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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埔彭○春等4人與苗栗縣政府間都市計畫案裁判結果新聞稿 / 聯合:大埔拆遷戶提行政訴訟 苗栗縣府勝訴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 清晨6:48 0 意見

苗栗大埔彭○春等4人與苗栗縣政府間都市計畫案裁判結果新聞稿

本院第三庭審理102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彭○春等4人與苗栗縣政府間都市計畫案件於本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其結果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事實概要:

  被告苗栗縣政府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週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行政院『劃地還農』專案讓售政策指示)主要計畫」案(下稱第1次都市計畫變更案),報經內政部以民國100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00115131號函核定,被告據以100年6月17日府商都字第1000119157Β號公告,自100年6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在案(註:原告不服第1次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對於內政部100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00115131號函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駁回確定。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26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被告旋為配合農業區專案讓售分配位置及農水路灌排施作,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農業區專案讓售分配位置及農水路灌排施作)主要計畫」案(下稱第2次都市計畫變更案或本件系爭都計變更案),報經內政部以101年8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055號函核定,被告據以101年9月6日府商都字第1010179742Β號公告(下稱本件系爭公告),自101年9月7日零時發布實施。原告不服內政部101年8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055號函,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2年12月2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目前原告正提起上訴中。原告另對本件系爭公告,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變更後)為:訴願決定及被告101年9月6日府商都字第1010179742Β號發布實施處分關於不利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之部分均撤銷。

參、理由摘要:

一、有關系爭公告是否為行政處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1條等規定訂定或擬定之都市計畫,應依規定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並依規定層報核定。由上開規定可知,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屬縣(市)自治事項。前開規定內政部之核定,乃完成直轄市或縣(市)關於「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自治事項之法定效力及「執行」(發布實施),依訴願法第3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及司法院院字第617號、釋字第156號、第423號解釋意旨,如該都市計畫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本件該發布實施之決定核屬行政處分性質,遭受該不當或違法發布實施行政處分而權益受損之特定人或可確定之多數人,自得對之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二、關於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是否當事人適格:

  就原告該3人而言,被告雖未變更第1次變更都市計畫,然被告就本件所作之都市計畫變更,係屬個案變更,其公告屬行政處分,且原告亦主張係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本件撤銷之訴,依其主張而言,核屬原告之當事人適格。

三、被告辦理本件變更都市計畫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21條、第26條、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等規定辦理,並無違誤。原告主張行政院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99年8月19日行使專案讓售之權責,發函指示被告原位置保留大埔自救會成員之房地,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下級機關即應依前開政策指示辦理。惟查前述應僅係行政院所為之政策性原則指示,尚非就具體之讓售對象與內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使核准讓售區段徵收土地之權利,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認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維持確定在案。

  原告另主張被告第237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8次會議及780次會議未通知原告等人陳述意見。惟查被告已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於100年12月6日以府商都字第1000247425號函請原告等人列席被告第235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內容,原告於被告第237次、及內政部第778次及780次會議期間並未再向被告提書面意見或向內政部提書面意見,被告方未再另行通知原告等列席重複說明,並無不合,且均經實質審議。本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公布實施等事項,均依規定辦理,並無不合,系爭公告之作成亦無違明確性原則。有關黃福記之「部分農地及其上附屬建物」變更為「住宅區」無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原告所指有違「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原告等所訴均非可採,而駁回原告之訴。

四、如有與判決不符,請以判決為準。

大埔拆遷戶提行政訴訟 苗栗縣府勝訴

【聯合晚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02.06 02:59 pm

上月判內政部勝訴

苗栗大埔案,去年4戶拆遷戶告內政部和苗栗縣政府區段徵收違法,住戶勝訴,苗栗縣政府昨天上訴期限到期,已決定不上訴,本案苗栗縣確定敗訴;4住戶另告內政部和苗栗縣府,變更都市計畫違法需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月判內政部勝訴,今天再判苗栗縣府勝訴。

