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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名嘴賣藥詐財 判囚8年 阿郎坑4千萬 厚顏稱「我是在行善」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 上午8:09 0 意見

名嘴賣藥詐財 判囚8年 阿郎坑4千萬 厚顏稱「我是在行善」

2014年01月14日

電台名嘴林宏明不僅違規在電台賣藥還向聽眾詐財。資料照片
【丁牧群╱台北報導】南台灣廣播名嘴「阿郎」林宏明在節目中瞎掰自己是張天師化身,可替人算命解厄,趁機騙聽眾買藥、投資或捐款,九年間詐財四千多萬元,一名拾荒老翁被騙光一生積蓄兩百多萬元,另名老婦被騙三百萬元投資道場,最高法院認定林惡性重大,昨依常業詐欺等罪將他判刑八年確定。

六十七歲的林宏明(原名林仁崑)有詐欺前科,國小畢業的他能言善道,在廣播節目賣藥超過三十年,累積許多死忠粉絲,是電台賣藥始祖之一,曾因經營地下電台賣藥被取締。
林宏明十多年前改在合法的桃園美聲等電台,買時段主持《阿郎俱樂部》、《台灣鄉土情》等節目,身高約一百六十公分的他自稱「阿郎身高一八○,唇紅齒白」,利用想像空間和噓寒問暖的話術,博得聽眾好感。
判決指出,一九九九到二○○七年間,林宏明在《阿郎俱樂部》等廣播節目中自稱張天師化身,假藉幫聽眾改運、算命、點光明燈而取得信任。

贈送符咒搏感情
林還送張天師靈通感應符咒給聽眾搏感情,然後推銷販售中西藥品誇大療效,並以優厚分紅為餌,鼓吹聽眾投資他成立的「阿郎冰品」,並以張天師道場缺經費為由,詐騙捐款,遭數十名受害者出面向警方檢舉。
一名七旬老婦泣訴,她被「阿郎」慫恿掏出三百萬元投資道場,匯款後阿郎避不見面,她被騙後整天精神恍惚。林宏明落網後辯:「聽眾買一盒藥,我就送平安符,我是在行善。」但因被害人指證歷歷,檢方依詐欺等罪將他起訴求刑十年。

至少54名被害人
一審僅判林四年六月,二審認定他至少詐騙五十四名被害人四千多萬元,損失最多的一名婦人被騙投資林販售的香菇酵素等產品,五百六十三萬元血本無歸,而林犯後狡辯毫無悔意,因此改重判他八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昨遭駁回定讞。昨聯繫不上林,美聲電台則不願回應。

檢舉電台賣藥廣告須知
●醫藥、食品或化妝品廣告,若宣稱有「療效」,均屬違規,秉持不聽、不信、不買、不吃與不推薦原則
●留意長輩,特別是獨居者是否收聽、購買
●若對產品廣告有疑惑,可諮詢醫師與藥師
●發現疑似違規醫藥、食品廣告,可在上班時間撥打檢舉專線0800-285-000
●可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點擊「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http://ppt.cc/VOL2,查詢藥物、廣告是否違規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普洱詐千萬 曾試喝告不成 買家控出貨摻新茶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 晚上10:32 0 意見

普洱詐千萬 曾試喝告不成 買家控出貨摻新茶

2014年01月10日

1970年的「廣雲貢餅」茶餅較小較薄。黃哲民攝

【黃哲民、侯力元╱綜合報導】新北市男子許德田四年前賣總值一千多萬元的普洱茶給田姓男醫師,去年被田男指控賣假貨,涉最重可判五年的詐欺取財罪嫌。新北地檢署指田男多次帶親友試喝,現場翻閱參考書比對香氣色澤才購買,認定此消費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昨將許男不起訴。

田男昨大呼不可思議,表示當時許男宣稱茶餅都是陳年老茶,他是普洱茶愛好者,共花二千二百餘萬元購買,不料許男竟將新茶混入老茶,經他送到中國茶廠檢驗揭穿,許男簽和解書又反悔。田男說將與律師討論是否聲請再議。

