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抗議潑漆 檢引大法官解釋不起訴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2014年01月10日 04:09
遭槍擊身亡的刑警林安順外甥賴大為,不滿凶嫌李得陽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去年到最高法院潑漆抗議,涉嫌毀損、侮辱公署罪。台北地檢署破天荒地引用大法官會議509號解釋,認定賴的舉動只是對判決不滿的意境傳達,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不應以刑責相繩,昨將賴不起訴。
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在闡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旨在對於媒體報導涉誹謗罪,提供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對媒體影響深遠。
檢方認定,刑法侮辱公署罪嫌,亦涉及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利的限制,依該解釋,國家應給最大限度維護,亦應適於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檢方強調,「公署」因本質上具有公益性,所以對公署發表言論的容許尺度,自應比私人更為寬廣,況且侮辱公署罪,目前已有立委提案建議刪除,因此刪除前,對該罪自應從嚴解釋,才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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