法官認為,副總統吳敦義當時是行政院長,雖指示大埔案彭秀春等4拆遷戶應原地保留房地,最後變更的都市計畫與吳指示不同,但吳的政策性指示並非行政處分,沒有法律效力。

大埔拆遷戶彭秀春等4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內政部和苗栗縣政府撤銷變更都市計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月裁定內政部勝訴,今天上午再裁定苗栗縣政府勝訴,駁回住戶要求。

住戶指出,副總統吳敦義當時當行政院長,指示「原位置保留」,4戶的房屋和土地在變更計畫內,內政部未嚴格把關,無視上級機關職權指令,做出越權行為,明顯違法。

法官認為,吳敦義當時當行政院長,在99年9月6日公文批示「如擬」,是行政院作昀政策性原則指示,並非行政處分,未違反行政一體與管轄法定原則。

4拆遷戶:官員承諾合法跳票


住戶在獲悉敗訴判決後均很失望,認為政府官員言而無信,而法院判決,更讓官員承諾可以「合法跳票」,徒增人民對官員、對政府的不信任。

大埔案多起行政訴訟都告一段落,僅張藥房等住戶要求原地重建部份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整理卷宗後將移最高行政法院。

【2014/02/0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自由:大埔4戶提上訴 爭返還土地 / 蘋果:明知故犯的大埔徵收案(錢建榮)/ 廢除區段徵收還不夠(蔡志宏)

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 晚上9:46 0 意見

大埔4戶提上訴 爭返還土地

苗栗大埔徵收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張藥房等4戶勝訴,內政部前天下午宣布不上訴,堅持原地重建的張藥房等4戶及敗訴的19戶,於昨天下午5時下班前最後5分鐘,委託律師詹順貴在台中遞狀上訴。

詹順貴說,法院更一審認為張藥房等土地已做為道路或為抵價地分配給他人,客觀上已無法把土地返還,駁回張藥房4戶「原地原屋重建」的請求;但這是法院主觀上不願意返還土地,而非客觀上不能返還土地。張藥房現址要回復原狀,只要塗掉斑馬線、挖除柏油,一點也不困難。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尊重原告意見,靜待司法判決。

詹順貴認為,更一審被認定違反誠信原則,已被集中劃設成農地、敗訴的19戶,是副總統吳敦義當年協調「劃地歸農」所強迫接受,並非住戶要求,為捍衛他們本身權益,也一併向法院提出上訴。但因為已經換地,只要求法院宣告徵收違法,還他們公道,不要求返還原本土地。

(記者林欣漢、邱燕玲)

明知故犯的大埔徵收案(錢建榮)

2014年01月07日

眾所矚目的大埔「爭」收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原告拆遷戶部分勝訴。除了認定苗栗協議價購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外,就用地需求與目的不符、未審議是否具公益性及未證明符合比例原則均多所指摘。輿論盛讚這是人民的勝利,原告律師更指出本案立下人權、土地與正義的典範。

高層反悔仍要拆遷

其實本案的勝訴早在預料之內。為何是更一審?因為本案曾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只要看過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都不難預料原告拆遷戶的勝訴希望濃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指摘意旨審理判決。早在去年7月吳敦義副總統與行政院卻逕自反悔,提出所謂四個例外仍要拆遷的原則時,筆者即投書貴報《有話直說:大埔白賊四原則 莫非官官相護》提醒,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53號撤銷發回判決意旨,苗栗縣政府未具體指明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何,更質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針對「有無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等問題都未加審查、認定。直指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沒有「依法行政」。苗栗縣政府也被法院裁定以被告身分獨立參加訴訟。