認定屬民事糾紛

許男於二○一○年八月起,陸續賣給田男一九六○年代「極品樟香」、一九七五年「7512」和一九七○年代「廣雲貢餅」等普洱茶餅,田男付款一千五百多萬元,前年他把茶餅樣本送鑑定想轉賣,竟被告知前兩種年份茶餅根本不存在,廣雲貢餅應是假貨,他拒付七百萬元尾款。

許男辯稱,茶餅是向歇業茶商收購,田男帶親友多次試喝才付款,既生爭議願原價買回,但田男不肯。田男推稱太忙碌,收貨沒拆封檢查而上當,並反駁許男出庭不斷說沒錢和解。
檢方函請農委會茶葉改良場協助鑑定被婉拒,因我國只准許中國普洱茶進口銷售,不做鑑定,許男與田男又喬不定該找哪位民間公正人士鑑定。檢方指田男自稱喝普洱茶十多年,購買前多次試喝,且無法證明自行送驗樣本是向許男購買的茶餅,雙方應循民事途徑釐清有無瑕疵擔保責任。

年份非唯一依據

大友普洱茶博物館館長廖義榮表示,消費者買普洱茶要多看多聽多問與多喝,原則是茶香清、湯栗紅、葉乾燥、味回甘的「清純正氣」四字訣。廖強調,普洱茶年份非唯一依據,有霉味更不正常,因普洱茶是發酵茶不是發霉茶。

選購普洱茶建議
●茶香要清,不能有霉味,且茶湯應能回甘
●茶色栗紅為佳,不能黑如漆
●存放處忌潮濕,茶餅應乾燥且不能染雜質
●同價比質、同質比價,同價又同質,就挑個人喜歡的口感
●應多看多聽多問多喝,再依賣方解說,從中分辨吹牛或專業
●以茶葉年份對照市場價格判斷真偽
資料來源:大友普洱茶博物館館長廖義榮



 

聯合:「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 下午5:20 0 意見

「想結婚」釣男子 婦裝幼齒詐財

【聯合報╱記者高培德/高雄報導】
2013.12.09 03:16 am

高雄一名鍾姓中年女子謊稱想結婚,向李姓男子(38歲)哭窮要錢,兩年多來從他身上騙走近58萬元,李男夢醒心碎今年9月出面控訴,近日鍾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警方仍依詐欺罪送辦。

警方調查,從事手機電話行銷的鍾姓女子(51歲)100年8月向李姓男子(38歲)推銷手機門號結識,之後每隔3到5天,鍾女就會連絡李男,捏造發生車禍、母親生病等各種理由向他要錢,為了博得對方好感,鍾女不但謊稱自己才30出頭,還進一步表態想和李男結婚。

鍾女接受偵訊時否認結婚和謊報年齡,她向警方供稱,因缺錢,加上李男主動迎合,才會多次向他伸手要錢。12月初鍾女簽立60萬元本票,同意以每月1萬元分期攤還方式,和李男達成和解,警方訊後仍依詐欺罪將鍾女送辦。



 

蘋果:中込伸帶頭打假球 中職求償敗訴定讞

2013年11月24日 星期日 @ 晚上8:44 0 意見

中込伸帶頭打假球 中職求償敗訴定讞

2013年11月25日12:35

【劉昌松/台北報導】職棒兄弟象隊前日籍總教練中込伸在2008年到2009年間配合「雨刷」集團打假球,被依詐欺罪判刑定讞後,中華職棒大聯盟認為商譽受損,求償2億1千萬元,但法院認定中職並非詐欺案的受害人,沒資格求償,今判中職敗訴定讞。

