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人肉搜索 公布個資…小心挨告

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 晚上10:21 0 意見

人肉搜索 公布個資…小心挨告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郭政芬/新竹報導】
2013.10.28 02:51 am

1名女學生十月中在PTT貼文,控訴男友不負責任,網友義憤填膺「人肉搜索」,讓男方資訊全都露,連住處都被貼紙條。資深法官認為,恐已違反個資法,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小心惹來官司。

女學生以長達萬字日記式文章,控訴男友害她懷孕墮胎、身心受創自殘,網友相挺,除公布男方系級、電話、照片,自稱「正義鄉民」還在宿舍寢室門上貼紙條,網友製作「懶人包」說明事件流程,一夕成網路最紅話題。

男方隔日貼文,否認女子指控,但雙方私生活已攤在陽光下,最近傳出男方壓力太大,萌生休學念頭;兩方都受傷。清大副校長葉銘泉說,公布個人資訊確不恰當,學校已介入輔導,建議他換手機號碼,也可協助換宿舍。

「希望給鄉民正確資訊!」在事件中回文的社團指導老師說,網友將男方身分公開後,他發現女方放大事實、男方則隱瞞狀況,決定出面說明他知道的部分。

交大科法學院籌備處副教授林志潔,開設「愛情法律學分課程」受學生好評,林志潔說,女生情況固然讓人同情,若要發洩或傾訴,可找心理諮商管道,畢竟網路是公開世界,感情事若涉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撰文內容若有特定對象,一旦毀損對方名譽,仍可能構成誹謗。

【2013/10/28 聯合報】 @ http://udn.com/



 

蘋果:小坪數難貸 銀行:看人重於物件

2013年10月20日 星期日 @ 晚上8:41 0 意見

小坪數難貸 銀行:看人重於物件

2013年10月21日

小坪數若條件不佳,貸款容易被拒絕或貸款成數降低。

【林巧雁╱台北報導】立委近來常接獲民眾陳情小坪數套房難貸款,房仲業者說,以前銀行貸款是看物件重於人,現在房貸授信看重人重於房產。銀行業者指出,若地段不佳的房子或周遭環境不好,又在捷運距離500公尺外,小坪數套房貸款容易被拒絕,或貸款成數僅5~6成。

某位老師購買小坪數套房,原本也被銀行say no,後來因為職業是公職,才讓他貸款7成。不過也有房仲業者估計可能只能貸到7~8成的小套房,借款人因信用良好,意外貸到9成。

公職貸款成數高

富邦金控資深副總洪主民說,不能單純以小坪數衡量貸款難易度,銀行授信會看地點與借款人的信用狀況。

他舉例說,比如郊區的小套房跟捷運共構的小套房,當然價值就不一樣。另外借款人的年紀與是否有穩定收入也是重要的審核關鍵,不能以偏概全。

銀行授信時會考量職業的種類與收入來源穩定性,比如賣黃色小鴨獲利的攤販,即使短期賺很大,但是否能賣20年?又如借款人收入雖穩定,但年齡已64歲,即將要退休,銀行也會考量是否有償還20年的能力?

此外,若是「二房」投資用途,也比較容易受貸款限制。銀行主管說,房子要從總價與借款人收入同時考量成數,比如豪宅1億貸6成是6000萬,500萬的房子8成是400萬。貸款成數要看還款能力,不只是看物件大小,而是看總價。



 

聯合:揉胸強吻昏倒女 保全辯:做CPR

@ 晚上8:30 0 意見

揉胸強吻昏倒女 保全辯:做CPR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縣報導】
2013.10.21 02:39 am

呂姓社區保全員凌晨發現女住戶昏倒,竟把對方抱到監視器死角猥褻廿分鐘,直到女子甦醒後才叫救護車,辯稱是好心做口對口人工呼吸,被桃園地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十個月。

呂姓保全員去年八月五日凌晨二點多,發現一名妙齡女住戶搭電梯下樓,踏進社區大廳就昏倒,他拉起女子右手確認沒有反應後,以公主抱方式抱到監視器死角的沙發,先親嘴再隔衣揉胸廿分鐘。

女住戶雖暈厥,但仍有些意識,廿分鐘才有力氣起身,哀求「不要這樣」,並告知呂自己有顱內出血病史,拜託叫救護車,呂才打一一九,但再度走回對女子強吻。

女住戶說,她曾因車禍造成顱內出血,出院後常頭暈,當天凌晨她在家感到不適想下樓求助,但一出電梯就昏倒,約過了一分鐘,就被呂騰空抱起強吻、揉胸,「卻不先幫我叫救護車!」

呂辯稱,他一心想救人,才會做口對口人工呼吸,衡量對方還有呼吸、心跳,但CPR要心跳停止才能做,擔心會危及女子生命,才未做胸部按壓;他到任只一個月,不知道沙發位置是監視器死角。

法官認為,呂不可能不知道監視器拍攝角度,且並未受過CPR急救訓練、沒有相關證照,又CPR急救步驟是檢查呼吸、心跳,將頭抬起,吹氣再按壓胸部,當時卻未試圖打開女子嘴部,閉著嘴強行親吻,沒有呼氣。

再者救人爭取黃金時間,理應先打一一九,呂卻拖了廿分鐘,因女子哀求才打。衡量女子與呂並不認識,沒必要虛構證詞陷害,如非親身經歷,無法如此明確表達難堪的陳述,判刑十個月,以資懲儆。

【2013/10/21 聯合報】 @ http://udn.com/



 

聯合:國考打官司 將採取不告不理

@ 晚上8:20 0 意見

國考打官司 將採取不告不理

2013/10/20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決議未來國考涉訟案件,改採不告不理為原則,類似葉蔻(圖)「一人興訟,十人上榜」的案例,未來不會再發生了。 圖/本報資料照片

過去3年有97位國考落榜生,因為別人打官司,卻意外上榜,不過這種情形未來不太可能會出現。考試院上周院會決議,未來國考因為行政爭訟案件,而要辦理重新評閱試卷時,將採不告不理,以個案救濟為原則,只會重閱提出訴訟的考生考卷,除非考試或閱卷過程發生通案性的錯誤。

考選部表示,2004年時,在一次國考爭議事件後,當時考試院會做成決議:「重新評閱應嚴格並謹慎為之,若不得已而為之時,亦應就全部試卷重新評閱,非僅就部分試卷重新評閱。」從此遇到爭議案例,進入司法程序,就會全部評閱所有未錄取人的試卷。

考試院會上周的決定,正式否決了2004年的規定,而讓國考因訟訴而發生的重新評閱試卷,限定在提出訟訴的當事人。

除非有下列5種情形發生時,才會採取全面的重新評閱。這5種情形分別是:試題發生錯誤、參考答案錯誤或疏漏、評分標準錯誤或變更、整理申論式試卷閱評顯違反評分原則、其他具通案性質典試疏失等。

因為某位考生提出行政訴訟,而進行的全面評閱試卷,過去3年間共發生6件,共有97位不相干的落榜考生,因而補行錄取。

最有名的就是前歌手葉蔻(本名陳懿琳)7年前報考中醫師特考不及格,與考選部打行政訴訟官司。

葉蔻的官司經過6次訴願,3次重閱試卷,最後贏了,包括葉蔻在內的10位考生都在今年年初補行錄取,除了提出訴訟的葉蔻外,其他沒有打官司的9人,卻都得到中醫師的執照,但是這種情形未來不會再發生。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葉蔻的案子依新的標準來看,是屬於個案救濟的範圍,未來將只會重新評閱葉蔻一人的試卷,不會通案評卷其他考生的試卷。

也就是說,其他9個沒有提出訴訟的人,未來意外上榜事情,不會再發生。

考選部表示,未來如果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決,要求變更處分者,試卷的重閱及補錄取範圍,以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為對象為原則,不再及於全部未錄取的考生。

只有符合通案救濟5項標準,才能全部重新評閱試卷,重新評閱成績達錄取標準者,都給予補行錄取。



 

聯合:相約韓國撿屍…Line證性侵 蘋果:男「撿屍」嘿咻 判3年10月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 晚上10:09 0 意見

「撿屍」真的是犯法的,不要再聽信網路謠言了。

相約韓國撿屍…Line證性侵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2013.12.05 04:49 pm

五分埔成衣商李姓男子和韓國籍馬姓友人「撿屍」性侵,事後推稱是馬一人做的、他都不知情,但台北地檢署發現馬曾傳Line給李,相約下次到韓國「撿屍」,認定李是共犯,依乘機性交罪嫌起訴李男,並通緝已離境的馬。

在五分埔賣衣服的李姓男子,十月六日凌晨二時許,和馬經過住處附近時,看見兩名女子醉倒路旁;兩人一時興起,先扶其中一名女子到附近路口,攔計程車讓馬帶往附近的旅館性侵。

李讓兩人上車後,又繞回去「撿」另一名女子,沒想到已有巡邏員警到場,他隨即假裝路人經過,以關心口吻詢問警員是否需要幫忙處理該女子回家。警方婉拒,李裝作若無其事離開,再電詢馬在何處,一起性侵女子後離去。

檢警案發後沿路調閱監視器,循線找到李的家中,李的父母看到警方提供的畫面隨即認出是兒子,並指另一名男子是兒子的韓國友人;檢警隨即拘提李歸案。

李否認性侵,稱女子被馬帶走後發生什麼事他都不知情。但檢方查扣他的手機,發現馬在案發後得知警方介入調查,還傳Line給李表示抱歉、相約下次一起到韓國「撿屍」補償,因此認定李知情。

【2013/12/05 聯合報】@ http://udn.com/

男「撿屍」嘿咻 判3年10月

2013年10月18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一名女子去年一月與三名友人到夜店玩樂,女子受另名友人陳姓男子邀請喝得爛醉,陳男謊稱知女子住處,不顧女子同行友人反對,強行「撿屍」將女子載返自己住處嘿咻,被台中高分院以乘機性交罪判刑三年十月,可上訴。

「新娘抱」強帶走

判決指出,女子與友人抵夜店後,傳簡訊找陳男(二十餘歲),陳男前來邀女子到朋友包廂聊天、喝酒。陳男辯稱兩人事發前也曾在夜店外停車場車震,這次雖「撿屍」,但女子後來有清醒,一起去吃消夜、見陳母還打招呼,經她同意才嘿咻。女子同行友人稱,當時女子無意識,被陳男以新娘抱方式抱上車,他們覺得陳男不懷好意,雙方發生爭執,但陳男堅持知道女子住處要送她回家,還打電話稱已把女子送到家。

法院指出,陳男載女子回到住處的時間不到兩小時,無法相信深度酒醉的女子,在短時間內能清醒吃消夜和陳母打招呼,認定是陳男趁女子酒醉性侵。



 

聯合:「炒人」公開個資 雇主判罰2萬

@ 晚上9:56 0 意見

「炒人」公開個資 雇主判罰2萬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新竹報導】
2013.10.18 03:44 am

新竹縣某科技公司鍾姓負責人不滿洪姓女員工表現,去年10月底將她開除,並在店門口貼公告,寫出洪女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開除原因,洪女認為雇主違反個資法提告。雇主因雙方和解金額談不攏,未能和解,依違反個資法判處罰金2萬元。洪女另向民事庭提損害賠償告訴。

鍾男與洪姓員工因勞資糾紛,曾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開過協調會,但未化解心結,鍾姓負責人去年10月底將洪「炒魷魚」。

去年11月14日傍晚,鍾在店家門口鐵捲門張貼兩張公告,上頭有洪姓名、身分證字號,還寫著「洪…自事發當日起,即刻予以開除」。

被解雇洪女獲悉後氣炸了,認為前雇主作法絕情,意讓她難看,報警提告。

【2013/10/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聯合:為信徒看診 玉仙宮主持緩起訴

@ 晚上9:53 0 意見

為信徒看診 玉仙宮主持緩起訴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3.10.18 03:44 am

