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屬抽象危險犯,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於車禍受傷人員即時採取救護、求援行動,避免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或衍生其他交通往來的危險、事端之擴大;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於肇事致人受傷時,依法令立即產生在場並對該因而受傷之人之身體、生命即時給予救護義務。
故行為人於肇事後,縱有其他「無」義務之路人出面照護、聯繫,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任意停止,則於救護人員確實到場施以救護之前,被害人應受即時救護之權,難謂不受危殆,行為人自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上訴意旨以被害人僅右手擦傷、無明顯外傷,且認知現場有林○智照護被害人並協助指揮交通,始離開肇事現場,並非基於逃逸而免責之意思云云,資為其並非逃逸之理由,自非可採。
【刑法】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屬抽象危險犯,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於車禍受傷人員即時採取救護、求援行動,避免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或衍生其他交通往來的危險、事端之擴大;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於肇事致人受傷時,依法令立即產生在場並對該因而受傷之人之身體、生命即時給予救護義務。故行為人於肇事後,縱有其他「無」義務之路人出面照護、聯繫,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任意停止,則於救護人員確實到場施以救護之前,被害人應受即時救護之權,難謂不受危殆,行為人自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 晚上9:31 0 意見
蘋果:機車撞汽車 駕駛未停車查看判刑5月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 上午8:50 0 意見
機車撞汽車 駕駛未停車查看判刑5月
2013年10月16日11:57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1名85歲詹姓老翁去年12月駕駛女兒的車子外出,與騎乘機車的廖姓女子發生碰撞,致廖女人車倒地身上多處受傷,詹翁未停下查看逕自離去,許姓男子見狀追上大喊要詹翁停車,詹翁回稱:「他自己來撞我的」不予理會離去,台中地院以肇事逃逸罪判詹5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5萬元,傷害部份判詹無罪。
詹翁傷害部份獲判無罪,主因詹提供車內行車紀錄器影片,拍下廖女騎機車往左偏入快車道,與同向的詹發生碰撞倒地,詹稱:「他媽的、幹什麼東西」,原往右似欲停靠,但又稱:「不理他了」即往前開走。
不久即有男子聲音朝車內大喊:「喂,你撞到人了」詹回:「他撞到我的啦。」男再說:「你要回去看一下啦!」詹又回:「他自己來撞我的。」法院勘驗畫面認定詹沒有過失傷害責任,但是未停車查看觸犯肇事逃逸罪。
立法院今(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從嚴處罰酒後駕車行為,並提高肇事逃逸之刑度,以遏止此類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 晚上7:59 0 意見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第185條之3部分
(一)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明定行為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車,即構成犯罪,以避免法院判決歧異而使部分民眾有心存僥倖之不當觀念。若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二)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下限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處罰刑度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修法後是類行為至少應判處2月有期徒刑。
(三)提高加重結果犯法定刑
修法前酒駕致死、酒駕致重傷之處罰刑度分別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以後分別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85條4部分
將現行肇事逃逸致人死傷逃逸之處罰刑度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以期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此外,提高肇事逃逸之處罰刑度,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之不幸事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
酒駕肇逃加重刑責 可望三讀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3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廖正井今天說,加重酒駕及肇逃刑責的刑法第185條之3、之4修正草案,今天可望在立院三讀通過。
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日前被酒後駕車男子撞傷,肇事男子撞人後逃逸,曾御慈送醫急救後仍昏迷,引發民眾對立法院擬加重酒駕、肇逃刑責修法進度的關注。
司法委員會召委、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上午表示,立法院朝野日前已就「刑法第185條之3」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條文完成協商,目前在等待朝野黨團幹部簽字,他認為今天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加重酒駕、肇逃刑責修正條文的機會很大。
根據朝野協商通過的修正草案文字,未來會在法律中明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0.05%以上,即視為不能安全駕駛。
此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其他相類之物、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與酒駕超標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致人於死,修正條文刑期擬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期則由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駕駛交通工具肇事但逃逸,朝野也同意將肇事者刑責由現行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酒駕及肇逃刑責提高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13-06-03)
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駕駛人若是酒駕肇事,導致人員死亡的話,刑期將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對於肇事逃逸者的刑事責任也予以加重,希望藉此嚇阻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立法院本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時,視為不能安全駕駛。且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其他相類似物、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與酒駕超標都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交通部88年5月28日(88)交路字第029305號函的說明,駕駛酒測在標準以下,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出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判斷時,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本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還包括,將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者,刑期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的刑責也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通過附帶決議,為了有效嚇阻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提案要求法務部及相關單位,限期於法案通過後兩個月內統一酒駕累犯罰則標準。而交通部也指出,根據酒測標準,民眾只要喝超過半瓶紅酒或一又四分之三瓶啤酒,大概就會超過呼氣酒測值,不過吃薑母鴨者除非有搭配喝酒,否則不會超標。
參照交通部100年7月7日交路字第1000035896號函的說明,慢車(如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若因飲酒而不能對所駕慢車為正常控制時,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不得駕駛慢車,且有危險駕駛情形者,執法機關亦即可依其具體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舉發,應不用強制測試檢定其酒精濃度作為認定。此外參照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第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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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以鑑定人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採取血液樣本,此侵入性處分須先得檢察官以許可書的方式為同意,要件不僅嚴格,程序更屬繁瑣,甚且侵害人權極深,卻僅用之為酒測,實讓人有以大砲打小鳥之感,而有違比例原則。 » Moe x Ra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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