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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坐與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 晚上8:53 0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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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4 0107 公民抗議-靜坐與強制罪 RECORDED ON: Jan 7th, 2014 Description: 主持人: 黃昭元(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 0:00:00~0:07:00 ● 與談人: 蔡宗珍(台大法律系教授) 0:07:00~0:38:00 「集會遊行權就是動態的民主表意形式,這些表意透過動作或文字呈現。如果現在沒有任何的工具,透過身體的表意引起別人精神、心理、道德上的不舒適,這不正是表意自由想要造成的影響嗎?」 ● 許家馨(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助研究員) 0:40:00~1:08:00 「公民不服從可以分為兩類。 傳統公民不服從是處裡憲政體制下平等自由的權利,如同馬丁路德的黑人民權運動,直接去矯正民主憲政當中存在的問題。公民抵抗則是除了這些基本權之外的權利,不只局限於個人而是對於政策等的不滿,如反服貿、反核四。」 ● 薛智仁(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1:10:00~1:32:00 「在靜坐抗爭的強制罪訴訟中必須進行合憲性的利益衡量,透過辯論影響法官的判決。檢察官不應該只透過簡易求刑的方式。」
鐵獅玉玲瓏 Jan 07, 2014 07:00AM [靜坐與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 昭元說有公視直播就不要錄音了,只好考驗我聽打。





 

蘋果:擋台電鴨霸施工 人民無罪 法官斥 難道天安門擋坦克是犯罪 / 社運按讚:「護言論自由」 企業譁然:「阻產業發展」/ 聯合:阻施工判無罪 有人批有人挺

@ 晚上8:08 0 意見

擋台電鴨霸施工 人民無罪 法官斥 難道天安門擋坦克是犯罪

2014年01月08日

十多名彰化民眾聚集在台電工程車前方,阻擋台電施工。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台灣的人權有救了!繼上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政府對苗栗大埔農地強制徵收案違法後,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義忠,昨又對彰化縣北斗鎮民眾阻擋台電工程車施工涉強制罪案判無罪,法官援引六四天安門事件一名北京民眾以肉身擋坦克為例,並斥「難道天安門擋坦克是強制罪犯?」認為台電挾其財大氣粗之勢,未經溝通就逕行施工,弱勢民眾只能團結逼台電軟化,且肢體訴求並無立即危險,是和平行為,應視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判決民眾無罪。

這個判決,對目前都有抗爭者吃上強制罪官司的台北文林苑都更案及苗栗苑里反風車案,具有指標意義。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說,判決結果「令人感動與振奮」,從大埔案到此案,司法判決考量居民權益,讓以威權強調依法行政的公務部門,有重新檢討空間。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也說:「如判決站在雞蛋(弱勢)那一邊,有助人民以和平反抗方式,拒絕不當行政開發。」

六四天安門事件,手無寸鐵的抗爭者以肉身擋坦克,震懾世人。翻攝畫面

未溝通逕自施工

判決昨指出,台電公司二○一一年二月間,施作南投變電所到彰林變電所間的超高壓輸電線路工程,地主和居民要求補償抗爭,台電暫停施工。但同年三月四日台電未經溝通逕自在北斗鎮施工,彰化縣議員李俊諭與十一名民眾或坐、或臥、或站,並以機車包圍台電人員及工程車,民眾周明文還用鐵鍊綁住自己和工程車底盤,至傍晚警方逮捕周明文,雙方才離去。

台電對李俊諭等十二人提強制罪告訴,彰化地檢署認為被告抗爭手段理性,全案不起訴,但台電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撤銷原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朱健福認定民眾強暴脅迫行為已妨害台電正當行使權利,依強制罪起訴。

法官陳義忠 判決指言論自由

法官陳義忠(五十歲)昨判決認為,照片看不出被告有任何強暴脅迫,圍車其實是抗爭常見動作,當時台電已停工,人員或工程車無意繼續施工,被告只在訴求台電不可逕自施工;或站或臥或坐在工程車周圍表達訴求,是和平行為,根本非強暴脅迫,因此判無罪。

