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竊盜罪 為何不是告訴乃論(林臻嫺)
2014年01月08日
弱勢迫於現實行竊的案例不少。圖為無力替女兒買奶粉而行竊的陳姓男子,十分無助。資料照片
在辦理刑事實務的現場常見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飢寒起盜心,而竊取便當、麵包、牛奶此類財產價值不高的食物;更悲慘者,年輕小父母,因無錢照養幼兒,鋌而走險偷取奶粉者也有;另外,更不乏因罹患強迫症、竊盜癖等精神疾患、而屢次竊取小物者,或因財產觀念不清,致擅自取拿他人之物,而誤蹈法網者,也非少見。
但因竊盜罪這類財產犯罪,在現行法下,除親屬間相盜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受害人或店家只要報警後,倘因查明真相、或心存慈悲、或因損失輕微、或為避免日後麻煩,而有心要寬恕被告,不想提告者,多會被警察以一句:「竊盜罪是公訴罪!」仍要求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
難道比竊聽還可惡
運氣好的,碰上檢察官願視個案情形給予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運氣糟的,可能未經開庭,就被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而這些被告,可能本就已近於貧無立錐之地,甚至連開庭的車錢都沒有,最後,還因此搞到被拘提、通緝者,也多有所聞。最後,如因另有前科、無法受緩刑宣告的被告,縱被判處較輕度的罰金或拘役刑,多半也會因繳納不起罰金或無法易科而入監執行。
前述這類的竊盜被告,難道有比那些在江湖上,逞兇鬥狠、傷害他人身體的被告更可惡?難道有比故意勾搭別人太太、先生,破壞別人家庭幸福的被告更可惡?有比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之人更可惡嗎?有比故意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的駭客更可惡嗎?有比竊聽、竊錄他人隱私秘密者更可惡嗎?
如果沒有,何以法律在面對這些其他案件的被害者的「身體」、「名譽」、「隱私」、「秘密」、「婚姻和諧」等法益受侵害時,是選擇以「告訴乃論」的形式來保障,允許被害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要提告或撤告?何以涉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的一般竊盜罪,卻一定要用「非告訴乃論」這麼強大的形式來保障不可?
竊盜罪如此,其他的財產性犯罪,如常見的詐欺、侵占、及背信等罪,又何嘗不是如此?
這類犯罪,原本即與單純的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的界線不明確,且因為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實務上提告更常被「債權人」拿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手段,把警察、檢察官、法院作為合法的討債公司,縱最後二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但因案件不能撤告,是否構成前揭罪名,仍須繼續開庭釐清。
有助社會底層弱勢
如果這類財產性犯罪案件,能全面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全面檢討將輕罪、且僅侵害個人法益的罪名,均修法改為告訴乃論,當能大幅減少刑事案源,除可避免冤錯假案,鼓勵和解、修復式的司法,也能幫助這社會上處於經濟底層的弱勢民眾,不用動輒淪為要入監服刑的常客,更可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比起減刑這種短視鋸箭式的立法,此不才是能從長期、根本解決問題的良方嗎?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蘋果:焦點評論:竊盜罪 為何不是告訴乃論(林臻嫺)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 晚上8:16 0 意見
蘋果:師沒收手機刪光《神魔》百卡 慘 影片上傳 網友心痛 律師:恐觸法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 晚上8:47 0 意見
師沒收手機刪光《神魔》百卡 慘 影片上傳 網友心痛 律師:恐觸法
2013年12月26日
學生手機裡的《神魔之塔》百餘張卡幾乎被刪光。翻攝畫面
【王煌忠╱台中報導】白目高中生考試玩手機線上遊戲《神魔之塔》,老師沒收手機後,交給另名學生刪光提升功力的一百七十多張卡牌,至少要「練功」一百小時,刪卡牌影片被po網瘋傳,有玩家留言:「這樣就刪掉,我看了都在滴血了!」律師表示,老師及刪遊戲的學生都觸犯《刑法》,最重可處五年徒刑或罰款二十萬元。
《神魔之塔》是香港遊戲商瘋頭公司(Mad Head Limited)今年一月推出,是一款集寶石消除和召喚獸收集的角色扮演手機遊戲,迄今全球已有九百萬人下載,其中七成玩家和營收來自台灣。
僅剩最爛的史萊姆
《蘋果》昨收到十多名民眾投訴,網路上流傳兩段影片(http://goo.gl/5MPVBj、http://goo.gl/Inr7LQ),是台中嶺東高中一名學生考試玩手機《神魔之塔》遭沒收,老師卻將手機拿給其他學生刪除一百多張遊戲卡牌。影片中學生邊刪邊歡呼,快刪完時一名學生還說:「他(應指手機機主)明天會瘋掉!」
玩家周先生表示,影片中被害學生的手機內有一百七十多張各種轉珠卡牌,包括非常稀有的「萬魔之王」、「日狼」、「月狼」、「白金卡」等,四種卡牌每張市價近一千元,另外還有十多張絕版卡牌,全被刪除到僅剩一張最爛的「史萊姆」卡牌。周先生說:「光是被刪除的卡牌總價值近一萬元,估計玩家至少耗費一百小時才有辦法取得。」
律師李學鏞表示,學生刪卡牌觸犯《刑法》三百五十九條妨害電腦罪,及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最重可處五年徒刑或罰款二十萬元,老師在知情下讓學生刪除即為共同正犯、觸犯法條相同,但兩罪都屬告訴乃論。
家長目前未提異議
嶺東高中學務主任呂紹紀昨證實,一名二年級學生周一考試時用手機玩《神魔之塔》被沒收,導師拿到其他班級,有學生提議把遊戲刪掉,導師才將手機交給學生,沒想到惹出爭議,已告知家長,學生及家長並未向校方提出異議,未來師生若需面對法律問題,校方會協助處理。
神魔之塔小檔案
◎推出時間:2013 / 01 / 29
◎開發商:香港瘋頭公司(Mad Head Limited)
◎代言人:陳妍希
◎遊戲人數:全球下載突破900萬人次
◎下載系統:Android、iOS
◎遊戲簡介:遊戲結合卡牌、方塊消除、角色扮演三大元素,須在各領域逐一破關晉級,利用各式卡牌可增加功力
資料來源:《蘋果》整理
聯合:「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 下午5:20 0 意見
「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聯合報╱記者高培德/高雄報導】
2013.12.09 03:16 am
高雄一名鍾姓中年女子謊稱想結婚,向李姓男子(38歲)哭窮要錢,兩年多來從他身上騙走近58萬元,李男夢醒心碎今年9月出面控訴,近日鍾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警方仍依詐欺罪送辦。
警方調查,從事手機電話行銷的鍾姓女子(51歲)100年8月向李姓男子(38歲)推銷手機門號結識,之後每隔3到5天,鍾女就會連絡李男,捏造發生車禍、母親生病等各種理由向他要錢,為了博得對方好感,鍾女不但謊稱自己才30出頭,還進一步表態想和李男結婚。