中職認為,中込伸打5場假球,造成中職公平性、專業性、公益形象備受質疑,導致球迷進場人數、廠商贊助及廣告收入因而減少。但高院認為,中込伸被依詐欺罪判刑定讞案,被害人是遭中込伸打假球詐騙的賭客,中職可以其他方式向中込伸求償,但不能以詐欺被害人身分求償,判中職敗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蘋果:神棍逼女吞精解「死符」 誆不交配會暴斃 揪髮性侵判9年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 晚上9:50 0 意見

神棍逼女吞精解「死符」
誆不交配會暴斃 揪髮性侵判9年


2013年10月18日

【綜合報導】曾在電視靈異節目高談闊論的命理老師蔡東楓,四年前向一對母女聲稱「女兒卡到死符」,須與他「交配解毒」恢復陽氣,否則會暴斃。女兒百般抗拒仍遭蔡男抓住頭髮強逼口交並性侵,事後還被蔡男逼喝保險套內精液。最高法院昨依強制性交、詐欺等罪,判蔡九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蔡東楓(四十八歲)自稱台灣靈異節目開山始祖,曾任多家電視台靈異節目主持人、來賓。被害女子的母親十七年前在電視節目看見蔡,隨即花十七萬元請蔡為長女解陰煞,長女認為太荒謬,與母親爭執後離家。

誆驅邪性侵示意圖

蔡東楓以女子卡到死符為由,到被害人家中作法,性侵她還逼吞精。
預告「下周再來」

二○○九年,母親又懷疑已成年的小女兒卡到陰,付錢請蔡到台中家中解煞,蔡誆稱小女兒遭長女下「死符」,須與他「交配解毒」否則暴斃,母親問蔡可否由小女兒的男友來解毒,蔡大言不慚說:「男友只有二分功力,我有八分功力。」隨即支開母親,抓小女兒頭髮強逼口交再性侵,完事後逼被害人喝精並意猶未盡說:「以後我每周五都會來解毒。」

小女兒哭求母親不要再逼她跟蔡男性交,蔡則揚言要以無形力量殺掉下符咒的長女,母親嚇得報警。小女兒向檢方指證說,蔡男下體僅一根陰毛,且他性器是「縮進去的」,自稱有練「縮頭功」,無法順利勃起,先逼她口交才硬起來性侵,但一下子就射精。

蔡辯稱自己有糖尿病、勃起不全,根本無法性侵。檢察官請醫師檢查,發現蔡男並無「包埋性陰莖」,且陰毛生長正常,不只一根。但檢察官認為陰毛可能剃掉再長出來,而蔡自稱勃起不全,與被害人描述相符,前年依強制性交、詐欺等罪將蔡起訴。

蔡東楓

須還詐騙百餘萬

歷審均認定蔡有罪,最高法院昨判蔡九年徒刑定讞。此外,台中地院今年八月還判蔡男須還被害人母親被詐騙的一百四十五萬元。

性侵逼吞精案例
2013/05 苗栗縣周姓男子5年前性侵7歲女兒,二度把精液裝在杯裡逼女兒吞下。苗栗地院重判獸父12年徒刑
2013/03 吳姓牧師6年前性虐女教友,逼喝尿、吞精,遭新北地檢署依凌虐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2011/09 中市王姓女童讀小一開始,3年間遭父親性侵68次,獸父逼她口交吞精還問「好不好吃」。更一審判獸父467年10月徒刑、應執行9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蘋果:喝精性交解死符 神棍逼姦判9年定讞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 晚上9:16 0 意見

喝精性交解死符 神棍逼姦判9年定讞

2013年10月17日12:00

【劉昌松/台北報導】曾上電視靈異節目的命理老師蔡東楓,4年前向對登門求助的1對母女聲稱,女兒卡到死符,必須靠男女交合恢復陽氣,否則會暴斃,女兒百般不願,仍遭性侵得逞,事後還被迫喝下保險套內的精液,最高法院依詐欺、強制性交等罪,判蔡徒刑9年定讞。

