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非告訴乃論之罪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非告訴乃論之罪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中央社: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 醫療暴力刑責入法 醫界叫好 / 自由: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可判3年 / 中時: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最重判無期 / 聯合:對醫護施暴公訴 最重判無期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 晚上7:26 0 意見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1:43:00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製表 103年1月14日)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外界擔心初審通過條文太嚴格,反而使病人處於弱勢,造成醫病關係更緊張;朝野協商微調修法內容,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要求醫療機構責任,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安全。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施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表示,修法是為回應社會期待,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態度,不能因酒醉或其他原因,暴力對待醫護人員;不過,顧及病人團體期待,讓醫療暴力構成要件極嚴謹,維持醫病關係平衡。1030114

醫療暴力刑責入法 醫界叫好

最新更新時間:23:01:41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4日電)醫療法「醫療暴力」罰責條款今天三讀通過。醫界認為,對醫療暴力量刑明確,強化公權力,具有遏阻作用,可保障醫療人員及其照顧的病人。

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這次相關修正條款被稱為「王貴芬條款」,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在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臉書上,醫界人士紛紛留言,醫療環境惡化,急診和醫療暴力頻傳,樂見檢警公權力介入,和醫院一起維護醫療正義及病人安全。

台灣急診管理學會理事長、林口長庚醫院急診醫學部主任陳日昌認為,這是將醫療暴力的罰鍰、刑責明確化,對妨礙醫療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採行類似妨礙執行公務的概念,醫療暴力涉及刑責者,又明訂移送檢察官偵辦,相信對醫療暴力更具遏阻效果, 對醫療人員及其救治的病患也更有保障。

陳日昌說,往年醫院對醫療暴力傾向息事寧人,近年頻傳急診暴力事件,醫院都是報警處理,不再輕易姑息;在這次醫療法修正相關條文後,醫療暴力不再是一般傷害罪,醫院報警處理,希望檢察官能具體求處罰鍰或量刑。1030114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醫院暴力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 24 條修正案(2014-01-15)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可判3年

〔記者李宇欣、鄭淑婷、魏怡嘉/綜合報導〕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引發社會撻伐,為保障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對執勤中的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妨礙醫療業務致生危害者,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針對部分人士憂心醫療法修正後,反而讓病人處於弱勢方。在全案三讀前主持朝野協商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協商時,已經將醫療暴力規定為結果犯,同時嚴格定義醫院暴力的要件。

妨礙醫務 最高罰30萬元

修正後的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且醫療機構必須採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安全;為保障醫療環境的安全性,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若發生上述情況,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並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另外,新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若警察認定上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任何人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施以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庚︰相信暴力會減少

趙天麟表示,近年來醫院暴力事件頻傳,朝野一致認同將醫院暴力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並將罰則提高到妨礙公務罪的層次,希望透過加重處罰,發揮嚇阻效果。

長庚醫院對此表示,相信修法會讓類似醫療暴力事件減少。院方強調,當時遭受王貴芬暴力攻擊的李姓護理師,已恢復正常上班,但不願再提此事。

也曾發生急診暴力事件的台北榮總則表示,希望法令的修法通過,能讓醫護同仁的工作環境更有保障。目前急診室對例如酒醉者等可能發生急診暴力的高危險群,均加派駐衛警在一旁加強監督。

王貴芬條款通過 攻擊醫護恐關3年 【2014/1/14 21:58】

新聞圖片
醫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頻傳,立法院今通過「王貴芬條款」,未來如同鄉代王貴芬掌摑醫護人員的話,將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攝)

〔本報訊〕去年11月發生的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讓急診室暴力事件持續受到關注,許多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嚴懲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的犯罪人士,而修法條款也被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於今日(14)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如對醫護人員施暴,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中規定,如對醫護人員施暴、威脅導致醫護人員重傷,犯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導致醫護人員死亡,更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案件有591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最重判無期