中部知名的「玉仙宮」經外埔區公所官網列為觀光景點而聲名大噪,女主持陳錦花自稱仙女附身為信徒把脈、觸診,再由「桌頭」許添丁填寫藥單,提供香灰摻運氣散給信徒服用,違反醫師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許添丁、陳錦花夫婦,及7名同夥犯後深具悔意,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

許添丁(57歲)、陳錦花(54歲)夫婦,坦承犯行,獲緩起訴,但須向公益團體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各18萬元;「桌頭」黃弘存、顏榮均、鄧元亨,以及調劑內服藥物的李淑薰、白如惠、黃麗玉、陳玉琴等7人,也須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各10萬元。

陳錦花等人也被控違反藥事法,檢方查出陳錦花使用的藥粉是天保達摩強身運氣散,是經衛生署許可製造的成藥,並非偽藥或禁藥,並未構成違反藥事法。

檢警查出,陳錦花是「玉仙宮」主持,29年前開始經營,宣稱能醫病救人,信眾口耳相傳,廟愈蓋愈大,成為當地知名廟宇。

台中市衛生局去年底接獲一名大學教授檢舉,指他舅舅常到玉仙宮由「仙姑」看診,他懷疑藥有問題。

檢察官今年元月初,指揮警方前往玉仙宮搜索,陳錦花正在「看診」,一旁信徒嗆聲「仙姑治病很有效,你們沒良心」,不讓警方將「仙姑」帶走。

陳錦花供稱,「仙女」附身時都是神明旨意,給什麼藥方她完全不知情。

【2013/10/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蘋果:蘋中信:誰怕非法通訊監察(劉靜怡)

@ 晚上9:51 0 意見

蘋中信:誰怕非法通訊監察(劉靜怡)

2013年10月18日12:35

馬總統08年競選時承諾任內將杜絕非法監聽的主張,自始注定要以法治笑話收場,其自九月政爭以來的作為是證據之一,而《通保法》現行架構在威權統治心態下,根本是肆意非法監聽的溫床,更加速催生了這場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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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威權統治心態

目前監聽數據眾說紛紜的現象,源自於我國從未建立由國會監督的年度通訊監察報告(annual wiretap report)制度,以透明資訊作為公開辯論的事實基礎,長期以來僅以內容簡陋的司法統計年報敷衍了事。以美國法制為例,向國會提交通訊監察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了申請監聽之案件數、監聽案由類型、准駁比例、監聽期間統計、續行監聽比率、監聽方法、監聽地點及種類、監聽投入成本、監聽案件起訴率和定罪率等等,都是基本的揭露項目。

反觀我國,最近卻發生監聽統計數據公布後,司法院以國安局「事後來函要求撤除」為由,將已公開上網的國安監聽資料撤下的荒謬情事。

倘若行政院要和司法院建立兩院合作平台,全面檢討現行監聽制度的承諾為真,恐應採取更積極的作為,而非大聲宣示特偵組檢察官聲請監聽0972節費電話程序並無違法;否則,充其量只展現了藐視《通保法》第22條以下的處罰規定和國家賠償規定的傲慢,以及混淆視聽並護短的威權統治心態。

《通保法》第14條第2項 規定電信業者的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但《通保法》施行細則卻建立了具有超越母法授權嫌疑的管制架構。該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應使其通訊系統之軟硬體設備具有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時所需之功能……必要時並應提供場地、電力及相關介接設備及本施行細則所定之其他配合事項」,內容可以包山包海,並在第21條規定電信事業為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應「將電信線路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並由NCC掌握要求電信業者配合的裁決權力。

試問:監聽既屬個案執法,在此種各通訊監察中心可以透過永久性專線隨時鍵入監聽指令的架構下,電信業者如何發揮其維護客戶通訊隱私的基本守門功能?如果中華電信事前實質檢視過0972這張監聽票的內容,何來烏龍監聽?倘若在《通保法》的架構下,電信業者連如此基本的正當程序都未參與,豈非電信業者和政府聯手糟蹋你我的通訊隱私?

無辜公民隨時待宰

那麼,當檢警調偵查非屬《通保法》規定犯罪類型的一般疑似違法行為時,到底是如何向配合度極高的公私部門調得人民的電話和網路等通訊資料?政府如果真想杜絕違法監聽,除了修法要求法官核發調取票制度外,是否應該先開誠布公地說明過去至今檢警調辦案手法,是否都符合民主國家的令狀主義基本要求?例如,當政府向Google和Facebook調取人民網路活動資料時,法律授權依據和程序控制究竟何在?

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報告是未能服人的低劣戲碼,本屬意料中事;那麼,在目前的監聽架構下,到底誰該害怕非法通訊監察呢?恐怕不是基於各自政治利益繼續交相指責推諉的政客,而是隨時隨地任人宰割的無辜小民。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蘋果:神棍逼女吞精解「死符」 誆不交配會暴斃 揪髮性侵判9年

@ 晚上9:50 0 意見

神棍逼女吞精解「死符」
誆不交配會暴斃 揪髮性侵判9年


2013年10月18日

【綜合報導】曾在電視靈異節目高談闊論的命理老師蔡東楓,四年前向一對母女聲稱「女兒卡到死符」,須與他「交配解毒」恢復陽氣,否則會暴斃。女兒百般抗拒仍遭蔡男抓住頭髮強逼口交並性侵,事後還被蔡男逼喝保險套內精液。最高法院昨依強制性交、詐欺等罪,判蔡九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蔡東楓(四十八歲)自稱台灣靈異節目開山始祖,曾任多家電視台靈異節目主持人、來賓。被害女子的母親十七年前在電視節目看見蔡,隨即花十七萬元請蔡為長女解陰煞,長女認為太荒謬,與母親爭執後離家。

誆驅邪性侵示意圖

蔡東楓以女子卡到死符為由,到被害人家中作法,性侵她還逼吞精。
預告「下周再來」

二○○九年,母親又懷疑已成年的小女兒卡到陰,付錢請蔡到台中家中解煞,蔡誆稱小女兒遭長女下「死符」,須與他「交配解毒」否則暴斃,母親問蔡可否由小女兒的男友來解毒,蔡大言不慚說:「男友只有二分功力,我有八分功力。」隨即支開母親,抓小女兒頭髮強逼口交再性侵,完事後逼被害人喝精並意猶未盡說:「以後我每周五都會來解毒。」

小女兒哭求母親不要再逼她跟蔡男性交,蔡則揚言要以無形力量殺掉下符咒的長女,母親嚇得報警。小女兒向檢方指證說,蔡男下體僅一根陰毛,且他性器是「縮進去的」,自稱有練「縮頭功」,無法順利勃起,先逼她口交才硬起來性侵,但一下子就射精。

蔡辯稱自己有糖尿病、勃起不全,根本無法性侵。檢察官請醫師檢查,發現蔡男並無「包埋性陰莖」,且陰毛生長正常,不只一根。但檢察官認為陰毛可能剃掉再長出來,而蔡自稱勃起不全,與被害人描述相符,前年依強制性交、詐欺等罪將蔡起訴。

蔡東楓

須還詐騙百餘萬

歷審均認定蔡有罪,最高法院昨判蔡九年徒刑定讞。此外,台中地院今年八月還判蔡男須還被害人母親被詐騙的一百四十五萬元。

性侵逼吞精案例
2013/05 苗栗縣周姓男子5年前性侵7歲女兒,二度把精液裝在杯裡逼女兒吞下。苗栗地院重判獸父12年徒刑
2013/03 吳姓牧師6年前性虐女教友,逼喝尿、吞精,遭新北地檢署依凌虐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2011/09 中市王姓女童讀小一開始,3年間遭父親性侵68次,獸父逼她口交吞精還問「好不好吃」。更一審判獸父467年10月徒刑、應執行9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喝精性交解死符 神棍逼姦判9年定讞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 晚上9:16 0 意見

喝精性交解死符 神棍逼姦判9年定讞

2013年10月17日12:00

【劉昌松/台北報導】曾上電視靈異節目的命理老師蔡東楓,4年前向對登門求助的1對母女聲稱,女兒卡到死符,必須靠男女交合恢復陽氣,否則會暴斃,女兒百般不願,仍遭性侵得逞,事後還被迫喝下保險套內的精液,最高法院依詐欺、強制性交等罪,判蔡徒刑9年定讞。

判決指出,被害人從小體弱多病懷疑自己是陰性體質,她的母親1996年看到蔡男在電視台靈異節目中講解,就先花了10幾萬元請蔡先幫被害人姊姊解煞,2009年再帶被害人找蔡幫忙解決卡到陰的問題,沒想到蔡說被害人不是卡到陰,是卡到符,作法事之外,還需要性交解毒。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斥責蔡男假借宗教神力之說,滿足個人性慾,依詐欺取財、強制性交等罪判蔡男9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聯合:全球排名19…高二駭客 攻陷上千網站

@ 晚上9:15 0 意見

全球排名19…高二駭客 攻陷上千網站

【聯合報╱記者王長鼎/新北報導】
2013.10.17 04:21 am

許姓高二學生在遭駭電腦首頁,留下「V怪客」圖樣。
記者王長鼎/翻攝

許姓高二生二個月內駭入國內外多所大學、政府機關及公司一千二百多個網站,還故意留下電影「V怪客」圖像,昨天被警方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函送法辦。

許在網路上自稱「灰帽駭客」,自許為網路自由鬥士;他表示很崇拜漫畫改編的電影「V怪客」,侵入網站只是想提醒對方注意電腦資訊安全出現漏洞。大陸民間「全球被黑站點統計」網站將他列為全球排名十九的網路駭客,他得意地在臉書上貼上自戴V怪客面具、手比中指的畫面。

許姓學生模仿「V怪客」造型自拍。
記者王長鼎/翻攝

警方調查,許父為植物人,雙親離異,由祖父隔代教養。許在校成績並不理想,課餘幾乎都「宅」在家裡上網,靠著研讀駭客書籍自學,練就一身駭客功力;連專替客戶製作網頁的一些公司網站也遭他破解。

新北市刑大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組長呂岳城說,淡江大學及中央大學網頁因駭客侵入,常常無法正常登入,警方追查發現金門縣府教育處及雲林縣一所高中網站,九月中也遭同一名駭客「Xerl9MeI」侵入,還在首頁留言,「駭客不是犯法的」及「這個網站太過脆,請修正」。

之後警方又陸續接到販售雞排和滷味的連鎖業者報案,表示商務網站遭駭,駭客不但竄改內容,還留下「V怪客」圖騰及「you got hacked by XerL9MeI」字樣。

科偵組追查網路IP並過濾駭客侵入留言訊息,查出駭客是許姓學生,前天會同刑事局偵九隊三組南下雲林通知許到案,並在許住處查扣電腦主機及電影「V怪客」面具等證物。

【2013/10/17 聯合報】 @ http://udn.com/



 

自由:失落世界 隱形38年的住校生

@ 上午8:59 0 意見

對於弱勢族群報導的這麼詳實,好記者!

