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以鑑定人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採取血液樣本,此侵入性處分須先得檢察官以許可書的方式為同意,要件不僅嚴格,程序更屬繁瑣,甚且侵害人權極深,卻僅用之為酒測,實讓人有以大砲打小鳥之感,而有違比例原則。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 晚上7:06

強行抽血酒測 違比例原則(吳景欽) |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18日

酒駕新法實施後,警察亦嚴厲取締,只是駕駛人以拒絕酒測來規避刑罰的案件,數量卻急速上升,為了避免如此情況一再發生,勢必得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抽血。唯依現行法制,是否允許此種作為,卻得打個大問號。

程序繁瑣侵人權

此次《刑法》修法的一種效應,就是出現為規避刑罰而拒絕酒測的情事,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惟有在酒駕肇事的場合,駕駛者拒絕酒測,才得將之移送至醫療處,強制採取血液或體液樣本進行酒精濃度檢測。

若僅是單純酒駕,駕駛人如果拒絕酒測,則只能直接處以九萬元的行政罰鍰,而無法強制抽血為檢測。駕駛者如果對金錢不在乎,即會選擇拒絕酒測來規避刑事處罰,以致形成一種不公平。

另一方面,依此次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若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仍以酒醉駕車罪論處。而此法條中的「其他情事」,自不以酒測值為基準,而是須由執法者依客觀情狀判斷,所以,當駕駛者拒絕酒測時,警察實不應立即為罰鍰,而應對其為走直線、畫同心圓等生理平衡測試。

問題在於,就算駕駛者通過測試,並不代表酒精濃度未超標,警員或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找鑑定人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採取血液樣本,只是此等侵入性處分須先得檢察官以許可書的方式為同意,要件不僅嚴格,程序更屬繁瑣,甚且侵害人權極深,卻僅用之為酒測,實讓人有以大砲打小鳥之感,而有違比例原則。

就算警員改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後段之規定,將拒絕酒測者以現行犯逮捕後,基於調查證據的必要,而對其強制採取尿液或吐氣,唯此種處分雖無庸得檢察官同意,卻須有相當理由認為駕駛者已觸犯《刑法》,但在其拒絕酒測下,又何能為此判定?這樣的法條解釋與適用,不僅過於勉強,更有超越立法權之嫌。

重刑罰忽視配套

由此次酒駕修法所造成的規避問題,正凸顯出,我國對於酒駕對策,只強調加重刑罰,卻忽視相關配套的立法思維。未來若再修法,一定得引以為戒,以免重蹈覆轍。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酒駕 嚴禁重於嚴懲(蔡長哲) |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17日

立法院院會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喝酒駕車致人於死者,刑責將從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重刑會減少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過馬路時,遭酒駕撞死的憾事嗎?

台灣對於酒駕行為的處罰並不嚴重,一般只要與傷者或死者家屬達成民事和解,酒駕者在刑事上的處罰並不嚴厲。對於酒駕行為,只提「嚴懲」或「治療」,其實都是以偏概全,見樹不見林的說法。而大部分的酗酒者沒有病識感,也不會同意治療。若要減少酒駕行為,政府必須要有完整的酒害防制策略。2010年世界衛生組織(WHA)秘書處提出的「全球酒害防制策略」已獲得所有會員國一致決議通過,要求各國政府須加以支持、採納及落實。該套策略有十大重點,包括:政府的領導與跨部門動員;衛生部門提供預防、治療和照護措施;社區動員與參與;嚴格取締酒後駕駛;管理生產、銷售、年齡與飲酒場所,降低酒品可取得性;管制廣告促銷;建立酒品稅捐或最低價格制;標示酒害警語、保護酒醉者;防範及管制非法酒品;建立長期監測系統。

在2010年4月及5月,立法院提出《酒害防制條例》的立法,但還在一讀階段。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也在同年6月提出酒害防制重點,包括:一、訂定酒害防制計劃,辦理調查監測、成效評價等事項,並定期檢討成效。二、加強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以及酒害防制教育宣導。三、加強提供酒癮戒治以及酒害受害者之諮詢與協助等服務。四、不得供應或販賣酒品予未滿18歲之人。五、酒品容器應於明顯位置,以中文標示健康危害警示。六、限制酒品廣告,包括時段、代言者、播出場合等。七、課徵酒品健康捐;初步規劃其金額依菸酒稅法酒應課稅項目及稅額的40%徵收之。

