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
skip to sidebar
蘋果:走路不靠邊 被撞判賠縮水
走路不靠邊 被撞判賠縮水
離路邊臨停車2公尺 須自負3成責任
2013年09月26日
【蔣永佑、許淑惠╱連線報導】林姓男子去年三月與同事行經台中市南屯路,因騎樓阻塞、路邊又有臨停車輛,於是一行四人逆向走在慢車道上,不料林男遭無照駕駛的吳姓女子騎機車迎面撞上,右小腿骨折,怒告吳女求償。台中地院審理認定,林男走路不夠靠邊,被撞地點離路邊臨停車輛有兩公尺距離,林要自負三成過失責任,昨判吳女須賠償二十六萬餘元。
吳女胞妹昨說,姊姊有精神疾病,當天偷拿她的鑰匙騎機車出去,沒想到撞傷人,姊姊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三月,已服刑完畢,但「姊姊騎在慢車道上,林男走在車道上才會被撞,判姊姊七成責任太重了。」
右小腿骨折提告
林男妻子則說:「吳女都被抓去關了,怎麼法官還說我們有錯?無法接受判決。」
判決指出,在銀行工作的林男與同事一行四人,去年三月行經台中市南屯路,因騎樓多處被店家放置物品佔據,路邊又有許多車輛臨時停車,只好前前後後走在慢車道上,不料林男被撞成右小腿骨折。
林男出庭強調,當時自己遵守「行人應與來車逆向並靠左邊走」的原則,仍遭吳女撞傷,無法協助妻子照顧子女,還要請父母照料自己傷勢。
台中地院依現場照片,發現車禍地點路邊雖有停放車輛,但並非整條路邊停滿車輛,也沒有違規併排停車情形,此外,林男被撞地點據距離路邊臨停車輛有兩公尺空間,法官認為,林男不論正向走、逆向走,都該靠路邊走,並注意前方狀況,但他沒有靠邊走因此被撞,要自負三成過失責任。
應否逆向未定論
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強調,行人究竟應該靠右與車輛順向走,或靠左與車輛逆向行走較為安全,尚無定論,但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應盡量緊靠路緣行走,且不得妨礙交通。
行人安全注意事項
★行人應行走於人行道,未劃設人行道的馬路則須靠邊行走,不得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阻礙交通。
★有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時,須以上述設施穿越馬路。
★不得穿越標示禁止穿越或有分向限制線、安全島、護欄及3線快速道以上的馬路,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
★行人結隊成行時,應靠路邊行進,並依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者擅自穿越車道,或有任意奔跑、追逐、嬉戲等阻礙交通的行為。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北市交通大隊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