中時即時 楊毅 2014年01月14日 20:17

急診室等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為確保醫事人員及病人的人身安全,立法院趕在今天休會前夕,晚間三讀通過俗稱「王娘娘條款」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對醫生、護士等人執業時,施以毆打、言語脅迫等暴力行為,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最重將可判處無期徒刑,藉此增加嚇阻效果。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過去《醫療法》第24條本來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修法後則增訂不得「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等文字。

此外,《醫療法》修法後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上述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立即主動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針對醫療暴力行為,修法前僅規定對施暴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罰鍰。新法實施後,新增三項罰則:若有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如呼吸器、葉克膜等,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未來對於所有醫療暴力行為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未來檢方、警方也都必須負起責任,貫徹非告訴乃論罪的精神,讓「醫病關係」達到平衡,呼應社會期待。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理事長、國民黨立委蘇清泉也說,修法後,將創造病人、家屬和醫事人員「三贏」,病人將有更好保護,醫事人員也有一個安身立命,更為友善的就業環境,盼醫病關係從此能夠更加美好。

對醫護施暴公訴 最重判無期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14.01.15 03:12 am

醫院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引入「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的「公訴罪」),加強保障醫護人員安全。立委表示,修法是希望醫療院所「零暴力」。

修法後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療業務者,可以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卅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這項法案在委員會初審期間,因為爆發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長庚護理師事件,立委加速修法並加重刑責,一度被稱為「王貴芬條款」。不過,昨天完成三讀修法後,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強調,修法草案早就提出,絕不是「王貴芬條款」。

【2014/01/15 聯合報】 @ http://udn.com/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2014年01月14日20:04

【黃揚明/台北報導】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加上近年急診室暴力事件頻傳,不少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求嚴懲以暴力對待醫事人員的不肖人士,被外界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今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對醫事人員施暴、脅迫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醫事人員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就有591件,平均每天發生近2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說,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因部分病患團體關心修法是否會讓病患及家屬在醫院動輒觸法,朝野協商也將滋擾醫療機構的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例如在急診室抬棺、灑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案發時警察應協助醫院排除、制止;若民眾行為須負其他刑責,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醫療法三讀 防範醫院暴力

時間:2014/1/14 撰稿‧編輯:蕭照平    新聞引據: 採訪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強化對醫事人員與醫院安全的保障。醫療法修法主要是把裁量權交給第一線警察,並明定相關罰則,同時條文也賦予醫療機構相對責任,要求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不過為了避免條文過於嚴格,修法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以避免造成醫病關係緊張。

  日前國內發生鄉民代表掌摑護理人員事件,引發各界關注醫護人員與急診室安全問題。因此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不僅保障病人就醫安全外,同時也維護急診室的醫療品質。

  三讀條文將「非告訴乃論」的精神予以入法,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或危害醫療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要移送檢察官偵辦。

  而除了現行的行政罰之外,醫療法也新增刑事責任,如果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醫事人員「死亡」,則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說:『(原音)為了維護病患安全、為了維持醫事人員的尊嚴,我們對醫療暴力採取零容忍態度。也就是在第24條裡面,只要對以的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的方法,妨害醫療業務的進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設施,醫院、警方、檢方都必須負起責任。包括第106條裡面,就要達到妨害公務的非告訴乃論的刑責,讓整個公訴的非告訴乃論精神,徹底落實在醫療院所反暴力行為裡面。』

  醫療法修法主要是把裁量權交給第一線警察,同時,條文也賦予醫療機構相對責任,要求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



 

蘋果:焦點評論:竊盜罪 為何不是告訴乃論(林臻嫺)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 晚上8:16 0 意見

焦點評論:竊盜罪 為何不是告訴乃論(林臻嫺)

