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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一旦終結,即無法回復,故於啟封時已告終結之系爭建物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因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及再抗告人嗣後撤銷啟封或聲請假執行,而認其尚未終結,並延至假執行時始為終結。

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 凌晨1:50 0 意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五號
再 抗告 人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
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司
法事務官撤銷桃園縣○○鎮○○段○○小段四三一-一、四三一
-二、四三一-三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塗銷查封登記之處
分(下稱系爭撤銷啟封處分),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裁定駁
回後,提出異議,復經桃園地院裁定駁回,對之提起抗告。原法
院以:桃園地院依再抗告人之聲請,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假扣押執
行程序,因該等建物之查封登記經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下稱
大溪地政所)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依桃園地院之啟封處分予以
塗銷,已告終結,而無從撤回或撤銷。故於翌日始送達大溪地政
所之系爭撤銷啟封處分,無法使已失效之查封效力恢復。乃桃園
地院司法事務官為系爭撤銷啟封處分,該地院以司法事務官所為
撤銷查封裁定有確定前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記載,維持該撤銷啟封
處分,駁回相對人之異議,顯屬不當。因而將桃園地院司法事務
官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及該地院駁回相對人
對此處分異議之裁定廢棄,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按假
扣押之執行程序,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即為終結
,並不以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為限。系爭建物在
系爭撤銷啟封處分到達大溪地政所前,已經塗銷查封登記而啟封
,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而該建物既經啟封,自已脫離假扣押之
處置,依上說明,原裁定謂系爭建物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於該建物
啟封時終結,即無違誤。又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一旦終結,即無法
回復,故於啟封時已告終結之系爭建物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因桃
園地院司法事務官及再抗告人嗣後撤銷啟封或聲請假執行,而認
其尚未終結,並延至假執行時始為終結。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要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聯合: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 上午10:32 0 意見

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25 04:09 am

為防止台南單親媽媽買到法拍凶宅事件重演,司法院增訂法院查封鑑價時,須調查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屋主不配合調查或拒填資料可聲請管收,買受人事後查出是凶宅可依「法院未盡調查義務」聲請撤拍;新規定已於本月十日施行。

台南市單親媽媽莊明玉上個月拍得凶宅貸不到錢被迫棄標,致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差點泡湯,各界批評法院、債權銀行沒有盡到調查法拍屋屋況責任。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後,決定從強制法院人員調查、債務人陳報、不動產鑑定人調查以了解被查封房屋現況,讓法拍屋資訊透明,因此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房屋現況調查表。

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應就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向在場人士調查,記載在查封筆錄,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如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此外,必須載明事項增列「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若查證確有困難者,應於鑑定書敘明原因。」所有與查封法拍屋有關的不動產查封筆錄和調查表、房屋現況調查表和陳報狀,均增列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勾選項目。

民事廳辦事法官王漢章強調,如果屋主拒填或拒絕接受調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向法院聲請管收。他說,凶宅不是法律用語,是民間約定俗成的說法,因是房屋能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在民法上屬於物的瑕疵,因此可從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法應行注意事項防堵漏洞。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勞保救命錢不得扣押 立院三讀 / 蘋果:【短片】立院三讀 年金設專戶不得作扣押標的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 晚上10:38 0 意見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勞保給付及國民年金專戶不能扣押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修正案(2013-12-26)

勞保救命錢不得扣押 立院三讀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3.12.24 02:55 pm

明天是耶誕節,立法院今天送給弱勢民眾一份耶誕禮物。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修正案,明訂勞保及國保的保險年金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換言之,未來弱勢民眾依賴作為每個月「養老救命錢」的勞保或國保年金,不必再擔心一入帳就會被債權人扣押或遭法院強制執行,此項修法被視為勞工保護傘條款。

提案立委吳育昇說,目前勞保年金請領案件,每月約有100多人屬於銀行扣押戶,因為擔心年金一入帳就進了債權人口袋,他們只好要求勞保局開立支票給付年金,至今累計已有4600多件,未來這些人將可改開年金給付專戶,不必每月領支票。

很多債務人年老後,依靠每月請領的勞保或國保年金,作為養老救命錢,但這些人若有欠債問題,每月撥付的款項入帳,往往被債權人扣押或法院強制執行,不少立委都接獲類似陳情,立委提案修法因此很快獲得朝野立委支持。

吳育昇表示,先前雖然社會救助法已修改,明定社會救助津貼專戶不得讓與、扣押、強制執行,但勞保及國保卻沒有相同規定,且儘管強制執行法已有規定,當事人若因生活所需可聲請禁扣,但弱勢民眾若欠缺法律認知,在討債公司無所不用其極,相關的救命錢還是可能一入帳就被扣走,導致這些老年債務人連維持基本生活的救命錢都沒有。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羅五湖在條文初審時表示,勞保老年給付及國民年金給付是為維持老年生活,本就不應抵扣;但目前現制,假如年金給付匯到帳戶裡,與其他錢混在一起,就會被扣押。立法院會上午三讀後,要求銀行將這筆救命錢和一般存款分開,未來民眾勞保與國保年金將不受強制執行影響,可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013/12/24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短片】立院三讀 年金設專戶不得作扣押標的

2013年12月24日10:56

【林修卉╱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案,年金可於金融機構設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等標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及29條之1條條文》明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可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增訂,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三讀修正通過,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年滿55歲原住民符合相關規定給付者,可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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