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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單實際所得 沒報稅要罰
最新更新時間:16:43:40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2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即使國稅局提供的各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沒列出,納稅人仍要據實申報,否則仍要繳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民國98年度與配偶投資外商銀行的外幣結構型帳戶,於98年度交易完結日結算損益相抵,合計獲有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33萬餘元,卻沒報稅。
國稅局說,甲君主張,國稅局提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沒有這些項目,所以造成他漏未申報,並非故意,應該免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就有據實申報的公法義務。
且國稅局提供的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都會載明:「請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由於甲君的確有投資並獲得所得,應該據實申報;沒將所得一併辦理申報,就違反法律上應負義務,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被處罰鍰。1030112
租稅保全與限制出境
◎ 蘇友辰
台灣租稅救濟案每年逾千件,財政賦稅單位動輒以「限制出境」追稅,引發廣大的爭議與民怨。根據統計,截至2013年10月底為止,共有7,000多位民眾因欠稅被境管。究竟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反憲法第10條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2條規範?應否廢除?此項涉及憲法保障人民遷徒自由人權議題之爭執已將近20年,至今似不得其解。
雖然司法院於1994年作成釋字第345號解釋指出,行政院前公布施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已廢止),符合稅捐稽徵法授權目的及範圍,並不違憲。然而,欠稅限制出境之目的,無非是冀以無法出境之不便利,造成欠稅者的心理壓力,逼迫償還租稅債務;係以無從變價的「人」為對象,屬於對「人」租稅保全措施,國內財稅學者早已抨擊該行政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而且認為站在比較法上,為維護人性尊嚴,除了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外,已甚少使用以「人」為客體之保全處分,外國並無此種立法例,為台灣所獨有。
再者,國際人權兩公約於2009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已成為國內法,其位階在國內法之上。依據2012年3月國際獨立人權專家審查台灣初次人權報告結果,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8點指出,台灣因財政與賦稅原因,稅務機關大規模限制出境行政處分,已廣泛干預人民所應享有的離開本國的人權,違反ICCPR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符國際人權規範,建議應適當修改相關政策及法令。惟迄今財稅單位似不動如山,令人不解。
雖然前此財政部另委託學者研究限制出境的法制及其成效,但直到2013年12月始公布結果,可議的是,該項研究結論指出以限制出境作為租稅保全的成效不到一成,而最後固建議廢除,但應分作短、中、長期進行解構。然此流刺型的境管,關乎台灣人權狀況之提升,能否與國際接軌的變革,欠稅限制出境既為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所批判,且其侵害人權的狀態一直在持續之中,自不宜以拖待變。財政部實應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及遵照行政院長江宜樺於2013年歲末主持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裁示,積極主動提出修法改善,不應藉口公益考量及衝擊太大而以拖延怠惰方式處理。
或謂廢了租稅境管之後,對於欠稅大戶的債權確保豈非完全破功?其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仍有對「物」(欠稅人財產)限制處分及假扣押的保全程序伺候,之外尚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更為嚴謹採取法官保留的拘提、管收處分可以防止其等逃匿、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行為,亦可達成確保國家稅收之目的,應不致偏廢。
政府全力拚經濟,正積極建構「自由經濟示範區」,希望引進外商投資,活絡台灣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若此獨一無二對人的行政租稅保全境管措施如未能及時拆除,進一步改善租稅環境,一旦繼續適用在外商身上,將是投鼠忌器,造成自由經濟發展的障礙。(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提審法》三讀 路人甲也可代聲請提審
2013年12月24日09:59
【李英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設「見義勇為」條款,軍人、外勞或一般民眾未來若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或拘禁,且被認為違反法律程序,皆可向法院聲請提審,落實救濟。
通過條文指出,只要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拘禁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審理,否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告知當事人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10萬元。
此外,若遇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也可聲請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採視訊審理。對於海軍艦艇、偏遠離島等部隊,若無法在24小時內解送地院,法官也可利用視訊處理。
立院三讀提審法 落實拘禁救濟程序
時間:2013/12/24 撰稿‧編輯:陳沂庭
立法院三讀(資料照片/CNA)
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設「見義勇為」條款,未來任何人若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提審,以落實人身自由遭限制的救濟程序。
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但現行提審法對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能否聲請提審」沒有相對應的解釋,行政機關往往在實務上限縮提審的適用範圍,如外國人收容、強制住院、傳染病強制隔離等都缺乏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所以通過之後,任何人只要受到任何機關對你的人身自由做拘束、限制的話,那你或是你的家人或其他的人,都可以去向法院聲請,就是說把這個人,把這個拘禁的機關幫他提審到法院去,由法院來審理到底能不能繼續拘禁;或是說能否繼續強制住院、或強制隔離、或強制收容等。』