2014年01月08日

弱勢迫於現實行竊的案例不少。圖為無力替女兒買奶粉而行竊的陳姓男子,十分無助。資料照片

在辦理刑事實務的現場常見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飢寒起盜心,而竊取便當、麵包、牛奶此類財產價值不高的食物;更悲慘者,年輕小父母,因無錢照養幼兒,鋌而走險偷取奶粉者也有;另外,更不乏因罹患強迫症、竊盜癖等精神疾患、而屢次竊取小物者,或因財產觀念不清,致擅自取拿他人之物,而誤蹈法網者,也非少見。

但因竊盜罪這類財產犯罪,在現行法下,除親屬間相盜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受害人或店家只要報警後,倘因查明真相、或心存慈悲、或因損失輕微、或為避免日後麻煩,而有心要寬恕被告,不想提告者,多會被警察以一句:「竊盜罪是公訴罪!」仍要求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

難道比竊聽還可惡

運氣好的,碰上檢察官願視個案情形給予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運氣糟的,可能未經開庭,就被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而這些被告,可能本就已近於貧無立錐之地,甚至連開庭的車錢都沒有,最後,還因此搞到被拘提、通緝者,也多有所聞。最後,如因另有前科、無法受緩刑宣告的被告,縱被判處較輕度的罰金或拘役刑,多半也會因繳納不起罰金或無法易科而入監執行。

前述這類的竊盜被告,難道有比那些在江湖上,逞兇鬥狠、傷害他人身體的被告更可惡?難道有比故意勾搭別人太太、先生,破壞別人家庭幸福的被告更可惡?有比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之人更可惡嗎?有比故意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的駭客更可惡嗎?有比竊聽、竊錄他人隱私秘密者更可惡嗎?

如果沒有,何以法律在面對這些其他案件的被害者的「身體」、「名譽」、「隱私」、「秘密」、「婚姻和諧」等法益受侵害時,是選擇以「告訴乃論」的形式來保障,允許被害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要提告或撤告?何以涉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的一般竊盜罪,卻一定要用「非告訴乃論」這麼強大的形式來保障不可?

竊盜罪如此,其他的財產性犯罪,如常見的詐欺、侵占、及背信等罪,又何嘗不是如此?

這類犯罪,原本即與單純的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的界線不明確,且因為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實務上提告更常被「債權人」拿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手段,把警察、檢察官、法院作為合法的討債公司,縱最後二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但因案件不能撤告,是否構成前揭罪名,仍須繼續開庭釐清。

有助社會底層弱勢

如果這類財產性犯罪案件,能全面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全面檢討將輕罪、且僅侵害個人法益的罪名,均修法改為告訴乃論,當能大幅減少刑事案源,除可避免冤錯假案,鼓勵和解、修復式的司法,也能幫助這社會上處於經濟底層的弱勢民眾,不用動輒淪為要入監服刑的常客,更可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比起減刑這種短視鋸箭式的立法,此不才是能從長期、根本解決問題的良方嗎?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聯合:「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 下午5:20 0 意見

「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聯合報╱記者高培德/高雄報導】
2013.12.09 03:16 am

高雄一名鍾姓中年女子謊稱想結婚,向李姓男子(38歲)哭窮要錢,兩年多來從他身上騙走近58萬元,李男夢醒心碎今年9月出面控訴,近日鍾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警方仍依詐欺罪送辦。

警方調查,從事手機電話行銷的鍾姓女子(51歲)100年8月向李姓男子(38歲)推銷手機門號結識,之後每隔3到5天,鍾女就會連絡李男,捏造發生車禍、母親生病等各種理由向他要錢,為了博得對方好感,鍾女不但謊稱自己才30出頭,還進一步表態想和李男結婚。

鍾女接受偵訊時否認結婚和謊報年齡,她向警方供稱,因缺錢,加上李男主動迎合,才會多次向他伸手要錢。12月初鍾女簽立60萬元本票,同意以每月1萬元分期攤還方式,和李男達成和解,警方訊後仍依詐欺罪將鍾女送辦。



 

蘋果: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 聯合: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 晚上7:52 0 意見

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2013年12月03日

醫院的貴客文化是導致王貴芬(圖)掌摑事件的元兇。資料照片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護理師一案,引起全國關注。王貴芬鄉代使用人民託付的公權力行一己之私,此濫權行為已是人人喊打,如過街老鼠;然而筆者要指出,讓王貴芬擁有「指定護理師、造成護理師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權力的,正是林口長庚包裝在「以客(病人)為尊」口號下的貴客文化!