無奈數日後,就在吳副總統、行政院江院長的「背書」下,被告劉政鴻縣長明知本案可能敗訴,卻堅持「依法執行」,利用拆遷戶北上抗議的「天賜良機」,先下手為強拆掉其訴訟對造的房子,意圖造成「木已成舟」的無可挽回現狀。終致出了人命,也引來萬鞋齊發。這樣的拆遷不是「矯情」,什麼是「矯情」?這種明知可能違法的執行,不能成立國家賠償,怎樣才成立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判決是在101年11月間作成,本案人民的勝訴在當時可謂注定。副總統、行政院長與劉縣長卻都選擇對於司法判決理由視而不見,反過來以虛幻的「依法行政」矇騙人民,執意主張依法可以拆遷。如果行政法院的司法行政系統,甚至司法院,出面與大眾說明最高行政法院質疑本案開發合法性而撤銷發回的理由,並提醒社會,訴訟還在進行中,苗栗縣政府已非單純執行機關,而是被告當事人。我們很難想像行政權還敢這樣漠視法院判決,明目張膽的強行拆除訴訟對造人民的房屋嗎?

不能以財政為目的

劉政鴻縣長自己都不諱言的承認,大埔開發案就是想要減輕苗栗縣負債累累,用來增加其財政收入的手段。但這是所謂的公益性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74年的判決就指出,徵收不能充當增加國家財產的工具,基於財政目的的徵收是不被允許的,即使該徵收能減輕國家在其他領域的財務負擔。

19世紀的美國作家梭羅,在其鉅著《湖濱散記》中說過:「虛假和欺騙被奉為最可靠的真理,而真實卻被視為謊言。要是人們注意到的始終是真實,不容許自己受騙,那麼生活和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這類事比較起來,就像神話故事和《天方夜譚》了。」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廢除區段徵收還不夠(蔡志宏)

2014年01月08日

大埔徵收事件發生以來,區段徵收成為各界交相指責的對象。批評者認為區段徵收成為政府開發財源、炒作土地的利器,根本不符合公益原則。廢除區段徵收的意見乃屢屢被提出,政府官員則認為區段徵收是經濟開發的必要手段,不可輕言廢除。究竟區段徵收真的是毀人家園的元兇,還是只是無辜的代罪羔羊?

開發計劃才是癥結

廢除區段徵收之後,政府為進行都市或特定區開發計劃,就必須藉助一般徵收以取得計劃中之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但如果各該用地之所有人本來就不認同政府的開發計劃,一般徵收無可避免地,一樣會發生抗爭問題。再者,公共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所有人,雖然因此就不會被徵收土地,但其土地因政府興建各項公共設施而受益,基於公平原則,必須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如果無法繳納,也只有變賣部分土地以籌錢支付。最後剩餘的土地,不但面積減少,而且已經變更成建地,難以再為農業使用。兜了一圈,結果還是回到原點,人民不會因為沒有區段徵收,從此高枕無憂。

其實,區段徵收只是取得土地的手段,如果區段徵收服務的對象本身就是欠缺土地正義的都市開發計劃,區段徵收當然就成為無端毀人家園的兇手。只要違反正義的開發計劃存在,就算沒有區段徵收,政府用一般徵收一樣達到目的,廢除區段徵收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問題的根源在都市開發計劃本身。

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大埔徵收案的徵收計劃曾嚴厲指摘:系爭區段徵收土地,供農業使用面積多達80.52%;農地重劃區土地佔76.46%,究竟該徵收計劃有無盡量避免徵收農業用地?有無斟酌開發利益與農業永續發展利益的平衡?

加強審議才能解決

事實上,這些質疑對此徵收所賴以為基礎的「竹南科學園區周邊地區特定區計劃」,也一樣適用。但可惜的是,對於該特定區計劃的行政訴訟早在100年11月24日,就因為種種技術性理由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如果能在該特定區計劃的訴訟中,就用相同的理由,撤銷該特定區計劃,區段徵收就失去依據,那麼後續強拆民宅的事情,應該也就不會發生。由此可見,強化開發計劃之事前審議與事後救濟功能,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一樣關心土地正義,但我認為健全土地計劃法制比廢除區段徵收更重要!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蘋果:彭明輝:人命如何國賠? / 聯合:大埔案為何20人駁回 4戶勝訴?

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 上午10:15 0 意見

彭明輝:人命如何國賠?

