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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法界抨擊特偵組:王金平關說罪證薄弱(王金平關說案)
法界抨擊特偵組:王金平關說罪證薄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
2013.09.16 09:39 am
「王金平關說證據不足,特偵組反而罪證確鑿!」針對特偵組發布新聞稿,公開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關說監聽譯文,法界人士受訪時表示,特偵組以監聽A案,起訴B案,調查手段不法,在法庭上恐難獲得採用為證據;此外,認定王金平涉嫌關說全憑片段監聽譯文,罪證薄弱,在法庭上將有一番攻防。
證據取得手段違法
「特偵組罪證確鑿!」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受訪時指出,特偵組以A案監聽之名行B案之實,已涉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17條,即監聽內容與目的不符。特偵組不僅未將之銷毀,甚至大動作發布新聞稿,公布監聽證據也違反了「個資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保密規定。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也表示,監聽案是以案件為單元,若有新事證只能另外申請監聽票。律師黃帝穎亦說,特偵組以A案調查B案為「另案監聽」,根據通監法第5條,若要將監聽內容做為合法證據,應確認有基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瀆重罪事證。若無相關事證,則監聽譯文就純屬王金平跟柯建銘的通話紀錄。
雖特偵組聲稱此案為行政調查,非偵查中資料,但黃越宏指出,只要是有關人事、考績、懲戒等等在內皆不得公開。特偵組卻以憲法第44條為由,向馬總統洩密,已違反刑法之「國防以外之洩密」。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受訪時也表示,根據「毒樹果實理論」,在調查過程中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法被法庭採納。因此,就算特偵組有調查到相關事證,但只要取得過程違法,就不能列為呈堂證供。
關說證據力薄弱
吳景欽日前受訪時也說,縱使特偵組調查程序合法,但根據監聽內容皆屬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不具法律效力。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傳聞證據排斥法則」,刑法第159條第1項明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以外嚴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做為證據。」也就是說,傳聞證據在法庭上連用都不能用。
蘇家宏進一步說,根據特偵組的譯文,裡面雖有提到曾勇夫、陳守煌,但沒有完整的前後文,也沒有監聽到王金平跟曾勇夫的談話,要作為關說的證明力也很薄弱,在法庭上勢必會有一番辯論。黃越宏也說,根據譯文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是在「搏感情」、「客套」,拉攏關係的意味居多,若要單憑監聽內容就要認定是「關說」,似乎有點牽強。
黃越宏受訪時也說,針對撤銷黨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根據國民黨黨章規定,但若以「妨害黨譽」的罪刑,只要黃世銘不將通話紀錄公開便沒事,但如今黃世銘將監聽譯文公開,且罪證不完整,「說不定王金平和柯建銘告黃世銘妨害黨譽還有可能勝訴!」
特偵組調查過程中不僅違法違憲,此案偵查中還沒找到相關證據就將王金平未審先判,已違反無罪推定。因此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違法罪證確鑿,至少涉及非法監聽、洩密、公布、調閱、監督等罪行;黃越宏也呼籲,地檢署應盡速採取行動,讓司法還給社會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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