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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論譠:柯建銘背信案之辨正 (張錦俊)(王金平關說案)
論譠:柯建銘背信案之辨正 (張錦俊)
2013年09月23日
張升星法官於報端投書「柯建銘背信關說了嗎?」一文,提出對於柯建銘背信案無罪判決之不合理處。其文中質疑之邏輯推理有諸多對於承審法官的不盡公允之處。
張法官於文中首先引述最高法院撤銷一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的2點理由:(一)會計人員證詞,柯建銘並未指示挪用款項;(二)公司給付2000萬,為何導致免除柯建銘1200萬票據債務?並質疑法官:「執著會計人員的操作細節,而且明知故問地忽略浮報交易價格的經過,其故安在?」
證據決定罪名成立
持平而論,張法官此說法並不公允,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定義,背信罪之行為人必須為他人處理事務,有不法利益之意圖,而違背其任務,且發生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之行為,始得構成。因此,是否能證明公司款項挪用係柯建銘所為,關乎背信罪是否成立的根本,絕不該是張法官所說的執著於操作細節,更何況,作者在文中另引更一審無罪判決:
「1200萬是公司董事張郁仁自行挪用交付,柯建銘並不知情。」同樣也否定了柯指示挪用之事實。此外,張法官文中指出柯以3200萬元浮報價格購買其他公司實為2000萬元之股權來獲利而沖銷其債務,法官自應釐清公司給付2000萬,而非3200萬,如何導致免除柯的1200萬票據債務,這關乎是否背信,怎會是明知故問?
另外,針對更一審改判無罪理由:「柯建銘背書交付之客票雖未兌現,但已列入應收帳款,並未解除票據債務,公司並無損害。」張法官亦提出質疑,批判高院判決竟然認為支票已經列入應收帳款,所以公司並無損害,並類比陳由豪留下之應收帳款是否也同樣無罪。對此,筆者認為張法官此說邏輯有待商榷,事實上,單就背信罪而論,柯所擔保欠下款項,全民電通自可依法查扣柯的財產及立委薪資,然全民電通最後並未全額拿回柯所欠債務,對此,反而應追究的是全民電通主事者於債務協商時是否背信,而非欠款者是否背信,除非法院能證明公司損失係因柯在任職期間的挪用等業務故意所致。
引喻失當有欠公允
若陳由豪未非法挪用自身公司資產、未潛逃、未脫產,且讓債權人得充分執行其債權,自然就無法單依陳由豪欠債而成立背信罪。張法官對法官判決斷章取義,並引用陳由豪案例來凸顯無罪判決之承審法官的判決不當並影射法官接受關說,顯然引喻失當,對承審法官亦有欠公允。
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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