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檢評會做了好示範(林孟皇)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 晚上8:13

檢評會做了好示範(林孟皇)

2013年10月10日

針對黃總長等人被檢舉濫權監聽國會、關說等事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受理聲請後決定:最高檢洪書記官長身兼黃總長親近幕僚,須全程迴避;委員中二名檢察官代表、具司改會成員的代表共四人不得加入審查小組,但可參與討論與決議。相較於法務部自己可能也是該被究責的對象,卻自己成立調查小組,被譏為「東廠查西廠」的作法,檢評會可算是為程序正義作了最佳示範。

什麼叫程序正義?就是當我們要釐清事實真相,並對違反規範的人究責時,為了蒐集資訊、作出決定時所必須踐行的正當程序,因為我們是人不是神,難免有七情六慾,惟有程序的公正,才能確保我們盡可能作出正確的決定。因此,我們必須檢驗所蒐集的資訊是否完整?是否可靠?有沒有通知相關的人?利害關係人可否有效陳述?程序的進行是否可以預測?至於在檢驗作決定的方式方面,則必須注意:是不是公正不偏袒?過程是不是公開?能不能發現並修正錯誤?

主動迴避以求公正

雖然我國相關的訴訟法都有迴避的規定,但過去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很少有聲請迴避成功的事例,因為法界總是基於:承辦人如果被聲請迴避獲准,他留下的案件由誰來處理?也就是說,法官、檢察官是基於勞役問題的考量,嚴格限縮迴避制度的適用。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其實長官部屬、同僚關係根本不構成迴避事由,但以華人社會重人情,審判者遇到類似個案時迴避,是比較適宜的。傳統中國法雖然比較不重視程序正義,至少注意到這個問題,自從唐朝建立「換推」(即迴避)制度以來,歷代法典都要求承審官員在遇到當事人中有親屬、配偶、仇嫌、師生、長官部屬關係時,應該迴避案件的審理。

本案中,司改會是個案評鑑的聲請人,該會成員迴避確實較妥。至於洪書記官長及另二位檢察官雖與被評鑑人並無法定迴避事由,但以檢察體系封閉、論資排輩的文化,這三位委員的迴避,毋寧較能避免偏袒、不公正的質疑。希望藉由這樣的示範,能讓台灣社會更體認到程序正義的真諦。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0 意見:

張貼留言

 
Copyright 2017 國考法規與判決學習.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