判決指出,被害人從小體弱多病懷疑自己是陰性體質,她的母親1996年看到蔡男在電視台靈異節目中講解,就先花了10幾萬元請蔡先幫被害人姊姊解煞,2009年再帶被害人找蔡幫忙解決卡到陰的問題,沒想到蔡說被害人不是卡到陰,是卡到符,作法事之外,還需要性交解毒。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斥責蔡男假借宗教神力之說,滿足個人性慾,依詐欺取財、強制性交等罪判蔡男9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聯合:大學生當首腦 「三角」網路詐騙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 凌晨2:04 0 意見

大學生當首腦 「三角」網路詐騙

【聯合報╱記者尤聰光/台東報導】
2013.09.28 03:12 am

台東警方昨天宣布破獲專用「三角手法」的網路詐騙集團,逮捕范姓主嫌等12名嫌犯,目前已知有百名受害者,歹徒詐騙的不法所得3百餘萬元,偵訊後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表示,進來接獲民眾報案指出網路購物付款後均未收到物品,疑似受騙上當,遂成立專案小組蒐證,日前發現就讀北部某大學並有詐欺前科的范姓學生(24歲)涉有重嫌,並掌握另11名共犯行蹤。

前天清晨6點見時機成熟,動員近50名警力,兵分多路同步在台東、台北、高雄、桃園、台中及台南等地共19處,進行搜索逮捕,逮捕12名嫌犯,查扣腦主機、手機、存摺及提款卡等證物。

警方指出,范嫌等人先選定評價良好正當網路拍賣商家後,即詢問商家購物受款金融帳號,同時虛設拍賣帳號,冒用商家名義網路販物,買家登入後,一邊要求買家匯款至正當帳號,同時一邊告知商家款項已匯入。

買家雖然已匯款給商家,但都收不到貨,而商家雖然已收到款項,卻將物品郵寄給范嫌等人,范嫌等人收到物品後再變賣,不法所得超過3百餘萬元,被害買家達百人。

警方呼籲民眾網路購物,要以「貨到付款」方式購物,盡量避免直接從網路付款或ATM轉帳,以免受騙;另網路商家平日注意是否遭到冒用,發現有異,可打110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詢。

【2013/09/28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薇黛假貨案 前代理商被訴

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 上午11:26 0 意見

薇黛假貨案 前代理商被訴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3.09.27 03:13 am

貴婦級保養品牌「瑞士薇黛」前代理商陳素里與丈夫林義芳,去年10月被桃園檢調查獲,以廉價乳液等原料,填充、包裝為瑞士薇黛產品,趁去年周年慶促銷,賺取暴利,桃園地檢署昨天將2人依詐欺罪嫌起訴。

陳素里夫妻共同於9年前在瑞士成立瑞士薇黛品牌,並取得在台灣的商標權,委託瑞士的工廠代工生產,再以瑞士薇黛的代理商身分「瑞姿公司」,引進該品牌保養品,在國內多家百貨公司設立專櫃銷售。

檢方查出,陳素里夫妻早自7年前,在台製作的面膜成本每片不到20 元,但虛偽標記面膜自瑞士製造進口,以每6片2100元價格販售,而去年2月瑞姿公司因財務周轉不靈而停業,她2個月後轉任里律公司總經理,全權負責瑞士薇黛保養品的生產、銷售、營運。

檢方說,陳素里考量周年慶折扣季產品熱銷,為衝高營業額,以快速獲取利潤,填補資金缺口,去年7月委託台中地下工廠生產化妝水、乳霜等半成品,8月填充、分裝至瑞士薇黛的容器包裝,9月周年慶出售,不法銷售所得近98萬元。

待桃園調查站去年10月查獲時,不法營業額達147萬餘元,並查扣待出貨的成品、半成品總價值1549萬元。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不實經費核銷,大學教授或其助理,若受限於現行繁瑣的法令規章,而僅是違反品項金額流用的規定,但未將經費納為私有,則於此時,根本無不法所有的意圖,致不可能成立詐欺罪,而僅是偽造文書之類的輕罪。就檢方而言,實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法院亦應為緩刑對待。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 晚上9:05 0 意見