2012-2-29

失落世界 隱形38年的住校生

育英中學的操場已成為附近居民的菜園。 (記者張嘉明攝)

體育館圓頂下的住戶,上方的鋼架與頂燈仍一如三十八年前,只是早已斑駁。 (記者張嘉明攝)

在育英中學廢棄的體育館圓頂下,住了四戶人家。 (記者張嘉明攝)

育英中學三層樓教室,裡頭住了8戶人家,殘存的「高一信」標牌和洗手台,讓人勉強辨識出學校遺跡。(記者張嘉明攝)

育英中學的三層樓教室,已隔間裝潢住了8戶人家。(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有一群人,不是學生,卻天天住校,不用繳住宿費,也不會有舍監來管…。因為,三十八年前廢校後,學校人去樓空,這群被校方倒帳的人,就這麼攜家帶眷,隱居山林的廢棄校舍裡,過著如電影「功夫」場景中大雜院般的生活。

育英中學倒閉 教室變住宅

這所學校名叫「育英中學」,多數人可能連聽都沒聽過,校園位於北投奇岩路丹鳳山區,育英中學在民國六十二年因違法招生,被教育部勒令停招,復校無望,走入歷史。學校倒閉,校舍不倒,只有老房子應有的斑駁懷舊,這裡庇蔭了十九戶人家二、三十年,從年輕住到老。

廢棄校園近年悄悄易主,新地主是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前身為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校方九十五年到九十九年透過收購及育英董事會捐贈方式,取得育英一.一七公頃絕大多數校地,只剩極少數的畸零地尚未到手。

校方去年控告二十六位占住者竊占,被告全獲士林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今年一月校方再提「返還房屋」之訴,預定三月中旬首度開庭。

育英「故校舍」被奇岩路一分為二,教室、體育館、辦公室依舊在,只是功能大不同,教室成了住家,形成特殊的「校園型」集合社區,下方一大片整齊菜園,遠觀隱約看得出以前是運動田徑場。

宛如電影功夫 走廊曬衣服

有些念舊的住戶,特意不拆掉高懸門口的班級番號,有的「教室住戶」藍色門板壞了,也捨不得丟;學校特有的水泥洗手台,大多還在,當做洗衣台,寬敞的走廊通風良好,是最佳曬衣場,也有住戶直接在走廊架鍋煮飯。

即將與校方對簿公堂,占住戶滿腹委屈,他們大多是當年被育英中學積欠工程款,追討無門才舉家遷入校園,一位住戶說:「學校倒閉,我們只是倒楣的受災戶」;也有住戶是付不起市區的高貴房租,才遷居深山「住校」,契約上的房東近年消失無蹤,想付房租也找無人,又無能力搬新家,能住一天是一天。

從事土水業的張姓住戶表示,包下學校工程,卻落得血本無歸,原本就住在學校裡的黃甫祿老師身兼學校董事,只好出面主持善後,安排大家住進校區,由黃老師來審核、決定誰能進住,並分配教室,平時也幫大家算電費、發信、找工人修繕,「比管委會還盡責」,大家也齊心協力把這裡當做自己的家園呵護。

三十歲理髮師羅先生說,父親也是被學校倒帳,自己從小就住在這裡。他說,黃甫祿老師晚年失智住院治療,租住戶們還專程去醫院找他繳房租,但是後來他換了幾家安養院,就斷了連絡,從此再也找不到黃老師。

六十三歲黃陳月祝無業獨居於「體育組」,她說,這裡沒有自來水,住戶引山區的山泉水到家裡,住戶原本共用一座電錶,費用平均分擔,有裝冷氣者負擔多些,即使房東不在了也能自律,照舊繳費,電力不曾間斷。



 

蘋果:窺鄰女沐浴 查無「工具」不起訴

@ 上午8:55 0 意見

窺鄰女沐浴 查無「工具」不起訴

2013年10月16日14:15

【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縣羅東鎮蔡姓男子,六月初凌晨透過氣窗偷看一名女子洗澡,女子發現報警逮人,並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但因《刑法》規定窺視得用工具,蔡男遭逮時並查無任何工具或設備,宜蘭地檢署今偵查終結,蔡男獲不起訴處分。

今年6月9日凌晨1時許,一名女子正在住處一樓的浴室洗澡,窗戶上方氣窗未關,一名蔡姓男子(44歲)躡手躡腳爬上浴室上方的氣窗窺視,被正在洗澡的女子發現報警逮人,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蔡男遭逮後辯稱是聽到水聲後一時好奇,沿著水聲前往查看,並非故意窺視,而警方到場後並未從蔡男身上查到錄影設備。

檢方處分書指出,《刑法》妨害秘密罪中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立法理由是因社會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各種電子、光學設備,已十分普遍,用來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

因未從蔡男身上查獲窺視工具,檢方認為,蔡男行為不應以《刑法》妨害秘密罪論處,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宜蘭地檢署認為未使用工具偷窺,是違反社維法而非刑法。



 

蘋果:機車撞汽車 駕駛未停車查看判刑5月

@ 上午8:50 0 意見

機車撞汽車 駕駛未停車查看判刑5月

2013年10月16日11:57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1名85歲詹姓老翁去年12月駕駛女兒的車子外出,與騎乘機車的廖姓女子發生碰撞,致廖女人車倒地身上多處受傷,詹翁未停下查看逕自離去,許姓男子見狀追上大喊要詹翁停車,詹翁回稱:「他自己來撞我的」不予理會離去,台中地院以肇事逃逸罪判詹5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5萬元,傷害部份判詹無罪。

詹翁傷害部份獲判無罪,主因詹提供車內行車紀錄器影片,拍下廖女騎機車往左偏入快車道,與同向的詹發生碰撞倒地,詹稱:「他媽的、幹什麼東西」,原往右似欲停靠,但又稱:「不理他了」即往前開走。

不久即有男子聲音朝車內大喊:「喂,你撞到人了」詹回:「他撞到我的啦。」男再說:「你要回去看一下啦!」詹又回:「他自己來撞我的。」法院勘驗畫面認定詹沒有過失傷害責任,但是未停車查看觸犯肇事逃逸罪。





 

蘋果:法律信箱:受噪音騷擾 可舉證求償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 晚上8:18 0 意見

法律信箱:受噪音騷擾 可舉證求償

2013年10月16日

忠實讀者問:

我住在離校園50公尺內的住宅區,去年鄰居將鐵皮屋租人當道場,每周六、日下午透過擴音器講課和誦經,逾2個小時,多次溝通均無效,環保局來測分貝為56,卻說沒超標,此後他們竟將音量提高,已有10戶鄰居連署,卻不知向何單位陳情,是否有法條可請他們遷移?

律師謝英吉答:

依《噪音管制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而行政院環保署也依該規定,制定「噪音管制區作業準則」。

音量提高可再檢舉

讀者住在離校園50公尺內住宅區,屬該作業準則「第2類噪音管制區」,道場誦經屬日間(亦即上午6時到晚上8時)時段,擴音設施噪音管制音量部分,需視各縣市所規定的分貝而定,如果環保局到場檢測後,認定音量未超過管制標準,也沒辦法對其開罰。但日後讀者若發現該道場擴音量有提高情形可再檢舉。

依照最高法院九92年度台上字164號民事判決要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如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

如果讀者可舉證道場長時間透過擴音器誦經,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程度,應可向道場負責人及行為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此外因製造噪音者,為讀者鄰居鐵皮屋之承租人,對於類此製造噪音的行為,恐無法比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強制遷移。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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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受僱醫師應納入勞基法(張志華、林秉鴻)

@ 晚上8:16 0 意見

受僱醫師應納入勞基法(張志華、林秉鴻)

2013年10月16日

有人說:「限制機師工作時數,將導致航班停飛,損害乘客搭機的便利性!」「減少實習機師工時,機師養成時間勢必延長。」「待命機師在飛機上,都在睡覺打電動,算工時不合理。」以上都不是正常的人會說的話,因為乘客不會為了便利性把性命交給過勞的機師,實習機師不會為了早日出師而打瞌睡學習。但是損害病人就醫便利性、延長專科醫師訓練時間,很可能為台灣醫療界反對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表面理由。

避免病人成犧牲品

《勞基法》規定受僱者工資、工時、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的「最低標準」,以達成「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在醫療業,《勞基法》不僅保護受僱醫事人員,更是保護病人。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一方面,可以阻止僱主「把員工當最重要的資產」,使用過勞醫師製造不良醫療產品;另一方面,可以阻止「自以為是神」的醫師,拿病人當自己疲勞的犧牲品。

目前受僱醫師是所有醫療人員之中,被《勞基法》排除適用的唯一職別。但是受僱醫師和其他勞工一樣,需要《勞基法》做為抵擋強勢僱主的盾牌。有種說法,認為醫師的工作權毋須保護,因為醫師很容易自行開業,但十餘年養成的救命科醫師,只有在一群優秀的護理醫事同仁合作之下,才能發揮他的專長,這樣的醫師自行開業、脫離醫院,事實就是脫離了救命科。受僱醫師雖然平均學歷較高、薪資較高、專業自主性較高,在為數不多的僱主面前,依然只是會思考的蘆葦,一陣微風就能令其戰慄不已。

同意比率高達97%

根據台灣醫勞盟於10月10日至13日所做的網路民意調查,結果有769位醫療同仁回應,98.%(758人)為受僱者,認為「醫師若連續超過12時工作,將影響病人安全」的比率達97.7%,同意「醫師工作及休息時間」與「健保下醫師屬弱勢」需《勞基法》保障的比率都在97.5%左右。認同「受僱醫師應該納入《勞基法》」者佔97.1%。顯示在醫療現場,比病人更了解醫療環境與病人風險的醫事人員,97%以上認為受僱醫師需要《勞基法》,否則無法對抗僱主壓力或自我神化,並且危害病人安全。

基於爭取人權立場

依據研究,過長工時將增加醫師疲勞程度,危害更甚於飲酒。創造好的醫療執業環境,才能談病人安全、醫療進步,而這兩者,才是醫療終極目標,便利性,僅是優良醫療的皮屑罷了。納入《勞基法》之後,根據84-1條工時與其他勞動條件可由勞僱雙方依法協商,不致產生危害病人情況。台灣醫勞盟的立場是爭取醫師的勞動人權,同時保護病人健康人權,其他產官學的師心自用,我們只能橫眉冷對。

張志華 台灣醫勞盟理事長
林秉鴻 台灣醫勞盟副秘書長



 

聯合:網購退費留負評 賣家怒「法院解決」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 晚上10:49 0 意見

網購退費留負評 賣家怒「法院解決」

【聯合報╱記者祁容玉/板橋報導】
2013.10.15 03:16 am

新北市中和區沈姓市民5月間在網路賣場不慎買錯吸塵器,退貨後卻因退款延遲,上網留下負評和連串抱怨文字,賣家認為商譽受損拒絕退款,經消保官協調後沈男修改負評,賣家同意退款,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留負評應謹慎,避免情緒性用語。

新北市消保官許宏仁表示,沈姓市民5月中旬上網花5千元購買吸塵器,收到商品後發現買錯,當天申請退貨,賣家隔天派人取回貨物,承諾5月20日左右退款。

但因退款流程延誤,沈男等到27日仍未收到退款,便上網留下負評,還寫下「服務態度差」等抱怨文字,賣家認為負評嚴重影響商譽,拒絕退款,沈男向新北市消保官申訴求助。

業者強調,退款延遲已事前告知,且業者還有實體店面,並提供客服電話等溝通管道,沈男沒有經過溝通就擅自留負評,才會拒絕退款,且堅持「上法庭解決」。

消保官勸導雙方不值得數千元興訟,經協調後沈男當場上網修改負評,業者也同意退款。

許宏仁指出,消費者在網路購物,賣場評價是重要參考,評價一旦確定不可更改,且會持續開放消費者查詢,消費者若因網路購物糾紛,隨意留下負評,可能引來商家提告誹謗。

【2013/10/15 聯合報】 @ http://udn.com/



 

蘋果:從包裹錄音變幽靈監聽(林裕順)

@ 晚上10:47 0 意見

從包裹錄音變幽靈監聽(林裕順)

2013年10月15日

日前,法務部公布監聽國會調查報告,定位特偵組乃「行政疏失」、「烏龍監聽」。可是,對於監聽問題的關鍵核心「一案吃到飽」,或者錄不到音的「幽靈監聽」,未能跳脫個案釐清爭點。同時,對於民眾疑慮偵查機關監聽國會的「正當性」,相關法理論據也未能清楚說明、交代。

亦即,本次「關說案」檢察官調查監聽引發的爭議,乃因我國監聽實務彷如「密室取供」,現行《通保法》欠缺「吹哨者」的機制設計。蓋如《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即使檢警實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相關蒐證保全除應提示「法官」核發的令狀外,尚應尊重個人隱私不得「夜間實施」搜索、扣押,同時避免錯誤曲解、構陷栽贓,應有偵查人員以外之第三者「在場見證」。換言之,偵查機關追訴犯罪實施監聽,應經法官事前審核確保「個案正義」,同時蒐證保全必須「限時限量」、「現場監督」,已然台灣社會體現「程序正義」基本共識。

