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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辦案需要監聽(林臻嫺)
2013年11月26日
報載立院正著手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筆者因辦理刑事司法實務,亦有審查通訊監察之經驗,爰提供個人想法,希作理性討論之參考。
依據個人這幾年在地院之經驗而言,最常遇到需長期掛線或進行擴線監聽之類型主要有三,一為販賣毒品,二為詐欺集團,三為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此因犯罪者多具組織集團性,且為求能長期牟利、不被查獲,除蒐羅大量之人頭帳戶外,多持用俗稱王八(SIM)卡、外勞卡、人頭卡,作為共犯間聯繫之公機、或藥頭與藥腳間交易之門號,或用以詐騙被害人之工具,且可能會一再更新變換門號,逃避追緝,使偵辦難度提高,如真能偵破,通常亦需經過長期布線、監聽、輔以跟監,待事證明確後,始得一舉搜索、逮捕,克竟全功。
身為南部法院之刑事法官,少有機會遇到專屬特偵組偵辦之政治敏感案件,日常遇到的,多數比率是前揭販毒、詐欺集團及特偵組看不上眼的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案。尤其,這類販毒、詐欺、貪瀆,均為現行《通保法》第5條明訂允許監察之犯罪類型,且只要有證人、被害人能具體指出,犯罪人是以何門號打來詐騙或要錢,並與調閱之通聯紀錄相符,通常即具備犯罪嫌疑。再來,這類案件,通常難以其他方法來蒐證,也已如前述,故一般要符合法定要件門檻均屬容易,要說明通過必要性的審核亦非難事,是通過審核之機率,自然非低。當然,這類案件將來偵破後,是否一定能夠定罪,則屬另外一回事。因為監聽僅能錄到內容,而對話內容,常因夾雜「犯罪暗語」,會形成多種解釋空間,容易製造出合理懷疑,則是否能定罪自非絕對。
查緝難度恐更高
本次立院主動要求修法,筆者認為是因「九月政爭」這起「特殊偶發個案」,並非屬普遍之「原則性問題」。亦即,各界先進指責現行通訊監察實務過度浮濫、核准數據過高,自非無據,當然可以進行檢討。只是,現行《通保法》並未限制不得監聽立法委員,亦未規定不得監聽節費電話,更未要求要保證日後能聽到犯罪,始得核發。故基於法律一般平等原則而言,只要符合現行法所定要件及必要性,聲請監聽立委或立院電話,與聲請監聽其他人或其他電話,法院不該、也不會持寬嚴不同之審核標準。
本人憂心,修法後的結果,可能是將來檢警更有藉口去「查緝不到」那些原本難度就很高的詐欺集團主嫌、販毒集團首腦、吃喝欺壓地方的公務員,最後,基於警員破案績效,而會被移送法院的,還是只剩下處於弱勢、迫於無奈,故將自己的帳戶、手機甚至可憐的靈魂,都廉價出賣給詐欺集團、販毒集團、貪瀆公務員的實質被害人,他們會在接到地檢、法院傳票時,咒罵法院,甚至心灰,走上絕路。而那些真的窮到只剩下錢的詐欺販毒集團首腦及貪瀆的人,卻能繼續高調炫富,無須懼怕法律制裁。修法這種具通案重要性的事情,真的適合拿來作為移轉個案焦點的遮羞布嗎?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焦點評論:竊盜罪 為何不是告訴乃論(林臻嫺)
2014年01月08日
弱勢迫於現實行竊的案例不少。圖為無力替女兒買奶粉而行竊的陳姓男子,十分無助。資料照片
在辦理刑事實務的現場常見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飢寒起盜心,而竊取便當、麵包、牛奶此類財產價值不高的食物;更悲慘者,年輕小父母,因無錢照養幼兒,鋌而走險偷取奶粉者也有;另外,更不乏因罹患強迫症、竊盜癖等精神疾患、而屢次竊取小物者,或因財產觀念不清,致擅自取拿他人之物,而誤蹈法網者,也非少見。
但因竊盜罪這類財產犯罪,在現行法下,除親屬間相盜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受害人或店家只要報警後,倘因查明真相、或心存慈悲、或因損失輕微、或為避免日後麻煩,而有心要寬恕被告,不想提告者,多會被警察以一句:「竊盜罪是公訴罪!」仍要求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
難道比竊聽還可惡
運氣好的,碰上檢察官願視個案情形給予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運氣糟的,可能未經開庭,就被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而這些被告,可能本就已近於貧無立錐之地,甚至連開庭的車錢都沒有,最後,還因此搞到被拘提、通緝者,也多有所聞。最後,如因另有前科、無法受緩刑宣告的被告,縱被判處較輕度的罰金或拘役刑,多半也會因繳納不起罰金或無法易科而入監執行。
前述這類的竊盜被告,難道有比那些在江湖上,逞兇鬥狠、傷害他人身體的被告更可惡?難道有比故意勾搭別人太太、先生,破壞別人家庭幸福的被告更可惡?有比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之人更可惡嗎?有比故意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的駭客更可惡嗎?有比竊聽、竊錄他人隱私秘密者更可惡嗎?