修正條文明定,任何人聲請提審後,逮捕或拘禁機關的人員若未能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法院審理,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逮捕或拘禁的機關應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的規定,否則同樣可處10萬元以下罰金。
公 告 日: 102.12.24
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摘 要: 提審法修正條文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檔案下載: 提審法修正條文總說明暨對照表(三讀版).doc
提審法修正條文總說明
現行提審法,係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自三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嗣分別於三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兩次修正公布施行。關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情形得否聲請提審,因提審法第八條對此並無相對應之處置規定,致司法實務多採限縮解釋,殊有檢討空間。另為落實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款保障人權之意旨,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七O八號及第七一O號解釋所揭櫫,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精神(即時司法救濟之功能與提審無異),實有強化現行提審制度效能之必要。爰擬具「提審法」修正草案,計十二條,修正十條,增訂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提審對象為被逮捕、拘禁之人,不因其是否基於犯罪嫌疑而有別
明確規範提審對象不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只要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提審。又提審制度係在補充正當法律程序之不足,是以如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已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即應優先適用之。另增訂聲請提審及聲明不服之程序,免徵費用,俾利被逮捕、拘禁者得即時聲請提審(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告知事項,俾利被逮捕、拘禁者知所因應
為使被逮捕、拘禁者明瞭得聲請提審之旨,修正逮捕、拘禁機關應告知事項之內容,俾利被逮捕、拘禁者知所因應(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聲請提審之程式,以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救濟
簡化聲請提審之程式,以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救濟;聲請程式如有欠缺,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不得逕予駁回(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由專業法庭審查提審聲請,以達專業分工之需求
逮捕、拘禁之原因事實,涉及行政、民事、家事、少年及刑事等不同性質之法律規定,法院受理後應由各該專業法庭處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提審聲請以核發提審票為原則,保障被逮捕、拘禁者之聽審權
法院於收受提審之聲請後,除無提審之必要者外,應即時核發提審票提審,並通知逮捕、拘禁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落實行政監督(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提審票之應記載事項,以發揮提審效能
為避免被逮捕、拘禁者間有相同姓名及性別者,造成提審困擾,爰修正提審票應記載事項,以發揮提審效能,提審票並應以正本送達逮捕、拘禁之機關,並副知聲請人及被逮捕、拘禁者,以資兼顧(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逮捕、拘禁機關應即時解交法院,以利法院即時審查
逮捕、拘禁機關於收受提審票後,應即時解交法院,由法院即時訊問;如因特殊情況致提審有困難時,法院得藉由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當事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時,應賦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者、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俾使法院為正確之判斷(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修正法院審查後之處置程序,以達提審目的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者解返原解交之機關,依原法定程序處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增訂駁回提審聲請之救濟程序,以維人權保障
駁回提審聲請之裁定,得依抗告程序救濟;並增訂抗告法院終結程序之依據,及不得再抗告之規定,以避免程序延滯(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修正違反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之刑責規定,以強化提審效能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包括受公權力委託執行者,若故意違反本法所明定之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以強化提審效能(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修正本法施行日期,以供實務因應
本次修正,擴大適用範圍,影響層面深廣,慮及本法尚需宣導,宜有充分時間供實務因應,爰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被逮拘禁 可要求「見法官」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25 04:09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未來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要求「我要見法官」,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須在廿四小時內處理,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
由於一般民眾都可提出聲請,因此又被稱為「見義勇為」條款。此修法補正了國內的即時司法救濟程序,有法界人士稱是「台灣自由人權的大躍進」。司法院刑事廳昨天表示,新法須經總統公布後半年實施,預估最快明年六月施行,司法院將盡速完成各項配套措施。
新法施行後,未來類似洪仲丘案的違法禁閉、悔過等處分,或移民署抓逃逸外勞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此外,若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或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也可聲請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採視訊審理。對於海軍艦艇、偏遠離島等部隊,若無法在廿四小時內解送地院,法官也可利用視訊處理。