操作近似盲眼取供

對照美、日等國實施監聽必須前往電信公司,出示經過法官審核「一定期間」的令狀,監聽當天不能無分晝夜限於「特定時段」,並由相關電信等等人員「在場監督」,並且事後確實「通知當事人」確保抗告救濟可能,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告知」、「聽聞」基本要求。

再者,我國司法院釋字631號解釋亦具體要求:「倘確有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必要時,亦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明確指示得為通訊監察之期間、對象、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

然而,先前我國修正《通保法》遵循國際基準,將監聽票的准駁由檢察官改為法官,卻仍保留於偵查機關建制「通訊監察中心」之違章架構。其中,條文規範雖然對於本項「建置機關」,定位「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但是,監聽實務依然局限偵查機關內部作業「密室監聽」,並且藉由單方操作機械監聽近似「盲眼取供」,同時每次監聽或達30天彷如「包裹錄音」。因此,套用立委質詢檢察總長的流行語──檢察官「是人不是神」。檢察官既然未能「未卜先知」,監聽過程未能「現場監控」下,類如本案「一案吃到飽」、「幽靈監聽」不難想像。

立法院應擺脫傲慢

另外,立法院理應擺脫「權力傲慢」,自認「高高在上」不受法律規範,並且揚棄「被害情結」,認為「唯我獨尊」不受司法監督。立法院與總統府均非民主法治「化外之地」,民代與總統未能享有監聽法制「治外法權」。

同時,民主國家監聽法制實務運用,「國會立法」規範通案、「司法審查」監督個案,如何修訂《通保法》符合國際標準應屬台灣當務之急。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司改會執行委員



 

蘋果:小黃突開門 害女模摔車

@ 晚上9:23 0 意見

小黃突開門 害女模摔車

脊傷無法穿高跟鞋 獲賠11萬

2013年10月15日

女模徐瑋璐搭乘友人機車,發生車禍受傷,獲賠11萬多元。經紀公司提供

【孫友廉╱新北報導】女模特兒徐瑋璐二○一○年底和男友騎機車外出,不料前方一輛計程車的乘客林文筆突然開門下車,導致機車撞上車門倒地,徐女左手骨折,背及脊椎受傷,因無法久穿高跟鞋,模特兒生涯中斷,向計程車司機陳永昌及乘客林文筆求償。新北地院日前判決兩人須賠償徐女十一萬餘元。

司機未靠邊停車

也是模特兒的徐女姊姊徐一玉昨說,妹妹現正在法國讀大學,其餘不便多談。曾多次和徐瑋璐合作的小羅家族經紀公司則表示:「車禍後,徐瑋璐常疼痛而無法久穿高跟鞋,僅能接一些拍攝臉部特寫的工作,之後就離開赴外求學。」至於被告陳男及林男,《蘋果》無法聯絡上,無法得知回應。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凌晨,當時二十歲的徐瑋璐搭乘男友機車,路過中和景平路,計程車司機陳永昌(六十六歲)則在景平路一百一十號,沒緊靠路邊停車,而乘客林文筆(三十七歲)也未注意後方來車就開門,徐女男友反應不及撞上,徐女、男友均受傷。

陳男、林男各被判處拘役二十天、五十五天確定。徐瑋璐、男友各提出四十五萬元、七萬元民事求償,徐女說,母親是法國人,她有外國人較立體五官面孔,但車禍造成她三十六天無法工作,工作損失三十七萬餘元。

僅判賠最低工資

但法官認為,模特兒工作受知名度、外型等影響,徐女未提出過往收入,以及受影響的工作及收入,讓法院參考,僅能根據行政院每天最低基本工資五百餘元計算,判准二萬餘元工作損失,加上精神慰撫金、醫藥等費用,陳、林須連帶賠償徐女十一萬餘元,徐的男友則獲賠五千餘元。本案可上訴。



 

自由:顏厥安/國會應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

@ 上午8:41 0 意見

顏厥安/國會應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

顏厥安/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監事

九月政爭狂燒,導致雙十國慶無慶有殤,公民抗議遍地烽火。從馬吳江下台、修改公投法、反服貿黑箱、立即停建核四,到廢除特偵組等,馬江政權幾乎已完全喪失正當性。然而體制性的架構仍然維繫保護著這個政權,這不僅顯現在反對黨與民意極難達成對總統之彈劾與罷免;門檻較低的倒閣反而可能導致解散國會的後果。一連串的違法毀憲指控,更讓人不禁想問:到底總統職權的憲法界限何在?如果憲法條文模糊,難道我們不需要制定一部「總統職權行使法」嗎?

解散國會 總統2個月單極執政空窗

憲法原本七個憲法機關中,除了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外,立院也曾經制定「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監察法與典試法,都可視為某種實質的職權行使法。司法權在各法院,不能有此等法律。比較複雜的就是行政權。

我認為修憲將總統改為直接民選,並賦予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後,實質上掏空了憲法第五十三條。擁有統帥三軍、制定國安大政方針、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發布緊急命令、任免文武官員等權力者,如果不是最高行政權之首長,實在不知道這種權力該如何理解。因此台灣的憲政體制已經是總統制。美國總統制下,內閣閣員尚且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總統則可在完全無視國會意向的情況下,單獨組成內閣團隊。倒閣,衝擊國會的程度遠高於總統;解散國會期間,總統尚可享有兩個多月的「單極執政」空窗。在這種制度與現實的條件下,所謂「雙首長制」,大概僅剩理論上的討論空間。

不論學理上如何爭議定位,近來的事件已經顯示,總統職權有太多模糊空間,也太缺少必要之節制。既然總統敢濫用國家偵防體系來監聽國會,也不當運用政黨主席地位來開除國會議長,威脅國會,國會最佳的反制武器就是立法。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也是在修憲程序僵硬化下,進行憲法變遷,反映最新民意發展的重要手段。這也比交給大法官來決定要更民主。


強制總統應與國會、公民團體諮商

那這部法律可包含哪些內容呢?因為行政權之作用本就要獲得法律授權,因此此部法律主要應著重規範憲法權力行使之程序、方式、資訊與身分、財務等。既然馬總統對公民社會與弱勢念茲在茲,那在提名大法官、監委等前,強制其應與國會與公民團體諮商,並不為過。依照憲法,立院本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這當然包括兩岸事務。因此可要求總統在推動重大決策前應該與國會協商,甚至應該獲得國會授權,否則很多政策一旦啟動就很難回復。資訊方面可要求完整保存各種資料、通聯、電磁紀錄等,並定期或在一定條件下解密公開,或提供調查單位。至於身分,既然憲法要求軍隊超出黨派之外,身為三軍統帥的總統,當然不能兼任黨主席。依據歷史經驗,總統的財務不僅要徹底公開,甚至應該強制信託。

儒家說大夫無私交,卻沒想到官邸有後門。法律再多再細,仍無法完全防堵濫權。但是既然滿嘴謊言的無恥政客連最低道德標準都達不到,我們只能要求制定法律來制衡權力,隨時準備拆穿大是大非的假道學。總統職權行使法目前僅是一種觀念方向,重點是,除了翻桌式的彈劾罷免外,國會是否願意穿透行政院的保護傘,直接以法律來約束有權無責的總統。



 

自由:受僱律師、農漁會職員 將納勞基法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 晚上9:58 0 意見

受僱律師、農漁會職員 將納勞基法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勞委會條件處昨日宣佈,受僱律師及農漁會職員將分別自明年四月及後年元月起,正式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總計三萬三千多人可受惠。預計下一波可望將公寓大廈管理員納入勞基法規範保障,至少有六千人受惠。

勞委會日前針對法律服務業僱用律師及農民團體進行檢討,同意納入勞基法適用範疇,勞委會昨日說明,受僱律師自明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受益人數約七千五百人;農民團體部分,則因需配合修正現有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將自後年元月起適用勞基法,受益人數約二萬六千人。

勞委會條件處專委黃維琛並表示,勞委會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勞基法的各行業工作者,下一波檢討對象主要針對管理委員會自行僱用的公寓大廈管理員。

目前各大樓聘用保全公司的保全員,早已適用勞基法,但管委會自聘的管理員尚未納入,因此將研議一併納入。亦即工時兩週四十八小時、月薪至少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者,也須有勞退、職災保險等福利,一旦納入規範,估計約有六千人可受益。

此外,包括住院醫師、私立學校非編制內職員等,是否可獲勞基法保障,未來亦會討論。



 

蘋果:檢評會做了好示範(林孟皇)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 晚上8:13 0 意見

檢評會做了好示範(林孟皇)

2013年10月10日

針對黃總長等人被檢舉濫權監聽國會、關說等事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受理聲請後決定:最高檢洪書記官長身兼黃總長親近幕僚,須全程迴避;委員中二名檢察官代表、具司改會成員的代表共四人不得加入審查小組,但可參與討論與決議。相較於法務部自己可能也是該被究責的對象,卻自己成立調查小組,被譏為「東廠查西廠」的作法,檢評會可算是為程序正義作了最佳示範。

什麼叫程序正義?就是當我們要釐清事實真相,並對違反規範的人究責時,為了蒐集資訊、作出決定時所必須踐行的正當程序,因為我們是人不是神,難免有七情六慾,惟有程序的公正,才能確保我們盡可能作出正確的決定。因此,我們必須檢驗所蒐集的資訊是否完整?是否可靠?有沒有通知相關的人?利害關係人可否有效陳述?程序的進行是否可以預測?至於在檢驗作決定的方式方面,則必須注意:是不是公正不偏袒?過程是不是公開?能不能發現並修正錯誤?

主動迴避以求公正

雖然我國相關的訴訟法都有迴避的規定,但過去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很少有聲請迴避成功的事例,因為法界總是基於:承辦人如果被聲請迴避獲准,他留下的案件由誰來處理?也就是說,法官、檢察官是基於勞役問題的考量,嚴格限縮迴避制度的適用。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其實長官部屬、同僚關係根本不構成迴避事由,但以華人社會重人情,審判者遇到類似個案時迴避,是比較適宜的。傳統中國法雖然比較不重視程序正義,至少注意到這個問題,自從唐朝建立「換推」(即迴避)制度以來,歷代法典都要求承審官員在遇到當事人中有親屬、配偶、仇嫌、師生、長官部屬關係時,應該迴避案件的審理。

本案中,司改會是個案評鑑的聲請人,該會成員迴避確實較妥。至於洪書記官長及另二位檢察官雖與被評鑑人並無法定迴避事由,但以檢察體系封閉、論資排輩的文化,這三位委員的迴避,毋寧較能避免偏袒、不公正的質疑。希望藉由這樣的示範,能讓台灣社會更體認到程序正義的真諦。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聯合:玩借殼上市 口袋至少要有2億元 / 借殼潛規則 一張乾淨的資產負債表 / 列注意股、處置股 擋得住有心人運作?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 上午8:41 0 意見

玩借殼上市 口袋至少要有2億元

【聯合晚報╱記者林超熙/台北報導】
2013.10.05 02:56 am

「借殼上市」在股票市場已風行多年,但想要取得一家上市櫃公司的經營殼,至少要有2億元以上資金,才能取得借殼門票,接下來還得再花1億元或更多資金,買下賣殼者的股權,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才能正式「借殼上市」入主成新的經營者。

國內「借殼上市」管道相當暢通,因為有很多組人馬在經營這一塊市場的仲介,而這些團隊專門鎖定一些經營不善、且股價已跌到僅剩2、3元的水餃價位的上市櫃公司,在與大股東取得相當默契後,再回過頭來找想借殼上市的企業主,在雙方談妥價位後,賣殼的經營者把手上的股權,透過交易市場轉給想借殼上市的買殼者,完成轉讓股權後,再訂定一個股東臨時會,進行董監事的全面改選,經合法的程序把經營權正式轉給新營運團隊。