如果沒有,何以法律在面對這些其他案件的被害者的「身體」、「名譽」、「隱私」、「秘密」、「婚姻和諧」等法益受侵害時,是選擇以「告訴乃論」的形式來保障,允許被害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要提告或撤告?何以涉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的一般竊盜罪,卻一定要用「非告訴乃論」這麼強大的形式來保障不可?
竊盜罪如此,其他的財產性犯罪,如常見的詐欺、侵占、及背信等罪,又何嘗不是如此?
這類犯罪,原本即與單純的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的界線不明確,且因為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實務上提告更常被「債權人」拿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手段,把警察、檢察官、法院作為合法的討債公司,縱最後二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但因案件不能撤告,是否構成前揭罪名,仍須繼續開庭釐清。
有助社會底層弱勢
如果這類財產性犯罪案件,能全面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全面檢討將輕罪、且僅侵害個人法益的罪名,均修法改為告訴乃論,當能大幅減少刑事案源,除可避免冤錯假案,鼓勵和解、修復式的司法,也能幫助這社會上處於經濟底層的弱勢民眾,不用動輒淪為要入監服刑的常客,更可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比起減刑這種短視鋸箭式的立法,此不才是能從長期、根本解決問題的良方嗎?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減刑不是周年慶(林臻嫺)
2013年12月11日
立委廖正井以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為由,研擬提出「中華民國103年罪犯減刑條例」,除涉及貪污、賄選、殺人、強制性交等重大罪犯,且被判刑1年6月以上者外,其餘之犯罪者,被判處死刑可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減為20年;其餘罪刑可減2分之1,並聲稱已獲50名立委連署支持;草案如通過,最快將於明年施行,可能是繼96年減刑後我國第6次的減刑。
過去,對於諸如酒後駕車、或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時,立委慣以「亂世重典」的思維,來回應沸騰高張的民意。最近,社會大眾撻伐醫護人員遭民代無理對待時,立院即火速要修訂《醫療法》增訂「王貴芬條款」,加重刑責。之前,社會大眾對於食安問題感到憂慮惶恐時,立院也即刻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亦是以提高刑責來作因應,彷彿,加重刑責是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一顆萬靈丹或止痛丹。
但是最後,當「監獄終於人滿為患」時,立委卻只能想到用「減刑條例」來作為回應?難道,每回在面對民意沸騰,修法加重提高刑責時,立委都不曾預見到,「亂世重典、加重刑責」本來就會造成日後「監獄人滿為患」的必然結果嗎?如果當初已有預見,又何以要多此一舉「先加重刑責」、「後再減刑放人」?難道,立委們把這麼重要的國家刑事犯罪政策,對於司法正義的給付,看成如同商品交易買賣般地簡單嗎?可以先隨意喊價、或提高價格(加重其刑),興之所至時,就來個幾年一度的周年慶,大打刑期折扣(最低一律5折),來回饋受刑人嗎?
沒人追究社會問題
當然,這種百貨周年慶式的立法方式,唯一保證不會輸的是立委。因為,每當民意沸騰時,立院就先修法提高刑度,百姓就不會怨怒立院無能。之後,在監獄人滿為患時,立院再提案減刑,將受刑人放出即可,受到減刑恩澤廣被的受刑人,自然還是會回過頭來感恩立委大人。總之,立委們好人做盡,版面博了,美名留了,選票也賺了。
至於,這些亂世重典、加重刑責將來所造成的國家刑事立法體系及犯罪政策混亂的問題,就留給日後個案審理時的刑事法官自己去傷腦筋吧!至於,這批受刑人將來減刑出監後,會不會有其他人運氣不好,像之前不幸遭減刑犯路過給活活打死的台大副教授謝煥儒一樣枉送生命的,就留待社會大眾自己去擔心受怕吧!至於,那些運氣夠好,因為一再遇到減刑,導致刑期計算錯誤,或來不及被及時減刑,而多坐了幾天牢的受刑人,還可另向國家聲請一日3千元以上的金錢補償問題,就留給債多不愁的國庫去自己想辦法吧!
畢竟,在這個容易健忘的社會裡,這些將來才可能會發生的法律責任與社會問題,都不會有人追究到原始提案或連署減刑的立委頭上去的,大家還是會繼續陶醉在周年慶式的歡愉中並歌頌他們的偉大發明吧!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