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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社論-民事救濟不宜損傷既有憲政規則(王金平關說案)
社論-民事救濟不宜損傷既有憲政規則
2013-09-17 01:5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特偵組公布王金平院長與柯建銘總召的對話以及多個通聯紀錄後,國民黨召開考紀會,以王院長有損該黨聲譽為由,撤銷其黨籍。王院長繼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立院暫不撤銷其不分區立委資格;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在王院長支付938萬元擔保金的條件下,准其所請。
此案表面上看起來是一件私人損害賠償的暫時救濟案:當事人就被撤銷黨籍案提起訴訟,為擔心其日後若勝訴,所受到的損害無法完整追回,本裁定就讓時間「暫時凍結」,不取消其立委身分。如果當事人事後敗訴,「暫時凍結」顯然對本可以遞補不分區立委者不公,那時候擔保金就可被用來賠償該人的薪資損失。
但這是表面,實質上,本案的裁定打破了甚至可以說毀損了憲政法治的既有規則。既有的規則是什麼?根據《選罷法》,「全國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此規則經由大法官第331號解釋,予以確認:「(不分區)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大法官做這樣的解釋有其重要的原因:不分區立委並非由區域的選民選出來,萬一言行不妥,並不能進行罷免;唯一能制衡的方法就是政黨考量民意後,為了保護名聲而撤銷其黨籍。最近的例子就是今年年初,台聯黨以林世嘉委員在特別費除罪案上簽字為由,撤銷其黨籍,林委員因此立刻喪失了其不分區立委的身分,由葉津鈴委員遞補。每次選舉,政黨在提名不分區立委時,基於同樣的規則而做出提名的決定。
憲政規則就如同社會上存在的任何規則一樣,對於國家的正常運作非常重要。以運動競賽為例,賽前必須先對規則有共同的認定,否則一定出問題。試想田徑場上兩隊做400公尺賽跑,跑了半途,有人宣布評分標準不是看誰先抵達終點,還要加計跑步的姿勢是否優美,試問這種比賽怎麼可能不造成大亂?
規則可以改,《選罷法》可以修正,例如規定不分區立委的任期不受黨籍影響,但不能立即適用。不幸的是,本案裁定一出,實質上立即改變了憲政規則。原因很簡單,確認政黨撤銷黨籍是否合於該黨內規的訴訟,要打個2、3年,那時立委任期已經結束。今天可用「暫時凍結」來保護一位不分區立委剩餘任期的民事利益,明天任何一名其他不分區立委遭逢同樣狀態時,均可以用此管道延任2、3年,憲政規則於焉何存?
我們非常遺憾的指出,憲政法治既有規則的維持,沒有在這份裁定內被充分考量。法官甚至認為聲請人所說的可能損失相當「明確」,而相對人所說的政黨名譽損害卻過於「抽象」。可悲的是,個人損失當然容易明確,但像憲政規則這種攸關社會大公大義的觀念,本來就很難用明確的金錢來表達。如此,會不會產生一個重大後遺症,就是以後所有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私人損失的重要性都會凌駕於該案可能牽涉的「抽象」社會公益之上?這和法律上一向注重社會公益高於私人利益的理念背道而馳。就算法院意圖重寫憲政競賽規則,似乎也不適合從民事的角度來做定奪。憲政層次的爭議,比較好的方法是請求大法官釋憲。本案從保障當事者的民事權益出發,卻實質改變了憲政規則,令人瞠目結舌。
希望以後司法機關考量類似本案時,能夠超越民事損害賠償的高度,共同為維護憲政法治規則的確定性而努力。美國1803年「馬貝瑞訴麥迪遜案」有名訓:雖說有權利侵犯,應予以救濟,但如果涉及公領域的身分變動,作為權力分立一環的司法權也應知所自制和謙抑。在該案中,亞當思總統在卸任前一刻,任命馬貝瑞等人作為治安法官,新總統麥迪遜上任後下令拒絕送達任命狀。馬貝瑞向最高法院提起民事救濟,當時審理的大法官馬歇爾即使和卸任的亞當思總統同黨,但是他避免直接介入行政權的運作,並未命令當時的國務卿交出已簽發的任命狀。謹以此案與全體法界人士和全體國民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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