但是,想要進到借殼市場者,會因這個殼是屬於上市股還是上櫃股,其間的行情會有所不同,上市借殼的門票比較貴,至少從2.5億元起跳,上櫃借殼的門票則在2億元左右,但這還不包括後續的股權轉讓費用;一般而言,要拿下一家上市公司的經營殼,至少得花個3、4億元,上櫃的殼則約在2.5~3億元間。

老市場人士指出,「借殼上市」的交易買賣仲介,不再是國內企業主的專利,這幾年隨著大陸企業的壯大後,不少陸資企業也透過台股的「借殼上市」管道,買下台灣上市櫃公司的殼,搖身一變成為百分百的台灣上市櫃公司成員。

市場上的「借殼上市」,多半是有實力的企業主,因上市櫃的申請程序冗長,於是透過「借殼上市」管道,快速取得一家已上市、櫃的殼後,再把自己公司的業績灌到借殼的公司中,讓這家公司得以「還魂」、「起死回生」。

這幾年來,股市已有很多「借殼上市」案例;平心而論,有的想借殼上市的企業主,是真的想透過資本市場的集資管道優勢,好好把公司經營的更起色;但是,也有不肖企業主,是專門想炒作股價,甚至想掏空公司財務的黑心企業主。

【2013/10/0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借殼潛規則 一張乾淨的資產負債表

【聯合晚報╱記者嚴雅芳/特稿】
2013.10.05 02:56 am

「借殼上市」為有心想掛牌而不願經過主管機關審核關卡,或是大股東有意規避證所稅的企業,提供一條「快速道路」,但往往也容易成為有心人士炒作股價的利器,因為借殼背後最大的題材就是轉機,包括新金主、新經營團隊、新的營業項目,再加上被借的「殼」往往已是雞蛋、水餃股,提供股價巨大的想像空間,這些因素皆讓投機性買盤「見獵心喜」,也因此,通常只要借殼消息一在市場傳出,新的經營團隊還未正式接手,甚至資金還未全數到位,股價往往已狠狠的飆上一波。

借殼上市的潛規則在投資市場行之有年。通常,一家已無意經營下去的公司會對券商或是會計師底下的財顧部門釋出訊息,之後這些財顧會去接觸一些有意掛牌的公司,作媒合的生意。因此,通常是上市櫃公司主動求售,財顧手上會有口袋名單供這些有意借殼掛牌的公司作選擇和進行報價,這些公司會考慮「殼」便不便宜、乾不乾淨,通常一張乾淨的資產負債表,加上淨值,再溢價個幾成,就會是最後拍板定案的價格。近年來,因證所稅因素,殼的身價也跟著水漲船高。

借殼股因市場提前散播出去的消息,往往股價會先挾轉機題材大漲一波。像是愛山林 (2540)今年入主金尚昌,今年年初股價還是5元的水餃股,但在股東會召開、新團隊正式進駐前,股價從4月份就開始起漲,股東會前夕,股價已來到39.8元,短線漲幅近700%。不過,借殼股在進行財務工程的過程往往也容易為有心人士操作,像是過去本業為電蚊香的興達在高雄巴巴集團入主後,如今已更名為欣巴巴 (9906),2011年股價僅僅1元,今年6月中旬已飆到145.5元,但如今股價又跌回40元上下,堪稱暴漲暴跌的投機股代表。

再者,借殼股有時因前一手公司打呆、減資,造成股本甚至不到1億元,而新團隊進駐後又鎖定籌碼,使得股票面對流通性不足,1張成交量就每天動輒上演漲停、跌停戲碼。

借殼股究竟是票房靈藥還是毒藥,其實無法一概而論。投資人錢進借殼股要考量新經營者入主的心態十分重要,其背景以及是否具備集團資源,拿出了多少銀彈挹注,另外,財報是否呈現出來實績,都是需要檢視的要件。

【2013/10/0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列注意股、處置股 擋得住有心人運作?

【聯合晚報╱記者鍾張涵、黃淑惠/特稿】
2013.10.05 02:56 am

基因公司爆發炒股案,整頓借殼上市股成主管機關當前要務!證交所、櫃買中心對於經營權有重大異動的公司包括財務、業務及成交量都會特別注意,考量到一般投資人的權益,兩大交易所內部都在積極研擬借殼上市如何強化管理及暫停交易、下市、櫃機制。事實上,今年6月就有不少借殼上市股股價一路狂飆,儘管證交所陸續將之列為「注意股」或「處置股」,卻仍未達到降溫效果。基因公司遭列警示21次股價卻兀自狂漲,就是一大標的。主管機關未來若要把關借殼上市,建議可從制度政策面、公司基本面及教育面三管齊下。

借殼上市也是進入資本市場的一種方式,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同時表示,因為採借殼上市的方式,通常都是買進財務體質、業務能力比較差的公司來入主,入主後,大部分的公司業務內容都會改變,不少借殼上市公司股價異常飆漲現象,所以過去針對「借殼上市」的公司就會特別加強管理,包括業務面、財務面及交易面三大方向做管理,目前還在研擬更有效的控管方式,防止有心人利用借殼來炒股。

其實今年櫃買中心就已經針對借殼上櫃的公司,祭出殺手,凌越(6236)因經營團隊更動,業務內容也全面變更,再加上公司辦理私募引進新經營團隊,由於業務內容不明確,櫃買中心根據營業細則規範,該公司自7月9日開始已暫停交易,雖然日前該公司經營團隊已抵定,也有新的業務方向,並且提出恢復交易的申請,櫃買中心正在審查才會宣布是否重新恢復交易。

主管機關擬增訂退場機制,並對借殼上市股增訂一年觀察期,檢視其獲利能力、公司治理等標準,強化基本面控管可謂立意良好,若再參考國外經驗,研擬出「次板市場」,以供投資大眾檢驗一段時間,該公司才能申請主板交易,亦是可參考方向。

證交所日前則指出,英、美、香港等地對借殼上市公司的管理法規中,其中一條就是國外公司借殼上市後,須在次板市場先交易一段時間,待財務、公司治理等條件均達標準,才可重新主板交易。只是,目前國內上市股票並沒有次板市場,證交所日前即言,不排除研究、並推出此制度。

另外,主管機關增訂下市機制、祭出基本面審議原則,以完善制度,另一方面,加強投資大眾對借殼上市公司的認知與教育,亦是防微杜漸一大方法,建議定期要求相關公司披露財務資訊及營運現況、強化與投資人交流,才能掃除大眾疑慮。

【2013/10/0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自由:林鈺雄/ 監聽法治化作為政爭成果

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 晚上9:59 0 意見

林鈺雄/ 監聽法治化作為政爭成果

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法制史上重要的人權成就與法律文件,不乏政治鬥爭的產物。例如,即將屆滿八百年的一二一五年大憲章(Magna Carta),便是英國封建貴族「文鬥」約翰國王的成果,從此開啟以法律約束王權的新紀元。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也是起源於英國議會和查理一世國王的鬥法。而英國之所以名列當代法治的先驅,便在於慘烈政爭除了血流成河之外,還留下人權建樹與法治典範。

其實,更多歷史事件顯示,若非政爭裂解了分贓不均的統治集團,人民權利往往沒有「趁機伸張」的機會。此次遍地烽火的九月政爭,我國憲政體制、司法系統及人權保障的缺失,一覽無遺:權重責輕的總統、遁入私法的政黨、淪為走卒的特偵、行政官化的檢察、凸槌連連的司法和漏洞百出的監聽,罄竹難書。但是,九月政爭也可以是法治轉型的契機嗎?

強制處分 專庭審查

就以監聽風暴為例。首先,從○九七二總機的法院核票作業,不難觀察事前法官保留空洞化的現象,令人警惕。事件爆發後院方急於推諉卸責,但這無濟於事;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雙管齊下,建立法院事後審查監聽合法性之制度,以彌補事前法官保留的先天缺陷。此外,強制處分令狀核發的專業不足,既非單一個案也不是只有監聽才有的問題。為了兼顧審查的時效性和專業性,宜仿效奧地利二○○八年及瑞士二○一一年新刑事訴訟法之法例,設置強制處分審查專庭。令狀法官並應迴避本案的審判,以確保其中立性。簡言之,既然爭議監聽都是法院事前核發,改革方向也必須同時指向法院制度。

其次,為了避免「一案到飽」或「聲東擊西」等逸脫核票範圍的執行流弊,另案監聽應予限制。據此,執行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犯罪資料,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重罪列舉原則或關連性犯罪之外,不得作為證據。

事後監督機制 缺一不可

再者,監聽的事後通知義務,應予強化。通保法雖規定監聽結束後應通知受監聽人,但法定例外寬鬆(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實務運用浮濫。如二○一二年,一般監聽通知比例僅有八成,國安監聽通知比例更不到五成。由於通知是受監聽人發動事後法院審查的前提,通知義務影響人民的後續權利救濟,故不通知之例外要件應予限縮。

此外,調取通聯紀錄應有明文授權基礎。此次關說案涉及王院長與曾、陳兩位檢察高人的通聯紀錄,而洩密案也扯到馬總統和黃總長的通聯狀況,通聯紀錄的線索功能及證據價值何在,一目了然。通聯紀錄雖非關通話內容,但門號、時間、位置等通訊狀態的資訊,依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亦屬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遺憾的是,現行通保法仍未將通聯調取納入法律保留的約束,實務上連警察都可以自行調取,而民間徵信或不法份子走後門的管控弊端,也由來已久。

最後是國會委員會的通案監督。例如,法院依通保法本有派員監督監聽執行情形的職責,而台灣每年雖核准掛線達十萬支,但全國法院六年來總計只督察了二○八件,其中,核票大宗的台北地院,六年來竟然才督察了八件!這個既輕率散漫又駭人聽聞的事實,及至法院主管日前於立法院備詢時,才意外曝光。但是,完備監督不能單靠立委即興的擠牙膏術,相較之下,先進國家國會設有專責、中立的委員會,對監聽實務進行通案性(非個案)的專業監督;司法主管機關必須每年度把監聽案由、時間、人數、結果、與犯罪關連性、通知及督察情形等詳細數據和報告,送交委員會進行審查與檢討。

何不學取英國經驗,讓政爭導向保障人權的法治出路吧!



 

PNN Youtube頻道 - 20131003 通監疑雲 從王金平案看國家通訊監控與原則台權會劉靜怡

@ 晚上8:58 0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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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謊稱解除分期 詐團2周狠削170萬

@ 晚上8:52 0 意見

謊稱解除分期 詐團2周狠削170萬

【聯合報╱記者李奕昕/台北報導】
2013.10.07 02:44 am

網路購物暗藏詐騙,詐欺集團常謊稱買家誤選分期付款,以解除為由指示操作ATM匯款;近期出現更扯說詞,指銀行跟遊戲點數公司合作,誘騙買家購買點數「回沖帳戶」。警方統計僅短短兩周,就被詐團海撈一百七十二萬餘元。

宜蘭林姓女子今年八月網購服飾,選擇貨到付款,上月十一日卻接到自稱拍賣店家的詐騙電話,指林女當初簽收衣服時,不慎簽到十二期付款,要她購買八萬元遊戲點數,並提供序號及密碼,即可把分期損失金額「回沖」。

隔天自稱郵政人員來電,要求提空帳戶才能解除分期設定。她信以為真,操作ATM匯款廿萬元至指定帳戶;豈料事後又接到來電,以未收到款項要求再匯款,她越想越奇怪,撥打一六五反詐騙專線才知受騙。

新北市賴姓女子遭類似手法詐騙,假冒的銀行人員來電,要求她操作ATM「解除分期」,結果竟是匯款六萬元給詐騙集團;又騙稱只要購買點數,再提供序號及密碼,就能歸還金額。賴女焦急購買十五萬五千元點數,但始終沒拿回款項,驚覺上當。

刑事局統計,有詐騙集團鎖定某服飾購物網站行騙,以解除分期付款要求操作ATM,還瞎掰銀行跟遊戲公司合作,讓被害人購買點數「回沖帳戶」,款項均落入詐團口袋。上月僅短短兩周,就有四十五人受害報案,總計損失一百七十二萬餘元。

