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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又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同法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準此,公司經解散後,於清算範圍內視為猶尚存續,公司解散前已發生之法律關係,原則上不因解散而有所變更。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 凌晨3:54 0 意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又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同法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準此,公司經解散後,於清算範圍內視為猶尚存續,公司解散前已發生之法律關係,原則上不因解散而有所變更。

查系爭授權歌曲已由林、熊二人直接專屬授權予歡樂公司,授權期間自89年12月8日起至林、熊二人死亡後50年止;歡樂公司於103年8月6日為解散登記;林、熊二人於100年6月10日,將附表歌曲(含系爭授權歌曲及其他12首歌曲)專屬授權予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就該其他12首歌曲對外收取授權費,俱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林、熊二人既已將系爭授權歌曲專屬授權予歡樂公司,即不得再授權予上訴人,上訴人就此部分,未取得合法授權,自無從行使林、熊二人之著作財產權,此不因歡樂公司嗣後解散而有不同。至其他12首歌曲部分,雖已由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惟原判決既認定被上訴人並無利用該等歌曲之事實,上訴人就該部分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亦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未盡相同,但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然而若 您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 清晨5:31 0 意見

民國103年11月19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31119d令函

有關所詢「請影印店將原文實體書製作成PDF檔案電子書」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茲答覆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由於「掃描」亦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屬於重製。因此,掃描他人書籍成PDF電子檔,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 您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然而若 您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三、另本局就「自製電子書之著作權疑慮」曾於日前做過相關解釋(101年5月22日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詳如附件,一併提供給 您參考。
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經濟:生活法務通/CD封面合理使用 不涉侵權

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 下午4:08 0 意見

生活法務通/CD封面合理使用 不涉侵權

【經濟日報╱記者 孫偉倫】
2014.12.01 03:57 am

有網路公司因為銷售CD唱片,將該唱片封面掃描後上傳在網頁中,以供消費者選擇,雖然販售的就是唱片公司正版CD,因唱片公司認為侵害唱片封面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被告上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網路公司雖然將屬於唱片公司的CD商品封面掃描再利用,但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法官判決理由指出,著作權人雖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重製權」,但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第65條第1項都規定:在「著作僅供個人參考」與「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具有律師身份的立法委員李貴敏表示,要使用他人著作,在法律上只有兩種情況可被允許。第一是要取得授權;其次則是要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否則就可能觸犯著作權法。

李貴敏說,「合理使用」的認定是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包括利用目的是否為商業或非營利、著作之性質、利用在其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李貴敏表示,以上述例子來看,網路公司擷取唱片封面並非去做其他用途,而是為了告知消費者唱片的內容為何,也是為了販售唱片公司正版唱片,替唱片公司增加銷售量,並未使消費者混淆真實著作權人,因此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不過,另也有同樣重製情形,但被判決不構成合理使用的例子,是一則部落格的時事報導,因為使用了他人的攝影著作,被重製後刊登在網路上,遭到原著作人提告。

被告主張自己報導時事,是依據著作權法中所強調的「必要性」,例如第49條規定,「以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在必要範圍內可利用過程中接觸著作」;以及第52條規定,「為了報導的必要,可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著作」,因此有引用的「必要」。但法院判決認為,本案的網路報導內容中,並沒有必要引用此照片,因此構成侵害著作權。

李貴敏說,雖然被告主張時事評論,可合法引用他人圖片,但原攝影者已標明「此圖是著作權人所有、僅供瀏覽、請勿隨意下載使用」等字樣。所以下載的行為已屬於故意,無法主張不知情。第二,在引用此圖片時,被告有充分機會可載明照片出處,且重製者將照片刊登在自己的部落格網頁上,未載明來源的圖片易引人誤解是自己拍攝,因此被認定不構成合理使用,有掠取原著作者的名義,有損害原著作者的利益。

並非所有重製,或營利的重製都違法,如第一個案例,李貴敏說,譬如利用目的單純、是否非營利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比例,只要不誤導他人以為著作者是自己,不影響原作品的價值與潛在市場,與原著作人的利益,被認定合理使用的機會就較大。

【2014/12/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自由:搶劫著作權?桐花文學獎被批流氓文學獎

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 下午6:18 0 意見

搶劫著作權?桐花文學獎被批流氓文學獎

國內文學獎著作權歸屬比較表

〔記者謝文華、蘇孟娟、邱紹雯、孟慶慈/綜合報導〕化名「台客」的文字工作者爆料質疑,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舉辦的「第二屆桐花文學獎」公然搶劫著作權,根本就是「流氓文學獎」!