陳義忠指出,台電為富可敵國的國營大企業,挾其財大氣粗之勢,片面逕行施工,弱勢居民只好以抗爭逼其軟化,這是民主國家常態,只要肢體訴求未產生明顯而立即危險,也受言論自由保障。就像天安門事件一張震懾世人的照片,手無寸鐵的北京民眾王維林,勇敢擋在正列隊行進的坦克車前方,若王維林被認定為受譴責的強制罪犯,駕駛坦克車的劊子手反變成被害人,與人權普世價值相違背。

台電公司中區營業處專員楊世明說,該工程延宕近二十年,二○一一年趕施工與居民衝突,經歷多次民眾抗爭停工,又協調復工,該工程已在同年九月完工送電,台電尊重判決。彰檢將等收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縣議員李俊諭說,無罪判決終於還他和居民一個公道。周明文說,用鐵鍊綁住自己是象徵人民的苦難,無罪判決算給人民一個正義。

有法官認為扯遠

律師簡翊玹讚賞法官,「為弱勢及手無寸鐵的人民做最終防護線,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是只有言語及文字,人民用行動展現出意志,也是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但她認為,在保守司法官僚體制裡,這樣判決被上訴維持原判的機率「很難說」。因強制罪是二審終結,不能再上訴最高法院,本案判決也沒機會被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選為判例供下級審遵循。

一名檢察官說,樂見法官以「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的態度審案。公共設施施工須考量人民利益,當民眾產生安全、健康疑義時,以非暴力手段和平表達意見,可知主
觀並無犯意。

另名二審法官則對本案判決抱持疑慮,認為「扯到天安門根本扯太遠了!」在法治社會,當自己權利受侵害只能「依法」救濟,除非情況危急,法律才會例外允許自力救濟,否則此例一開,國家施政可能處處受阻。

檢方與法院見解對照 王丹:感到欣慰

六四民運領袖王丹昨說:「感謝那位法官引用六四事件,在二十五年後的今天,讓我們看到,當年我們努力推動的價值,在很多人心中種下了理想的種子。這讓我非常欣慰。這說明勇氣和抗爭是普世價值,中國和台灣的公民分享同樣的理想和夢想。」

報你知 天安門學運 擋坦克爭民主

1989年中國北京天安門事件,起因於當年4月被視為開明派的中共前總書記胡耀邦逝世,大批學生聚集天安門廣場悼念,演變為反貪腐、爭取民主改革的學運。6月3日深夜到4日凌晨,官方派出解放軍血腥鎮壓,隔天一名男子站在長安街以肉身阻擋一列坦克前進,坦克被迫停下,此經典畫面成為反抗壓迫、爭民主自由象徵。之後,有外媒報導該男子為王維林(譯名),有人說他被捕遇害、有人認為他尚在人間,但身分及下落至今是謎。


社運按讚:「護言論自由」 企業譁然:「阻產業發展」

2014年01月08日

【綜合報導】國內近年屢爆重大抗爭,從文林苑都更強拆,到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攻佔台北車站臥軌,甚至苗栗大埔強徵民地剷田拆屋害死兩命,均引爆連串抗議;過程中,陸續有民眾或學生被捕,但彰化地院昨一項判決認定抗爭者無罪,未來,官民對峙的街頭會否因而涵蓋更多包容亦或愈見激烈,備受矚目。

陳為廷建議全國檢方都應參考彰化的判決。資料照片

【社運按讚:護言論自由】

文林苑反拆戶王瑞霙得知彰化地院判居民無罪,昨激動說:「這種判決讓人很開心!因為很多熱心的民眾、學生,聲援文林苑案或苑裡反瘋車而被起訴,現在他們可以更有勇氣去做對的事,但我們家人為保護家園,拆除建商圍籬,竟被判毀損罪定讞,讓人覺得台北法官的素質實在差很多,難道要出現張藥房那種結果(指自殺),才能讓我們勝訴一次嗎?」

「檢座都該參考」

華隆關廠工人律師邱顯智說:「這樣的判決值得讚許,德國常有反核人士把自己銬在火車鐵軌上,阻擋核廢料運送,但從來沒人被起訴。」聲援大埔案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昨說:「現在法官的觀念慢慢進步了,知道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是最重要的。」