外部控制減少危害

但是,不論是立委的提案或行政單位的酒害防制重點,皆未強調酒駕行為要如何控制──就是透過立法,使用外部控制(社會控制)手段來減少酒駕行為對於人命的危害。

針對酒後駕駛,很多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都規定了嚴厲的懲罰、預防措施。美國政府採取三方面政策打擊酒駕:在交通要道安置警示標識並增派警力巡邏;從嚴處理對於酒駕者的訴訟;抽查酒駕行為,干預酗酒問題。俄亥俄州的法律規定,有酒駕紀錄的車主必須使用黃底紅字的特殊牌照。另外,大約一半的州要求醉酒駕駛者在車裡強制安裝酒精氣敏點火自鎖裝置,該裝置將對司機呼出的氣體進行檢測,如果含有酒精成分,汽車無法發動。同時,安裝該裝置的車主須支付125美元的安裝費用和每月60美元的維護費。但低收入者可根據情況享受優惠。韓國政府《道路交通法》在2009年10月起實行的新條文中,酒後駕駛及拒絕酒精檢測的處罰規定由此前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萬韓元(約台幣12萬4千元)罰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萬韓元(約台幣24萬8千元)以下罰款。

所以我呼籲台灣能比照國外的立法,在《酒害防制條例》中訂定:有醉酒駕駛紀錄的車主必須使用黃底紅字的特殊牌照,並且醉酒駕駛者在車裡強制安裝酒精氣敏點火自鎖裝置。如同騎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的政策,我們要透過這些外部控制的手段,才可能減少酒駕行為對於人命的傷害!

作者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醫務長、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

自由電子報 - 未肇事拒酒測 可上銬強制驗血

〔記者邱燕玲、黃敦硯、林俊宏、蔡偉祺/綜合報導〕酒駕民眾以「罰九萬就不用坐牢」拒絕酒測以規避可能的刑責,外界認為執法有漏洞,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昨邀集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等討論後說明,「法完全沒問題、沒漏洞」,拒絕酒測除要被重罰,警方仍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釐清有無酒駕罪責。

羅瑩雪強調,酒駕者拒酒測除被罰九萬元、吊銷駕照三年外,刑事責任仍要依法論處,「破財不能消災,拒絕酒測刑責照舊!」

修法前可依刑訴法規定逮捕

不過,羅瑩雪也說,執行上有須補強之處,因此交通部仍會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警政署也會訂定酒駕移送法辦的標準流程,通令全國員警辦理。

警政署昨連夜訂定民眾拒絕酒測SOP,初步研議,遇拒絕酒測者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罰九萬元並吊銷駕照三年、移置保管車輛,再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將駕駛依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派出所,並視情節嚴重性決定是否上手銬。

向檢察官申請強制抽血檢測

警方在派出所時,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二,再次詢問駕駛是否願接受酒測,若同意,直接在派出所吹酒測器檢測,並依酒測結果處理;但若駕駛仍拒測,警方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一,向地檢署檢察官申請強制抽血許可書後,將駕駛送往醫療機構抽血檢測。

駕駛在醫療機構抽完血後,警方再將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依法處理,日後檢驗結果出爐後,再送交檢察官偵辦。也就是說,一旦拒絕酒測,不但要罰錢,還得移送法辦。這項SOP經與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確認後,最快今天定案。

交部也將配合修法強制酒測

內政部長李鴻源說,現行若要以抽血方式酒測,需檢察官同意,政府將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對拒絕酒測民眾採取強制酒測,希望能在立法院臨時會即完成三讀。

交通部表示,將配合修法,取消現行需有「肇事」事實,才能強制對拒絕酒測民眾採樣及測試檢定的條件。未來只要警方認為有酒駕嫌疑,即可強制對民眾進行酒測。不過,最後修法需視立法院意見,且臨時會議程多已排定,可能需等下會期才有機會修法。

