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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報:偷採牛樟芝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偷採牛樟芝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作者是 東方報
週一, 21 十一月 2011 09:05
記者祝務耕/報導
最高法院日前對於一件偷採牛樟芝和金線蓮的小案件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花蓮高分院對於被告高孝仁提出「湯匙」為「生活工具」並非「凶器」的上訴理由,並沒有完全調查,「僅依第一審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加以覆核而已」,尚嫌速斷,自難昭折服,因而發回更審。
卑南族的原住民高孝仁在去年初和朋友一起到山上偷採牛樟芝和金線蓮,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檢察官依違反森林法罪嫌將兩人提起公訴,花蓮地方法院在審理後,判處高孝仁有期徒刑七個月,但他的朋友因為是徒手偷採牛樟芝,所以被判罰刑。
高孝仁在收到判決書後和律師研究發現,因為高孝仁的身上攜帶了一根「湯匙」,警訊和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都被問到「湯匙」的作用時,高孝仁稱它為「鑿刀」,因而被判定為凶器,因為攜帶凶器行竊被依加重竊盜罪處理,所以沒辦法緩刑。
高孝仁在上訴二審時就以「湯匙」為生活工具並非凶器為上訴理由,但被二審法院駁回。高孝仁不服因此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審理時認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二審法院是採「覆審制」,應就被告案件經上訴部分為完全重複之審理,並就其調查證據結果,本於自由心證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
判決書中指出,但花蓮高分院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加以覆核而已。二審法院就一審所提之判決理由,作為駁回被告之理由,最高法院認為「逕依卷內上訴人之供述及照片等證據,認非屬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湯匙』,係屬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之凶器…」駁回被告之上訴,有「速斷」之嫌,而且很難讓被告心服口服。
判決書並且說,被告認為高分院之「判決不當」,並非沒有理由,因此最後裁定撤銷二審之判決,將全案發回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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