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立院三讀 增親屬會議替代方案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 晚上11:26

立院三讀 增親屬會議替代方案

最新更新時間:11:41:51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親屬會議」不能、難以召開時,可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現行民法有親屬會議組成規定,以決定扶養方法、遺囑執行人等。親屬會議須由5人組成,組成者包括未成年人或遺產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等。不過,與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宜臻表示,民法制訂時間已久,現在的工商社會以核心家庭為主,人民遷徙頻繁,親屬會議召開困難,修法是要提供這些家庭一些替代方式。

曾有男子生前立下遺囑,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男子死後,家人3次以存證信函通知召開親屬會議,到場參與人數都不足;家人以存證信函詢問20多名親屬是否願意擔任親屬會議成員,只有1人同意。法定人數不足情況下,親屬會議遲遲無法召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若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項,因成員不足或其他因素難召開親屬會議,有權召集會議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聲請,改由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此外,被繼承人過世後,遺囑保管人應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遺囑保管人應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10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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