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5 09:3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來有關電信詐欺的判決,可發現不少法官援引的法條,已從詐欺罪改為組織犯罪條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這是因為今年修正的組織犯罪條例,鬆綁了成罪要件,具體回應社會對嚴懲這類罪犯的期待。
徐弘儒表示,組織犯罪條例過去所定義的犯罪組織,要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但因「內部管理結構」、「常習性」等要件嚴苛,舉證不易,實務上院檢運用本條例不僅多為無罪犯罪,甚至起訴率偏低,最多僅能依個別行為所犯的罪加以追訴,使得法律形同具文而無法落實條例之立法目的。
徐弘儒說,經過去年及今年兩次修法後,現行法所謂犯罪組織,僅須3人以上,以實施特定犯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就已足夠。
法規修正後,組織犯罪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活動,以近年來主要的犯罪類型如「電信機房詐騙」、「暴力討債」、「毒品、槍枝製造販賣」、「營建土方重大公共工程或都更」、「公司經營權爭奪」、「運動網路簽賭」、「應召集團特種行業」、「人口販運」、甚至只要3人以上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均有可能觸犯本條例。
徐弘儒強調,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組織或資助犯罪組織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應於強制工作。又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更可防止所謂「黑道漂白」。
徐弘儒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後已成為打擊不法犯罪組織的強力武器,呼籲民眾「歹路不可行」,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學子,切勿因同儕壓力,懵懂無知而參與幫派活動、犯罪組織,最後觸犯法律刑責,付出慘痛的代價,讓父母家人傷心難過而悔不當初。
電信詐欺納組織犯罪 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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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政院修正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電信詐欺犯罪情形日趨嚴重,嫌犯境外犯罪嚴重破壞國家形象,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未來犯罪量刑將從重量刑,台灣嫌犯在國際上的電信詐欺行為也將受到規範。
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溝通,尋求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修正為,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組織性結構。
法務部表示,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嚴懲。
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