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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埔4戶提上訴 爭返還土地 / 蘋果:明知故犯的大埔徵收案(錢建榮)/ 廢除區段徵收還不夠(蔡志宏)
大埔4戶提上訴 爭返還土地
苗栗大埔徵收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張藥房等4戶勝訴,內政部前天下午宣布不上訴,堅持原地重建的張藥房等4戶及敗訴的19戶,於昨天下午5時下班前最後5分鐘,委託律師詹順貴在台中遞狀上訴。
詹順貴說,法院更一審認為張藥房等土地已做為道路或為抵價地分配給他人,客觀上已無法把土地返還,駁回張藥房4戶「原地原屋重建」的請求;但這是法院主觀上不願意返還土地,而非客觀上不能返還土地。張藥房現址要回復原狀,只要塗掉斑馬線、挖除柏油,一點也不困難。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尊重原告意見,靜待司法判決。
詹順貴認為,更一審被認定違反誠信原則,已被集中劃設成農地、敗訴的19戶,是副總統吳敦義當年協調「劃地歸農」所強迫接受,並非住戶要求,為捍衛他們本身權益,也一併向法院提出上訴。但因為已經換地,只要求法院宣告徵收違法,還他們公道,不要求返還原本土地。
(記者林欣漢、邱燕玲)
明知故犯的大埔徵收案(錢建榮)
2014年01月07日
眾所矚目的大埔「爭」收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原告拆遷戶部分勝訴。除了認定苗栗協議價購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外,就用地需求與目的不符、未審議是否具公益性及未證明符合比例原則均多所指摘。輿論盛讚這是人民的勝利,原告律師更指出本案立下人權、土地與正義的典範。
高層反悔仍要拆遷
其實本案的勝訴早在預料之內。為何是更一審?因為本案曾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只要看過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都不難預料原告拆遷戶的勝訴希望濃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指摘意旨審理判決。早在去年7月吳敦義副總統與行政院卻逕自反悔,提出所謂四個例外仍要拆遷的原則時,筆者即投書貴報《有話直說:大埔白賊四原則 莫非官官相護》提醒,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53號撤銷發回判決意旨,苗栗縣政府未具體指明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何,更質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針對「有無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等問題都未加審查、認定。直指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沒有「依法行政」。苗栗縣政府也被法院裁定以被告身分獨立參加訴訟。
無奈數日後,就在吳副總統、行政院江院長的「背書」下,被告劉政鴻縣長明知本案可能敗訴,卻堅持「依法執行」,利用拆遷戶北上抗議的「天賜良機」,先下手為強拆掉其訴訟對造的房子,意圖造成「木已成舟」的無可挽回現狀。終致出了人命,也引來萬鞋齊發。這樣的拆遷不是「矯情」,什麼是「矯情」?這種明知可能違法的執行,不能成立國家賠償,怎樣才成立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判決是在101年11月間作成,本案人民的勝訴在當時可謂注定。副總統、行政院長與劉縣長卻都選擇對於司法判決理由視而不見,反過來以虛幻的「依法行政」矇騙人民,執意主張依法可以拆遷。如果行政法院的司法行政系統,甚至司法院,出面與大眾說明最高行政法院質疑本案開發合法性而撤銷發回的理由,並提醒社會,訴訟還在進行中,苗栗縣政府已非單純執行機關,而是被告當事人。我們很難想像行政權還敢這樣漠視法院判決,明目張膽的強行拆除訴訟對造人民的房屋嗎?
不能以財政為目的
劉政鴻縣長自己都不諱言的承認,大埔開發案就是想要減輕苗栗縣負債累累,用來增加其財政收入的手段。但這是所謂的公益性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74年的判決就指出,徵收不能充當增加國家財產的工具,基於財政目的的徵收是不被允許的,即使該徵收能減輕國家在其他領域的財務負擔。
19世紀的美國作家梭羅,在其鉅著《湖濱散記》中說過:「虛假和欺騙被奉為最可靠的真理,而真實卻被視為謊言。要是人們注意到的始終是真實,不容許自己受騙,那麼生活和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這類事比較起來,就像神話故事和《天方夜譚》了。」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廢除區段徵收還不夠(蔡志宏)
2014年01月08日
大埔徵收事件發生以來,區段徵收成為各界交相指責的對象。批評者認為區段徵收成為政府開發財源、炒作土地的利器,根本不符合公益原則。廢除區段徵收的意見乃屢屢被提出,政府官員則認為區段徵收是經濟開發的必要手段,不可輕言廢除。究竟區段徵收真的是毀人家園的元兇,還是只是無辜的代罪羔羊?
開發計劃才是癥結
廢除區段徵收之後,政府為進行都市或特定區開發計劃,就必須藉助一般徵收以取得計劃中之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但如果各該用地之所有人本來就不認同政府的開發計劃,一般徵收無可避免地,一樣會發生抗爭問題。再者,公共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所有人,雖然因此就不會被徵收土地,但其土地因政府興建各項公共設施而受益,基於公平原則,必須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如果無法繳納,也只有變賣部分土地以籌錢支付。最後剩餘的土地,不但面積減少,而且已經變更成建地,難以再為農業使用。兜了一圈,結果還是回到原點,人民不會因為沒有區段徵收,從此高枕無憂。
其實,區段徵收只是取得土地的手段,如果區段徵收服務的對象本身就是欠缺土地正義的都市開發計劃,區段徵收當然就成為無端毀人家園的兇手。只要違反正義的開發計劃存在,就算沒有區段徵收,政府用一般徵收一樣達到目的,廢除區段徵收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問題的根源在都市開發計劃本身。
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大埔徵收案的徵收計劃曾嚴厲指摘:系爭區段徵收土地,供農業使用面積多達80.52%;農地重劃區土地佔76.46%,究竟該徵收計劃有無盡量避免徵收農業用地?有無斟酌開發利益與農業永續發展利益的平衡?
加強審議才能解決
事實上,這些質疑對此徵收所賴以為基礎的「竹南科學園區周邊地區特定區計劃」,也一樣適用。但可惜的是,對於該特定區計劃的行政訴訟早在100年11月24日,就因為種種技術性理由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如果能在該特定區計劃的訴訟中,就用相同的理由,撤銷該特定區計劃,區段徵收就失去依據,那麼後續強拆民宅的事情,應該也就不會發生。由此可見,強化開發計劃之事前審議與事後救濟功能,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一樣關心土地正義,但我認為健全土地計劃法制比廢除區段徵收更重要!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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