修《會計法》捅出大漏子(吳景欽) | 蘋果日報

立法院在本會期最後一天,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對國家研究經費補助核銷之問題,為除責與除罪化。惟此修正條文,竟漏列大專教師一職,暴露出立法的粗糙性,且就算行政機關利用解釋來加以解決,但是否真能除罪化,卻有很大疑問。

面對不實經費核銷,大學教授或其助理,若受限於現行繁瑣的法令規章,而僅是違反品項金額流用的規定,但未將經費納為私有,則於此時,根本無不法所有的意圖,致不可能成立詐欺罪,而僅是偽造文書之類的輕罪。就檢方而言,實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法院亦應為緩刑對待。惟為避免司法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藉由《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將研究經費核銷除罪化,似有道理,更可節省龐大的司法資源。

除罪限制因人設事

只是此次修法,竟漏列爭議主角,即大學教師,而僅明文大專院校職員,因此,若大學教授兼有行政職者,如系主任,尚可納入此職員範疇,但若無兼行政職者,即只能勉強將之以學術研究人員為看待。惟若任何修法,都得靠主管機關於事後為補充解釋,不僅有違立法須為明確性的原則,且關於是否除罪的對象與範疇,即完全流於行政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此外,關於除罪化的對象,僅限於2012年底前的大專院校職員與學術機構之研究人員,則立法者如何說明,為何行為是否受刑事處罰,是以此時間點為基準?又此等人員何德何能,致讓立法者打破禁止為特定人、特定事立法之原則,而讓其免於《刑法》的適用?若是以大學教職員與學術研究者的地位崇高等為特殊對待之理由,不僅是對其他職業與專業的歧視,更嚴重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更受爭議的是,若不實核銷研究費,目的乃為中飽私囊,則於此情況,所爭執者,並不在於是否成立詐欺罪,只在於大學教授是否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的授權公務員,致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十年起跳,並可處以無期徒刑的浮報價額舞弊之重罪。就此部分,若不分青紅皂白,一概除罪化,不啻是為不法者背書,而嚴重踐踏司法正義。所以,根據此次修正的《會計法》第99條之1第3項,針對將研究經費納入私有者,即不在除罪化對象之內。只是比較首長與民意代表的特別費,並無此排除規定,唯獨研究經費受此限制,致讓人有因人設事之感。甚且研究費是否納入私有,仍須由檢察官調查與起訴,並由法官審理認定,如此結果,與現行此類案件的處理並無二致,致形成有除罪之名,卻無除罪之實的詭異現象。原本欲達成的除罪目的,恐只是虛幻一場。

暴露出立法者怠惰

此次《會計法》的修正,由於立法倉卒,漏洞百出,而處處須由主管機關為補充解釋,這不僅暴露出立法者的怠惰,無形中,也使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甚至是司法權之上,而嚴重破壞權力分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瞿海源問江揆:喝花酒是公款公用? - 新頭殼 newtalk

新頭殼newtalk 2013.06.07 李雲深/台北報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也是前中研院研究員瞿海源今(7)天發表聲明沉痛表示,會計法第99條之一的暗夜偷渡是一個可恥的錯誤;他質疑行政院為什麼拒絕啟動憲法設置的覆議機制? 「明知是公款私用,還準備放水,行政院和共犯何異?」他並說,如果馬政府公布了這個法律之後,「千萬永遠不要再說你們反貪腐。」

針對江宜樺昨天出面回應,表示「絕不容許公款私用」,企圖自表清白。瞿海源質問江宜樺沒有說明的是:用業務費喝花酒、發小費、帶出場是「公款公用」還是「公款私用」?如果是「公款私用」,行政院的立場是什麼?是打算放水,還是打算阻止?