4天取締1227件 共111件拒測

警政署統計,酒駕新法上路四天下來,全國酒駕大執法共取締一二二七件,其中拒絕酒測達一一一件;檢方指出,依實務經驗,經抽血所驗出的酒測值會比吹氣方式所測出的酒測值還高,若修法通過,拒絕酒測者,不但會被開罰,還要強制送醫院抽血,預料沒有人會笨到不乖乖配合。

草率修法 恐侵犯人權(蔡季勳) |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19日

針鋒相對

近年來全台因多起酒駕車禍,造成人命傷亡家庭破碎,引發民怨反彈,修法重罰之聲四起,難得看到政府採取積極行動,以擺脫外界對其無能的批評。在人人皆曰可殺的民氣下,是否會形成對於行政擴權的姑息與放任呢?此刻我們更必須謹慎看待政府所端出措施,而非以民粹方式草率放行。

為回應外界批評對規避酒測的酒駕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漏洞,行政院緊急決議,將增強酒駕執法依據,未來不再局限「肇事」才能強制抽血。亦即酒駕者不得僅選擇甘受行政罰款,逃避現行須經酒測確認後才負刑責的規定。
細看主管機關修法方向,將發現台灣原本就薄弱法治精神將再次受到凌辱。交通部聽從了法務部的建議,打的算盤是把原條文中「肇事」二字拿掉,若駕駛人拒絕受測,則警察機關不必向檢察官申請鑑定處分與同意,便可自行對駕駛人進行抽血等侵入性的酒測鑑定。

法務部出賣老百姓

當今世上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再怎麼「零容忍」任何一種刑事犯罪,也未聽聞可任由行政機關,在無正當司法程序的監督制衡下,即逕自對人民作出人身自由限制,甚至是侵入性身體檢查處分。

另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中,鑑定程序及鑑定人的技術有特殊規範,今天檢警將酒測者強制送交醫院進行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執行抽血檢驗之人並不需要有特別知識經驗,也不以鑑定為其專門職務,顯示法務部錯將刑事程序中的鑑定人規範,套用在根本不具「鑑定」性質的強制驗血,勢必將大幅擴張檢警採取侵入性檢查措施的動機與權力。法務部忝為人權兩公約的統籌機關,卻出賣了自己應保護人權的工作。

新白色恐怖不遠矣

人權團體一樣厭惡犯罪,不願見到任何人因無端横禍而破財傷身,甚至失去生命,但是在遏阻犯罪、處罰犯罪的同時,不能因情感的怨忿,棄守理智的堅持,逾越法治人權的底線。
在民主轉型未竟全功的台灣,防止脆弱的民主法治再次滑回威權統治,永遠是一場艱鉅的拉扯。尤其近來執政者,高明地挾民意為藉口,綁架立法討論、規避司法審查,骨子裡卻是威權的復活。此次修法,如真放任行政機關不受司法審查地擴權,警察可以任意阻攔車輛,任意進入百姓住家,片面宣稱民眾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就把人抓起來,台灣人的新白色恐怖年代也不遠了。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憑酒味逮人 警怕違反人權… | 取締酒駕大執法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劉時均/台北報導】
2013.06.19 02:42 am

警政署昨天訂出「取締酒駕作業處理程序」,由第一線員警決定遇到民眾酒駕拒測時如何處理。有員警認為,讓員警憑酒味等主觀判斷駕駛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不夠明確,最好能明確立法,讓大家執行時於法有據。

員警指出,長官要求基層自行判斷民眾是否喝酒,若判斷錯誤,民眾反指警察「違反人權」時,誰來負責?曾經有民眾車上都是酒味,但酒測值就是零。此外,拒絕酒測要抽血前,仍需向檢察官聲請許可書,但半夜那有檢察官上班?