本屆桐花文學獎,分散文、新詩、小說、小品文四類,首獎獎金從一萬至十五萬不等。徵件簡章明訂:「作者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權予客委會擁有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利用權限,客委會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作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且客委會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者包括有體權利(如重製權)及無體權利(如公開上映、演出、播送、網路傳輸);後者則包含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同一性保持權(須按原文發表,不得扭曲或割裂以影響名譽)。

「台客」質疑,客委會要求擁有得獎作品的「全部著作財產權」,而且得「授權予第三人」,第三人可能是任何財團、出版社、電影或經紀公司等。若遇到像「父後七日」這種文學獎首獎作品,被「第三人」拍成電影,海撈一票,卻無需分給原作者一毛錢,「台客」痛批,客委會用納稅人的錢發給獎金,卻大開官商勾結的方便之門,毫不保障著作人的權利,簡直是流氓行徑!

律師林元祥亦表示,著作人格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要求作者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形同要拋棄著作人格權,恐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著作人格權一旦拋棄,等於主辦單位出版時,是否掛作者姓名、斷章取義或扭曲內容,作者都無權過問。呼籲客委會刪除「得獎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字句。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則建議客委會在簡章上加註「授權的第三人不得作營業目的之使用」以解套。

客委會:明年訂周延辦法

客委會專門委員孫于卿強調,今年增訂「可授權第三人」,是因去年有國家圖書館想轉登,卻礙於簡章未標清楚授權範圍;另未來得獎作品集結成冊,會以政府出版品出版且標定價,因此未註明「非營利使用」;又考量到有客家社團會想轉載,而未限定授權第三人須為「公家機關」。由於今年簡章已公告,明年會訂出更周延的辦法。

台中市文化局、台灣文學館和台北市文化局股長邱稚亘表示,得獎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作品要做商業用途,原則上都需經作者同意。



 

蘋果:女po盜版片連結 改判無罪 僅提供YouTube網址 不是上傳者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 晚上8:14 0 意見

女po盜版片連結 改判無罪 僅提供YouTube網址 不是上傳者

2013年12月26日

《人在囧途》電影由中國演員徐崢(左)、王寶強(右)擔綱演出。緯來電視台提供

【孫友廉╱新北報導】女子謝麗如去年七月在部落格,分享中國電影《人在囧途》盜版影片在YouTube上的超連結網址,遭取得授權的鴻聯國際公司控告,一審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謝女拘役二十天,全案上訴後,智財法院改認為謝女僅是提供連結,非公開傳輸,逆轉改判她無罪確定。

30多人挨告和解

謝女律師曾智群表示:「謝小姐認為未違法才堅持上訴,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另曾智群也說,南部也有小六生和謝女遇到同樣狀況,但已遭法院責付給家長。昨聯繫不上鴻聯公司,無法得知回應。

電影《人在囧途》是由中國演員徐崢、王寶強等人領銜主演,據了解,目前YouTube上仍有該電影的盜版影片未移除,先前已有三十多人和謝女一樣,因分享影片連結挨告,但多數人均選擇私下和解。此確定判決一出,應可使單純分享轉貼影片者,有極大脫困空間。

難認定是幫助犯

判決指出,去年七月八日謝麗如在個人部落格,分享電影《人在囧途》盜版影片在YouTube上的超連結網址,結果遭擁有該影片台灣版權的鴻聯公司提告侵權。台北地院原依《著作權法》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判謝女拘役二十天。

但智財法院認為,謝女不是放影片的人也未公開傳輸影片,僅是單純提供網址,且真正置放影片的正犯不知身分,難以就此認定謝女是幫助犯,考量謝女無從得知影片屬盜版,因此改判謝女無罪確定。

