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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近日因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一戰成名」。他受訪時指出,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有關特偵組就涉及違法監聽的部分「無主觀的犯意」的發言,令人遺憾。部長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他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此一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
問:你質詢黃總長的過程,受到許多國人注意,相關影片甚至在網路上瘋傳,你認為,這個事件給執法人員的教訓是什麼?
監聽最後手段 不能恣意而為
劉櫂豪:我很意外,我講的是有關法律的事情,竟可以引起這麼多人討論,可見這個議題觸動了很多人長期以來對台灣法治發展、政治發展,存在著許多無法去除的疑點,以及深切的期待。
這件事,很有理由讓人聯想到政治方面的鬥爭。政治人物在政治舞台都是一時的,包括我自己,有一天也會離開,但制度會永遠留下來;發生這件事,可能會朝正面或負面發展,如果藉此,普遍的國民對法治有更深入的觀念,著眼可長可久的制度,這對台灣就是最正面的。
法律賦予一個國家機器很大的權力,期待它能夠去打擊犯罪,它必須建立在合法的手段上,而且不能讓司法人員恣意而為。任何一位司法人員,都有個人的喜好、教育背景、意識形態,但當國家把這個機器交到每個司法人員手上時,必須把個人種種拿到一邊去,至少要降到最低最低的程度。不能讓意識形態影響到辦案,特別是手段必須合乎法律規定。打個比喻,一個人看到房子裡有灰塵,他不喜歡,應該以最輕微的手段去處理掉,而不是放火燒掉房子。
這個事件發展到現在,大家最關心監聽是否合法的問題。我們不管有錢沒錢,都希望生活得安全安心。憲法第十二條保障我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即使我們為了打擊犯罪,賦予檢察機關有監聽的權力,但這是例外情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明文規定,這是以保障為主;第二條又規定,例外的時候,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去用監聽的方法;而後從第五、六、七條等等,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要有足以懷疑的事實,而且針對特定的行為與犯罪的嫌疑,才進行監聽。絕對不是賦予一個檢察機關可以因一個單純的想法或一個案子,可以一直衍生與原來目的都無關的監聽。
這個案子是從一百年特字第六十一號開始衍生的,當初是查某個法官可能受賄而起,但演變到現在,包括對林秀濤、林的女兒、老柯…等等這些已浮現的監聽內容,未浮現的我們還不知道,都已經與原來的目的無關了。這已經嚴重違背通保法的規定。更令人難以容忍的是還爆出了監聽立法院的電話,這不但是違法且是國際醜聞。
因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二、監察對象。所以是針對具體的案件去做監聽。然特字第六十一號的內容已經與原案由無關。國家要求每個檢察機關即使有監聽的必要,必須另外再立個案號,研究確實有必要,然後詳述事實,不是像現在這樣。也許長期以來實務都是這樣做,但是這顯然與現行法律的條文與立法原意都是違背的。
問:不少人認為關說案也不能不辦,你的意見是?
無關案情內容 依法應該銷燬
劉:我個人比較著重的是,這是特字第六十一號監察出來的,所以監聽內容如果在這個案子被起訴、呈現在審判庭時,要用到這些資料,依據通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簡單的講,如果基於審判與偵查犯罪的必要,才可以把這些資料呈現在法庭上。如果現在已知這些發展內容已經無關了,就法律上,等於是沒有聽到這些事情。而且相同法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人民有個矛盾,我們期待機關打擊犯罪,但是我們也怕這個機關的權力沒人可以控制它,它用自己的道德觀念、感受去辦案,也許,它辦了一百個案件中,有兩件打擊到犯罪,但有九十八件無辜的受害人,或是隱私被侵害,同時難保沒有不肖的執法人員會從中做些其他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個限制是絕對必要的。
問:請你對讀者說明特偵組違法的罰則是什麼?
劉:通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講,監聽到與本案有關無關的資料都要保密,有關的,也是在審判時才能公開,無關的,當然更不能拿出來公布。
問:你對黃總長對向馬總統報告個案,至今堅稱並無不法,有何看法?
總長向馬報告 涉洩密已違法
劉:這個案號是在九月五日簽結,在此之前,整個監聽是以刑事案件在偵查,但他自己講八月卅一日,調查尚在進行中,他卻向總統做報告,隔天,總統又召見,這已經違反刑訴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且違反前述通保法二十七條不得洩密規定。
總長說他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有此權利與義務,聽到這句話,我才體認到問題之嚴重。因為,特偵組成員都是他們挑選的,而且他們一定認識很多學者專家,要為自己辯護,也要找個像樣的法條,找到憲法四十四條,不要說念法律,只要高中程度就知道,這是總統處理院與院之間有關權力界限的糾紛,他竟然提出來。
特別是八月卅一日與九月一日,這個案子百分之百是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之所以要求偵查不公開,是為避免使犯罪人有所警覺,總長如何假設報告總統時,總統沒有涉案其中?或者總統又把資訊告訴相關人員?而且,根據法院組織法,特偵組的偵查對象包括總統,所以很有可能特偵組有一天要發動檢察權去偵查總統的,所以在具體案件上,沒有人是總長的長官,總統也絕對不是長官。如果總長去報告馬英九,馬英九說這不能公布,難道他就不公布嗎?如果他要公布,為何又要向馬英九報告?
在具體案件上,總長與檢察官如果有長官,只有六法全書,這才是他們唯一的長官。如果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那以後所有檢察官都可以做相同事情了。
問:法務部昨日仍無對黃總長有任何處置的表示,你的看法是?
劉:現在,許多人已經到北檢對總長進行告發,我很期待,對於各界是否違法的各說各話,以及檢察官在政治上的分際,法院體系必須要有個態度,這是很重要的。但我們很遺憾,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竟對外發言說,特偵組「無主觀的犯意」,檢察官都還沒調查,部長就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人民又如何能信任?
許多人要求總長至少必須做到停職以接受調查。因為,合理的推測,以總長的歷練,北檢有許多是總長的舊識。同時,北檢也應該呼應民意的要求,對本案盡快偵辦,將事實公諸於世。
最後,我要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人民的這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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