瞿海源說,這次的錯誤,並非只在於「漏列」一個「教」字,如此膚淺;它的可恥,也非僅是「密室的寡頭政治」,如此單純。真正的錯誤,在於公然向台灣公民社會昭告:只要長袖善舞、有權有勢,我也有辦法讓法律上應為民監督、為民喉舌的堂堂國會,為我的貪污行為除罪,強姦法治的尊嚴。真正可恥之處,是這齣醜陋的戲碼,從來就非「擦槍走火」,而是早已精心策劃的預謀。

瞿海源表示,更令人憤怒的是,馬英九總統不僅不思努力彌補,力求改正,竟以一句「尊重國會」企圖混水摸魚,悍然預告將在11日公布這個醜惡的修法,讓這個可恥的錯誤發生效力?

他最後強調,這個可恥的錯誤,一旦公布生效,對台灣民主法治造成的傷害,不單是哪位大哥馬上出獄那麼簡單,也不是透過嗣後另行修法可以挽救。他質問馬政府,「在這個關鍵的時刻,你們的決定與行動,將清楚地宣告你們是否已淪為整個共犯結構的一份子。公布了這個法律之後,千萬永遠不要再說你們反貪腐。」

詳細全文請上網閱讀:http://newtalk.tw/blog_read.php?oid=18614

《會計法》修正不能只補字(黃英哲) |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12日

《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漏將「教師」納入修法條文中,對此立法疏漏,現在馬總統已經向社會道歉,並指示行政院依《憲法》向立院提出覆議,以為補救之道。然而單單只將法條內容補字納入教師,修正為「各大專院校教職員」,實際上仍未能根本解決問題。

民間補助不適新法

參與修法的立委顯然對於大學教授支用研究計劃費,因核銷不實而涉刑事責任之情形,缺乏法律實務上的了解,以法條修正內容就研究計劃費之來源種類而言,僅限於「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劃費」,卻不知其實大學教授所承接之研究計劃案來源,大致上可分為由政府機關補助(如國科會、教育部等)、民間業者委託、產學(建教)合作等類型。

以國立嘉義大學教授遭判決確定之貪污罪案件為例,就是屬於大學之建教合作計劃,而由私人公司提供研究經費之情形,如依新修法內容,縱使將教師補進條文中,對於接受民間委託或建教合作計劃案之公立大學教授所涉犯貪污罪案件,因為並不屬於新法所規定「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劃費」,而不在適用之列。

然而大部分教授實務上乃廣泛承接各類型經費來源之研究計劃,所以新修正《會計法》對於所適用之研究計劃範圍,明顯存在掛一漏萬之缺失,尚無法全面性解決公立大學教授因此所涉刑罰責任之問題。

此外,目前偵查或審判中之涉案教授所面臨最大問題,在於任教於公立大專院校之教授所涉研究計劃經費核銷不實之案件,均遭檢察官以犯貪污罪進行偵查或起訴,歸根究柢,乃因目前最高法院檢察署所持見解,認為各種研究計劃費均為公立大學之收入而屬「公款」,又公立大學教授擔任研究計劃之主持人,並負責研究計劃中相關所需器材之採購、報銷,其以屬「公款」之研究經費執行採購之行為,係屬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自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

應趁覆議縝密修法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亦持相同見解,所以公立大學教授才會因支用研究計劃費核銷不實而涉有貪污罪責,此乃目前接受偵查或審判中之數百名公立大學教授,所面臨最嚴苛之司法問題。

然而參與本次修法之立委不察法律實務,以致修法時未能慮及將研究計劃費定性為非屬學校公款,並且一併規定公立大學教授擔任研究計劃主持人時,應排除《刑法》上授權公務員規定適用之修法內容,以杜絕此類型案件於司法審判實務上,對於是否應成立貪污罪之不同法律見解爭議。

因此,本次《會計法》修正,明顯存在修法粗糙之重大缺陷,而未能達成所謂將教授除罪化,以避免嚴重衝擊我國未來學術發展之目的,現在行政院既提出覆議,立委自應趁此機會再予全面重新縝密修法,以竟其功。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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