警方說,解除分期付款或購買遊戲點數,已攀升為詐騙手法榜首,近期更出現兩者「混和型」手法;其實ATM絕無解除分期設定功能,遊戲點數更不能「回沖」,提醒民眾提高警覺,呼籲網購業者加強宣導反詐騙,並改善防駭措施,保障客戶個資。

【2013/10/07 聯合報】@ http://udn.com/



 

中時:吸金6法 年詐333億

@ 晚上8:48 0 意見

吸金6法 年詐333億

2013-10-06 01:19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非法吸金野火,春風吹又生!調查局統計,去年全台查獲的非法吸金金額高達333億元,犯罪黑數更是難計其數;「高獲利、低風險」是吸金集團不變的陷阱,近年犯罪集團雖改以時尚、名人等題材包裝,但終究換湯不換藥,因此羅列6大吸金大法提醒民眾,以免淪為不法集團俎上肉。

 調查局分析,常見的非法吸金犯罪共有6大手法,包括「高額利潤保證獲利」、「以時尚投資題材為號召」、「利用高級場所及名人背書」、「繁複的晉升與獎金制度」、「以改良式民間互助會規避吸金之名」、「利用多層次傳銷掩護非法」

 經濟犯罪防制處科長林中輝表示,目前全台最大的吸金集團,非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莫屬,該集團招待民眾至廣西寧南旅遊,藉機洗腦、鼓吹投資由胡錦濤特許的公共建設,不法勢力有如癌細胞蔓延全台,即是運用了「高獲利」、「時尚題材」、「繁複晉升制度」、「名人背書」等手法。

 去年,各調查單位先後查獲以投資義大利精品、按摩椅、露營車、美容用豬皮面膜、複製名畫等「時尚」標的為號召的案件;台北市長郝龍斌、賴憲政等「名人」更慘遭吸金集團利用,吸金集團還選在高級飯店舉辦說明會,無非為了強化投資者的信賴度。

 經防處研究指出,非法吸金集團的投資標的趨於多元,從傳統的分紅、入股發展為投資海外股票、債券,甚至替代能源、碳權交易、生技產業、綠能產業、網路虛擬空間等標的一一出現,搭配精美文宣催眠投資民眾,而且因標的多在國外難以查證,讓不少民眾信以為真。

 林中輝說,吸金集團不曾因政府強力取締而收斂,主因是掌握人性貪婪弱點,他提醒,「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只要標榜「保證獲利」或利潤遠高一般行情的投資計畫,幾乎就是非法吸金。



 

自由:服貿一面倒 鄭秀玲:中國是大贏家

@ 凌晨4:03 0 意見

服貿一面倒 鄭秀玲:中國是大贏家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馬政府宣稱與中國談判服貿協議,是「利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不過台大經濟系主任鄭秀玲昨指出,雙方談判結果嚴重不對等,中國配合其國家發展需要及對台政治戰略,談判充滿規劃及目的性,想要的都要到,不想要的就設下重重限制,對我方非常不利;中國才是服貿協議的大贏家。

關注服貿協議的鄭秀玲指出,中國對台灣產業根本是選擇性開放,需要台灣人才、技術的產業,例如醫院,就開放台灣獨資進入;不需要或台灣較有競爭力的產業,就限制重重,不是限制投資型式,就是限縮投資地點。

鄭秀玲說,中資來台並非單純商業考量,還夾雜政治戰略,洗衣業、美容美髮業等弱勢民生產業,中國不對我開放,卻要求我方對中國開放;攸關民主自由和個人隱私的產業,例如電信服務、廣告,以及有國家安全疑慮的產業,如快遞運送、海陸空交通運輸、地質探勘等,情形也如出一轍;而在雙方都開放的項目上,中國則以開放模式的差異,對我蠶食鯨吞。

她舉例,台灣對中國各項產業的「跨境服務」大都沒有限制,中國卻大都不開放,不管是電子商務、批發業,台灣業者都不能跨境將商品賣到中國,一定得到中國設點才可以做生意;反之,中國業者不一定到台灣開業,就可以把商品賣給台灣消費者,「無法增加台灣的就業機會」。

鄭秀玲分析,中國禁止台灣跨境的項目,就是將台灣業者都吸走,讓業者被迫西進至中國設立據點,台灣服務業將步上製造業後塵,被連根拔起,資金、人才加速外流,再次形成磁吸效應。

台灣服務業將被連根拔起

至於中國較不需要,或台灣較具競爭力的產業,她舉例,中國限制台灣銀行業只能開設「村鎮銀行」,就是害怕台灣競爭,而限制台灣只能在福建省開業,更是配合海西經濟發展計畫。

鄭秀玲說,中國與台灣簽署服務貿易協議,想要的國家利益都得到,是真正的大贏家,當然急著通過協議;我方身為輸家,建議政府一定要中止協議,重新談判,不能接受這麼差的條件。



 

自由:監聽票核發浮濫 法界批法院太荒唐

@ 凌晨12:20 0 意見

監聽票核發浮濫 法界批法院太荒唐

〔記者錢利忠、張文川、項程鎮/台北報導〕各級法院九十六年至今共核准監聽近五十萬支電話,但法官到監聽機房查核有無違法擴線或擴線監聽的次數,卻僅有二百零八次,法界人士質疑司法院及所屬法院核發監聽票浮濫、審核草率,並痛批「太荒唐!」「令人汗顏!」

台灣透明組織常務理事陳俊明教授指出,司法院及所屬法院嘴巴說會檢討,事後又解釋「電腦查核為主」、「人工查核為輔」,卻不告訴民眾未來是否會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也沒談論如何究責,「不覺得汗顏嗎?」

陳俊明質疑法官缺乏人權意識,他認為,總統府雖屢次發言指遵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監聽案曝光後,證明總統府無法落實人權保障意識,法律雖有規定,司法機關或法官卻視為「工作上被要求這樣做」,「難道不知道,少一次監督,人權就少一層保障嗎?」

台大法學院教授李茂生說,檢警調六年多監聽約五十萬件,法官卻只查核監督二百零八次,「太荒唐!」法律雖有規定,法官卻不去做,可能是法治教育不夠、人數不足、審理沒效率,才敷衍了事。

李茂生表示,監聽執行機關也要檢討,據他所知,某些執行單位知道法官要來查核,隨意敷衍、扮家家酒給法官看,不會讓法官看到真實監聽作業,縱然法官有心、有時間監督,執行單位心態不變,再怎樣監督也沒用。

台北律師公會日前也發出新聞稿,指通保法的「保障人民通訊自由」立法目的,已被架空,通訊監察已成為偵查單位碰運氣辦案的工具,「人民隨時籠罩在政府濫權監聽的陰影下,不知何時會因為在電話中的幾句話,就必須受到偵辦」。

追究違法聲請者和核發者責任

台北律師公會認為,我國監聽浮濫早已眾所周知,此次監聽國會事件只是冰山一角,除了要怪偵查單位濫行發動監聽,也要怪負責審核的法院一再姑息,未盡把關之責,政府有必要徹底檢討監聽法令和實務運作,嚴格禁止檢方濫權聲請監聽,並促使法院嚴格審核把關,追究違法聲請者和核發者的法律責任。



 

聯合:門號換現金? 小心淪詐騙幫凶

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 晚上11:39 0 意見

門號換現金? 小心淪詐騙幫凶

【聯合報╱記者游仁汶/基隆報導】
2013.10.06 03:52 am

邱姓詐欺通緝犯涉嫌在報紙上刊登「辦門號換現金」的小廣告,吸引缺錢民眾申辦手機及門號。邱男同時要求對方「順便辦預付卡」,可以轉賣給外勞使用,被害人同意申辦後,他卻將門號賣給詐騙集團獲利。警方前天通知他到案,訊後解送歸案並依詐欺罪嫌函送法辦。

警方指出,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偵辦詐欺案件時,發現詐騙集團詐騙用的人頭手機門號,多是民眾看了報紙上的「辦門號換現金」廣告,透過邱姓男子(53歲,有詐欺等前科)代辦手機、門號後,再轉賣新手機給邱男,糊里糊塗淪為詐欺幫凶。

員警調查發現,邱男從5月起,在報紙刊登「辦門號換現金」的小廣告,吸引缺錢的民眾撥電話聯絡他。邱男帶對方到通訊行辦新手機、門號,再以3千元至5千元價格向對方買回手機。

邱男不僅會告訴對方「反正你急缺錢,新門號不打也沒差」,還要求對方「順便辦預付卡」,表示可以3百元轉賣,「是給外勞用的,很安全」。邱男隨後再以每組門號1千元的代價,賣給詐騙集團行騙用。

警方發現,近半年來邱男已藉此獲利10多萬元,前天通知他到案說明。

【2013/10/06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重陽節近 小心4種詐騙手法

@ 晚上11:30 0 意見

重陽節近 小心4種詐騙手法

【聯合報╱記者施鴻基/台東報導】
2013.10.06 03:52 am

重陽節接近,老人詐騙案也開始發生,上周關山警分局瑞源派出所才制止1件老人詐騙案,電光派出所也在轄區全力宣導,以免高齡民眾上當受害。

關山警分局表示,過去對老人的詐騙案件大多是賣藥、賣電器,把原價不高的產品,賣出10倍甚至百倍的價錢,等到老人家屬發現,已經來不及。

台東鄉下的高齡人口多,較有社會經驗的青壯人口大多外流,成為歹徒眼中的肥羊,特別在年節前後或發放津貼時,最容易發生,因為這時候老人家手上確定有錢可騙。

電光派出所長徐金祥指出,鄉下老人最容易碰上的詐騙手法約有4種,一種是最古老的金光黨詐騙,利用貪念行騙;或是博取同情,例如碰上車禍或重大事故,急需用錢;以宗教信仰行騙,如恐嚇印堂發黑有災厄,然後再詐騙金錢化解。

上周鹿野鄉瑞源就有1名老婦人,被歹徒以另一種方式行騙,歹徒先打電話指責他買東西沒付錢,聲稱要提出告訴,讓她被關,當事人雖不斷否認購物,但歹徒強調「資料是你就只找你」,她擔心出事只好到提款機前匯款,幸好被巡邏員警發現制止。

【2013/10/06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辦卡還得授權銀行查稅?你可以拒絕! 辦卡交稅單?銀行:是業務說明不清致誤解 金管會:銀行要嚴守查核保密程序

@ 晚上11:29 0 意見

辦卡還得授權銀行查稅?你可以拒絕!