根據警政署訂出的程序,駕駛拒絕酒測,警方判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就上銬逮捕,如果駕駛再不配合就報請檢察官核發「抽血鑑定許可書」,即使檢察官不核發許可、不抽血,也可依「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移送地檢署。

吳姓警員認為,以往多數是呼氣值超標才移送,「生理平衡檢測表」、「觀察記錄表」裡面提到的是否能單腳站立、行車蛇形等部分只是輔助,如今碰上拒測要以「酒味」等觀察認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這不是透過錄影監視器畫面就能看到的東西」。

他說,如果員警判斷不能安全駕駛,但測出來酒測值未達零點二五,也沒有肇事,事後可能會被民眾告;建議明訂「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有哪些選項並立法,讓員警依法執行。

※ 提醒您:酒後不開車、不騎車
【2013/06/19 聯合報】@ http://udn.com/

就102年6月19日聯合報A7版「憑酒味逮人,警怕違反人權」之報導中提及「半夜哪有檢察官上班」部分,法務部提出說明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就102年6月19日聯合報A7版「憑酒味逮人,警怕違反人權」之報導中提及「半夜哪有檢察官上班」部分,法務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每日均有指定檢察官24小時輪值內勤,絕無報導中所指半夜找不到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事

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5條、第6條規定,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值勤檢察官應處理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之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及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是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每日均有指定檢察官24小時輪值內勤處理上開事項,即使警方於夜間或凌晨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亦均有檢察官在署處理,如檢察官因故不在或人手不足時,所屬檢察長亦當指定適當人員處理,因此報導中所謂「半夜哪有檢察官上班」與事實不符。

二、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警方就是類案件之處理並無聯繫上之困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6月19日凌晨查獲謝姓男子酒後駕車拒絕酒測,經大安分局以傳真方式檢送相關資料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檢察官審核後,認符合相關要件,即於當日凌晨3時50分,依法核發鑑定許可書。由此可證檢察機關與警政署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案件上,並無聯繫溝通之問題或困難。

三、法務部已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儘速處理陳請核發鑑定許可書案件

為加速駕駛人拒絕酒測案件之處理流程,法務部已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受理警方辦理刑法第185條之3之案件陳請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依法儘速、妥適處理,法務部亦將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落實公共危險案件之偵辦。

就拒絕酒測之駕駛人,強制抽血鑑定,符合人權公約要求,並無違反人權 - 新聞消息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對於外界質疑就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駕駛人實施逮捕及強制抽血鑑定有違反人權之虞,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強制抽血鑑定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現行犯而經警方逮捕,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始得依法為之

酒精濃度係判斷駕駛人是否酒後駕車之重要犯罪證據,依最小侵害性原則,檢察官並不會直接以鑑定許可書強制要求駕駛人接受抽血檢驗,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確實有酒後駕車之犯罪嫌疑,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檢察官為即時蒐集犯罪證據之必要,避免證據滅失而無法釐清犯罪事實時,方會依法核發鑑定許可書,程序嚴謹,符合比例原則,並無浮濫恣意之情形。

二、內政部警政署已訂頒「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要求執勤員警就駕駛人是否拒絕酒測詳實認定並充分告知法令及程序規定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在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執勤員警須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拒測之處罰規定,並告知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許可之規定,使其知悉拒絕酒測並不能免除刑事犯罪之調查,並再次確認駕駛人是否拒絕酒測後命其簽名。以102年6月19日臺北市地區兩件拒絕酒測而經警方陳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案件為例,警方均係數次確認是否拒測後,方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三、警方實施逮捕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之規定,並非以拒測作為逮捕之理由

是否得對於拒絕酒測之駕駛人實施逮捕,必須視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是以,執勤員警須審酌相關客觀情事,觀察駕駛人是否帶有酒氣、有無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等情狀,判斷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準現行犯之規定而逮捕之,並非駕駛人一拒絕酒測即會遭受逮捕,且警方為逮捕時所實施之強制力,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是以,依法逮捕之行為,自無違反人權之問題。再由102年6月18日至19日下午4時共計發生之10件拒測案件為例,其中8件警方認為無事證認定有酒後駕車之犯罪嫌疑而未予逮捕,僅有上開2件逮捕後陳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益可證明並非以拒測作為逮捕之依據。

四、法務部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應審酌之事項已訂頒相關規定,所揭示之原則符合公政公約第27號一般性意見書要求之「比例原則」