分享YouTube人在囧途 逆轉無罪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7月,謝姓女子將YouTube上的電影《人在囧途》連結網址,放在自己的部落格,電影代理商發現後控告侵權,一審法院判她拘役20日;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逆轉,認定謝女因信賴網站影片合法而分享,無「明知」影片未經授權,還故意分享的犯罪動機,改判無罪定讞。

智財法院庭長李得灶表示,YouTube對有版權的影片,有檢舉下架制度,民眾因而相信網站影片未下架應屬合法,謝女也因信賴網站上影片有版權才分享,無「明知」還故意的犯罪行為。

李得灶提醒,民眾若將未經授權的影片上傳網路恐觸法。至於分享的民眾,個案情形不一,若是知道影片未經授權,還刻意分享才可能構成犯罪。

據查,代理商曾對許多網友主張侵權,大多數網友賠錢了事。謝女的委任律師曾智群昨說,網友中唯一堅持到底的應只有謝女,她因認為對方以此方式求償並不正確,盼法院判決還她公道。代理商鴻聯國際開發公司蔡姓法務說,法院已判決定讞,公司沒有意見,不會再追究謝女責任。

一審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謝女拘役20日。謝女上訴主張:「因信賴YouTube網站影片有版權才分享,並無提供下載,不知這樣違法!」合議庭認為,謝女僅在部落格提供連結網址分享,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傳輸」要件不符,且謝女無法知悉影片未經授權,因信賴網站才分享,判決無罪。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 -將他人網站網址轉貼於網頁上,使其他人得透過連結進入,此非直接公開著作內容,故與公開傳輸要件不符(2013-12-25)

要  旨:

按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應基於行為人之故意,即對不法行為有相當認識,並對此有實現之決意,故應同時具有認知及決意要素,自可認有犯罪之故意。所稱「公開傳輸」,係指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公眾傳達影像或聲音等著作內容,另使公眾得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者,亦屬之。如僅將他人網站網址轉貼於網頁上,使其他人得透過網址連結進入,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著作內容,自與公開傳輸要件不符。(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中央社:智財局:小黃鴨應不侵犯著作權 / 自由:著作權引爭議 小鴨智慧卡將下架 / 黃色小鴨版權爭議 觀看藝術的新課題 / 蘋果:范可欽你錯了(江雅綺)/ 聯合:智財局:范可欽沒有侵權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 晚上8:29 0 意見

智財局:范可欽沒有侵權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26 03:10 am

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周邊商品授權引發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詢時表示,小鴨造型的商品本身創作性低,幫小鴨改造型,並不會有侵害「大鴨」商標權的問題;具體上范可欽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本案爭議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執行問題。

王美花表示,鴨子是自然界的東西,如果設計出不同鴨子造型,是可以分別取得商標權;霍夫曼的作品,是將黃色小鴨放大,放在港口或水塘浮在水面,這樣的「大鴨」是創作的一種,創作即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不需註冊,只要創作就擁有著作權。

王美花指出,根據智財局了解,霍夫曼與主辦單位有以契約約定展覽方式,問題是展場內竟販售「歡樂鴨」、「招財鴨」等非霍夫曼授權的衍生商品,與霍夫曼授權的縮小版小鴨商品混在一起賣,讓人誤以為這一樣是霍夫曼授權,讓霍夫曼感到不滿,這是違背契約問題。

王美花指出,歡樂鴨、招財鴨等商品可以在策展區外販售,但不能打著霍夫曼的名號,這樣霍夫曼也無權可管。

【2013/12/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范可欽你錯了(江雅綺)

2013年12月24日

筆者不久前才在一場「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談及黃色小鴨的智財權與文創議題,與會者均對黃色小鴨來台的首場成功展出,表達肯定。因此近來看到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後,創作者霍夫曼與基隆市府、策展團隊發生的衝突,讓本來是一件喚回純真與單純的公共藝術,卻淪為侵權之爭,令人感到遺憾。

就智財法律面來說,黃色小鴨的造型,由於著作權的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不能讓創作者壟斷大自然中的小鴨造型,霍夫曼並不能就小鴨主張獨家著作權;此外,霍夫曼在台灣也沒有就黃色小鴨申請商標註冊,因此,基隆策展團隊製造、販售相關的小鴨商品,確實如原策展人范可欽所言,並沒有侵權問題。

