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團體認為,12年國教相關法案完全沒有處理私校公共性的議題,是一個對私校照顧得「無微不至」的法案,「六年一貫」之政策將成為私校經營巧門,會造成私校興盛、公校衰落的翻轉現象。這與《憲法》第167條,國家對於「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才予以獎勵或補助之主從精神有違。

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 晚上10:32

違憲的 12年國教法案(林騰鷂) |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29日

立法院於6月27日三讀通過12年國教相關法案。其中,12年國教以家戶年所得148萬元為排富門檻,且未定落日條款,後遺症很大。這種排富性的免學費政策,背離了《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的規定,無形中也將在校園內造成貧富階級之對立。

另教師團體認為,12年國教相關法案完全沒有處理私校公共性的議題,是一個對私校照顧得「無微不至」的法案,「六年一貫」之政策將成為私校經營巧門,會造成私校興盛、公校衰落的翻轉現象。這與《憲法》第167條,國家對於「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才予以獎勵或補助之主從精神有違。

偏離教育基本國策

我國教育的基本國策師法1919年德國的《威瑪憲法》,但僅於《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並未像《威瑪憲法》對私立學校之設立與監督,有細膩完整的規範。《威瑪憲法》第147條規定:「代替公立學校的私立學校設立,須獲得國家核准,並應遵守各該邦之法律。私立學校只有在其教學目的、教學設備和師資水準不低於公立學校者,以及不因家長財產狀況而區別對待學生的,始可准其設立。私立學校教師的經濟和法律地位,如未有充分保障,則不准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威瑪憲法》的上述規定,全然相同的規定在1949年《西德聯邦基本法》第7條第4項上。東、西德統一後,又完全適用於全國各邦,可見其教育基本國策理念近百年來的一貫與堅實。

相反的,我國的教育法制與政策,近20多年來,已日漸偏離《憲法》上所規定教育的基本國策。今日盲目擴充的私校,教學設備和師資水準多半低於公立學校,而其教師的經濟和法律地位,也未有充分保障。更有甚者,私校教師常被課加招攬學生任務,或被要求配合虛報建教合作項目,以充當教育評鑑門面,並進一步參與國家教育資源的分配。

違背栽培青年使命

又私校大肆招攬退休政務官、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充當「教育傭兵」、「教育門神」,以求符合教育評鑑門檻之取巧作為,也違背了為社會栽培青年人才之使命,並已引起社會的側目與非議。而若干私校董事會成員之私利自肥,以及忽視學生、教師與學校權益,不當的給予私校校長薪資福利,有高於公立學校校長薪資福利之2倍或3倍者,造成私校教師薪資遠低於公立學校教師,但私校校長薪資福利卻遠遠高於公立學校校長福利之怪異現象。

私校獨尊教育亡國

教育部多年來未依《憲法》第162條規定之意旨,認真監督私校,已造成「私人教育王國,正在教育亡國」之現象。立法院此次通過之12年國教相關法案,又完全沒有處理私校公共性的議題,嚴重背離《憲法》上所規定教育的基本國策。

因此,筆者建議在野各黨,立即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透過三分之一以上立委之聲請,釐清12年國教相關法案之違憲疑義。

作者為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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