苗栗苑裡反瘋車自救會會長陳薈茗也稱讚:「彰化地院這位法官真的是保障言論自由!」陳表示,苑裡居民反對風力發電機設置在民宅旁,已有三十四人因抗爭被依強制等罪起訴,陳還說:「抗爭時,我們每個人都被警察上手銬帶走,政府不該這樣羞辱表達意見的百姓。」

苗栗大埔案抗爭中,丟鞋K中縣長劉政鴻的學生陳為廷也稱許彰化地院的無罪判決,他說:「全國檢察官都應該參考彰化的判決,我們手無寸鐵地表達意見,卻被依強制、妨害公務等罪起訴,這根本是箝制言論自由。」陳表示,自己因為大埔案抗爭而丟鞋、丟雞蛋,一共被告了公然侮辱、妨害公務、違反《集遊法》等三個案子,均由檢方偵辦中。

「根本不應起訴」

台灣農村陣線成員姚量議則說:「當高壓電塔侵害民眾生活安全,該被判罪的是政府或台電而非居民,違法的反過來控告受害的,這案子先前根本不應該起訴。」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認為判決影響產業發展。資料照片

【企業譁然:阻產業發展】

針對民眾以肉身擋台電工程車施工,彰化地院昨認為不構成強制罪,判決理由令工商界譁然,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直言:「這種判決認定,當然會影響到產業發展!」另有資深檢察官痛批「法官拿象徵劊子手的坦克車,跟企業施工相提並論,實在太誇張了!」基層警員則大嘆「未來類似勤務將更艱難!」

「陷警察於不義」

台灣近年來陸續發生幾起反拆遷、反財團施工的抗爭案,基層警員總是站在第一線,面對彰化法官的見解,北市一名基層警員痛罵,「太離譜!民眾陳情抗議怎麼能跟天安門相提並論!判決理由跟《集遊法》背道而馳,分明是陷警察於不義!」另名警員質疑法官論點,「把民主跟言論自由無限上綱,只會造成社會更混亂!」

有資深檢察官也替警員抱屈,「除非群眾已超越最高執法極限,警方才會有所動作,法官拿極權國家跟法治國家比,叫警察跟他們的眷屬情何以堪?怎麼吞得下去?」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直言,經濟發展過程,無可避免會影響環境土地,「這樣的判決,當然會影響到產業發展!希望政府訂出辦法,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盡量取得平衡。」

「不蓋電從哪來」

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也說,從國家整體發展與經濟發展來看,各方應理性看待,「若只要享受電力、卻不蓋電塔,那電從哪裡來?」

先前處理過台北市文林苑王家拆遷案的士林警分局表示:「尊重判決,但仍將維持取締非法抗爭、制裁暴力的原則。」台北市政府也說:「尊重判決,個案不同,很難一體適用。」
至於強拆苗栗大埔張藥房引發爭議的苗栗縣政府不回應此判決,縣長劉政鴻聯繫不上。

近年抗爭法辦案例
★2013/12/24:苗栗苑裡反瘋車自救會4/29為阻撓英華威風力發電機灌漿,到工地以鐵鍊自綑、坐地阻工地車輛,檢方依強制罪起訴6鄉親及14名學生
★2013/02/05: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不滿勞委會向弱勢勞工追討資遣費,攻佔台北車站臥軌,鐵路警察逮捕8名帶頭幹部,以涉公共危險罪查辦
★2013/08/29:聲援大埔案的陳為廷等大學生,7/18赴苗栗縣長劉政鴻官邸潑漆,被控涉嫌毀損及侮辱公署罪遭警移送,檢方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
★2012/09/11:文林苑衝突中拆除建商圍籬的學生潘承佑,一審被認定構成毀損罪,但基於潘是同情王家而聲援且無前科,法官判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阻施工判無罪 有人批有人挺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鄭惠仁/連線報導】2014.01.08 03:04 am

「這種判決很怪,高院可能不會支持吧,否則會天下大亂。」桃園縣律師陳志峰、陳永來、袁健鋒等人都持相同看法;也有律師認為法官判決有理,但被告的行為不值得鼓勵。

陳志峰指出,台電是營利單位,阻擾施工就好像一票人到餐廳霸桌、阻撓店家做生意一樣,而且還有肢體的動作,已實質影響施工;如果這也算是言論自由的範疇,那尺度也未免太寬了。