修正條文也規定,逮捕拘禁機關須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十萬元。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過去提審法實務上多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修法後,不論是否有犯罪嫌疑,只要行政機關剝奪人身自由,不限本人,任何人都可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程序的合法性,人權保障能更周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提審法修法內容雖不是盡如人意、仍有努力空間,但至少可避免洪仲丘案類似悲劇再發生;司法院也應在修法半年內全力宣導,讓民眾了解自身的提審權益。
刑事廳表示,法院提審之後,如果認定聲請提審無理由(即逮捕合法),則押返原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序繼續處理。另外,增訂聲請人抗告的期日及法院處理流程,讓救濟程序更完整。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避免洪案悲劇 提審法「見義勇為」條款三讀通過
中時即時 顧佳欣 2013年12月24日 10:23
洪仲丘的死,讓軍營黑幕曝光。(本報系資料照片)
為避免洪仲丘案憾事再度發生,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外界稱「見義勇為」條款。
包括軍人在內,只要被法院以外的機關拘禁或逮捕,本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申請提審,該拘禁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至法院,若不從,機關人員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拘禁機關也有義務讓被逮捕者知道有上述救濟方式,違反最重將處10萬元。
侵言論自由 NCC伸大黑手(李劍非) | 蘋果日報
NCC近期提出《電信法》修正草案,其中第9條第2項及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於網路提供內容有違法律規定,或與善良風俗不符時,得要求電信事業配合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根據草案內容及報載NCC之說明,NCC認為維護公序良俗,並不算限制網路自由,且不致影響多數網民權益。問題在於,為何維護公序良俗,網路言論自由與上網自由就可被侵犯?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之Texas v. Johnson案中即指出,政府不能僅因社會不同意或不喜好特定言論,即予以禁止或限制之,此乃言論自由最基本之原則。其復於1997年之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乙案,認為以刑事處罰被社會認為不雅(indecent)或冒犯性(offensive)之言論,係將言論自由限制繫於抽象與模糊之事由,造成寒蟬效應,因而違憲。
公序良俗定義模糊
我國所謂「公序良俗」,即係社會多數不確定之價值觀感。以公序良俗為名,限制言論自由,即係授權政府判斷,並排除社會不同意之言論,非為保障任何特定權利,亦非明確具體之政府利益,主管機關恆有主觀恣意決定之空間。
不禮貌言論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情緒性批評政府或政治人物呢?主張共產主義?分享捷運不雅照?我們若對這些言論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有一絲疑義,又怎能期待政府無模糊管制之空間?立法不得授權政府以抽象主觀之事由,限制人民使用網路或網路言論,蓋其將形成言論事前及內容限制,使台灣成言論檢查國家。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去年才決議,認為網路中之言論自由須受到與真實世界中自由相同程度之保護,是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之範疇,故無論網路言論或人民自由上網權利,不應受政府恣意剝奪。
平白浪費社會成本
在真實世界中,我們能否許可政府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收購銷毀表意人曾發表之文獻、封住表意人嘴巴、禁止書本出版或其他不確定之「適當措施」限制言論?如果這些管制在真實空間無法通過檢驗,於網路空間,亦同樣將遭受《憲法》言論自由之挑戰。網路之自由民主,是台灣目前能於世界中引以為傲的價值之一,政府欲積極管制網路,必須先說明網路現狀是否存有嚴重之問題,以致須耗費社會成本提案修法,與犧牲人民寶貴之資訊自由,因為人民或許可以容忍國家經濟成長衰退,但絕不允許民主自由之倒退。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律碩士
政府濫權 想當風紀股長(江雅綺) | 蘋果日報
智慧局撤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提議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又引起軒然大波。NCC雖立刻發出新聞稿澄清說明,但細看修正草案的內文,仍然問題重重。
首先,NCC認為網路管制的目標和智慧局的「侵權」不同,筆者也同意確是不同,但管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內容」,在概念上,比「管制侵害著作權內容的提供」更廣泛。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主管機關須有法律授權方得通知業者採取停止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措施,但第三項反而給予業者更大授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限制措施須先檢驗
雖然NCC說明這是源自業者與使用者的契約條款,但是契約條款有千百條,為何要以法律特別規定這一條?很難不令人聯想,是主管機關希望藉業者之手,扮演「網路風紀股長」的角色。 退一萬步說,同意讓業者輔助國家管制網路資訊,有權也應有責,該法卻又在同條第一項中規定「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任」。也就是說,業者雖然有法律授權,以維護公序良俗之名,監督網路內容,但卻又在網路內容發生問題時,把責任推給使用者,有權監督沒有責任。
網路在現代社會中,已成為人們接觸資訊、意見表達的重要管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更在2012年的決議中,聲明使用網路的權利是基本人權。雖然任何人權都不可能無限上綱,但限制人權的措施,必然要通過檢驗。
NCC應維護人民權利
此次不管是智慧局的封網提議,或《電信法》的修正條文,雖然看似是不同的主題,但本質上都是由行政權或業者決定我們在網路上所能看到的內容,只是理由、程序和對象有別。就智慧局的封網措施而言,我們尚有著作權利人,是明確的受保護對象;反觀《電信法》的管制措施,在各項行政法規之外增列此條,保護對象不明確。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中規定,「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NCC應幫消費者維護網路權利,並促進網路資訊的多元,而網路一如實體世界,其內容已受到《民法》、《刑法》及各行政法規的拘束。若以法律背書業者契約條款,則這也不能淪為內容自律,而帶有高度的公權力色彩。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