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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 上午9:32 0 意見

《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近日因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一戰成名」。他受訪時指出,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有關特偵組就涉及違法監聽的部分「無主觀的犯意」的發言,令人遺憾。部長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他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此一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

問:你質詢黃總長的過程,受到許多國人注意,相關影片甚至在網路上瘋傳,你認為,這個事件給執法人員的教訓是什麼?

監聽最後手段 不能恣意而為

劉櫂豪:我很意外,我講的是有關法律的事情,竟可以引起這麼多人討論,可見這個議題觸動了很多人長期以來對台灣法治發展、政治發展,存在著許多無法去除的疑點,以及深切的期待。

這件事,很有理由讓人聯想到政治方面的鬥爭。政治人物在政治舞台都是一時的,包括我自己,有一天也會離開,但制度會永遠留下來;發生這件事,可能會朝正面或負面發展,如果藉此,普遍的國民對法治有更深入的觀念,著眼可長可久的制度,這對台灣就是最正面的。

法律賦予一個國家機器很大的權力,期待它能夠去打擊犯罪,它必須建立在合法的手段上,而且不能讓司法人員恣意而為。任何一位司法人員,都有個人的喜好、教育背景、意識形態,但當國家把這個機器交到每個司法人員手上時,必須把個人種種拿到一邊去,至少要降到最低最低的程度。不能讓意識形態影響到辦案,特別是手段必須合乎法律規定。打個比喻,一個人看到房子裡有灰塵,他不喜歡,應該以最輕微的手段去處理掉,而不是放火燒掉房子。

這個事件發展到現在,大家最關心監聽是否合法的問題。我們不管有錢沒錢,都希望生活得安全安心。憲法第十二條保障我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即使我們為了打擊犯罪,賦予檢察機關有監聽的權力,但這是例外情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明文規定,這是以保障為主;第二條又規定,例外的時候,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去用監聽的方法;而後從第五、六、七條等等,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要有足以懷疑的事實,而且針對特定的行為與犯罪的嫌疑,才進行監聽。絕對不是賦予一個檢察機關可以因一個單純的想法或一個案子,可以一直衍生與原來目的都無關的監聽。

這個案子是從一百年特字第六十一號開始衍生的,當初是查某個法官可能受賄而起,但演變到現在,包括對林秀濤、林的女兒、老柯…等等這些已浮現的監聽內容,未浮現的我們還不知道,都已經與原來的目的無關了。這已經嚴重違背通保法的規定。更令人難以容忍的是還爆出了監聽立法院的電話,這不但是違法且是國際醜聞。

因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二、監察對象。所以是針對具體的案件去做監聽。然特字第六十一號的內容已經與原案由無關。國家要求每個檢察機關即使有監聽的必要,必須另外再立個案號,研究確實有必要,然後詳述事實,不是像現在這樣。也許長期以來實務都是這樣做,但是這顯然與現行法律的條文與立法原意都是違背的。

問:不少人認為關說案也不能不辦,你的意見是?

無關案情內容 依法應該銷燬

劉:我個人比較著重的是,這是特字第六十一號監察出來的,所以監聽內容如果在這個案子被起訴、呈現在審判庭時,要用到這些資料,依據通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簡單的講,如果基於審判與偵查犯罪的必要,才可以把這些資料呈現在法庭上。如果現在已知這些發展內容已經無關了,就法律上,等於是沒有聽到這些事情。而且相同法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人民有個矛盾,我們期待機關打擊犯罪,但是我們也怕這個機關的權力沒人可以控制它,它用自己的道德觀念、感受去辦案,也許,它辦了一百個案件中,有兩件打擊到犯罪,但有九十八件無辜的受害人,或是隱私被侵害,同時難保沒有不肖的執法人員會從中做些其他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個限制是絕對必要的。

問:請你對讀者說明特偵組違法的罰則是什麼?

劉:通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講,監聽到與本案有關無關的資料都要保密,有關的,也是在審判時才能公開,無關的,當然更不能拿出來公布。

問:你對黃總長對向馬總統報告個案,至今堅稱並無不法,有何看法?

