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按醫療行為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且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醫師所採之藥方或治療方式以事前評估雖係屬於適當之選擇,但並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故容許不確定風險之存在,不能逕依醫療之結果不如預期、不成功或有後遺症、感染之發生,逕以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 凌晨2:10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至於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係以行為人之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倘就該客觀存在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之可能者,始得謂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因不作為造成他人損害,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除須依法律或契約有為一定作為之義務外,亦須該不作為與損害之造成有因果關係為必要;亦即倘若有所作為即得防止結果之發生,而因其不作為致發生損害,該不作為與損害之間,始有因果關係。

查證人黃筱菁於第一審證稱:「(以病患已經主訴肚子疼痛兩天,如果再回溯兩天,本件病患是否適合進行開刀治療?)可能也不適合,因病患是上腸繫膜動脈全部阻塞」、「(如果不以手術開刀治療,通常的治療方法為何?)一般而言,如果真的全部阻塞,基本上真的很難治療,只能做一般的靜脈注射或抗生素,但就算是這樣也很難存活下來」等語,倘非虛妄,是否表示即使彭健宇早兩日被檢查出腹部疼痛之原因為腸缺血,仍因不適合開刀治療而很難存活?該證言之真意為何?是否無涉於謝渙發抗辯未進一步檢查彭健宇腹部疼痛原因之不作為,與彭健宇之死亡結果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審未予究明,逕以謝渙發上開不作為,降低彭健宇獲得救治、存活之機會,認該不作為與彭健宇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說明,已有未合。

次按醫療行為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且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醫師所採之藥方或治療方式以事前評估雖係屬於適當之選擇,但並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故容許不確定風險之存在,不能逕依醫療之結果不如預期、不成功或有後遺症、感染之發生,逕以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而彭健宇於102年5月30日20時20分轉入病房,由謝渙發主治,醫囑觀察病人生命徵象、禁食,給予靜脈注射營養針,及會診腸胃科安排大腸鏡檢查;同年月31日因彭健宇嘔吐咖啡色液體,醫囑給予氧氣使用、裝置心電圖監視器、採檢嘔吐物之潛血反應、消化潰瘍藥物治療及安排胃鏡檢查,結果懷疑為胃潰瘍併出血,給予放置鼻胃管、止血針及維他命治療,嗣會診腎臟科安排血液透析治療及開立血液檢查,同日22時值班醫師至病房探視,彭健宇仍有腰痛及全身不適情形,醫囑開立血液及腰椎X光檢查,並會診骨科給予局部注射止痛劑以緩解腰痛症狀;同年6月1日轉入加護病房,8時52分臨床醫師安排腹部X光檢查以排除腸胃穿孔可能性,結果顯示無腹部游離空氣,10時10分安排腦部及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等情,有醫審會鑑定書、病歷及護理紀錄可稽,似見謝渙發及醫療人員有為彭健宇安排大腸鏡、胃鏡、血液、腰椎X光、腹部X光檢查及血液透析治療,並會診腸胃科、腎臟科、骨科。果爾,原審謂謝渙發於彭健宇住院期間持續表示有腹痛現象,僅指示給與止痛藥或減少腸蠕動藥物治療,並未進一步檢查彭健宇腹部疼痛之原因,採取適當之醫療處置云云(原判決第8頁第3至6列),是否與證據法則無違?殊非無疑。能否遽認謝渙發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亦有再進一步研求之必要。

究竟醫審會鑑定意見:「……直至病人產生意識變化、生命徵象不穩定,才重新施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診斷疑似為腸缺血,此部分之臨床處置,如無『特殊理由』,則尚難認符合醫療常規。」所稱之「特殊理由」為何?均待釐清。凡此俱與上訴人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判斷,所關頗切。原審未遑逐一詳予深究,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尤嫌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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