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外臉書打卡 涉助選就觸法
發稿時間:2014/11/28 17:41 最新更新:2014/11/28 18:03
中選會28日舉行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選情中心作業總預演及記者會,說明開票計票流程和相關選務作業事項。 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03年11月28日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8日電)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今天說,投票日不能有競、助選活動,但原本在網路上已存在的狀態,若沒有更動,不構成競、助選活動。
九合一選舉明天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將九合一選舉中央電腦計票作業中心設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為讓開票作業順利進行,下午舉行總預演。
中選會代理主委劉義周在記者會上說明投票日應注意事項,包括今天是競選活動最後一天,所有候選人在今晚10時前結束所有集會造勢活動;明天投票日,所有人不能有任何競選或助選活動。
根據中選會資料,任何人禁止在投票日當天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過去以往違規案例包括手機傳送簡訊、臉書留言或分享、電視牆逾午夜12時播送宣傳影片。
媒體詢問有候選人推出換臉書大頭貼挺候選人活動是否觸法,賴錦珖說,選罷法規定,投票日當天不能有競選或助選活動,但原本在網路上已存在的狀態,如果沒有更動或做更新網頁,不構成助選、競選活動。
若親子之間在投票日當天透過LINE拉票是否觸法?賴錦珖說,透過LINE有系統、組織性的拉票,可看出是競選行為,構成違法;至於親子之間傳LINE拉票,不構成。
至於投完票能否在臉書打卡,劉義周表示,在投票所外面可以打卡。賴錦珖則說,如果臉書打卡是邀大家投特定候選人恐觸法,不過,因態樣太多,以一般人認知不構成競、助選活動為準。
劉義周說,明天投票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選民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至指定投開票所投票。
他提醒,選民圈選選票時,必須使用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圈選工具在圈選欄內圈選,切勿使用印章圈選,否則會變無效票。
劉義周指出,投票時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否則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選民也不可撕毀選票,否則將處5000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中選會資料,投票日當天,依法不可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或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投票日當天,廣播電視事業禁止在投票日播送置入為候選人宣傳助選的新聞節目或播送競選廣告;平面媒體部分則禁止受託刊登競選廣告或以夾報方式散發宣傳品;任何人也禁止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1031128
中央社:投票所外臉書打卡 涉助選就觸法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 晚上9:02 0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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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聯合:議會亮票無罪 蕭永達逆轉勝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 上午10:33 0 意見
議會亮票無罪 蕭永達逆轉勝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楊濡嘉/高雄報導】
2013.11.20 03:21 am
2010年底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包括蕭永達等多名議員被控亮票,蕭永達一審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判5個月徒刑,二審逆轉勝,昨天改判無罪。
2010年12月25日市縣合併後第一屆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66名議員被指涉亮票,其中56人在地檢署偵辦期間,以認罪協商被罰款或服40小時勞役,1人在一審時被判有罪未上訴,8人仍在一審審判,蕭永達是第一位一審被判有罪、上訴二審的議員。
高雄高分院昨天下午3點宣判,認定正副議長選舉是機關內部的事,選票上的圈選內容不是秘密,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改判他無罪定讞。