2014年01月05日01:13
彭明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大埔張藥房等四戶徵地拆屋案進行更一審,最後宣判內政部在該案中的區段徵收不合法,必須予以撤銷,且苗栗縣府的拆遷違法,必需還地給原住戶。委任律師表示可能會申請國賠,問題是:人命如何國賠?

有人把這個宣判稱為「遲來的正義」,問題是:假如草菅人命的惡吏依舊逍遙法外,毫無悔意,這樣的結果有何正義可言?繼大埔案之後,桃園航空城的徵收案已經又造成一位老農呂阿雲的自殺,這樣的冤魂案還會繼續發生?還是會因這個宣判而被嚇阻、中止?假如這個宣判根本無法阻擋各級惡吏繼續草菅人命,所謂的「司法正義」豈不是成為惡吏謀財害命的護身符?

最高行政法院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都要求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然而大埔案從頭至尾都是在假藉園區擴廠之名,行炒作地皮之實。國科會早以公開聲明:「該地並非竹南科學園區範圍,也不是竹科管理局開發。」劉政鴻更在苗栗縣議會坦白表示:「竹南大埔這一塊……住宅區跟商業區,大概有20幾億可以進來。但是我在等,等其他案子(地價漲)上來之後我才要賣。」為縣政府謀財是說得出口的部份,說不出口的是本案中所勾結的黑白兩道土地炒作的暴利。

桃園航空城案則是畫大餅的選舉炒作:計畫龐大到財政拮据的政府根本編列不出執行預算,頂多只是用來掩護特定土地炒作集團的利益,以及選舉期間炒作選票的伎倆。

兩件與公益無關且不具必要性的征收案,害死了三條人命,然而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卻不知悔改,仍舊強調區段徵收的必要性,並且狡辯:大埔案歷經苗栗縣與內政部各級委員會的審議,「過程嚴謹且完全依法行事」。這樣的堅持,真的是為了台灣的經濟發展,還是拿「經濟發展」當幌子,在踐踏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的保障,以及凌辱無力自保的老農?

很多學者都一再指出:土地徵收法的設立,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而不是為了鼓勵徵收。但是各級官員卻跟地皮炒作集團勾結,把土地徵收當作政府「賺錢」的工具,以及財團炒作地皮的利器。說穿了,土地徵收案幾乎都是「以合法掩護非法,以公益掩護私利」的「集體犯罪行為」。而其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益之龐大,絕非一般人所能想像。

馬英九喜歡說「清廉是我的生命」,但是當劉政鴻因大埔案而鬧得天怒人怨時,馬英九卻毫不避諱地提名他當國民黨中央委員。此舉無異於在鼓勵惡吏草菅人命與謀財害命,這似乎嚴重違背馬英九一向對別人的道德要求。因此,我們很可以用馬英九的標準大聲質疑他:「這不是政治利益的交換與勾結,什麼才是?」

假如土地徵收被公然當作縣府謀財,財團炒作地皮的工具,假如這些利益又成為總統和黨主席的競選經費,我們要到哪一天才有機會看到真正的司法正義?

大埔案為何20人駁回 4戶勝訴?


圖/聯合報提供大埔事件激起連串歷來少見的土地社會運動,其中廿八名住戶打行政官司,昨天更一審判其中四戶、九人勝訴,有望翻案。本案關鍵除了行政法院列舉審議委員未現勘及開發範圍疑義,合議庭還不厭其煩說明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程序ABC,足為行政單位省思。

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逆轉關鍵之一,在於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未到現場勘查,合議庭並仔細計算,根據排定審議行程,大埔共有卅五個案子,每案平均只分到四分鐘,難免被質疑有些案子未到場勘查。

至於開發的範圍,合議庭更取國科會證詞,大埔案根本是縣府自行提出,並非竹南科學園區範圍,光是這兩條理由,就足以讓法官判內政部敗訴。

「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程序怎樣才算合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王茂修指出,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因公共急需土地,來不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徵收」。

