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飲食已不可能零風險(楊豐銘)/ 「假貓」事件給的教訓(翁裕峰)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 上午10:07

飲食已不可能零風險(楊豐銘)

2013年11月06日

食品產業發達後,食安憂慮已從攝取不足與供給不均的困境,變成來源不明和生產不潔的恐懼。從個人吃壞肚子的小案到集體中毒的大案,以及大眾食品內有害物質遭揭發,最害怕的不是劣質食物存在,而是無法完整偵測、確認黑心商品出沒的能耐。在台灣歷年重大食安事件處置中,仍未吵出一套符合大家利益的運作模式。

官員們強調厲法重罰和利器檢驗,但如此急就章絕非永續政策。首先,國內《食管法》的增修泰半參考歐盟、美國或日本等國的技術規範,但即便嚴格法條的國家仍無能倖免食安問題。其次,檢驗儀器不先進屢屢成為官僚推辭,但對科技應用有反思遠見的人皆知,機器能揪出複雜潛在的「毒物」,更能造出細微深藏的「最毒物」。懲罰只能嚇阻不能順化,地毯式盤查不是唯一保證。

委外製作推諉責任

食安警報大響時,常見兩種生意人:一種是被指名道姓的始作俑者,另一種則是澄清自保的同業。不過追溯時間範圍一旦加長擴大後,似乎整個食品製作鏈系統都難脫嫌疑,少有完全無辜的廠商。要知道現在食物產業,專注品牌的名聲行銷更勝於生產的實際經營;委外代工的比率更多於公司自製。委外製作除了商人念念不忘的成本考量之外,還有正大光明切割生產責任的好處。要求登錄生產、製作、運輸的食品履歷在大廠牌逃避問題的眼光裡,代工廠數越多、合成品越細膩,或許更能推諉食安責任了!

民眾欠缺知的能力

深陷食安風暴的一般民眾最該憂心的不是突如其來、無所不在的毒素,而是接連不斷、令人驚悚的資訊。面對已揭露或傳言中的地雷商品,不管採取的策略是消極認識或者積極逃避,都須經驗一場知識的暴力。琳琅滿目的包裝標示與成分解釋、所謂公正的認證圖案和檢驗報告、號稱實用的傳媒報導和專家建議,反而卻像一種被威脅壓迫的閱讀。再說,身為消費者的我們有知的權利,但並不完全有知的能力,有時更缺乏知的動力。如何說服三餐不繼的貧民如同崇尚養生的富人展現對抗、批判政府與廠商的勇氣呢?

在眾多紛紜的飲食公眾議題刺激下,該體認一個殘酷事實了:當代人類飲食活動未曾絕對安心健全過。這不是危言聳聽,飲食消費本是所有食的權利與食的知識兩者之間的衝突,時而零和、時而妥協,但絕對無法平靜下來。大家應去除飲食零風險的美好想像,才能把握適應、討論以及預測食安危機的機會與機制。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EHESS)博士(現居法國)

「假貓」事件給的教訓(翁裕峰)

2013年11月06日

1979年10月經過日本儀器檢測,台灣發生前所未見的食用油品含多氯聯苯中毒事件,食用的米糠油中,因加熱管線腐蝕造成加熱管中的多氯聯苯漏進食用油體中,廠商未察而上市,民眾不知而購食,衛生機關檢驗工具與能力不足而延遲下架時間近4個月,當時總計民眾健康直接受害超過2000人,簡稱油症事件。

衛福部步調太緩慢

事隔34年,台灣再度發生前所未見的食用油品假冒事件,涉案廠商不是將銅葉綠素,就是以低價油加入高價食用油中混充出售。廠商惡意添加,民眾不察而購食,衛生機關檢驗工具與能力不足而延遲下架時間約10至13個月,雖尚未發生直接健康受害情事,但經濟上與心理上因此蒙混食用油品受害的民眾,已不可勝數,我簡稱「油品假貓(冒)事件」。

假貓事件中另一隻假貓顯然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過去的衛生署現在的衛福部,不僅得透過定期追蹤負責確保驗證通過食品的「安全、衛生與高品質」(此宣稱已自GMP主頁面移除了);更有《食管法》賦予的上市後稽核權,可進行食品查驗登記、可進廠調查,要求所有來源、販賣對象等資料,廠商不得拒絕。

加上行政院從6月更為了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早已確立包括重罰重大違規事件最高1500萬,以及建置全面掌控上、中、下游原料與產品流向系統等十項行動方案,假貓事件是驗證這10項方案的好時機。

只是從10月17日爆發以來,衛福部步調緩慢,重罰是因為消基會公開抨擊處罰過低3天後,才從2千多萬跳過消基會建議的2億,直竄到18.5億;至於上、中、下游流向稽核部分更是一塌糊塗,既已知大統惡意不給正確資料在先,後續卻又允許中、下游油廠自行清查原料來源、品質純度並做切結,然後才開始進行市場油品檢驗,追溯不法油廠。

衛生主管機關一直說因為檢驗技術問題,所以需要比較長的稽核時間。可是油品既然購自大統,衛生主管機關只要像追查棉籽油用量與流向一樣,進行數量流向追蹤,應可建立一定效度的銷售關聯圖。

可惜這些稽核與處罰措施不是等消費者團體批判再表演性地激情演出,就是在消費者團體還沒發現有這10大行動方案之前,先擱著不用。

公眾參與食安治理

1979年10月的油症催生了消基會的誕生,2013年10月的假貓事件消基會催生了重罰的實踐。

不過我們從油症與假貓事件得到的教訓是,公正的民間團體參與才有效果,不只全國食品會議一途,更要參與GMP驗證與《食管法》對生產者稽核的過程,讓積極性的消費者團體有合法權利與地位,代表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工作。

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理事/成功大學醫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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