高分院宣判後,高雄法界有不同看法,曾任審判長的律師林石猛認為,檢警在正副議長選舉過程中,持蒐證器材拍議員手中選票採證,「無視於議會自律」,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涉嫌違反刑法第148條關於「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罪責。
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蕭永達獲知後指出,這是政黨政治、民意政治關鍵性的勝利;同涉亮票案、已認罪協商的部分議員對司法單位有意見,認為司法應還他們公道與清白。
蕭永達說,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和大選不一樣,規範議會的是「地方制度法」,提到的「祕密投票」,應指不可以在選票上做任何記號;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民投票時不能亮票。
認罪協商的議員昨天也有感而發說,「被迫」承認亮票,無奈又不滿;有議員表示,當時檢察官要他們認罪協商,心想可省去傳喚麻煩,就接受條件,沒想到二審判蕭永達亮票無罪,希望司法單位也能還他們清白。
【2013/11/2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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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地方制度法,
認罪協商,
權力分立原則
中時:社論-民事救濟不宜損傷既有憲政規則(王金平關說案)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 晚上11:29 0 意見
社論-民事救濟不宜損傷既有憲政規則
2013-09-17 01:5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特偵組公布王金平院長與柯建銘總召的對話以及多個通聯紀錄後,國民黨召開考紀會,以王院長有損該黨聲譽為由,撤銷其黨籍。王院長繼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立院暫不撤銷其不分區立委資格;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在王院長支付938萬元擔保金的條件下,准其所請。
此案表面上看起來是一件私人損害賠償的暫時救濟案:當事人就被撤銷黨籍案提起訴訟,為擔心其日後若勝訴,所受到的損害無法完整追回,本裁定就讓時間「暫時凍結」,不取消其立委身分。如果當事人事後敗訴,「暫時凍結」顯然對本可以遞補不分區立委者不公,那時候擔保金就可被用來賠償該人的薪資損失。
但這是表面,實質上,本案的裁定打破了甚至可以說毀損了憲政法治的既有規則。既有的規則是什麼?根據《選罷法》,「全國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此規則經由大法官第331號解釋,予以確認:「(不分區)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大法官做這樣的解釋有其重要的原因:不分區立委並非由區域的選民選出來,萬一言行不妥,並不能進行罷免;唯一能制衡的方法就是政黨考量民意後,為了保護名聲而撤銷其黨籍。最近的例子就是今年年初,台聯黨以林世嘉委員在特別費除罪案上簽字為由,撤銷其黨籍,林委員因此立刻喪失了其不分區立委的身分,由葉津鈴委員遞補。每次選舉,政黨在提名不分區立委時,基於同樣的規則而做出提名的決定。
憲政規則就如同社會上存在的任何規則一樣,對於國家的正常運作非常重要。以運動競賽為例,賽前必須先對規則有共同的認定,否則一定出問題。試想田徑場上兩隊做400公尺賽跑,跑了半途,有人宣布評分標準不是看誰先抵達終點,還要加計跑步的姿勢是否優美,試問這種比賽怎麼可能不造成大亂?
規則可以改,《選罷法》可以修正,例如規定不分區立委的任期不受黨籍影響,但不能立即適用。不幸的是,本案裁定一出,實質上立即改變了憲政規則。原因很簡單,確認政黨撤銷黨籍是否合於該黨內規的訴訟,要打個2、3年,那時立委任期已經結束。今天可用「暫時凍結」來保護一位不分區立委剩餘任期的民事利益,明天任何一名其他不分區立委遭逢同樣狀態時,均可以用此管道延任2、3年,憲政規則於焉何存?
我們非常遺憾的指出,憲政法治既有規則的維持,沒有在這份裁定內被充分考量。法官甚至認為聲請人所說的可能損失相當「明確」,而相對人所說的政黨名譽損害卻過於「抽象」。可悲的是,個人損失當然容易明確,但像憲政規則這種攸關社會大公大義的觀念,本來就很難用明確的金錢來表達。如此,會不會產生一個重大後遺症,就是以後所有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私人損失的重要性都會凌駕於該案可能牽涉的「抽象」社會公益之上?這和法律上一向注重社會公益高於私人利益的理念背道而馳。就算法院意圖重寫憲政競賽規則,似乎也不適合從民事的角度來做定奪。憲政層次的爭議,比較好的方法是請求大法官釋憲。本案從保障當事者的民事權益出發,卻實質改變了憲政規則,令人瞠目結舌。
希望以後司法機關考量類似本案時,能夠超越民事損害賠償的高度,共同為維護憲政法治規則的確定性而努力。美國1803年「馬貝瑞訴麥迪遜案」有名訓:雖說有權利侵犯,應予以救濟,但如果涉及公領域的身分變動,作為權力分立一環的司法權也應知所自制和謙抑。在該案中,亞當思總統在卸任前一刻,任命馬貝瑞等人作為治安法官,新總統麥迪遜上任後下令拒絕送達任命狀。馬貝瑞向最高法院提起民事救濟,當時審理的大法官馬歇爾即使和卸任的亞當思總統同黨,但是他避免直接介入行政權的運作,並未命令當時的國務卿交出已簽發的任命狀。謹以此案與全體法界人士和全體國民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