藝術淪商業馬戲團

但是,趁著黃色小鴨風潮,製造、販賣小鴨的周邊商品,雖然沒有侵權問題,但打著霍夫曼的名號,主張得到本人獨家授權,這就有侵權問題。打個比方說,沒有獲得蔡依林的同意,卻主張蔡依林就是商品代言人,不但侵害本人權益、也混淆消費者的認知,造成市場不正常競爭。此外,基隆策展團隊未經霍夫曼同意,就把小鴨拱上轉盤、並讓它呱呱叫,雖然也可謂有創意,只可惜創意都表現在別人的作品上,且未獲得作者同意、扭曲作者原意,這就侵害作者的人格權。

針對霍夫曼不滿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卻成為「商業馬戲團」的丑角,被撤換的策展人范可欽,日前表示霍夫曼收了千萬權利金,暗示霍夫曼自己就在從事商業行為。但是,商業行為也有許多不同的表達形式,如果說,霍夫曼的小鴨賣的是「純真、愛與和平」,自然不會同意別人用他的小鴨賣「馬戲團、歡樂與招財」,這當然也讓作者覺得受到侵犯。

黃色小鴨遊台灣,目前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筆者在「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所聽到的,高市府結合民間捐資與公共行政的資源,做好周邊交通與觀光的規劃,自然吸引民眾參觀。參觀人潮一多,就帶動在地的旅館、觀光、文創……產業的發展、捐資的企業也得到超乎預期的廣告效果,民眾也得到愉快的親親小鴨體驗,得到政府、企業、人民三贏的成果。

基隆市府的策展單位卻操之過急,一方面自己想做周邊商品、搭著霍夫曼的名氣銷售,於法或許未有不合,但是讓人覺得趁機佔了霍夫曼的便宜;另方面,官方自己做了系列的周邊商品打算大賺一筆,也削弱了周遭民眾商家的獲利機會。

總結來說,市府應該扮演好公共行政的角色,做好讓人民享受公共藝術的各項設施,倘若急於爭利、佔人便宜,霍夫曼會生氣,民眾也會生氣的。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財局:小黃鴨應不侵犯著作權

最新更新時間:12:12:45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5日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今天說,荷蘭藝術家霍夫曼擁有巨大黃色小鴨著作權,但小的鴨創作性較低,應不致侵犯其著作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黃色小鴨」21日起在基隆展出。但因為相關商品授權發生爭議,霍夫曼缺席開幕儀式,主辦單位並寄存證信函給前總策劃范可欽。范可欽昨天表示,現場攤位停售「歡樂鴨」、「招財鴨」兩種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上午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朝野立委質詢時都問及基隆黃色小鴨爭議問題。

王美花答詢表示,把一般人所熟知的小鴨放大、放在港口,這樣的概念比較像是創作,因此霍夫曼擁有該「黃色小鴨」著作權。著作權在全世界都不用申請,如果有糾紛,由法院認定。

王美花表示,小鴨的造型本身創作性比較低,尚達不到著作的概念。因此幫小鴨改造形如戴帽子、圍圍巾,應該也不會侵犯到大的「黃色小鴨」著作權。

但王美花說,本案的爭議是沒有好好按照契約,在同一個地方既賣官方商品、又賣非官方商品。不過,如果是在展區外販售,霍夫曼就不會去管展區外的問題。而小鴨公車、小鴨悠遊卡,如果沒有打著霍夫曼的名號,就跟霍夫曼的概念有所區別。1021225

智財局:基隆黃色小鴨爭議 沒著作權問題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即時報導】
2013.12.25 12:04 pm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今天表示,基隆黃色小鴨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而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問題。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專利法增修條文暨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立法委員紛紛針對基隆黃色小鴨爭議質詢王美花。王美花指出,霍夫曼的作品是「大鴨」,今天問題是展場的招財鴨等非霍夫曼衍生商品,和霍夫曼授權的版本一起賣,這是契約問題。

