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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民看得見的立法正義
【聯合報╱陳宏達/高檢署檢察官(台北市)】
2014.01.16 04:02 am
立法院休會前,又上演「大清倉」濫戲碼,快馬加鞭修改通保法,對於檢警調加倍奉還,完全漠視公共利益與隱私權之均衡保護,有如讓警察「穿小鞋」追犯人,無怪乎警界大嘆「小案難破、大案難辦」;惡搞結果不僅「打擊錯誤」,最後反殃及無辜百姓。但對於各界高度關注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卻未排入院會議程,何時完成修法遙遙無期;已故毒物專家林杰樑夫人譚敦慈也質疑,食管法延宕修法形同護航黑心廠商。
當前行政部門要拚經濟,司法部門改革要向前行,國人要問:那立法院做什麼呢?
首先,質詢權的實際運作,顯現嚴重亂象。本會期犖犖大者如:強以莫須有罪名要求行政院長道歉,杯葛議事,使閣員枯坐終日,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法務部長遭立委批評「無能」、「笨蛋」部長,備感羞辱;部分立委問政心態偏差,公器私用,質詢過程荒腔走板,甚至連「你死定了」這種恐嚇語言也上了國會殿堂,坐實立院是民眾心中的「社會最大亂源」。質詢過程不見政策溝通與辯論,取而代之的是謾罵與羞辱大秀。
其次,如果看看立法院議事運作模式,人民更要傷腦筋了。立法院王院長年前澄清沒有密室協商,並定位國會遊戲規則採「共識決」,他也稱自己追求放空,不為個人。不過,立法院畢竟不是聯合國安理會,更不是佛堂。政治學理論中,從沒聽過不採「多數決」而採「共識決」者,否則任何政黨在選舉過程努力爭取席次過半數亦變得毫無意義。投票理論專家安東尼.麥肯恩認為,「過半數規則」實際上反而是保護少數者利益的最好規則。朝野協商取代了正常的法案審查程序,立法院成了各個利益團體角力的場域,而不是照顧全民利益的殿堂,弱勢團體淪為犧牲品,社會正義難以伸張。
最後,再看看立法品質,更是慘不忍睹。立法院上一會期最後一天「大清倉」,會計法的修正由少數人秘密協商,「黑箱作業」果然出現嚴重疏漏,還因條文一字之差,讓特別費「除罪化」幾乎變成「民代過關、教授被關」的結果。輿論強烈質疑各黨派的動機,立委卻說這是「歷史共業」,但民眾眼中看見的卻是「歷史共犯」。
誠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珊卓拉.歐康諾所著《我在最高法院的日子》一書提到「在金魚缸能做到最好」「攝影機讓我們可以見證我們的法律制度常有的失敗,也見證其成功」。人民有知的權利,立法院別再搞密室協商,應儘速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讓所有的協商都攤在陽光下,協商過程及會議紀錄都應透明化。
立法正義不僅要努力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2014/0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顏厥安/國會應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
顏厥安/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監事
九月政爭狂燒,導致雙十國慶無慶有殤,公民抗議遍地烽火。從馬吳江下台、修改公投法、反服貿黑箱、立即停建核四,到廢除特偵組等,馬江政權幾乎已完全喪失正當性。然而體制性的架構仍然維繫保護著這個政權,這不僅顯現在反對黨與民意極難達成對總統之彈劾與罷免;門檻較低的倒閣反而可能導致解散國會的後果。一連串的違法毀憲指控,更讓人不禁想問:到底總統職權的憲法界限何在?如果憲法條文模糊,難道我們不需要制定一部「總統職權行使法」嗎?
解散國會 總統2個月單極執政空窗
憲法原本七個憲法機關中,除了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外,立院也曾經制定「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監察法與典試法,都可視為某種實質的職權行使法。司法權在各法院,不能有此等法律。比較複雜的就是行政權。
我認為修憲將總統改為直接民選,並賦予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後,實質上掏空了憲法第五十三條。擁有統帥三軍、制定國安大政方針、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發布緊急命令、任免文武官員等權力者,如果不是最高行政權之首長,實在不知道這種權力該如何理解。因此台灣的憲政體制已經是總統制。美國總統制下,內閣閣員尚且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總統則可在完全無視國會意向的情況下,單獨組成內閣團隊。倒閣,衝擊國會的程度遠高於總統;解散國會期間,總統尚可享有兩個多月的「單極執政」空窗。在這種制度與現實的條件下,所謂「雙首長制」,大概僅剩理論上的討論空間。
不論學理上如何爭議定位,近來的事件已經顯示,總統職權有太多模糊空間,也太缺少必要之節制。既然總統敢濫用國家偵防體系來監聽國會,也不當運用政黨主席地位來開除國會議長,威脅國會,國會最佳的反制武器就是立法。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也是在修憲程序僵硬化下,進行憲法變遷,反映最新民意發展的重要手段。這也比交給大法官來決定要更民主。
強制總統應與國會、公民團體諮商
那這部法律可包含哪些內容呢?因為行政權之作用本就要獲得法律授權,因此此部法律主要應著重規範憲法權力行使之程序、方式、資訊與身分、財務等。既然馬總統對公民社會與弱勢念茲在茲,那在提名大法官、監委等前,強制其應與國會與公民團體諮商,並不為過。依照憲法,立院本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這當然包括兩岸事務。因此可要求總統在推動重大決策前應該與國會協商,甚至應該獲得國會授權,否則很多政策一旦啟動就很難回復。資訊方面可要求完整保存各種資料、通聯、電磁紀錄等,並定期或在一定條件下解密公開,或提供調查單位。至於身分,既然憲法要求軍隊超出黨派之外,身為三軍統帥的總統,當然不能兼任黨主席。依據歷史經驗,總統的財務不僅要徹底公開,甚至應該強制信託。
儒家說大夫無私交,卻沒想到官邸有後門。法律再多再細,仍無法完全防堵濫權。但是既然滿嘴謊言的無恥政客連最低道德標準都達不到,我們只能要求制定法律來制衡權力,隨時準備拆穿大是大非的假道學。總統職權行使法目前僅是一種觀念方向,重點是,除了翻桌式的彈劾罷免外,國會是否願意穿透行政院的保護傘,直接以法律來約束有權無責的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