徵收機構若僅告訴被補償戶補償金額的計算,未與被拆遷戶進行實質協議,即違反土地徵收條例。

以彭秀春等人聲請撤銷區段徵收為例,從說明會紀錄全文看來,苗栗縣政府利用會議告知土地所有權人,不予加成補償,即被徵收的土地,依照徵收當期的公告現值補償;王茂修說:「被徵收人僅有接受或不接受,談何實質協商?」

王茂修還說,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議並未就徵收案的實體及形式要件逐一審酌是否合公益性、必要性,逕自作成通過決議,未落實審查的功能,因此判決內政部敗訴。

苗栗縣政府官員表示,政府並不是如判決所指的「說了算」,業務單位必須遵循相關規定。例如,政府徵收土地過去大都是採公告現值加四成,去年九月起改採市價徵收。

至於開發範圍,苗栗縣府指出,十多年前基於竹科竹南基地土地飽和,為提供產業用地,才申請新訂大埔都市計畫,二○○三年獲內政部區委會審議通過。

至於被判敗訴的拆遷戶陳文彬等廿人,合議庭則認定他們同意區段徵收,並且由苗栗縣政府發給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已完成補償程序,再提訴訟,違反誠信的原則,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議庭因此駁回。



 

苗栗大埔陳○彬等28人與內政部間區段徵收案裁判結果新聞稿

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 凌晨2:02 0 意見

公 告 日: 103.01.03
發布單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摘  要: 苗栗大埔陳○彬等28人與內政部間區段徵收案裁判結果新聞稿
檔案下載: 中高行苗栗大埔陳○彬等28人與內政部間區段徵收案裁判結果新聞稿.doc 

苗栗大埔陳○彬等28人與內政部間區段徵收案裁判結果新聞稿

本院第三庭審理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原告陳○彬等28人與內政部間區段徵收案件於本日上午9時宣判,其結果如下:

壹、判決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徵收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及原告朱樹、黃福記、黃坤裕、黃坤義、黃坤麟、翁月娥、楊苗堂所有如附表3所示之土地改良物部分均撤銷。
確認原處分關於徵收原告彭秀春、柯成福、黃福記、黃坤裕、黃坤義、黃坤麟、翁月娥、楊苗堂所有如附表4所示之土地改良物部分違法。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審及發回前上訴審之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陳文彬、陳輝成、陳蘇玉英、陳輝全、陳輝章、陳翰增、陳秀琴、葉仁岳、葉仁寬,葉仁貴、葉美琴、葉秀桃、林昭平、邱獻毅、邱大明、邱大成、朱炳坤、朱炳進、朱炳文、朱樹負擔。

貳、理由摘要

一、關於原告勝訴部分︰

1、關於本件協議價購程序是否合法部分︰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因公共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徵收。」、「區段徵收之程序及補償,本章未規定者,準用第2章及第3章之規定。」為行為時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及第48條所明定。需用土地人不得率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之法定補償地價為協議價購之買價或以此為由,強制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僅具接受或不接受之選擇,致使協議價購流於形式,始與正當法律程序無違。

觀諸本件協議價購與說明會之會議紀錄全文,可見參加人僅係利用該次會議告知參與會議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之法定補償地價暨參加人辦理區段徵收,不予加成補償及一律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現值」,補償系爭區段徵收土地地價之立場,且未論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由於協議價購之金額係依97年公告現值計算,被徵收人僅有接受或不接受,並無就土地價格實質進行協商。況會議當日僅為「綜合答覆」,並「告知」原告補償金額之計算,足見參加人僅就形式性說明法定徵收價格,而未與上開參加協議價購會議之原告林昭平等人進行實質協議,已違反前揭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之規定及被告93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30060635號函釋意旨,顯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2、關於被告核准徵收處分,對於徵收應具備之公益性、必要性及符合比例原則等要件,有無實質審查、判斷部分︰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立法理由「徵收範圍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以防濫行徵收。」另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409號及第534號解釋,均認徵收應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符合比例原則。依據參加人98年3月26日府地權字第0980048932號函申請被告核准系爭區段徵收案所檢送之「區段徵收計畫書」記載,並未就「興辦之系爭特定區事業所欲達成之公益」與「徵收特定區內農地重劃區對政府農業政策維護之公益」及「徵收範圍內土地暨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私益」之影響,予以分析、比較及權衡利益輕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既未就系爭徵收案之實體及形式要件逐一審議、判斷,及未審酌是否合於公益性、必要性,逕自作成「通過」之決議,自流於形式而未落實質審議功能。再者,系爭區段徵收案所徵收土地絕大部分均為特定農業區,參加人未依行為時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8條,有關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屬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之規定,同意將系爭特定農業區且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顯不符合該條規定,自屬違法。

