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從包裹錄音變幽靈監聽(林裕順)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 晚上10:47

從包裹錄音變幽靈監聽(林裕順)

2013年10月15日

日前,法務部公布監聽國會調查報告,定位特偵組乃「行政疏失」、「烏龍監聽」。可是,對於監聽問題的關鍵核心「一案吃到飽」,或者錄不到音的「幽靈監聽」,未能跳脫個案釐清爭點。同時,對於民眾疑慮偵查機關監聽國會的「正當性」,相關法理論據也未能清楚說明、交代。

亦即,本次「關說案」檢察官調查監聽引發的爭議,乃因我國監聽實務彷如「密室取供」,現行《通保法》欠缺「吹哨者」的機制設計。蓋如《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即使檢警實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相關蒐證保全除應提示「法官」核發的令狀外,尚應尊重個人隱私不得「夜間實施」搜索、扣押,同時避免錯誤曲解、構陷栽贓,應有偵查人員以外之第三者「在場見證」。換言之,偵查機關追訴犯罪實施監聽,應經法官事前審核確保「個案正義」,同時蒐證保全必須「限時限量」、「現場監督」,已然台灣社會體現「程序正義」基本共識。

操作近似盲眼取供

對照美、日等國實施監聽必須前往電信公司,出示經過法官審核「一定期間」的令狀,監聽當天不能無分晝夜限於「特定時段」,並由相關電信等等人員「在場監督」,並且事後確實「通知當事人」確保抗告救濟可能,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告知」、「聽聞」基本要求。

再者,我國司法院釋字631號解釋亦具體要求:「倘確有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必要時,亦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明確指示得為通訊監察之期間、對象、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

然而,先前我國修正《通保法》遵循國際基準,將監聽票的准駁由檢察官改為法官,卻仍保留於偵查機關建制「通訊監察中心」之違章架構。其中,條文規範雖然對於本項「建置機關」,定位「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但是,監聽實務依然局限偵查機關內部作業「密室監聽」,並且藉由單方操作機械監聽近似「盲眼取供」,同時每次監聽或達30天彷如「包裹錄音」。因此,套用立委質詢檢察總長的流行語──檢察官「是人不是神」。檢察官既然未能「未卜先知」,監聽過程未能「現場監控」下,類如本案「一案吃到飽」、「幽靈監聽」不難想像。

立法院應擺脫傲慢

另外,立法院理應擺脫「權力傲慢」,自認「高高在上」不受法律規範,並且揚棄「被害情結」,認為「唯我獨尊」不受司法監督。立法院與總統府均非民主法治「化外之地」,民代與總統未能享有監聽法制「治外法權」。

同時,民主國家監聽法制實務運用,「國會立法」規範通案、「司法審查」監督個案,如何修訂《通保法》符合國際標準應屬台灣當務之急。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司改會執行委員



 

0 意見:

張貼留言

 
Copyright 2017 國考法規與判決學習.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