鍾女接受偵訊時否認結婚和謊報年齡,她向警方供稱,因缺錢,加上李男主動迎合,才會多次向他伸手要錢。12月初鍾女簽立60萬元本票,同意以每月1萬元分期攤還方式,和李男達成和解,警方訊後仍依詐欺罪將鍾女送辦。
蘋果: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 聯合: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 晚上7:52 0 意見
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2013年12月03日
醫院的貴客文化是導致王貴芬(圖)掌摑事件的元兇。資料照片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護理師一案,引起全國關注。王貴芬鄉代使用人民託付的公權力行一己之私,此濫權行為已是人人喊打,如過街老鼠;然而筆者要指出,讓王貴芬擁有「指定護理師、造成護理師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權力的,正是林口長庚包裝在「以客(病人)為尊」口號下的貴客文化!
林口長庚作為私立財團,在醫療商業化與利益為導向的醫院經營模式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貴客文化」才是導致護理人員職場受暴的元兇!真正該為這起護理職場受暴事件負起最大責任的,正是口稱「譴責醫療暴力,捍衛醫護同仁尊嚴!」的林口長庚;受害的,不只是李瑋珍護理師一人,而是全國民眾人人平等的醫療人權,以及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的過勞護理人員。
護病關係日趨惡化
據衛福部統計,五年來全台共發生681起醫院內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的醫院暴力事件,顯示護病關係的惡化早非一朝一夕。基層護理工會發現,醫院以醫療商業化的經營模式,操弄四大管理手段「畸形班表、責任制、跨科調動、彈性人力」,導致護理人力不足、超時過勞,又同時要求護理人員以客(病人)為尊,無視護理人員已疲憊過度無力照顧好病人,造成病人不滿投訴甚至暴力相向,才是護理人員職場暴力的結構性因素。衛福部依《醫療法》裁罰王貴芬鄉代三到五萬元,並將醫院內施暴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乃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更讓僱主逃脫應盡之責。
職場受暴,便是職災,針對護理職場暴力,筆者認為衛福部及勞委會應該主動執行要求全國醫療院所管理者必須負起對醫療職場執業人員之保護和預防暴力之責任:
一、衛福部應監督醫院,若有放任四大管理手段造成護理人力短缺,就應限縮醫院自費服務或禁止擴建。
二、衛生福利部的醫療評鑑及勞委會的勞動檢查,必須有工會人員參與以落實監督責任,保障護理人員的法律勞動權益以及職場安全的維護。
應停止醫院公司化
最後,筆者認為要終止護理職場暴力,長庚應該由己做起,廢除院內四大管理手段「畸型班表、責任制、廉價人力、跨科調動」,同時衛福部應該會同經濟部停止推動醫院公司化政策,反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才能真正終結護病相殘、護病皆輸,阻止政商勾結、經濟政策右傾、醫院財團坐收漁翁之利的結果。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
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3.12.02 03:02 pm
桃園民代摑掌護理師,引起公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討論「醫療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文達表示,對醫院暴力行為予以譴責,衛福部將全力支持修改醫療法,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未來醫院暴力行為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致重傷者最高將處以12 年,行政罰鍰最高50萬元。衛福部也表示,警政署已計畫將原本列入海巡署的保七總隊獨立出來,未來將納編成衛福部「衛生警察」。
衛福部醫事司「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發現,醫院暴力事件逐漸增加,98年急診室暴力事件為191件、99年250件、100 年448件、101年591件,今年1至9月已有322件。
但醫院暴力遭罰個案少之又少。醫事司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衛生局處理醫院暴力相當消極,民國100年以前幾乎沒有懲處個案成立,去年至今年9 月也僅10件成案,處罰金額更只有3萬元,難達遏阻效果。
邱文達表示,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更認為,要對加害人加重刑責。立委趙天麟則提案,若毀壞維生器材或其他醫療設施,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罰鍰最高可處以50萬元。
【2013/12/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02 03:13 am
蘆竹鄉代王貴芬摑護理師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法制委員會將在今天、周三審查「醫療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王貴芬條款」,未來若對醫護人員恐嚇、侮辱、施暴,恐將吃上牢飯。
根據衛福部統計,從九十八年到今年五月,已發生六百八十一件醫護人員遭受言語或挨打的暴力案件。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發現,三分之一以上醫護人員曾遭暴力威脅。
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醫療暴力層出不窮,「王貴芬事件」引起修法討論,醫療法修法朝野立委共有八版本,各版本刑度、罰鍰金額不同,但修法共識高,法務部和衛福部也正溝通中,盼今天完成初審,趕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醫療法修法除了將醫護人員安全納入第廿四條,趙天麟版本直接在第一百零六條中列入刑責,滋擾醫療人員影響公務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親民黨版本則將傷害醫療人員行為,由現行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司法法制委員會周三審查「刑法」增訂條文草案,朝野九個版本共識高,皆將危害醫院安全行為列入「公共危險罪」範圍,如破壞醫療設備、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對醫護人員威脅、恐嚇、侮辱或施暴等。