綜上說明,被告核准系爭徵收處分,並未對系爭徵收是否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符合比例原則,暨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是否已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有否盡量避免耕地(農業用地),及藉由系爭事業之開發創造優質產業暨生活環境等,相互權衡輕重,核有違誤。

二、關於原告敗訴部分︰

1、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請求返還土地,因各該原告之土地現供道路使用,或已因抵價地之分配而分歸他人所有,客觀上已無法返還。

2、區段徵收土地之補償方式原則上以現金補償地價,例外得申請發給抵費地。陳文彬等20人已由參加人發給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完成補償程序,嗣後並已接受專案讓售,顯已認同系爭區段徵收處分,而再爭執系爭徵收處分違法,有違誠信原則,已無權利保護必要而應予駁回。

三、如有與判決不符之處,請以判決為準。



 

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渡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大埔徵收案)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 上午8:16 0 意見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聲明】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

2013年7月23日 民間社團聯合聲明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渡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


依法行政還是依法暴政(徐世榮) | 蘋果日報

2013年07月25日

這次抗議苗栗大埔4戶遭到拆除,被拖被打還說要用公共危險罪移送,讓我很訝異,但我一點都不怕,因為這只是我作為一個人很基本的表達。3年前我陪著大埔的農民到行政院,此事的前後緣由,包括行政院如何承諾,我最清楚,我對這群大埔農民有道義上的責任。吳敦義說當初答應的條件已經給了98%、99%,但關鍵是你當初怎麼答應人家的?這24戶產權都是獨立的,不是共有財產,你說給了98%、99%,有什麼意義呢?事實上,當初在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連都市計劃圖都畫好了,建物全數保留,你怎麼可以這樣反悔、欺負人?

我無法理解馬英九在想什麼,為什麼這4戶沒辦法保留下來?用一個誅心之論,就是馬英九放任,劉政鴻要報復,透過拆屋來展示他的權力。

政府徵地「殺紅眼」

從美國念書回台灣後,我很深刻地感覺到台灣的土地徵收實在太過浮濫。在美國,土地徵收是天大地大的事,就算有,大部分都是政府向民眾協議購價來取得土地。日本當年為了蓋成田機場,曾引爆了非常強烈的抗爭,稱為「三里塚事件」,當時民眾為了反徵收,甚至住到樹屋裡,警察還把樹砍掉,死傷非常慘重,最後是日本首相親自道歉才了事。為此,日本對土地徵收有非常深刻的反省與調整。我們台灣的面積約為日本的1╱10到1╱11,但我們徵收的個案卻是日本的10倍,相對應下來,台灣的土地徵收個案是日本的100倍。

而這只是「一般徵收」的個案,還不包括像苗栗大埔、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機場捷運A7線這種動輒數百公頃,甚至上千公頃的區段徵收。可以說,它們已經習慣,把徵收當成取得土地的唯一的手段,這個政府已經殺紅了眼。

為何殺紅眼?因為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財政赤字,所以習慣性地透過土地開發,把農地變建地來解決債務,而區段徵收就是用來進行土地開發的工具。更過分的是,這個政府還把區段徵收曲解成政府與民間的合作開發,以此來規避嚴格土地徵收繁複的要件拘束。

另一項原因就是政治力,名為開發,其實是地方政治人物與派系在炒作,透過都市計劃與區段徵收,把這些樁腳綁起來,都市計劃成為政治力交換的場域,如何實現公共利益?

