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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拿舉證延宕修法 為誰護航
拿舉證延宕修法 為誰護航
【聯合報╱杜家駒/律師(新北市)】
2014.01.16 04:02 am
報載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最大的阻礙,在於消費者如受害,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到底應由消費者或業者負擔,但是站在法律工作者角度,這個議題卻是一個假議題。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中,早就已經有了舉證責任轉換的條文。即使沒有舉證責任轉換,訴訟上也可以用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後段的共同危險行為,例如吸菸造成肺癌,也許不能證明一定是吸菸所造成,可能還有其他因素,但是可依據共同危險行為要求菸商負擔連帶的侵權行為責任,根本沒有法定強制舉證責任轉換之必要。
然而,目前食安訴訟遭遇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呢?其實是損害難以發現的問題。像塑化劑或假油事件,在醫療文獻上是不是有可能造成損害?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沒有找到消費者產生實際上之損害?很抱歉,卻是沒有,甚至連是否有潛在損害都沒辦法認定!
因此訴訟上沒有辦法判決食品業高額的賠償,重點不在於舉證責任轉換,重點在於吃下這些違規食品,沒有造成傷害或死亡時,法律制度上要如何修正的問題。
一般來說,不外乎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虛擬賠償金規定,或是美國高額懲罰性損害賠償之規定。前者我們可以規定,消費者對違規業者求償時,雖然無法證明有具體損害,食品業者仍應每件賠償一百萬元,或是像美國制度,即使只有一美元的名義上損害,仍可以判賠數億美元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這樣才能真正鼓勵民眾積極檢舉與對抗不肖食品業者,而保護食品安全。
至於舉證責任轉換,朝野立委以此為由延宕修法,講好聽點,是不知法律實務需要;講難聽一點,根本就是蓄意用不重要的議題來護航黑心業者啊!
【2014/0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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