王美花表示,著作權不用申請,而鴨是自然界的東西,跟自然界很像的作品沒有著作權保護,招財鴨等商品和霍夫曼的小鴨商品造型不同,不過都打著在展區販售,和霍夫曼約束的展覽內容不同。

著作權引爭議 小鴨智慧卡將下架 【2013/12/22 13:33】

〔本報訊〕台灣智慧卡公司表示,有鑑於所推出的的黃色小鴨電子票證引起不少爭議,已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而未來只要黃色小鴨原創者霍夫曼、基隆市或范可欽釐清相關著作權後,願捐贈已製作的黃色小鴨智慧卡,提供基隆市作公益之用。

台灣智慧卡公司律師張承中表示,智慧卡公司與台鐵、國光客運相同,都是黃色小鴨來台巡展的下游合作廠商,秉持著推廣黃色小鴨的快樂裡念;沒想到如今卻爆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智慧卡公司對此也感到相當的遺憾。

張承中指出,智慧卡公司絕對沒有侵、盜圖的意圖權,是取得了范可欽的授權之後才製作黃色小鴨智慧卡;但智慧卡公司承認,沒有釐清商標權及著作權到底是誰的,是公司的疏忽。

智慧卡公司說,已先行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待釐清著作權問題後,會將所有的智慧卡捐給基隆市充作公益之用。

黃色小鴨版權爭議 觀看藝術的新課題

基隆的黃小鴨卻因策展問題引發口水戰。(資料照)
黃色小鴨在高雄展出獲得民眾高評價。(資料照)
記者凌美雪/特稿

當范可欽理直氣壯地宣稱「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身為台灣人頓時感到洩氣與不可思議!因為這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人在網路上隨便抒發己志,而是「霍夫曼的小鴨」遊基隆的「總策畫」范可欽在對霍夫曼嗆聲,一邊嗆聲一邊還批評霍夫曼拿如何高額的權利金,因此無權批評主辦單位商業化等等。

於是,一個恐怖的想像開始蔓延,想像有一天台灣另一個知名的策展人策畫藝術家傑夫.孔斯的個展,並藉其作品〈懸掛的心〉,製造了各式各樣不同懸掛緞帶造型的「心」,在台灣註冊並於展場以「獨家授權」之名販售,大家都以為是傑夫.孔斯授權的商品,紛紛花高價去買,搞半天才發現原來授權的不是傑夫.孔斯,策展人說,以「心」為造型的藝術商品古今中外都有,「我們另外設計註冊的,不需要傑夫.孔斯授權。」然後,找來律師幫腔說,「這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過一段時間,同樣的情況發生在戴米.赫思特的〈鑽石骷髏〉雕塑,又有策展人搞了「獨家授權」的〈水晶骷髏〉雕塑文創商品,或是不滿意〈鑽石骷髏〉看起來雖燦爛但有點恐怖,自作主張給骷髏戴了墨鏡....等。於是,台灣變成一個有各式各樣源於國際藝術家名作發想的「獨家授權文創商品大國」!

也就是說,如果屬於霍夫曼所創作的大「黃小鴨」,不能獲得被尊重的著作權利,那麼,有鋪天蓋地的〈懸掛的心〉與〈鑽石骷髏〉衍生山寨品,也都可以合理化了。

很多人認為「黃色小鴨」不是霍夫曼的原創,也不能算藝術,同時,也有不少學法律的人以「黃色小鴨」的造型來討論「智慧權」或「人格權」等版權的問題,因此,當范可欽說「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一時之間還真是認同了。但其中有個值得注意的部分是,稍微懂得現當代藝術史的人都知道,在過去一百多年來,「視覺藝術」的範圍早就超越「觀看」的部分,更重要的還有「創作理念」,藝術家設法用看得到的東西來實踐自己的藝術論述,最常見也最容易與一般人有互動的就是裝置藝術,也就是在一定的空間場域裡設置藝術作品,這個作品不一定是純欣賞的美的東西,而且也有可能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尋常事物,但它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時間、不同的人事物而產生不同的價值判斷。