地政舊制台灣還用

看到這些事,我心裡頭實在既難過又掙扎,因為這些制度都是我們地政領域的老前輩制訂下來的,但這些制度實在有問題;區段徵收是19世紀的制度,歐洲早在20世紀就已廢棄,沒想到台灣到了21世紀還在使用。

台灣的土地徵收法令千瘡百孔,包括《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都制訂於解嚴前,這些法令都還沒解嚴,才讓劉政鴻有這麼大的權力;所謂依法行政就因此變成依法霸凌、依法暴政。馬政府與劉政鴻不斷說拆大埔4屋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是縣長說了算、有權的人說了算嗎?真正的公共利益必須有正當的行政程序來形塑,但台灣卻以多數利益來取代公共利益,選舉贏的人來詮釋所謂的公共利益,這是台灣最大的危機。(陳嘉宏記錄整理)

政大地政系教授

台灣已經變成警察國家了嗎?

2013年7月24日 10:00
對於昨天警方以「公共危險罪」逮捕以手持標語及嘴呼口號方式來抗議大埔事件的教授及學生,我的意見十分明確,一如底下的新聞報導所引述。

即使是不反對苗栗縣政府強制拆遷大埔的朋友,也由衷希望各位記得:言論自由的精神就在於「雖然我不贊同你講的話,但我誓死擁護你有說那個話的權利!」

自由電子報 - 隨便執法抓人 學者︰台灣快變恐怖的警察國家了

〔記者陳炳宏、陳怡靜/台北報導〕政大教授徐世榮、桃園產業總工會顧問盧其宏、台大哲學系大四男學生洪崇晏陳情抗議大埔事件,徐世榮、盧其宏遭警方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罪逮捕,洪崇晏則被警察推擠跌倒頭破血流。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表示,警察隨便找一條法律,就包山包海解釋來抓人,台灣快變成恐怖的警察國家了。世新大學法律系張嘉尹教授則呼籲,透過公民力量,讓法院來糾正不當行政、違法行為的警察。

專家︰警力過度使用

劉宏恩根據陳情現場學生聲明指出,學生要求便衣警察出示證件,但是便衣警察拒絕出示證件,顯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劉宏恩說,學生指警察當場宣稱以「公共危險罪」當逮人的罪名,不知所謂公共危險罪定義為何?是讓總統、行政院長看了心情不好稱「公共危險」嗎?

張嘉尹表示,徐世榮教授自由表達自己看法講話,警察可用人牆阻隔,但昨天卻被冠上公共危險罪且當現行犯逮捕,顯然警察行為不合法。警察只要在有總統、副總統的場合,就會有粗暴執法,這制式化反應太過分,如果再不加以反擊,言論自由將喪失殆盡,也有辱民主自由。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表示,台大生郭冠均遭上銬、政大教授徐世榮遭逮捕、台大生洪崇晏昨遭推擠受傷等事件,都引發輿論抨擊。顏厥安直言,連串事件讓他回想到中國高幹陳雲林首度來台事件,「明顯警力過度使用、擴張解釋行為的違法性,當時監察院調查後,確認國安高層有指示。」他呼籲,監察院或檢察官應主動調查。

濫抓教授 打壓大埔「殺雞儆猴」 |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野蠻!粗暴!70多名聲援苗栗大埔民宅遭強制拆除的民眾,昨前往衛生福利部欲向出席揭牌儀式的總統馬英九抗議,警方出動高達312名警力強力阻擋,更逮捕聲援行動靈魂人物──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博士班學生盧其宏,兩人訊後移送士林地檢署;台大學生洪崇晏則被推倒在地、頭破血流。學者痛批,警方逮捕徐是要殺雞儆猴,「滅掉」抗議能量。

