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不論在擔任上訴人或是被上訴人,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遠比一般自然人高,審判結果所獲得的淨優勢也較高,「在法院,大鯨魚贏、小蝦米輸是確實存在的現象。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 清晨7:47

自由電子報 - 最高法院挑案有偏好 中研院肯定黃國昌研究

〔記者湯佳玲、楊國文/綜合報導〕曾受旺中案走路工事件波及的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昨日獲得中研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大鯨魚贏小蝦米輸 確實存在

黃國昌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不論在擔任上訴人或是被上訴人,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遠比一般自然人高,審判結果所獲得的淨優勢也較高,「在法院,大鯨魚贏、小蝦米輸是確實存在的現象。」

中研院昨舉行第十八屆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頒獎典禮,共有黃國昌等二十人獲獎。

黃國昌發表得獎研究著作指出,民事訴訟法在二○○三年將最高法院不能挑案審理的「權利上訴」改變成可挑案的「許可上訴」,但其實改革前最高法院早就「偷偷」挑案,而法律修正後也並未改變最高法院的行為模式,「最高法院是不受法律控制的機構」。

研究了四千多個實際案例,他說:「或許很殘酷,但有錢請好律師的人,官司比較會贏。」他更重要的發現在於:「法院並不是濟弱扶傾的機構,而是有所『偏好』,比較願意花時間審理政府與大企業的案子。」

統計資料顯示,一般人上訴獲得最高法院審理的機率近乎○%,但大鯨魚的機率是二十七%。審判輸贏結果沒有那麼明顯,但律師好壞則是左右輸贏的關鍵。

黃國昌強調,司法改革不只複雜,也需要長時間關注及追蹤成效,台灣卻欠缺相關檢視。

他這兩年彙整研究一九八六到二○一○年的司法案件,找出司法審理偏好問題。調查更發現,有接觸過法院的受訪者對司法的信任程度遠低於沒有接觸過法院的人,可見台灣的司法仍有許多需改進之處。

最高法院表示,不知黃國昌的根據為何,但最高法院並無挑案審理情形,尤其,去年四月廿五日起,刑事或民事案件已開始就重大法律爭議、人權保障等相關議題,進行公開言詞辯論,應無中央政府較有優勢等情形。

研究高院選案黃國昌獲年輕學者獎 | 即時新聞 | 20130604 | 蘋果日報

去年因為反旺中,遭抹黑為走路工主導者的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今天獲頒2013年中研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今天共3組15人獲獎,每人50萬獎金。

黃國昌獲獎論文,主要研究對象為台灣最高法院,發現最高法院2003年從權利上訴制(誰都可上訴)改為許可上訴制(經最高法院許可才受理上訴),最高法院選案,明顯先選大企業、政府機關的大鯨魚案件,民眾小蝦米案較少接受;進入實體審查部分,律師好壞往往是勝負關鍵。

黃國昌說,去年差點因財團威脅砍中研院預算,而離開中研院,得獎感觸良多,研究是寂寞,得獎給予繼續研究動力。

黃國昌是法律實證研究重要學者,曾獲吳大猷獎等。

最高法院:就報載最高法院民事駁回案件「對企業與政府優待,對自然人殘酷」一事,本院回應新聞稿

就報載最高法院民事駁回案件「對企業與政府優待,對自然人殘酷」一事,本院回應如下:
  
據今日報紙記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黃國昌副研究員於昨日(6月4日)表示:據其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比一般自然人高,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一事,本院鄭重澄清如下:

本院成立民事審查股的目的,是就民事案件上訴不合法者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以加速民事案件的審理,讓人民的紛爭儘速獲得解決,正義不再遲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為法律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作為理由,並且要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理由,所以本院民事審查股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審查,並不是以案件當事人是政府單位、企業或自然人來作區分。況且案件經審查後,如果發現上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時,才會以裁定駁回上訴;否則就會把案件分給法官,由法官就每個案件具體研究後做出裁判。 因此有關本院就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並無黃副研究員所稱是挑案審理,偏好花時間審理政府單位與大企業案件;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的情形。

另據報載,黃副研究員表示:此項研究是從民國75年起至99年間,共研究4,000多件案件得出前開結論。但是依據本院統計資料顯示,審查庭每年裁定駁回的案件約為1,000件,依此推算,黃副研究員前開研究,似有採樣過少,無法傳達正確訊息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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