總長向馬報告 涉洩密已違法

劉:這個案號是在九月五日簽結,在此之前,整個監聽是以刑事案件在偵查,但他自己講八月卅一日,調查尚在進行中,他卻向總統做報告,隔天,總統又召見,這已經違反刑訴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且違反前述通保法二十七條不得洩密規定。

總長說他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有此權利與義務,聽到這句話,我才體認到問題之嚴重。因為,特偵組成員都是他們挑選的,而且他們一定認識很多學者專家,要為自己辯護,也要找個像樣的法條,找到憲法四十四條,不要說念法律,只要高中程度就知道,這是總統處理院與院之間有關權力界限的糾紛,他竟然提出來。

特別是八月卅一日與九月一日,這個案子百分之百是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之所以要求偵查不公開,是為避免使犯罪人有所警覺,總長如何假設報告總統時,總統沒有涉案其中?或者總統又把資訊告訴相關人員?而且,根據法院組織法,特偵組的偵查對象包括總統,所以很有可能特偵組有一天要發動檢察權去偵查總統的,所以在具體案件上,沒有人是總長的長官,總統也絕對不是長官。如果總長去報告馬英九,馬英九說這不能公布,難道他就不公布嗎?如果他要公布,為何又要向馬英九報告?

在具體案件上,總長與檢察官如果有長官,只有六法全書,這才是他們唯一的長官。如果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那以後所有檢察官都可以做相同事情了。

問:法務部昨日仍無對黃總長有任何處置的表示,你的看法是?

劉:現在,許多人已經到北檢對總長進行告發,我很期待,對於各界是否違法的各說各話,以及檢察官在政治上的分際,法院體系必須要有個態度,這是很重要的。但我們很遺憾,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竟對外發言說,特偵組「無主觀的犯意」,檢察官都還沒調查,部長就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人民又如何能信任?

許多人要求總長至少必須做到停職以接受調查。因為,合理的推測,以總長的歷練,北檢有許多是總長的舊識。同時,北檢也應該呼應民意的要求,對本案盡快偵辦,將事實公諸於世。

最後,我要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人民的這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



 

自由: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嗎?/劉櫂豪斥黃世銘 網友︰上了一堂法律課 聯合:質詢影片爆紅 劉櫂豪:網路威力 東森:立委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 凌晨1:59 0 意見

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嗎?/劉櫂豪斥黃世銘 網友︰上了一堂法律課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外界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前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質詢時,舉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人權條款,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

劉櫂豪也舉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規定,質疑檢察總長黃世銘說,「保證給你一年去找憲法學者」,即便學者的立場再怎麼偏向國民黨,都不會有學者敢說,支持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

質詢影片上網

「聽完很感動」

劉櫂豪的質詢內容,批判黃世銘乖違了「法律人」的基本精神,「你絕對不是代表神」。這段質詢影片兩天來已被網友不斷轉引,許多網友大嘆,真是上了一堂彌足珍貴的法律課,還有網友說「身為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劉在質詢中直言,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劉櫂豪強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其說是給監聽權,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他們濫用這樣的權力。劉質疑,何以本案九月六日才簽結,就能在八月三十一日向總統報告?黃答說這是「行政不法」。

劉反駁,九月六日才具體結束,說沒有刑事不法的。劉也質疑,憲法第四十四條完全沒有規定檢察總長有權力、義務、責任去向總統報告,何況報告的時候,此刑事案件還在進行。

黃堅稱沒錯。劉則連喊兩聲「總長」,質疑說若九月一日的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涉案呢?

劉要黃不要再硬掰了,檢察總長竟然認為可以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去向總統報告;若這個邏輯正確的話,應該昭告所有檢察官,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告訴記者、自己家人或投書,只要不告訴當事人就好了。

質詢影片爆紅 劉櫂豪:網路威力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即時報導】
2013.09.27 09:36 pm

司法關說案風暴震撼政壇,但特偵組監聽合法性也備受爭議。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赴立法院備詢,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列舉憲法精神與黃激辯,13分鐘質詢影片這幾天在網路、臉書瘋傳,2天內已超過14萬人點閱。不少法律人在網路上推薦:「沒法律背景的人,一看就懂爭議為何。」

對此劉櫂豪回應說,此事讓他感受到公民社會力量與網路的威力。他認為這次質詢之所以引起迴響,不是因為他有多好的口才或表達能力,而是他用大家都能聽懂的方式,點出許多人心中的疑問、恐懼、與期待。

