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我辦案需要監聽(林臻嫺)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 晚上9:52

我辦案需要監聽(林臻嫺)

2013年11月26日

報載立院正著手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筆者因辦理刑事司法實務,亦有審查通訊監察之經驗,爰提供個人想法,希作理性討論之參考。

依據個人這幾年在地院之經驗而言,最常遇到需長期掛線或進行擴線監聽之類型主要有三,一為販賣毒品,二為詐欺集團,三為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此因犯罪者多具組織集團性,且為求能長期牟利、不被查獲,除蒐羅大量之人頭帳戶外,多持用俗稱王八(SIM)卡、外勞卡、人頭卡,作為共犯間聯繫之公機、或藥頭與藥腳間交易之門號,或用以詐騙被害人之工具,且可能會一再更新變換門號,逃避追緝,使偵辦難度提高,如真能偵破,通常亦需經過長期布線、監聽、輔以跟監,待事證明確後,始得一舉搜索、逮捕,克竟全功。

身為南部法院之刑事法官,少有機會遇到專屬特偵組偵辦之政治敏感案件,日常遇到的,多數比率是前揭販毒、詐欺集團及特偵組看不上眼的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案。尤其,這類販毒、詐欺、貪瀆,均為現行《通保法》第5條明訂允許監察之犯罪類型,且只要有證人、被害人能具體指出,犯罪人是以何門號打來詐騙或要錢,並與調閱之通聯紀錄相符,通常即具備犯罪嫌疑。再來,這類案件,通常難以其他方法來蒐證,也已如前述,故一般要符合法定要件門檻均屬容易,要說明通過必要性的審核亦非難事,是通過審核之機率,自然非低。當然,這類案件將來偵破後,是否一定能夠定罪,則屬另外一回事。因為監聽僅能錄到內容,而對話內容,常因夾雜「犯罪暗語」,會形成多種解釋空間,容易製造出合理懷疑,則是否能定罪自非絕對。

查緝難度恐更高

本次立院主動要求修法,筆者認為是因「九月政爭」這起「特殊偶發個案」,並非屬普遍之「原則性問題」。亦即,各界先進指責現行通訊監察實務過度浮濫、核准數據過高,自非無據,當然可以進行檢討。只是,現行《通保法》並未限制不得監聽立法委員,亦未規定不得監聽節費電話,更未要求要保證日後能聽到犯罪,始得核發。故基於法律一般平等原則而言,只要符合現行法所定要件及必要性,聲請監聽立委或立院電話,與聲請監聽其他人或其他電話,法院不該、也不會持寬嚴不同之審核標準。

本人憂心,修法後的結果,可能是將來檢警更有藉口去「查緝不到」那些原本難度就很高的詐欺集團主嫌、販毒集團首腦、吃喝欺壓地方的公務員,最後,基於警員破案績效,而會被移送法院的,還是只剩下處於弱勢、迫於無奈,故將自己的帳戶、手機甚至可憐的靈魂,都廉價出賣給詐欺集團、販毒集團、貪瀆公務員的實質被害人,他們會在接到地檢、法院傳票時,咒罵法院,甚至心灰,走上絕路。而那些真的窮到只剩下錢的詐欺販毒集團首腦及貪瀆的人,卻能繼續高調炫富,無須懼怕法律制裁。修法這種具通案重要性的事情,真的適合拿來作為移轉個案焦點的遮羞布嗎?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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