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法官:民意代表支用業務費的行為,其主觀犯意、違法態樣千奇百變,是否均構成貪污罪,除非法院個案適用的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法條修正除罪,否則仍須經由審判法院的判斷。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 晚上9:29

法務部無權釋放顏清標 (錢建榮) | 蘋果日報

有位先生撿拾一只紙箱被檢察官偵查竊盜罪,不堪受辱氣得喝鹽酸自殺身亡。更早還有位小姐在租書店借漫畫書逾期未還,店家狀告侵占罪,警察登門以手銬強行帶人回警局偵辦。想想看一個場景:某天立法院修正《民法》,規定「紙箱」、「漫畫書」不屬於《民法》上的「動產」。理由是,這樣《刑法》上的竊盜罪與侵占罪就會部分除罪化。看來風馬牛不相及的立法作為會離譜嗎?在台灣一點也不!

立法院前幾天才修正與刑罰八竿子打不著,專門規範各政府主計部門的《會計法》,明訂地方民意代表支用國家編列的業務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且還溯及既往。法律還未公布,法務部就急著對外界說明,因挪用業務費喝花酒被判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確定服刑的顏清標,將因此釋放。

更諷刺地是,此次修法還「夾帶」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研究計劃費的不實行為也一併除罪化。

未經法院個案審定

《民法》、《刑法》的主管機關都是法務部,立委要動《民法》至少還要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但修正《會計法》就不必問法務部意見,因不是主管機關。可修正結果卻是「架空」國家的特定刑罰權,而看法務部事後「配合演出」的完美表現,恐怕不只是不敢說話,甚至是貫徹執行上意吧!

法務部說,顏清標釋放的依據是《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免其刑之執行。

問題是此處「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是指刑罰法律本身「除罪化」。如以往廢止《檢肅流氓條例》、刪除《動產擔保交易法》刑罰規範,須直接適用該等法律定罪的執行中受刑人,才能「免其刑之執行」。

就算立法者大膽到在其他不相干法律中另訂某行為態樣不屬於流氓或動擔處罰,難道不須經「法院」重新檢視個案事實是否屬該態樣,進而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顏清標定罪的法律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可從來不會也不可能是《會計法》。

同樣是民意代表支用業務費的行為,其主觀犯意、違法態樣千奇百變,是否均構成貪污罪,須經由審判法院的判斷(支用研究經費的教授亦同),除非法院個案適用的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法條修正除罪,否則豈可因一個不相干的法律修正,「概括空泛」的免除刑責,執行刑罰機關的法務部就能恣意地「越俎代庖」代替法院重新認定事實、解讀仍有效存在的論罪法條的構成要件?

別陷馬總統於不義

針對個案情節制定的「措施法」(個別性法律)並非不能制訂,但不得侵及行政權或司法權核心。修正《會計法》隔空免除特定或可得特定人的貪污刑罰權,除非有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理由,否則就是違憲。

這次《會計法》的修正,非主管機關法務部事前或許無從參與,事後卻任由法務部自行解讀適用於顏清標,將之排除於根本未除罪的貪污罪法條。根本是為特定某人量身訂做的免除刑罰法律,已屬侵犯國家刑罰權核心的「個案性」法律,也侵犯總統《憲法》上的特赦權。

法務部千萬要懸崖勒「馬」,別再陷向來只知尊重主管機關職權的馬總統於不義!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會計法大學教授除罪化 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各有其見解(2013-06-05)

法源編輯室/ 2013-06-05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各級民意機關支用研究費、公費助理費等及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研究計劃費財務責任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

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中明定,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大專院校職員報支經費有條件除罪,是為現行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三讀通過條文明列「大專院校職員」,缺漏「教」字,參照大學法第15條及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2條規定,使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讓原本可望在核銷研究費中解套的大學教授意外地被排除在外,教授仍可能面對司法偵審而遭起訴或判刑,而引發爭議。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是由立法委員提案修法,雖然主計總處為會計法主管機關,仍不宜作出行政解釋,即使作出解釋說明,未必有法律上拘束力,僅具參考價值,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定,由行政院提覆議或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提復議;抑或等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施行後再修法。若要解釋,也不會是單一機關解釋,應和教育部、人事總處和法務部進行跨部會討論認定。

法務部則指出,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中所稱「職員」,固然包含教授兼任行政職主管及首長等,至於是否包括未兼行政職教授,應由主管機關主計總處或立法機關,從修法目的性與文意著手解釋,認定是否將大學教授視為條文中的「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解決爭議,至於偵查中個案如何認定,仍由司法機關做統合性見解;若主計總處請法務部提供意見,法務部將參與討論。