【聯合晚報╱記者張為竣/台北報導】
2013.10.05 02:56 pm

消費者注意,授權書並非申請信用卡的必備文件。
報系資料照

申請信用卡竟然需要授權銀行調閱繳稅紀錄?陳小姐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承辦業務員拿出授權書給她簽名,要求授權銀行至國稅局調閱個人財產所得。陳小姐事後感到不妥要求作廢,承辦業務員也照辦,信用卡還是申請下來了,顯示授權書並非申請信用卡的必備文件。

目前民眾申請信用卡,填寫申請書之外,僅需提供銀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及年度扣繳憑單,或近3個月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記者向銀行客服詢問,客服人員表示,申請信用卡僅需提供身分證影本與薪資證明,但未提及查稅授權書。其他銀行的客服人員也是口徑一致,全都說只需要提供身分證影本與薪資證明。

中國信託指出,只有在提出的財力證明不足申請卡別的門檻,或聯徵中心還款紀錄不佳、申請人有負債狀況,會以補件的方式,請申請人提出其餘財力證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有民眾反映,在大賣場向攤位業務申請信用卡,在未告知內容的情況下,拿出委任書要求簽名,內容就是委託銀行人員到國稅局查詢所得資料,信用卡推銷人員行為已嚴重侵犯到個人隱私,請無意授權民眾不要填寫。

信用卡業務員在推銷信用卡時,為了讓卡片審核通過獲得業績,初步詢問申請民眾的收入後,會推薦門檻適合的卡片。當申請門檻較高的卡片,業務對於這類大單,通常建議民眾提供其他財力證明,要求授權查帳,增加核卡的成功機率。

陳小姐遭遇的正是這種情況,雖然承辦業務員在授權書印上「限用於信用卡業務」印章,但申請信用卡卻被要求如此身家調查,拒絕後又不影響申請資格,若非警覺性高,陳小姐的財產資料等隱密個資,早已在銀行資料庫、甚至聯徵中心建檔了。

【2013/10/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辦卡交稅單?銀行:是業務說明不清致誤解

【聯合晚報╱記者張為竣/台北報導】
2013.10.05 02:56 pm

銀行表示,要求信用卡申請人提出的財力證明包括扣繳憑單、薪資單、薪資入帳存摺、房屋稅單等影本,包括授權國稅局代查近一年稅務資料,填寫授權委任書時,業務人員應詳細說明查調範圍,並複印一份讓民眾留存。對於陳小姐遭遇的情況,銀行指出,會要求業務人員加強說明時的用詞精準。

多數民眾申請信用卡,是提供薪資入帳存摺為財力證明,銀行表示,若申請民眾有意以稅務資料做為財力證明,業務人員徵得客戶同意後,確實會提供代辦服務。民眾反映業務員要求簽署授權委任時,說明不清,誤以為是申辦信用卡的必備文件,銀行應加強教育訓練,提高業務解說時的用詞精準度,讓民眾充分了解授權範圍與使用方式。

至於個人隱私方面,銀行說,授權查詢稅務資料與民眾提供的薪資單、入帳存摺同樣屬於財力證明,受到相同的保密規範,委任書應註明「調查結果僅供申辦信用卡業務使用,不得作為他用」字樣,以保障客戶權益。

【2013/10/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金管會:銀行要嚴守查核保密程序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2013.10.05 02:56 pm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在雙方同意下,銀行取得授權,向國稅局調閱客戶財產資料並無不妥,但先決條件是,銀行必須先充分說明委任內容,調閱資料時要嚴守查核保密程序。

桂先農說,近期確實因為某量販店聯名卡,由別家銀行標得發行權,舊卡轉新卡時,因為更換銀行,必須重新取得客戶資料,持卡人在賣場申請轉卡,因為手邊沒有薪資資料,就被要求簽下授權書,方便銀行向國稅局調閱財產資料。國稅局因為這種案件,每個月銀行申請調閱件數,暴增10萬件以上,造成作業困擾。

桂先農表示,銀行向客戶徵提委任書,必須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事後查核控管機制。當銀行在向客戶提出委任書時,必須充分說明委任範圍,銀行受理的資料,必須建立嚴謹查核保密程序。

【2013/10/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自由:林永頌/彈劾黃世銘、廢除特偵組

@ 清晨7:18 0 意見

林永頌/彈劾黃世銘、廢除特偵組

林永頌/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律師

法官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檢察官應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維護憲法及法律保障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謹慎執行檢察職務。檢察總長乃檢察官最高首長,更應身先士卒。

黃世銘違法濫權應予彈劾

立委如涉嫌關說本應由國會自律,部長、檢察長如涉關說則由行政院或法務部行政監督調查。黃世銘所帶領之特偵組,只負責刑事偵查,並無行政監督的權力,竟然自行調查,還狡辯一開始分不清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而介入調查?

如屬刑事偵查,檢察總長是最高首長,總統並非其長官;如屬行政調查,檢察總長及特偵組並無權限,總統也非行政監督的單位。黃世銘兩度夜奔總統府報告總統,所憑為何?

再者,九月五日特偵組認為無刑事不法簽結,行政調查非其職責,黃世銘九月六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其「行政調查」結果,更顯荒謬。何況,其證據不齊全,也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竟儼然法院宣判?介入行政調查,更是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特偵組九月五日簽結的是刑事案件,於九月五日之前仍然偵查中,黃世銘在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向總統報告,豈非違反偵查不公開?也涉嫌洩密罪。

特偵組監聽柯建銘,其聲請監聽票的案件,是否跟柯建銘有關,值得懷疑。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被關說,仍有待調查,如有,也僅是行政責任,黃世銘於立法院主張林秀濤檢察官涉嫌刑法第一二五條明知有罪之人而故意不上訴,法院實務上很難成立,縱使成立,也僅一年以上之罪,並不符合三年以上重罪可以監聽的要件。近日又發現特偵組沒有犯罪的證據,竟然對立法院總機掛線,全面監聽立委更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產生憲政危機。

檢察總長黃世銘近日言行,奉承當權,配合政爭,破壞憲政體制,甚至違法監聽,侵害人民通訊自由,一再撒謊,違反誠信,嚴重扭曲檢察體系的角色與原則,其不適任檢察總長,灼然自明。黃世銘應自行下台,如厚顏眷戀,監察院應迅速彈劾黃世銘。

特偵組違反95年立法目的

九十五年立法院修改法院組織法,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由檢察總長挑選六至十五名優秀的檢察官組成,專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之貪瀆案件,或其他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等重大案件(第六十三之一條)。其立法理由乃是偵辦總統等高官之貪瀆案件,必須由公正超然、不畏權勢、富有經驗的優秀檢察團隊才能勝任,特偵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挑選,並隸屬於最高檢察署,而檢察總長又有四年之任期保障(第六十六條),可能是最佳設計。

然而此次特偵組偵辦柯建銘關說案,既非公正超然,不畏權勢,反而是配合當權,成為總統剷除異己的工具,不分刑事偵查或行政監督,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嫌洩密罪,違法監聽立委及檢察官,甚至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嚴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偵組不僅沒有成為一般檢察官的典範,反而是檢察官最壞的示範。

如此特偵組豈可能勝任九十五年立法當時期待偵辦總統等高官貪瀆的案件?總統如果提名奉承阿諛的檢察總長,檢察總長所挑選的特偵組檢察官也難免趨炎附勢,以致當權總統等高官犯法時,特偵組不敢偵辦,但面對與總統不同政黨或派系的高官,不論證據是否充分,磨刀霍霍。當時立法者可能沒想到特偵組的設計,不僅沒有達到偵辦高官貪瀆的目的,反而介入政爭,也可能製造冤屈,顛倒是非,如此特偵組豈能不廢?



 

蘋果:黃世銘洩監聽文 馬總統恐成共犯

@ 清晨6:10 0 意見

黃世銘洩監聽文 馬總統恐成共犯

2013年10月05日

黃世銘向總統密報監聽內容涉洩密,前晚以被告身分應訊。資料照片

檢察總長黃世銘於案件簽結前就向馬總統、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馬並召集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密商,法界多數認為黃已觸犯洩密罪,甚至連馬都可能淪為共犯。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從簽結時間點來看,黃世銘違法事證明確,將監聽譯文轉交馬、江等人,也難逃罪責。

馬不可能不知規定

林峯正解釋,全案9月5日才簽結,黃世銘卻於簽結前兩度向馬報告,洩露偵查機密,當然成罪,就算黃世銘堅稱,報告時已認定全案沒涉及刑事不法,但林強調:「結案時間點,不能隨心中主觀意見而定。」

事後馬英九雖築防火牆,指黃世銘告知全案已轉為行政不法,可向總統報告,但林峯正認為:「馬身為法律人,還曾任法務部長,不可能不知案件簽結前都屬偵查機密,因此馬恐因轉告江、羅而成為共犯,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定,監聽資料除法律特殊規定,不得提供他人,黃卻將監聽譯文洩露馬、江,明顯違法。」

黃須負擔損害賠償

不過也有少數人認為黃世銘有機會脫罪;南部一名法官表示,總長在案件偵結前,確實不該向總統報告偵查內容,但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判決要旨,洩密罪的「秘密」,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利害影響者而言,若立法院長關說部分未涉刑事不法,監聽譯文也只涉關說司法個案,若按嚴格標準,仍有機會被解釋為非與國家政務事務有利害影響,如此,黃就不涉洩密罪。

但若北檢或法院認定監聽譯文是秘密,黃將譯文轉交、洩露給馬,除涉洩密,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並須負擔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綜合報導



 

聯合:收養陸妻的大陸兒子 釋憲贏了(釋字第 712 號)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 晚上8:46 0 意見

收養陸妻的大陸兒子 釋憲贏了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王冠仁/台北報導】
2013.10.05 04:49 am

限制收養陸子女條例 違憲失效 / 陳君碩

劉茜(右)和丈夫汪少祥(左),開心地拿著大法官釋憲的資料受訪。
記者王冠仁/攝影

老榮民汪少祥欲收養大陸妻劉茜在大陸的兒子,被法院依「台灣人民有子女者,不能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規定駁回;大法官會議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項規定違憲,昨天做出解釋後立即失效。

這項解釋意即有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也可以收養大陸配偶在大陸的子女,汪少祥可依此解釋向法院聲請再審。

四十五歲的劉茜昨天得知釋憲的結果,開心地說:「真是遲來的正義。」她說兒子以依親名義來台四年多,再過兩個月就可以拿到身分證,她不會聲請再審,但能替與她有相同情形的陸配爭取權利,她很高興。

二○○七年,汪少祥(八十二歲)向法院聲請欲收養大陸妻劉茜在大陸貴陽市與前夫生的兒子。法院審理發現,汪少祥與前妻生育三個女兒,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予認可」的規定駁回。

劉茜為接兒子來台團聚四處奔走、打官司,寫信向陸委會陳情,還在捷運站發了一年傳單,徵求「人頭」幫忙收養她的孩子。

劉茜的故事感動當時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二○○九年五月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得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同年底,劉茜將兒子接到台灣同住。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是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藉收養管道大舉移入台灣,有正當理由,但卻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家庭制度不符。

憲法廿二條規定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下,人民基本權利應受保障,大法官會議認定「不能收養」的規定牴觸憲法,在台有子女者不能收養的限制也不符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即日起失效。

【2013/10/05 聯合報】@ http://udn.com/



 

立報:12年國教總綱 擬納新住民語言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 下午6:59 0 意見

12年國教總綱 擬納新住民語言

2013-10-02 22:15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有鑑於國內新住民子女人數逐漸增多,教育部長蔣偉寧2日於立院表示,教育部正研擬把新住民語言納入12年國教總綱,將提出具體計畫送交課綱委員會審議,草案將於年底審議會後出爐,明年7月公布。

(上圖)立委林佳龍表示,目前台灣新住民二代的就學人口已達16萬,未來希望教育部能夠在小學的母語教學課綱中加入新住民母語的課程。(圖文/楊子磊)

教育部2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中,就施政成果與未來重要政策進行報告。立委林佳龍指出,101學年度新住民子女總數達23萬人,其中國小逾16萬人,佔全台國小生人數11%。目前國小卻只有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等3種本土語言課程。他建議將新住民語言納入12年國教課綱。

蔣偉寧表示:「大方向我支持」,雖然目前時數很緊,要納入的課程種類很多,但會提出建議,由課綱委員會審議決定。至於實施方式,將再研討可否與本土語言並列。目前研擬中的12年國教總綱傾向將原本選修的本土語言課改為每週1堂必修課程,未來新住民語言是選修或必修將交由審議會決定。

前桃園大成國小校長、現任桃園課程督學黃辛材對這項政策大表贊成。他認為,其實只要編列預算讓學校以社團支付師資鐘點費、材料費,不見得一定要開設必修課程。大成國小101學年度新住民子女人數達450位,佔全體學生近19%,也是新住民火炬計畫學校。黃辛材舉例,上個學期開始,國泰世華銀行已投入85萬補助在大成國小開設兩個越語班,約40名國小生和1名新住民媽媽與1位越南籍碩士生擔任越語老師,他說,家長都非常滿意上課成果。

▲教育部長蔣偉寧2日上午出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施政成果與未來重要政策規劃,他強調人才的培育將是天然資源缺乏的島國站上世界舞台的唯一途徑。(圖文/楊子磊)

長年在體制內推動新住民教育的黃辛材表示,10年來,許多新住民家長向他反映,非常希望國小開設新住民的語言課程,讓孩子從小學習媽媽的語言。他指出,開設新住民語言課程是表現對新住民的尊敬,讓媽媽的地位受重視,孩子在家裡使用母語,其他家庭成員就不會說「不要說外勞的語言」等歧視用語。

此外,他認為,新住民語言不能只靠學校教,應該靠整個家庭一起支持,新住民二代子女若能多學一種語言,未來不管在越南或人口逾2億5千人的印尼都能有更多發展的機會。



 

蘋果:焦點評論:該請大法官來裁決了(廖元豪)

@ 下午6:46 0 意見

焦點評論:該請大法官來裁決了(廖元豪)

2013年10月04日


政治僵局導致立院空轉。圖為上月在野黨杯葛,江宜樺無法上台報告。

近來殺得難分難解的政治爭議,讓民眾眼花撩亂,是非難辨。不同立場的政治人物與支持者,各執一詞。立院空轉,行政院院長無法上台報告。一邊說王金平與柯建銘「妨礙司法公正」並動黨紀處分,另一邊卻說馬英九、黃世銘干預司法侵害、國會自主。

這樣的政治僵局,看來將各說各話下去,難有自動解套可能。爭議各方既然都指摘對方毀憲違法,何不聲請大法官解釋,由釋憲機關作權威性的裁決?

