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林鈺雄/ 監聽法治化作為政爭成果

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 晚上9:59

林鈺雄/ 監聽法治化作為政爭成果

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法制史上重要的人權成就與法律文件,不乏政治鬥爭的產物。例如,即將屆滿八百年的一二一五年大憲章(Magna Carta),便是英國封建貴族「文鬥」約翰國王的成果,從此開啟以法律約束王權的新紀元。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也是起源於英國議會和查理一世國王的鬥法。而英國之所以名列當代法治的先驅,便在於慘烈政爭除了血流成河之外,還留下人權建樹與法治典範。

其實,更多歷史事件顯示,若非政爭裂解了分贓不均的統治集團,人民權利往往沒有「趁機伸張」的機會。此次遍地烽火的九月政爭,我國憲政體制、司法系統及人權保障的缺失,一覽無遺:權重責輕的總統、遁入私法的政黨、淪為走卒的特偵、行政官化的檢察、凸槌連連的司法和漏洞百出的監聽,罄竹難書。但是,九月政爭也可以是法治轉型的契機嗎?

強制處分 專庭審查

就以監聽風暴為例。首先,從○九七二總機的法院核票作業,不難觀察事前法官保留空洞化的現象,令人警惕。事件爆發後院方急於推諉卸責,但這無濟於事;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雙管齊下,建立法院事後審查監聽合法性之制度,以彌補事前法官保留的先天缺陷。此外,強制處分令狀核發的專業不足,既非單一個案也不是只有監聽才有的問題。為了兼顧審查的時效性和專業性,宜仿效奧地利二○○八年及瑞士二○一一年新刑事訴訟法之法例,設置強制處分審查專庭。令狀法官並應迴避本案的審判,以確保其中立性。簡言之,既然爭議監聽都是法院事前核發,改革方向也必須同時指向法院制度。

其次,為了避免「一案到飽」或「聲東擊西」等逸脫核票範圍的執行流弊,另案監聽應予限制。據此,執行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犯罪資料,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重罪列舉原則或關連性犯罪之外,不得作為證據。

事後監督機制 缺一不可

再者,監聽的事後通知義務,應予強化。通保法雖規定監聽結束後應通知受監聽人,但法定例外寬鬆(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實務運用浮濫。如二○一二年,一般監聽通知比例僅有八成,國安監聽通知比例更不到五成。由於通知是受監聽人發動事後法院審查的前提,通知義務影響人民的後續權利救濟,故不通知之例外要件應予限縮。

此外,調取通聯紀錄應有明文授權基礎。此次關說案涉及王院長與曾、陳兩位檢察高人的通聯紀錄,而洩密案也扯到馬總統和黃總長的通聯狀況,通聯紀錄的線索功能及證據價值何在,一目了然。通聯紀錄雖非關通話內容,但門號、時間、位置等通訊狀態的資訊,依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亦屬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遺憾的是,現行通保法仍未將通聯調取納入法律保留的約束,實務上連警察都可以自行調取,而民間徵信或不法份子走後門的管控弊端,也由來已久。

最後是國會委員會的通案監督。例如,法院依通保法本有派員監督監聽執行情形的職責,而台灣每年雖核准掛線達十萬支,但全國法院六年來總計只督察了二○八件,其中,核票大宗的台北地院,六年來竟然才督察了八件!這個既輕率散漫又駭人聽聞的事實,及至法院主管日前於立法院備詢時,才意外曝光。但是,完備監督不能單靠立委即興的擠牙膏術,相較之下,先進國家國會設有專責、中立的委員會,對監聽實務進行通案性(非個案)的專業監督;司法主管機關必須每年度把監聽案由、時間、人數、結果、與犯罪關連性、通知及督察情形等詳細數據和報告,送交委員會進行審查與檢討。

何不學取英國經驗,讓政爭導向保障人權的法治出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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