袁健鋒指出,「這種見解太OVER了」,這種行為顯然已超出言論自由範圍,如果屬於言論自由,臥軌抗議也該算言論自由,天下不大亂才怪。陳永來認為,這種激烈手段應非屬「言論的性質」,而是妨害到台電施工,言論自由不能拿來作為阻卻強制罪的理由。

台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合法認為,如果施工的合法性有問題,民眾阻擋,則沒有妨害自由的問題,因台電不對在先。如果是工程車可以進入施工,民眾擋住去路,是以生命來做訴求標的,並非拿別人的生命來達到目的,法官判無罪,他認為理所當然,但不值得鼓勵。

台南高分院法官轉任律師的蘇清水表示,公權力執行時,不能用非法手段阻擋,這也是普世價值,除非是違法執行公權力,這法官的判決「很有膽識」。

【2014/01/08 聯合報】@ http://udn.com/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於86年12月19日修正刪除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規定,參其修法理由係認縣市長兼理司法之方式,已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取,故將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予以刪除。故被告張通榮雖為基隆市長,但非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張通榮關說案)

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 清晨7:50 0 意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張通榮等人脫逃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被告張通榮、廖美秀、林煌盛及廖祥銓等人脫逃等案件(本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102年7月26日16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於86年12月19日修正刪除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規定,參其修法理由係認縣市長兼理司法之方式,已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取,故將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予以刪除。故被告張通榮雖為基隆市長,但非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被告廖祥銓為廖美秀妨害公務之承辦人,林煌盛為安樂分駐所所長,對於廖祥銓對於該案件之處理具有指揮監督之權。彼等對於依法逮捕之被告廖美秀,在職務上自有防止其脫逃之義務,而為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公務員。

三、被告張通榮部分:被告張通榮係受基隆市議員沈義傳所託至安樂分駐所,其經林煌盛告知廖美秀妨害公務案件發生經過後,明知廖美秀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仍要求林煌盛及王亭鈞,就廖美秀妨害公務案件,不要以刑法妨害公務罪進行偵辦。嗣見上開要求未果,遂以威脅調職、拍桌之方式,對於林煌盛及廖祥銓施以脅迫,並以此方式教唆乃至脅迫林煌盛及廖祥銓產生縱放廖美秀之犯意。合議庭認被告張通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9條、第163條第1項之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被告張通榮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依較重之同法第29條、第163條第1項之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處斷。合議庭審酌被告張通榮之行為對於國家公權力及國家司法權之行使,有不當之影響,並助長特權關說之歪風,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1年8月。惟審酌本案經媒體丕露後,被告張通榮業遭各方躂伐,已經損及其個人聲譽,以及其業因本件犯行,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法院宣告其行為違法,並宣告其有期徒刑1年8月,刑度已經不輕;何況,被告張通榮係受議員請託,才至安樂分駐所,其所為固已逾越分際,然其長期擔任民意代表,對偶發之事,在酒後失慮,尚以為在作選民服務,並非在圖謀個人不法之利益等情事,堪認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基此,認為尚無必要讓其入監接受刑之執行,以抵償其責任,從而認為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令被告張通榮能深切反省,及體認司法威信之建立不易,不應任令任何特權之介入或打擊,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諭知其應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並應向指定之上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又被告張通榮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服義務勞務之事項,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四、被告廖祥銓與林煌盛係因張通榮上開脅迫行為,因而產生縱放廖美秀之決意,並基於縱放彼等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由廖祥銓依張通榮之要求,由其負責勸說廖美秀向王亭鈞道歉,由林煌盛負責解開廖美秀戒具之方式,縱放廖美秀離去。合議庭認彼等所為係共犯刑法第163條第1項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又合議庭審酌:對於是否縱放廖美秀,被告林煌盛是具有決定性之權力,且被告廖祥銓就共同縱放廖美秀脫逃僅具間接故意,可責性較低,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廖祥銓酌減其刑,並考量被告林煌盛已經坦承犯行,並因本案遭調離主管職務,信其業因本案而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再者,審酌被告廖祥銓之可責性較低,量處有期徒刑6月,惟其否認犯行,所宣告之刑得聲請以社會勞動代之,爰不為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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