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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拍全家福照片留念,定金如何支付才有保障? / 聯合:婚紗店拍照簽約 權利義務寫清楚
拍全家福照片留念,定金如何支付才有保障?
新聞日期: 2014/01/09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發佈類別: 新聞
【新北巿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處理1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消費者原本預定拍攝全家福照,總價9,800元,應業者要求於簽約時支付50%定金共4,900元,嗣後因故無法於預定期間拍攝,欲向業者請求退還部分定金,但業者表示攝影棚空間及人員時間皆已為其保留,無法如消費者希望之金額退還,僅願退還1,900元。為避免消費者損失及雙方訟累,經消保官協商後雙方同意改為4,900元之拍攝方案,並延長拍攝契約之有效期限,使消費者得另行擇期前往拍攝。
消保官表示,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所以消費者在支付定金前應審慎考慮,倘因自己之事由無法前往拍照,可能蒙受定金之損失。但在婚紗攝影部分,依據經濟部就婚紗攝影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規定,業者得收受定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額之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本件業者所受定金為總價額之一半,已與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範有違,消保官已於協商當日要求業者改善此一作法,但因範本規定無法律上之強制力,所幸透過協商,消費者仍與業者達成共識解決爭議。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無論是拍攝個人寫真、寶寶寫真、全家福或是婚紗照,目的都是留下美好回憶,但此類攝影消費之服務內容多、完成服務之時間亦較長,可能涉及的消費爭議大多涉及定金返還、攝影作品不滿意、業者加收費用等原因,雖然目前就婚紗攝影尚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資依循,但消費者於簽約前仍可參考範本規定,評估支付定金之金額,並將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載明於簽約單,尤其是額外收費項目或業者口頭承諾事項,都應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內,才能減少後續爭議,保障自身權益,並為人生重要時刻留存美好的相片回憶。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賴淑青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256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攝影寫真支付定金 新北市法制局:不超過總價額 20%(2014-01-10)
婚紗店拍照簽約 權利義務寫清楚
【聯合報╱記者余佳穎/土城報導】
2014.01.10 03:11 am
吳小姐一家3口,去年11月初想拍全家福沙龍照,與業者簽約並預先支付總價一半、4900元的訂金,但後來因故想退費,業者僅願意退還1900元,吳小姐遂向消保官投訴;經協商後,雙方最終同意改拍4900元方案,並延長拍攝有效期限。
吳小姐一家日前到淡水某婚紗店,希望拍全家福留念,與業者談妥在月底前拍攝總價9800元方案,並支付5成、4900元訂金;但隨後因家裡有事,無法在期限內拍照,希望業者退還訂金。
業者不願全額退還,並表示攝影棚空間、人員時間都已經為吳小姐一家人保留,僅能退還1900元,雙方喬不攏,吳小姐於是找消保官申訴。經調解後,雙方同意改拍4900元方案,並延長拍攝契約1年。
新北市消保官賴淑青表示,根據經濟部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收受訂金不得超過總價20%,該業者要求總價一半違背規範,要求業者改善,對方也同意折衷提供消費者其他方案。
雖然定型化契約範本在法律上不具強制力,但賴淑青說,消費者仍可參考規範,與業者溝通訂金金額,並將雙方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寫清楚,以保障自身權益,減少後續爭議。
賴淑青也提醒,根據民法第249條規定,付訂金當事人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要求返還,因此付訂金前應審慎考慮。
【2014/01/1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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