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立院三讀 親權官司增「善意父母原則」/ 中時:監護權官司 先搶先贏恐會輸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 晚上9:21

立院三讀 親權官司增「善意父母原則」

中廣 程平 2013年11月22日 16:15

過去有許多離婚夫妻在爭奪親權時,都會用先搶先贏的方式,拒絕另一方探視,來塑造「繼續性原則」,好影響法官裁判。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新增「善意父母原則」,如果再有一方阻擾另一方探視子女,恐被法官認定為非善意父母,變成反效果。(程平報導)

藝人賈靜雯曾為與前夫孫志浩爭奪親權,控訴孫志浩將女兒帶往美國,讓她見不到人。台塑集團第3代長孫王泉仁也控訴妻子首都客運千金李晶晶,在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帶走女兒不讓他前往探視。不過未來這樣一方阻擾另一方探視子女的行為,恐怕將不利親權爭奪官司。立院22號就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新增「善意父母原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黃梅月表示,如果再有類似情況,恐被法官認定為非善意父母。

另一方面,同案也明定,未來法官在針對親權裁判時,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讓裁判更為符合子女利益。

監護權官司 先搶先贏恐會輸

中國時報 唐筱恬/台北報導 2013年11月23日 04:09

先搶嘸效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父母若在監護權官司中先把小孩搶來藏匿,將不利於爭取親權。圖為藝人賈靜雯(右)與前夫孫志皓(左)打官司爭奪女兒梧桐妹前,一家和樂的畫面。(本報資料照片/粘耿豪攝)

藝人賈靜雯打官司爭奪女兒梧桐妹案,爆發丈夫以「先搶先贏」方式爭取親權,不過未來恐怕不利於官司。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在法官審理監護權、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中,增訂「善意父母條款」,若父母惡意藏匿小孩、把小孩拐帶出國,將被法官認定為不善意父母,不利於爭取監護權。

曾替賈靜雯打官司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提出《民法》修正案。她表示,很多父母打官司會將小孩先搶起來,再私下威脅、暗示小孩於官司中「選邊站」,以奪得最佳訴訟利益,卻反而傷害小孩心靈,侵害另一方權益。

善意父母條款阻搶人

不過,修法納入「善意父母條款」後,刻意搶小孩者不再佔上風,可遏止父母搶小孩的行為。

由於法官判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實務上常採「繼續性原則」,判定兒女繼續跟著一起居住的一方,導致有些父母在打離婚官司時,先把孩子帶出國、搶到手再說。

為解決爭奪監護權的漏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未來法官在決定監護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假設父母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很可能會被法官列為不適任監護人。

親權裁判依據多元化

另外,法官在酌定子女親權時,多以社工訪視報告為主要依據,遭立委質疑內容不足,應參酌子女意願、父母心理狀況、經濟環境等多元意見。因此同法還增列,法官針對親權裁判時,除得參考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外,還可囑託警察、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者提供意見。

原住民立委還要求在《民法》第1055條之1增訂,法院審酌監護權時應考量「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吳宜臻解釋,有些原住民部落是母系社會,增訂該條款可讓法官判斷時,納入部落文化、特殊習慣,而不只是將小孩留在特定部落。

離婚爭監護權 不再先搶先贏

中國時報 唐筱恬/台北報導 2013年10月25日 04:0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日審查《民法》第1055-1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右起)、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上台答詢。(王遠茂攝)

這幾年不少名人以先搶先贏的方式爭奪監護權,未來恐怕不利於官司。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第1055條修正草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若惡意把未成年子女帶出國、藏起來不讓對方探視,可能被法官認定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由於法官判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實務上常採「繼續性原則」,判定兒女繼續跟著一起居住的一方,導致父母在打離婚官司時,先把孩子帶出國、搶到手再說。

惡意阻擋探視 反效果

為解決爭奪監護權的漏洞,立院審查《民法》第1055條修正草案,新增「善意父母條款」,未來法官在決定監護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假設父母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很可能被法官列為不適任監護人。

司法院少家廳長黃梅月表示,實務上確實有許多父母把小孩帶出國,或是拒絕另一方探視,企圖營造「繼續性原則」,讓法官認為小孩已習慣一個環境和扶養人。

未來若被發現是惡意阻擾、搶奪,傷害小孩心靈,可能被列為「不善意父母」遭致反效果。

傷害小孩心靈 不利官司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更質疑,家事法庭法官在審酌未成年子女親權時,多以社工訪視報告為主要依據,但內容良莠不齊,有些根本就是作文比賽,應納入多元參與,如學校意見、子女意願等,才能做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

這次修法還增列,法官針對親權裁判時,除得參考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外,還可囑託警察、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者提供意見。

增列善意父母原則 立院初審通過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即時報導】
2013.10.24 01:18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在離婚官司中為杜絕爭奪子女監護權,先搶先贏的做法,在民法增列「善意父母條款」,要求法官在審理女子監護權時要審酌「善意父母條款」,下午一時通過初審,將再送交大會討論。

吳宜臻、尤美女、王育敏等多位立法委員指出,近來發生多件名人離婚官司,藝人賈靜文與前夫孫志浩、于美人離婚官司、台塑第三代王泉仁與客運千金李晶晶離婚訴訟,涉及利用媒體放話搶奪子女,傷害小孩心靈。

為了嚇阻類似事件重演,立委今天增修民法第1055條,增加善意父母條款規定,法官在決定監護權判給誰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例如,在打官司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等行為。

另增例,但父母子女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法院應審酌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另外為彌補現行法條規定,法官僅參考社工員訪視報告就做決定小孩的監護權,可能不夠周延,也提出修正條文,增加「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或囑託警察、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2013/10/24 聯合報】 @ http://udn.com/

【新聞疑義1256】增訂善意父母原則之前後?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親權判定增加善意條款改採最適利益原則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 1055 條之 1(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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