劉櫂豪質詢時頻問黃世銘,監聽依據為何?劉櫂豪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揭示,「監聽是最後手段」,就是怕國家機器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監聽權力,事實上是明確在規範、限制檢察機關濫用權力。對此黃世銘未予以反駁。

劉櫂豪另一主打爭議點,是黃世銘8月30日向馬總統報告此案的依據。黃世銘回說,因為此案是行政關說,無涉及刑事不法,沒有偵查秘密問題。劉櫂豪則詢問黃:「此案9月6日才簽結,有可能8 月31日發現新證據,或發現總統也涉入此案怎麼辦?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起來了。」對此黃世銘靜默無語。

對於黃世銘舉「憲法第44條」,主張他有向馬總統報告的義務。劉櫂豪則質疑,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哪項指出檢察總長有權力、義務跟總統報告?尤其黃世銘8月30日向馬報告時,「這個刑事案還在進行中」。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立委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點評:我不懂法,但我知道黃的臉色很難看。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中,特偵組是否非法監聽,引起論戰。民進黨立委劉櫂豪25日質詢檢查總長黃世銘時,提出「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他的真相是甚麼?」「憲法四十四條中,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監聽過程中發現其他案件時,需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嗎?」等疑問,網友聽完質詢內容後,感動的說「身為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圖/資料照片/劉櫂豪立委辦公室提供)

特偵組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意外查獲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檢查總長黃世銘更自爆也監聽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過程是否有瑕疵,引起立委質疑。劉櫂豪直言,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劉櫂豪詢問黃世銘,「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黃回答實務上不會另立案號。

▲雙銘大戰!柯建銘:你已經死了,黃世銘:怎麼會呢?

劉櫂豪一聽,當場拉高分貝,連喊兩聲「總長」,提醒他「過去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刑求,雖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念法律的可以說,因為它存在所以它合法」劉並要黃翻刑事訴訟法,找找哪一條文解釋「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第二條開宗明義就是要規範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好不讓國家機器伸進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劉櫂豪還問,案子9月6日簽結,你(黃)憑甚麼在8月30日向馬總統報告,這個時間點上,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舉例來講,若8月30日向總統報告,9月1日監聽譯文跑出新證據,假如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是總統本來就涉入案子,因為你的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

劉櫂豪聽不下去,告訴黃世銘說立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會被錄音、錄影,2、30年後的人會清清楚楚地看到,台灣最高檢察總長說,「在刑事案中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的邏輯正確,那你要告訴所有檢察官,刑事案件進行當中,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可以跟記者、家人講,還可以去投書,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點此看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影音取自YouTube,若遭移除敬請見諒。)



 

蘋果:20130925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全文逐字稿

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 上午11:09 0 意見



【短片】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全文逐字稿
2013年09月27日13:02

20130925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綜合報導】馬王政爭爆發以來,特偵組的合法性一直飽受質疑。9月25日檢察總長黃世銘赴立院備詢,遭立委連番砲轟。其中民進黨立委劉櫂豪13分中的質詢,不僅口條清晰有邏輯,更是鏗鏘有力,網友大為推崇,直說劉櫂豪這番質詢內容,讓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可以簡單的了解馬總統跟檢察總長黃世銘到底錯在哪裡,更有熱心網友逐字聽打,全文如下:

劉櫂豪(以下簡稱「劉」):總長我想今天一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許多質疑跟砲聲,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的貢獻,因為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讓我們國人可以很嚴肅的,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二條裡面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還有特偵組的存廢的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到底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他的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我們人民認真的思考以下這幾個問題。總長我請教你一下,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世銘(以下簡稱「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在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是個存在的事實,但是不代表我們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他代表是合法的、他代表是一種真理啊。我現在問的,是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去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所有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你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的規定裡面,第二條規定這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因為通訊監察保障,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我們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這樣的權力。

你怎麼可以跟我說實務上,那你的意思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所以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我們所有人說,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我非常訝異,總長,那你給我明確回答一句,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那麼你認為這個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給我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念,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總長,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但是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我們特偵組的這些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的時候,其實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個時間點已經錯了,不然我們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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