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氏係上訴人之祖母,該上訴人因強盜而殺害某氏,就殺害尊親屬一部分之行為言,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當,若就全部分之強盜殺人而論,實與當時應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相合,審核事實,該上訴人所犯之罪,乃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條競合適用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前半段,想像上數罪俱發之規定,顯有不同,依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絕無兼用兩條而依第七十四條處斷之餘地。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 清晨7:48

最高法院第16年上字第2083號判例

要旨:
查某氏係上訴人之祖母,該上訴人因強盜而殺害某氏,就殺害尊親屬一部分之行為言,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當,若就全部分之強盜殺人而論,實與當時應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相合,審核事實,該上訴人所犯之罪,乃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條競合適用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前半段,想像上數罪俱發之規定,顯有不同,依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絕無兼用兩條而依第七十四條處斷之餘地,原審竟引刑法第七十四條,顯有未合。

編註:該判例刑法條號為舊刑法,舊刑法第七十四條為現今刑法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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