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提供,證券公司更應嚴守股務中立原則。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 上午9:02

經濟部102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0202057450號函

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提供,證券公司更應嚴守股務中立原則。

一、按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準此,個案上如符合上開規定,監察人自得據以行使監察權,公司當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提供,證券公司更應嚴守股務中立原則。


經濟部102年5月20日經商字第10202054200號函:


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規定查核股東名簿

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與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準此,個案上如符合上開規定,監察人自得據以行使監察權,公司當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第23條、第224條參照)。故監察人行使職權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於行使職權所知悉之資料,自仍應負保密義務。又本案監察人行使監察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問題,允宜按個案情形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三、參照本部98年10月27日經商字第09802148630、99年10月8日經商字第09902140320、100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002068170號函釋影本,請參考。

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公司法問題

一、按99年5月26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除第6條及第54條尚未施行外,其餘條文已於本(101)年10月1日施行,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參照);而所稱之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故非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規定之適用。

三、另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本法之特別規定,保有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提供之(本部100年3月30日法律決字第1000002151號函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刪除理由參照)。復依本法第19條及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如具有特定目的,本得依法律明文規定為之,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或依法律明文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以,本件來函所述情事,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8條第1項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有關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應優先適用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尚無牴觸本法之問題。

以下新聞轉載:

法源法律網-監察人可要求公司提供股東名簿 經濟部:公司不能拒絕提供

經濟部表示,按照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另外,按照經濟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釋內容,「簿冊」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

所以,個案上如果符合這些條件,監察人就可以據此行使監察權,公司也必須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否則,就會依照公司法第218條第3項規定,對於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的人,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的。不過,經濟部也指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應該要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有違反導致公司受損害,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黑松聲明未妨礙張道榕查核股東名冊 均依個資法辦理

老牌飲料廠黑松(1234-TW)今年股東會又將進行董監改選大戲,黑松今天發出聲明指出,黑松與股務代理的統一證券(2855-TW)從頭到尾都沒有妨礙監察人查核簿冊,一切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黑松公司指出,近日來媒體相關報導突顯出個人資料保護與公司監察人查核股東名冊確實存在法律衝突或執行程序不清等問題;為此,立法委員蔡正元國會辦公室安排,於立法院青島一館就「個人資料保護與公司監察人持有股東名冊之法律衝突問題案」,在五月二十八日下午4時30分召開協商會議,黑松也應邀參加。

黑松公司指出,此一協商會議重要結論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應就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得依法「查核」股東名冊,是否得依法「持有」或「保有」股東個人資料,經濟部應另行做成明確解釋或尋求修法明文規定。同時,公司監察人查核股東名冊,股務代理業須待公司已確認查核事項係符合公司法第218條及個資法第27條規定後始得為之。

此一協商會議出席的單位包括,法務部、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證期局等機關代表。

黑松強調,由協商會議結論更可知,事實上黑松公司及統一證券在配合監察人查核股東名冊的同時,確實自始自終均係為兼顧保護股東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一切遵循法令辦理。即黑松司監察人張道榕即使行使監察人查核簿冊的權利,也不得要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交付完整股東名冊資料。

黑松公司指出,此一協商會議同時也達成由金管會證期局、經濟部商業司分就股務代理業、及監察人查核簿冊文件時,分別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標準,俾供股務代理業者及各公司遵循。此一協商會議針對現行公司法及股務代理業相關規定所生個資法如何適用等爭議問題,發揮了促進保護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相關配套機制之強化功能、對法律衝突問題之釐清更有重要貢獻。

黑松公司將於6月25日召開股東會,並將進行董監改選,在股東會召開前也傳出監察人張道榕查核股東名冊的爭議。

監察人調閱股東名冊 個資法為由 黑松拒給抄錄

2013-05-28 01:14 中國時報 【陳宥臻/台北報導】

黑松(1234)公司董監改選的委託書大戰展開,黑松監察人張道榕昨日二度赴黑松股務代理統一證券「踢館」,要求看股東名冊被拒;黑松副總白錦文表示,5月17日已經有發文請張道榕到黑松看股東名冊,但他未去,且為保障個資法,無法讓張道榕帶走股東名冊,僅發文同意讓他過目名冊。

惟律師林永頌指出,企業監察人查詢公司董監名單,無涉個資法,就像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即可查詢企業董監名單一般。

黑松董監改選已經形成以黑松董事長張斌堂為主的公司派,和微風廣場廖家的市場派,目前廖家在黑松董事席次占2席,張家公司派則擁有9席。微風是否在這次董監改選多爭取席次,受到市場矚目。

張道榕過去是黑松總經理,曾代表公司派與廖家抗衡,但張斌堂任董事長之後,張道榕逐漸邊緣化,目前僅任黑松監察人。尤其黑松有意再減一席監察人,若股東會通過,張道榕很有可能被排除在外。

由於黑松董監改選將在6月25日一翻兩瞪眼,張道榕早在半個月前即前往統一證要求看股東名冊,但被拒絕,昨日早上張道榕再度赴統一證,僵持到晚間6點多,仍鎩羽而歸。

張道榕表示,監察人依公司法有權隨時調閱股東名冊,就是可以拍攝、抄錄,也可以用電子檔將資料帶走。他拒絕按照黑松規定的時間去看股東名冊,並表示張斌堂家族是統一證創始大股東,張斌堂也身兼統一證董事,所以統一證配合黑松要求,拒絕讓他看股東名冊。

張道榕也轉述,統一證表示會再和黑松協商,看是否後續再提供股東名冊給他。

白錦文指出,黑松之前的股務代理是台新證券,期滿後才透過徵選由統一證擔任股務代理,當中並無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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