代表「法界」,因為所有的標準都還在辯證與進步當中,但不代表沒有基本的是非基礎,如果范可欽與霍夫曼各自堅持,那麼,透過法律途徑好好探討一番,也不是一件壞事,只是,千萬不要碰到完全不了解藝術發展脈絡的恐龍法官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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