有鑒於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之採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如: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膽汁、胃液、留存於陰道中之精液等檢查身體之鑑定行為,係對人民身體之侵害,是以,依法務部頒訂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2點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前,應本於發現真實之目的,詳實審酌該鑑定對於確定訴訟上重要事實是否必要,以符合鑑定應遵守之必要性與重要性原則,並慎重評估鑑定人是否適格。」與公政公約第27號一般性意見書所揭示之「適合實現保護功能」「侵犯性最小」及「與保護的利益符合比例性」等原則一致。

五、法務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是類案件妥適處理,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之維護

抽血鑑定行為係對人民身體之侵害,惟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交通事故之可能,駕駛人輕忽此等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更可能造成無可挽回之家庭悲劇。若駕駛人以拒絕酒測方式即可規避犯罪偵查及刑事責任,不符人民對於法律公平正義之期待。為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之維護,法務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轉請相關警察單位就是類案件遵守相關規範,妥適審慎執行,並且不得濫權,兼顧民眾生命身體安全、社會治安、犯罪偵查及維護人權保障。

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避免執行不公 - 新聞消息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為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以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之疑慮,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並已將研議結果函報法務部備查。

依據研議結果,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一、 被告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二、 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三、 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
四、 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五、 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就上開研議結果法務部已准予備查,並通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作為是否對於酒駕再犯案件准予易科罰金之標準。

新北檢首創 酒駕戒癮緩起訴 |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22日

【黃哲民╱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首創與新北市衛生局戒酒門診合作,從下月起試辦酒駕緩起訴附帶酒精戒癮治療計劃,只要1年內第2次酒駕但未肇事,當事人願自費約2萬元到2萬4千元,到指定醫院戒癮,進行至少12次門診,療程結束,檢方將給予緩起訴。

半年內試辦100例

新北檢指出,原本這類被告多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關押酒駕被告難以治本,且有重度酒癮者激烈戒酒,易引發嚴重戒斷症狀,可能致命。此外,有酒癮者普遍道德感偏低,喝了酒往往什麼壞事都敢做,除了酒駕,還可能觸犯家暴或毒品罪。

檢方盼幫助酒駕慣犯戒酒癮,治本又可減少犯罪,所以比照現有緩起訴自費戒毒模式,預定半年內試辦100例評估成效。

但此一措施排除5年內犯酒駕超過3次的被告,且1年半的緩起訴期間內若不按時門診,或未能通過療程,會重新起訴判刑。

目前已有八里療養院等4家醫院加入計劃,參與的八里療養院主任醫師廖定烈說,酒駕被告未必有酒癮,但接受戒酒門診治療一定要「誠實」,才能找出原因並克服,且每次門診都會酒測。

完成治療回籠率零

新北市衛生局科長黃翠咪表示,戒酒門診以心理諮商為主,必要時會搭配藥物,臨床顯示,少喝酒就頭腦清醒、情緒更穩定,連帶改善與家人關係,因此能完成戒酒癮治療者,回籠率幾乎是零。

新北檢酒駕戒癮緩起訴條件
★1年內第2次犯酒駕案件被告,且為未肇事的單純酒駕
★願意自費接受酒精戒癮治療,費用約2萬元到2萬4千元
★須先通過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接受療程
★5年內酒駕3次以上被告不適用
★在緩起訴期間內未按時門診,或未通過戒癮療程,將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判刑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自由電子報 - 我的國家正在酒駕

◎ 冼義哲

鄉民對於酒駕在近日來造成多起悲劇的憤怒可以理解,但做為政治人物,總有肩負起對於社會理想化的義務,至少不要破壞。立法者定出了「強制驗血」這玩意兒,還沾沾自喜,完全沒有意識到他們已經把國家推到了失控的邊緣。

法律是有極限的,我們都要承認這一點;但這不意謂著不用注重交通安全,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人民可以不在乎,但立法者不能不謹慎思考,總不能到了真正鬧出大問題來,才注意到,轉化為民粹的事物出現在法律條文上,是多可怕的事。而且,我們得更進一步去檢討政府的責任,那就是為什麼政府無能解決酒駕的問題?