林口長庚作為私立財團,在醫療商業化與利益為導向的醫院經營模式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貴客文化」才是導致護理人員職場受暴的元兇!真正該為這起護理職場受暴事件負起最大責任的,正是口稱「譴責醫療暴力,捍衛醫護同仁尊嚴!」的林口長庚;受害的,不只是李瑋珍護理師一人,而是全國民眾人人平等的醫療人權,以及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的過勞護理人員。

護病關係日趨惡化

據衛福部統計,五年來全台共發生681起醫院內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的醫院暴力事件,顯示護病關係的惡化早非一朝一夕。基層護理工會發現,醫院以醫療商業化的經營模式,操弄四大管理手段「畸形班表、責任制、跨科調動、彈性人力」,導致護理人力不足、超時過勞,又同時要求護理人員以客(病人)為尊,無視護理人員已疲憊過度無力照顧好病人,造成病人不滿投訴甚至暴力相向,才是護理人員職場暴力的結構性因素。衛福部依《醫療法》裁罰王貴芬鄉代三到五萬元,並將醫院內施暴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乃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更讓僱主逃脫應盡之責。

職場受暴,便是職災,針對護理職場暴力,筆者認為衛福部及勞委會應該主動執行要求全國醫療院所管理者必須負起對醫療職場執業人員之保護和預防暴力之責任:
一、衛福部應監督醫院,若有放任四大管理手段造成護理人力短缺,就應限縮醫院自費服務或禁止擴建。

二、衛生福利部的醫療評鑑及勞委會的勞動檢查,必須有工會人員參與以落實監督責任,保障護理人員的法律勞動權益以及職場安全的維護。

應停止醫院公司化

最後,筆者認為要終止護理職場暴力,長庚應該由己做起,廢除院內四大管理手段「畸型班表、責任制、廉價人力、跨科調動」,同時衛福部應該會同經濟部停止推動醫院公司化政策,反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才能真正終結護病相殘、護病皆輸,阻止政商勾結、經濟政策右傾、醫院財團坐收漁翁之利的結果。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

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3.12.02 03:02 pm

桃園民代摑掌護理師,引起公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討論「醫療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文達表示,對醫院暴力行為予以譴責,衛福部將全力支持修改醫療法,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未來醫院暴力行為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致重傷者最高將處以12 年,行政罰鍰最高50萬元。衛福部也表示,警政署已計畫將原本列入海巡署的保七總隊獨立出來,未來將納編成衛福部「衛生警察」。

衛福部醫事司「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發現,醫院暴力事件逐漸增加,98年急診室暴力事件為191件、99年250件、100 年448件、101年591件,今年1至9月已有322件。

但醫院暴力遭罰個案少之又少。醫事司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衛生局處理醫院暴力相當消極,民國100年以前幾乎沒有懲處個案成立,去年至今年9 月也僅10件成案,處罰金額更只有3萬元,難達遏阻效果。

邱文達表示,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更認為,要對加害人加重刑責。立委趙天麟則提案,若毀壞維生器材或其他醫療設施,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罰鍰最高可處以50萬元。

【2013/12/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02 03:13 am

蘆竹鄉代王貴芬摑護理師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法制委員會將在今天、周三審查「醫療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王貴芬條款」,未來若對醫護人員恐嚇、侮辱、施暴,恐將吃上牢飯。

根據衛福部統計,從九十八年到今年五月,已發生六百八十一件醫護人員遭受言語或挨打的暴力案件。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發現,三分之一以上醫護人員曾遭暴力威脅。