誠如最近時常被拿來與「小鴨」一起討論的〈泉〉,也就是杜象創作於上一個世紀初的「小便池」,不過就是一個「馬桶」,卻被藝術家拿來當作充滿「反諷」性質的作品,「馬桶」在日常生活裡最尋常不過了,有人質疑「這是藝術嗎?」卻也有人大讚「諷刺」得恰到好處,看的人可能感覺到當時的社會現況確實「臭不可聞」,或有更多其他的想像。無論如何,走過一百年,現在到巴黎龐畢度,還是有很多人想看一看〈泉〉,因為它成為一件劃時代的藝術作品。

引用一段村上隆說過的話,「為什麼杜象在馬桶上簽名就會變成作品?現成的馬桶形狀都一樣,從中產生的價值是什麼?就是觀念或概念。這才是價值的根源、品牌的本質,也是藝術作品能夠受到肯定的理由。」這也就是為什麼世界各地要花錢去邀請霍夫曼的大「黃小鴨」來「到此一遊」,因為霍夫曼訴求的理念被認同成為一個藝術品牌,這個品牌也產生了「價值」。

無論是智財權、著作人格權或一般版權,在各個不同的專業領域,應該要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關於黃色小鴨,隨便找個律師開口都不能代表「法界」,因為所有的標準都還在辯證與進步當中,但不代表沒有基本的是非基礎,如果范可欽與霍夫曼各自堅持,那麼,透過法律途徑好好探討一番,也不是一件壞事,只是,千萬不要碰到完全不了解藝術發展脈絡的恐龍法官才好!



 

聯合:書籍數位化 未侵犯版權 / 數位時代:Google掃描圖書版權爭議,法官認為是「合理使用」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 晚上11:05 0 意見

書籍數位化 未侵犯版權

‧聯合新聞網 2013/11/15
【聯合晚報╱法新社紐約14日電】

美國聯邦法官14日裁定Google掃描書籍的「圖書館計畫」沒有侵犯版權的問題,結束美國作家公會對Google的八年纆訟。 路透

美國紐約聯邦法官陳卓光14日做成可能改變數位時代版權法的重大裁決,駁回Google書籍數位化作業引起的訴訟案,裁定Google掃描數以百萬計書籍的龐大作業並不侵犯版權,Google在拖延八年的訴訟獲得勝利。

作家公會2005年提出告訴,稱Google的「圖書館計畫」未經作家准許就掃描他們的作品,侵犯作家的權利。

但是,陳卓光裁定,根據版權法,Google的計畫屬於「公平使用」,因為它提供重要的教育和其他公共利益,甚至裨益整個社會。他表示,Google的做法也不構成取代書籍,因為這不是用以閱讀書籍的工具。

陳卓光在28頁的裁決書中表示,Google保存圖書的計畫,為已被遺忘的書刊賦予「新的生命」,裨益無法使用實體印刷書刊的人,也為作者和出版商帶來新的讀者。

陳卓光承認Google是營利機構,但指出Google並未出售書刊的掃描版本或片段,或涉及把版權作品直接商業化。

作家公會誓言上訴,宣稱這項裁決違反版權標準。Google對裁決表示歡迎,由臉書、微軟、三星和其他科技公司組成的電腦和電訊業協會,也稱讚法官的裁決證明了線上轉換科技的清白,明確顯示讓民眾得以使用Google圖書搜尋之類的革命性工具,不應因對掃描和編目等形式上的反對而受到限制。


Google掃描圖書版權爭議,法官認為是「合理使用」 - 數位時代-台灣最具影響力的科技媒體



 

蘋果日報:隨機拍照片遭冒用 法官:無原創性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 中午12:46 0 意見

隨機拍照片遭冒用 法官:無原創性

2013年09月05日11:53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陳姓男子2010年底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賣「MiNi DV行車紀錄器」,使用2張行車紀錄器安裝在車上的實景照片做為型錄介紹,前年8月,林姓男子上網發現陳男使用的照片是他拍的,控告陳男違反《著作權法》。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表示他是通訊科技公司負責人,當時拿到這商品時,朋友的車剛好放在店門前,就跟朋友借車裝上,用一般的數位相機拍照,要呈現商品屬微型錄影器,可以吸附在車上當行車錄影。

法官認為林男只是隨機拍照,沒有具體表現出作者的獨立思想或感情,欠缺攝影著作所需具備的原創性,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判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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