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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法律關係之消滅時效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 晚上7:05 0 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訴字第 184 號 民事判決

按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514條第1項既已定有短期時效,自應優先適用。是定作人縱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優先適用同法第514條第1項所定1 年之短期時效,而非15年之時效期間,不得復依民法第125 條之規定,主張適用15年之長期時效(最高法院96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台上字第2394號判決、98年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98年台上字第519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按,民法第260 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據此規定,債權人解除契約時,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另因契約解除所生之新賠償請求權,乃使因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所生之舊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失其存在,仍得請求而已,故其賠償範圍,應依一般損害賠償之法則,即民法第216 條定之,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債務不履行時起即可行使,其消滅時效,亦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意旨參照)。



 

聯合: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 上午10:32 0 意見

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25 04:09 am

為防止台南單親媽媽買到法拍凶宅事件重演,司法院增訂法院查封鑑價時,須調查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屋主不配合調查或拒填資料可聲請管收,買受人事後查出是凶宅可依「法院未盡調查義務」聲請撤拍;新規定已於本月十日施行。

台南市單親媽媽莊明玉上個月拍得凶宅貸不到錢被迫棄標,致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差點泡湯,各界批評法院、債權銀行沒有盡到調查法拍屋屋況責任。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後,決定從強制法院人員調查、債務人陳報、不動產鑑定人調查以了解被查封房屋現況,讓法拍屋資訊透明,因此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房屋現況調查表。

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應就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向在場人士調查,記載在查封筆錄,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如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此外,必須載明事項增列「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若查證確有困難者,應於鑑定書敘明原因。」所有與查封法拍屋有關的不動產查封筆錄和調查表、房屋現況調查表和陳報狀,均增列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勾選項目。

民事廳辦事法官王漢章強調,如果屋主拒填或拒絕接受調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向法院聲請管收。他說,凶宅不是法律用語,是民間約定俗成的說法,因是房屋能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在民法上屬於物的瑕疵,因此可從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法應行注意事項防堵漏洞。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泳池是違建 建商判賠2400萬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 晚上8:08 0 意見

泳池是違建 建商判賠2400萬

2013年12月12日

【劉志原╱台北報導】李姓男子等四十五人,六年前購入新北市深坑「立益百合花園」社區,入住後發現廣告上的健身房、游泳池等休閒設施,竟是停車場改建的違建,擔心遭開罰均不敢使用,要求建商立益建設賠償房價減損,台北地院日前判建商須賠二千四百餘萬元。

為休閒設施才購屋

一名不具名住戶表示:「根本是蚊子泳池、健身房!搬進來後就不能用!」立益建設昨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但據了解,雙方均已上訴。

住戶指出,看上建商廣告「百坪四季溫控泳池會館,新RV渡假生活」等宣傳,才花一千二百萬元不等的高價購屋,豈料休閒設施竟是違建,擔心遭市府開罰或拆除,至今不敢使用,要求立益建設退款一成並賠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認為,休閒設施確屬違建,建商廣告與現況不符,鑑定後房價減損百分之四,判每戶可獲賠四十九至五十四萬元,共二千四百餘萬元;另住戶早在二○○八年就知泳池不能用,二○一一年才提告,逾二年提告時效,判建商免付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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