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已廢法令還釋憲 大法官:無法理解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 清晨6:21

已廢法令還釋憲 大法官:無法理解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3年10月19日 04:1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對影視大亨邱復生的釋憲聲請作成713號解釋,宣告2年前「已廢止」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6條1項2款都處罰1.5倍罰鍰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大法官湯德宗以史上最簡短、118字的不同意見書,批評解釋憲法的司法院為個案救濟,淪為財稅法院。

湯德宗表示,被宣告違憲的稅務處罰規定,在100年早已刪除廢止,不復為患,何需再討論違不違憲?況且713號解釋的釋憲理由,抄自673號釋憲案,內容了無新意,他不能理解大法官會議為何要作出這種釋憲案。

湯德宗也對該釋憲案的正當性、合法性提出質疑,他說,邱復生因稅務問題能否獲得救濟,在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下,不是大法官會議所應考量的重點;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何時竟成了財稅法院?

本件釋憲案是因邱復生於89年至92年擔任聯意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連續4年未申報給付國外機構衛星傳送費,沒有依稅法扣繳20%稅款共計1千400多萬元,被北市國稅局查到,要求邱限期補繳扣繳稅款並補報扣繳憑單。

邱雖在期限內補繳稅款,但超過期限1天才補報扣繳憑單,國稅局依當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扣繳義務人在補繳期限內,不論「補單沒補錢」或「補錢沒補單」,都處罰1.5 倍罰鍰的規定,罰了邱復生2千多萬元。

邱復生認為他已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只因晚了1天補報扣繳憑單就被罰1.5倍,處罰與沒有補繳稅款相同,實在不公平,經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認為,「補單沒補錢」比「補錢沒補單」情節嚴重,但依該稅務處罰規定,兩者都罰1.5倍,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稅務機關應斟酌個案情節輕重,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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