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醫療暴力層出不窮,「王貴芬事件」引起修法討論,醫療法修法朝野立委共有八版本,各版本刑度、罰鍰金額不同,但修法共識高,法務部和衛福部也正溝通中,盼今天完成初審,趕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醫療法修法除了將醫護人員安全納入第廿四條,趙天麟版本直接在第一百零六條中列入刑責,滋擾醫療人員影響公務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親民黨版本則將傷害醫療人員行為,由現行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司法法制委員會周三審查「刑法」增訂條文草案,朝野九個版本共識高,皆將危害醫院安全行為列入「公共危險罪」範圍,如破壞醫療設備、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對醫護人員威脅、恐嚇、侮辱或施暴等。

立委李鴻鈞版本罰則最重,若有暴力行為導致醫護人員受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可處五到十二年有期徒刑;致死則處無期徒刑。立委黃昭順版本中,「言語侮辱」醫護人員也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後,自訴人就告訴乃論之罪,固仍得提起自訴,但該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如屬輕罪,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重罪部分,則屬非告訴乃論時,因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既已限定於檢察官偵查後之自訴,須以告訴乃論之罪之情形,始得提起,故法院應類推適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認為該輕罪之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仍不得提起自訴,始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

2013年6月26日 星期三 @ 下午6:48 0 意見

最高法院97年台上5662號判決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除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外,不得再行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其立法理由為:「為避免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被告,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當可獲保障,爰修正第一項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並增列但書,明定告訴乃論之罪之除外規定。」,故本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限制自訴,防杜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雙重危險,及避免同一案件經不起訴復遭自訴之訴訟結果矛盾。而本規定所謂「開始偵查」,係指檢察官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偵查者而言;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故實質上一罪固屬同一事實,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亦屬同一事實。

又依上開規定,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後,自訴人就告訴乃論之罪,固仍得提起自訴,但該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如屬輕罪,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重罪部分,則屬非告訴乃論時,因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既已限定於檢察官偵查後之自訴,須以告訴乃論之罪之情形,始得提起,故法院應類推適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認為該輕罪之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仍不得提起自訴,始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亦即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若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其他部分即應受上開法條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且不因自訴人與檢察官所主張之罪名不同而有異。因而自訴人自訴被告所犯之罪名如何?是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固應以自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為斷,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即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

最高法院98年台上2617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係指犯罪直接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如非犯罪直接被害人,即不得為之。至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案件,在訴訟法上係單一訴訟客體而具不可分性,無從分別起訴、割裂審判。單一案件,倘就得自訴部分,依自訴程序追訴審判,餘不得自訴部分,另依公訴程序起訴審判,則有違審判不可分原則,是往昔司法實務上認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中如含有應經公訴之部分,不問應經公訴之部分,究係輕罪或重罪,犯罪直接被害人均不得就其直接被害部分提起自訴(司法院院字第一0九三、一五五四號解釋、院解字第三0三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四八五號判例參照)。

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時,為免上開以重從輕之弊,兼顧自訴人之利益,加強對被害人之保護,乃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時,改列為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再改列為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然另為免因私害公,而於同條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十三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亦即全部均不得自訴。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他部雖不得自訴」、「不得提起自訴部分」者,應係指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中部分犯罪事實,非屬犯罪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者而言,並不包括原屬犯罪直接被害人因其他法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之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另檢察官或自訴人認為被告所犯係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以單一案件起訴,對法院僅產生單一訴訟關係,法院審理終結,在判決主文欄祇能諭知一審判之結果,始符控訴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關於判決書程式之規定,是法院認一部起訴事實經證明有罪,他部起訴事實不能證明犯罪,或應諭知不受理、免訴者,則應就有罪部分,於判決主文內諭知,至無罪、不受理、免訴部分,僅於判決理由內論斷,敘明不另於主文為無罪、不受理、免訴之諭知為已足,俾符彈劾(訴訟)主義一訴一判之原理。



 
 
Copyright 2017 國考法規與判決學習.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