解嚴以來,多次的政治僵局與爭議,涉及各院或總統的爭執,都曾聲請大法官處理。諸如:立法院改選時,行政院是否該總辭(釋字387號解釋)?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院長(釋字419號解釋)?行政院得否片面決定停建核四(釋字520號解釋)?立法院得否全然拒絕審議監察委員之提名案(釋字632號解釋)?都是政治僵局與憲政爭議,透過大法官解釋找到出路的例子。

最近的爭議,也都與《憲法》解釋有關,在大家無法妥協情況,大法官釋憲或許是最好的一條路。舉例而言,立法院得否杯葛行政院依《憲法》所為之施政報告?能抵制到什麼程度?這與當年立法院無限期拒審監察委員人事案的情況,有相似之處。與連戰當年身兼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遂不許其上台報告,也差相彷彿。行政院或立委,均得就此爭議聲請解釋。

聲請釋憲解決爭議

引發這個政治爭議的原因,是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立法院院長疑似關說妨礙司法之事項。這樣的「報告」是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檢察總長與總統到底處於何種地位?與總統之五院調解權或總統之《憲法》角色是否相符?既然已經有了具體爭議,也涉及《憲法》原則,總統或許亦可聲請釋憲。以免「你違憲」「我不違憲」的無意義喊話繼續下去。

此外,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得否做成決議要求特偵組停止辦案?這是否構成干涉執法,侵害行政與司法權?大法官當年在釋字264號解釋,也曾把立法院「加發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的決議宣告違憲。而從NCC與公審會的相關解釋來看,大法官其實也很在意「立法侵犯行政權」。因此,這似乎也是行政院與部分立委得以聲請釋憲的爭點。

或許有人認為,大法官不見得會受理這些政治爭議。不過在以往案例中,大法官對於是否受理案件,有著很大的彈性。實務上對於政治爭議很大的聲請案,大法官舍我其誰,鮮少拒絕受理。

避免鬧到政府關門

雖然釋憲者也可能會考量政治後果,但至少那是唯一要「講理」的政治場域。為了解決爭議,避免鬧得比美國聯邦政府關門還要糟,有誠意解決問題的總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委員,還是應該慎重考慮,請大法官出來裁決。無論怎樣的裁判,只要能夠做成決定,都比無窮無盡拖下去要更好!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聯合:淹怕了… 宜蘭新農舍 需自備7坪淨化池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 下午6:53 0 意見

不讓水圳淪為農舍排水溝 宜蘭擬禁搭排 議會杯葛 - 上下游News&Market新聞市集

這樣會不會增加真農民的真農舍的設置門檻與成本?值得觀察。

淹怕了… 宜蘭新農舍 需自備7坪淨化池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陳皓嬿/宜蘭縣報導】
2013.10.01 02:35 am

農舍一棟棟蓋起來,水田蓄水功能盡失。宜蘭縣政府要訂地方法,要求新建農舍自備淨化池貯水。
記者吳淑君/攝影

宜蘭縣淹水淹怕了,率先訂地方法,規定日後興建農舍必須自備七坪大淨化池,幫忙「裝水」,減少淹水發生機會。縣長林聰賢說,不管農委會同不同意,只要十一月議會通過,就馬上施行。但舊農舍不溯及既往。

雪隧開通後,宜蘭縣農舍如雨後春筍般林立,原本有蓄水功能的農田蓋了農舍,一遇颱風豪雨就淹水。林聰賢說,既然農舍禁不了,就讓農舍多裝些水,為極端氣候預做準備。

據了解,宜蘭縣府兩年前就向農委會提出這個規畫,但一再被打回票。農委會認為淨化池應納在農地可興建農舍的十分之一土地內,但縣府認為,應排除在十分之一外,這樣才有利推廣。

縣府建設處長李兆峰指出,淨化池是以人工溼地方式,在農舍戶外闢三個不同功能水槽。以家戶每天使用三噸水計算,淨化池容量必須是用水量的七倍。

淨化池遇到強降雨時可蓄水,以空間換取時間,降低淹水情形發生。如果農舍住的人多,或是申請民宿,淨化池的坪數就要加大。平日農舍廢水過濾淨化後,才可排到排水溝。

縣府表示,農民日後申請農舍建照時,就要提出淨化池配置圖,蓋好後,所有權人要維護淨化池功能,如果不符環保署訂的放流水標準,將罰三到十萬元,限期改善,還可以連續罰。

縣府說,相關自治條例草案目前正在公告,聽取各方意見,預計趕在十一月送縣議會審議。

農委會企劃處農地利用科科長王玉真說,農舍建地和農業用地規範不同,淨化池若是為處理農舍廢水,就屬農舍設施,應計入農舍建地內;農業用地是用來種植作物的。

農委會水保局農村組副組長王志輝說,縣府提出的條例屬地方自治,原則上農委會只備查,建議縣府先提出計畫再討論。

【2013/10/01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 上午9:32 0 意見

《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近日因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一戰成名」。他受訪時指出,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有關特偵組就涉及違法監聽的部分「無主觀的犯意」的發言,令人遺憾。部長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他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此一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

問:你質詢黃總長的過程,受到許多國人注意,相關影片甚至在網路上瘋傳,你認為,這個事件給執法人員的教訓是什麼?

監聽最後手段 不能恣意而為

劉櫂豪:我很意外,我講的是有關法律的事情,竟可以引起這麼多人討論,可見這個議題觸動了很多人長期以來對台灣法治發展、政治發展,存在著許多無法去除的疑點,以及深切的期待。

這件事,很有理由讓人聯想到政治方面的鬥爭。政治人物在政治舞台都是一時的,包括我自己,有一天也會離開,但制度會永遠留下來;發生這件事,可能會朝正面或負面發展,如果藉此,普遍的國民對法治有更深入的觀念,著眼可長可久的制度,這對台灣就是最正面的。

法律賦予一個國家機器很大的權力,期待它能夠去打擊犯罪,它必須建立在合法的手段上,而且不能讓司法人員恣意而為。任何一位司法人員,都有個人的喜好、教育背景、意識形態,但當國家把這個機器交到每個司法人員手上時,必須把個人種種拿到一邊去,至少要降到最低最低的程度。不能讓意識形態影響到辦案,特別是手段必須合乎法律規定。打個比喻,一個人看到房子裡有灰塵,他不喜歡,應該以最輕微的手段去處理掉,而不是放火燒掉房子。

這個事件發展到現在,大家最關心監聽是否合法的問題。我們不管有錢沒錢,都希望生活得安全安心。憲法第十二條保障我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即使我們為了打擊犯罪,賦予檢察機關有監聽的權力,但這是例外情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明文規定,這是以保障為主;第二條又規定,例外的時候,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去用監聽的方法;而後從第五、六、七條等等,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要有足以懷疑的事實,而且針對特定的行為與犯罪的嫌疑,才進行監聽。絕對不是賦予一個檢察機關可以因一個單純的想法或一個案子,可以一直衍生與原來目的都無關的監聽。

這個案子是從一百年特字第六十一號開始衍生的,當初是查某個法官可能受賄而起,但演變到現在,包括對林秀濤、林的女兒、老柯…等等這些已浮現的監聽內容,未浮現的我們還不知道,都已經與原來的目的無關了。這已經嚴重違背通保法的規定。更令人難以容忍的是還爆出了監聽立法院的電話,這不但是違法且是國際醜聞。

因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二、監察對象。所以是針對具體的案件去做監聽。然特字第六十一號的內容已經與原案由無關。國家要求每個檢察機關即使有監聽的必要,必須另外再立個案號,研究確實有必要,然後詳述事實,不是像現在這樣。也許長期以來實務都是這樣做,但是這顯然與現行法律的條文與立法原意都是違背的。

問:不少人認為關說案也不能不辦,你的意見是?

無關案情內容 依法應該銷燬

劉:我個人比較著重的是,這是特字第六十一號監察出來的,所以監聽內容如果在這個案子被起訴、呈現在審判庭時,要用到這些資料,依據通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簡單的講,如果基於審判與偵查犯罪的必要,才可以把這些資料呈現在法庭上。如果現在已知這些發展內容已經無關了,就法律上,等於是沒有聽到這些事情。而且相同法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人民有個矛盾,我們期待機關打擊犯罪,但是我們也怕這個機關的權力沒人可以控制它,它用自己的道德觀念、感受去辦案,也許,它辦了一百個案件中,有兩件打擊到犯罪,但有九十八件無辜的受害人,或是隱私被侵害,同時難保沒有不肖的執法人員會從中做些其他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個限制是絕對必要的。

問:請你對讀者說明特偵組違法的罰則是什麼?

劉:通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講,監聽到與本案有關無關的資料都要保密,有關的,也是在審判時才能公開,無關的,當然更不能拿出來公布。

問:你對黃總長對向馬總統報告個案,至今堅稱並無不法,有何看法?

總長向馬報告 涉洩密已違法

劉:這個案號是在九月五日簽結,在此之前,整個監聽是以刑事案件在偵查,但他自己講八月卅一日,調查尚在進行中,他卻向總統做報告,隔天,總統又召見,這已經違反刑訴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且違反前述通保法二十七條不得洩密規定。

總長說他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有此權利與義務,聽到這句話,我才體認到問題之嚴重。因為,特偵組成員都是他們挑選的,而且他們一定認識很多學者專家,要為自己辯護,也要找個像樣的法條,找到憲法四十四條,不要說念法律,只要高中程度就知道,這是總統處理院與院之間有關權力界限的糾紛,他竟然提出來。

特別是八月卅一日與九月一日,這個案子百分之百是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之所以要求偵查不公開,是為避免使犯罪人有所警覺,總長如何假設報告總統時,總統沒有涉案其中?或者總統又把資訊告訴相關人員?而且,根據法院組織法,特偵組的偵查對象包括總統,所以很有可能特偵組有一天要發動檢察權去偵查總統的,所以在具體案件上,沒有人是總長的長官,總統也絕對不是長官。如果總長去報告馬英九,馬英九說這不能公布,難道他就不公布嗎?如果他要公布,為何又要向馬英九報告?

在具體案件上,總長與檢察官如果有長官,只有六法全書,這才是他們唯一的長官。如果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那以後所有檢察官都可以做相同事情了。

問:法務部昨日仍無對黃總長有任何處置的表示,你的看法是?

劉:現在,許多人已經到北檢對總長進行告發,我很期待,對於各界是否違法的各說各話,以及檢察官在政治上的分際,法院體系必須要有個態度,這是很重要的。但我們很遺憾,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竟對外發言說,特偵組「無主觀的犯意」,檢察官都還沒調查,部長就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人民又如何能信任?

許多人要求總長至少必須做到停職以接受調查。因為,合理的推測,以總長的歷練,北檢有許多是總長的舊識。同時,北檢也應該呼應民意的要求,對本案盡快偵辦,將事實公諸於世。

最後,我要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人民的這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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