根絕酒駕最徹底的解決方案是什麼?絕對不是抓得嚴,而是完善全時段大眾交通運輸,然後提高開車騎車的成本,人民自然就會選擇大眾交通工具,也就自然地使得酒駕機率降低。強制驗血不會遏止酒駕,只會嚇死我這種怕針頭、怕抽血的人。政府奉行嚴刑峻法,不只是對自己的公民沒有信心,更是怠惰失職;光以台中來說,捷運拖拖拉拉蓋不起來,卻弄出全台灣最嚴的酒駕責罰,就這麼推卸責任給了人民。

要知道:一個拿抽血嚇阻酒駕行為的政府,是幼稚;做到讓人民即使喝到爛醉還不會發生酒駕的政府,那才是本事。美國知名影集「白宮風雲」第一季就有探討到酒駕的問題,還發生在大法官提名人身上。患有長期肝炎、不能飲酒的孟道薩法官,因為拒做酒測而被逮捕,前去協調的白宮新聞主任托比就問他:「你為什麼不做酒精測試?」

孟道薩回道:「因為我並沒有超速,也沒有開錯車道。我有合格車牌及駕照,至少就我所知我並沒有在康乃狄克州被通緝。沒有正當理由,托比,酒精測試是不合法的搜索,違反了公民權益。」

反觀當前我們的政府,只會民粹媚俗地作秀,弄到憲政主義保障人權的精神都不見了,真的很丟臉。比起一直煽動民眾情緒,老老實實地去想怎麼根除問題,才是納稅人繳錢給政府的期望。

所以,我反對酒駕,也反對強制驗血。

(作者為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學生)

自由電子報 - 拒絕酒測送強制抽血 不侵害人權

◎ 楊佳陵

每年三百多條寶貴人命因酒駕枉死之後,政府終於開始切實執法。然而,論者有謂將拒測者送強制抽血恐侵害人權。參考防治酒駕已有長久社會與法律經驗之美國酒駕相關法制,筆者認為,目前台灣由檢方把關方可送強制抽血的作法,對於人權的保障,已經超過美國,對用路人安全的保護恐怕仍嫌不足。謹提供美國對酒駕強制抽血的實證依據與法理基礎供各界思考。

採行聯邦制的美國,儘管各州法律差異甚大,但對於如何處理拒絕酒測者,全美五十州都不約而同訂有「推定同意法」(implied consent law),賦予警察或司法權可對拒絕呼氣及生理平衡測試者強制採血以取得證據的公權力。如此立法,除了務求以嚴格的法制減少酒駕傷亡,更是植基於一個重要法理:開車是「特權」(privilege),不是「權利」(right)。有特權,就有更大義務。因此,人民在申請駕照時,就已經推定同意當警察基於某些跡證認為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駕駛人喝酒開車涉犯公共危險罪,駕駛就同意配合酒測。若不配合或無法推知意願為何,則推定駕駛有意願接受強制採血。

至於是否應該由司法權,例如檢察官或法官發出令狀方可准許送強制抽血?此一問題,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曾經宣判,酒駕有造成人身傷亡的情形,送強制抽血不需取得令狀,由警察逕行送抽血即可。今年四月,最高法院又對一爭執警方於單純酒駕未取得搜索票即送抽血的個案做出判決,根據該判決揭示的意旨:原則上,警方必須取得令狀方可送抽血;但是在例外情況,例如實務上有困難(通訊科技出狀況無法聯繫到法官或檢方),為避免證據流失,警方仍可逕行強制送抽血。

實證研究顯示:血液酒精濃度(BAC)在人體中的代謝速率,每一小時會降0.015。以日前台灣首例酒駕拒測送強制抽血為例,該駕駛至少拖過四小時以上,警方才取得令狀得以送往醫院抽血,該時血液酒精濃度已經降了0.06,證據不免逸失。目前台灣警察沒有逕行送抽血的權力,吾人不免憂心,往後實際執法上,警方跟檢方究竟是否有零時差且無障礙的聯繫,可以於必要情形隨時發出令狀以保全罪證?

台灣的法律、司法與執法令人民失望,已經不是一天的事。目前台灣對酒駕的處理,還是向被告權利傾斜,忽視被害人及守法百姓權利的不公義法制。酒駕致死的傷亡之大,血液酒精濃度證據滅失的即時性,以及開車並非基本人權,都足以讓吾人重新思考台灣的酒駕法制,是否能回應社會的變化與需求?

(作者為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候選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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