立委李鴻鈞版本罰則最重,若有暴力行為導致醫護人員受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可處五到十二年有期徒刑;致死則處無期徒刑。立委黃昭順版本中,「言語侮辱」醫護人員也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後,自訴人就告訴乃論之罪,固仍得提起自訴,但該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如屬輕罪,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重罪部分,則屬非告訴乃論時,因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既已限定於檢察官偵查後之自訴,須以告訴乃論之罪之情形,始得提起,故法院應類推適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認為該輕罪之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仍不得提起自訴,始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 下午6:48 0 意見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除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外,不得再行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其立法理由為:「為避免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被告,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當可獲保障,爰修正第一項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並增列但書,明定告訴乃論之罪之除外規定。」,故本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限制自訴,防杜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雙重危險,及避免同一案件經不起訴復遭自訴之訴訟結果矛盾。而本規定所謂「開始偵查」,係指檢察官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偵查者而言;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故實質上一罪固屬同一事實,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亦屬同一事實。
又依上開規定,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後,自訴人就告訴乃論之罪,固仍得提起自訴,但該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如屬輕罪,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重罪部分,則屬非告訴乃論時,因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既已限定於檢察官偵查後之自訴,須以告訴乃論之罪之情形,始得提起,故法院應類推適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認為該輕罪之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仍不得提起自訴,始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亦即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若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其他部分即應受上開法條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且不因自訴人與檢察官所主張之罪名不同而有異。因而自訴人自訴被告所犯之罪名如何?是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固應以自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為斷,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即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
最高法院98年台上2617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係指犯罪直接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如非犯罪直接被害人,即不得為之。至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案件,在訴訟法上係單一訴訟客體而具不可分性,無從分別起訴、割裂審判。單一案件,倘就得自訴部分,依自訴程序追訴審判,餘不得自訴部分,另依公訴程序起訴審判,則有違審判不可分原則,是往昔司法實務上認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中如含有應經公訴之部分,不問應經公訴之部分,究係輕罪或重罪,犯罪直接被害人均不得就其直接被害部分提起自訴(司法院院字第一0九三、一五五四號解釋、院解字第三0三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八五號判例參照)。
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時,為免上開以重從輕之弊,兼顧自訴人之利益,加強對被害人之保護,乃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時,改列為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再改列為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然另為免因私害公,而於同條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十三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亦即全部均不得自訴。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他部雖不得自訴」、「不得提起自訴部分」者,應係指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中部分犯罪事實,非屬犯罪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者而言,並不包括原屬犯罪直接被害人因其他法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之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另檢察官或自訴人認為被告所犯係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以單一案件起訴,對法院僅產生單一訴訟關係,法院審理終結,在判決主文欄祇能諭知一審判之結果,始符控訴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關於判決書程式之規定,是法院認一部起訴事實經證明有罪,他部起訴事實不能證明犯罪,或應諭知不受理、免訴者,則應就有罪部分,於判決主文內諭知,至無罪、不受理、免訴部分,僅於判決理由內論斷,敘明不另於主文為無罪、不受理、免訴之諭知為已足,俾符彈劾(訴訟)主義一訴一判之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