教授研究費除罪 恐一國兩制 | 會計法修法烏龍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劉峻谷、蘇位榮/台北報導】2013.06.06 10:35 am

會計法修法漏列大學教授引發爭議,行政院決定不提覆議,但為了化解爭端,決定由行政部門「做出法律解釋」,昨天主計總處認定「立委原提案的意旨均包含教授,因此此次修法條文規範的『職員』,宜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但司法體系昨天對於行政院的見解,紛紛表示無法認同。

由於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見得會對行政機關的解釋埋單,不同法官審判可能產生不同判決結果,將可能讓教授研究費除罪化案,出現「一國兩制」狀況。除非透過最高法院刑庭總會開會決議統一見解,各級法院的判決才會 一致。

法務部昨晚表示,基於不介入、不干涉、不指導偵查中個案原則,法務部不會也不能下令檢察官要將教授納入職員範圍,要由檢察官視個案認定,或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視整體偵查情況決定是否做出統合見解。

黃世銘則說,必須等到各地檢署見解不同才會統一見解,目前尚無此需要。

為了讓大學教授與民代特別費除罪化,立法院在上周五休會前夜襲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但倉促修法之間,卻漏列了「教」字,一字之差,讓教授反而無法除罪化。

據了解,立法院曾將修法版本先給行政部門確認,但政院最後提供版本卻漏列「教」字,造成修法大烏龍。

行政院昨天指示會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法律見解,主計總處透過公文傳真、會商方式,與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確認法律見解後,昨天傍晚由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對外發布統一見解。

鄭麗文表示,主計總處會同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討後認為,第一,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之意旨及說明,均含「教授」在內,非常明確;第二,該條文所規範之客體是「研究計劃費」,而於大專院校「職員」中參與研究計畫者,則是以教授為主要研究人員,行政人員為輔,協助投標、用印、核銷等庶務工作;故條文所稱「職員」,依該立法說明,宜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

會計法修法疏漏連日來引發行政、立法兩院之間的爭議,主計總處昨天做出法律解釋後,鄭麗文重申,「行政院不會對會計法提出覆議」,院長江宜樺會副署會計法的修法條文。


會計法爭議 法界痛批 政院黑手擴權


作者: 李明賢、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6日 上午5:30

會計法修法爭議出現解套空間,主計總處昨邀集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研商討論後,認定會計法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意旨,都含教授在內。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也說,這就是會計法主管機關的法律見解。

立法院夜襲火速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法界痛批,立院在未經妥適討論下,草率修法,無視人民對法的感情期待,簡直是一場荒腔走板的鬧劇,這種立法本身就是不法。司改會更呼籲由審判機關提出釋憲案,由大法官會議負起解釋法律之責,宣告此修法無效!

此外,行政院卻在昨晚大張旗鼓解釋法令,認為除罪對象包括教授,此舉引來侵犯司法權的爭議。司法人權促進會理事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直呼不可思議,他說,這種憲政原理ABC,也是我國五權憲法精神,人人知曉,行政院怎可逾矩,干涉司法權,難道以後承審法官要拿著行政機關的解釋,據此對教授特別費案作出判決嗎?

鄭麗文表示,由於主計總處是會計法的主管機關,因而昨日由主計總處會同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討後認為,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的意旨及說明,都含「教授」在內,非常明確。

鄭麗文並說,條文規範的客體是「研究計畫費」,大專院校「職員」中參與研究計畫者,是以教授為主要研究人員,行政人員為輔,協助投標、用印、核銷等庶務工作;所以條文中所稱「職員」,依立法說明,也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

楊雲驊則直指,會計法修正案,除了法條文字脫漏外,尚有刑事、民事責任的除罪範圍、有無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是否有架空現行貪汙罪立法精神等,共有高達八項法律爭議,這些問題依憲法權力分立精神,理應由司法機構進行法律解釋,而非行政院。

法界實務人士更痛心地說,所有在學校上課讀過憲法的人都知道,憲法第78條明訂,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政院急著為特別費解套,竟違憲做出法令解釋,形同將政治的黑手,伸進純淨的司法審判中。

一名法院資深刑事庭長指出,我國法院規範的審級制度,就是要讓下級審的判決,透過上訴,由上級審進行檢視,如果無法形成共識,則由最高法院全體法官會議做出決議、判例,或由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進行違憲審查,統一法律解釋。

這位庭長批評,如果行政院可以擴權,逕自對立院三讀通過的法令做出解釋,那乾脆將全國法院都廢除,回到行政權獨大的專制國家,根本不需要透過司法來保障人民權益,抗衡擁有龐大行政權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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