昨晚大批支持者聚集士林地檢署門口高喊:「徐老師加油」,檢察官認為完全看不出徐世榮涉警方移送的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複訊後將他請回。徐走出地檢署後捲袖展示雙臂腋下瘀青,指控警員強行將他架離現場,害他受傷。盧其宏因警方具體指控他發動機車企圖衝撞警員,檢察官認定盧涉嫌妨害公務,訊後諭令1萬元交保候傳。

為抗議苗栗縣政府上周四強拆大埔4戶民宅,200多名台灣農村陣線和大埔自救會、桃園產業工會、反媒體巨獸聯盟聲援民眾,昨上午近10時先到北市凱道集結,要求馬政府還地於民,接著70多人步行到塔城街衛福部,但警方早就以延平北路一段、西寧北路、鄭州路和長安西路為範圍,圍成一個超大管制區,並以警員圍成人牆。

學生遭推頭破血流

抗議民眾步行到衛福部,眼見警方大陣仗,其中一對男女走向衛福部指要搭公車,卻被架離,女子大叫:「這是什麼國家?」這時在衛福部對面人行道的洪崇晏手持寫著「土地正義」毛巾,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欲過馬路,多名警員衝上推擠,洪倒地、摔破後腦,血流如注,警方隨即將洪抬走送醫。

約11時,馬英九座車抵達衛福部,抗議人士齊呼:「強盜政府!官逼民反!」試圖靠近,警方立刻把群眾推回去,未穿制服的維安人員對警方喊:「抬起來!抬出去!」

馬英九20分鐘後離開現場,群眾靈魂人物徐世榮站在人行道上,舉手高呼:「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現場再出現「快抬走」聲音,接著數名警員架起徐拖離,帶到警局偵訊。

博士生被捕送警局

另一名台大經濟系博士班學生盧其宏,在昨上午8時許騎機車到衛福部,本想11時許騎車離去,被警方以他想衝撞警員,將他壓制、拖離現場,送到警局偵訊。

聽到聲援的學生受傷,關心大埔事件的導演楊雅、戴立忍、小野、王小棣、樓一安等藝文人士,隨即到醫院關心洪崇晏傷勢。楊雅痛批,學生只是去抗議,到底違反什麼法律?後來警方以洪身體不適為由,讓他出院回去。

台灣農村陣線祕書長蔡培慧痛批,群眾只是想表達訴求,警方竟執法過當,群眾不會因此退縮。民眾趙蘭玫說,人民有表達意見權利,警方不該粗暴對待。

護馬管制區擴7倍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痛批,警方拖走徐世榮根本是想 「殺雞儆猴」,因徐是大埔抗議者的靈魂人物,把他帶走就能抽掉抗議能量,民眾定將持續對抗當權者。

警方私下指出,總統的特勤維安規劃,一般而言,小型場合約部署50到80名警力。台北市某分局基層警員透露,過去遇抗議,民眾、警察比例約1比1.5,大同分局這次卻派312名警力對上70名民眾,比例4.5比1,比正常狀況增加3倍,確實多了一點。

此外,就管制區範圍來說,以歷次馬總統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例,警方交管區域約150公尺乘以70公尺,昨天管制區域是400公尺乘以230公尺,擴大7.8倍。

執法過當激化衝突

據了解,從上周大埔4戶遭拆後,總統馬英九、副總統吳敦義及行政院長江宜樺,在不同場合都遭民眾嗆聲,讓特勤神經緊繃。國安人士昨坦承,特勤中心近日全面提升正副元首維安強度,除提升安檢規格,內衛區的特勤人數也明顯增加。

國安局已協調警方在正副元首出席場合,配合擴大周邊管制區域,馬昨出席衛福部揭牌,警方擴大管制區,是有情資顯示,抗議民眾打算攔阻總統車隊。但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痛批,警方作為已到了濫權、違法程度,已違反比例原則,結果只是激化衝突。

挺大埔 撐人權 官逼民反 藝文界出聲 | 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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