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揭凶宅被公司告 無罪 資訊傳送買家「執行工作未洩密」
2014年12月25日
王國強原任職信義房屋永和樂華店。張良一攝
【孫友廉╱新北報導】新北市王姓女子多年前透過信義房屋購買中和某住宅,去年她找上信義房屋另名仲介王國強賣屋,王男透過內部資料庫查詢後,輾轉告知王女該屋是「凶宅」,王女怒向信義房屋求償,王男因此受池魚之殃遭逼退並提告,但新北地院認為王男僅是執行仲介工作未洩密,昨判他無罪。
前房仲王國強昨說,為了此官司已失業1年多。張良一攝
為此失業一年多
王國強得知判決結果後很開心,他認為信義房屋只是想找代罪羔羊,「為了這件官司,已失業一年多。」信義房屋昨表示,未收到判決不便回應。
去年八月,王女透過多家公司賣屋,信義房屋永和樂華分店房仲王國強(三十五歲),輾轉從任職東森房屋的大姨子處得知,立刻登入公司內部系統查詢,發現該屋曾有男子猝死。
但王女不信,王男遂用手機拍攝網頁資訊,透過大姨子傳給王女,王女因此怒向當初仲介她買屋的信義房屋求償。事後信義房屋賠償並買回該屋後,回頭怒向王男求償三百餘萬元,並控告他違反《營業秘密法》、背信等罪。
應據實填寫解說
開庭時,王女以和解時有簽保密契約為由拒作證。但新北地院認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房仲應將不動產說明書提供屋主據實填寫,再跟買家解說,王男為承接業務將該屋資訊透露給王女,屬執行業務的正常流程,並無洩密也未損公司利益,判他無罪。至於信義房屋當初是否隱瞞凶宅事實賣屋給王女,判決中未交代。
蘋果:房仲揭凶宅被公司告 無罪 資訊傳送買家「執行工作未洩密」
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 晚上10:21 0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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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凶宅,
房屋買賣,
營業秘密法
聯合: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 上午10:32 0 意見
單親媽法拍案/法院查封 須查是否為凶宅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25 04:09 am
為防止台南單親媽媽買到法拍凶宅事件重演,司法院增訂法院查封鑑價時,須調查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屋主不配合調查或拒填資料可聲請管收,買受人事後查出是凶宅可依「法院未盡調查義務」聲請撤拍;新規定已於本月十日施行。
台南市單親媽媽莊明玉上個月拍得凶宅貸不到錢被迫棄標,致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差點泡湯,各界批評法院、債權銀行沒有盡到調查法拍屋屋況責任。
司法院民事廳研究後,決定從強制法院人員調查、債務人陳報、不動產鑑定人調查以了解被查封房屋現況,讓法拍屋資訊透明,因此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房屋現況調查表。
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應就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向在場人士調查,記載在查封筆錄,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如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此外,必須載明事項增列「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若查證確有困難者,應於鑑定書敘明原因。」所有與查封法拍屋有關的不動產查封筆錄和調查表、房屋現況調查表和陳報狀,均增列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勾選項目。
民事廳辦事法官王漢章強調,如果屋主拒填或拒絕接受調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向法院聲請管收。他說,凶宅不是法律用語,是民間約定俗成的說法,因是房屋能否交易的重要因素,在民法上屬於物的瑕疵,因此可從修訂辦理強制執行法應行注意事項防堵漏洞。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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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
物之瑕疵,
強制執刑法,
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
蘋果:焦點評論:法拍早被惡勢力盤據(朱言貴)/ 司法院對於報載「法拍早被惡勢力盤據」之回應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 凌晨3:59 0 意見
焦點評論:法拍早被惡勢力盤據(朱言貴)
2013年11月26日
法院人員藉職務之便買走好的法拍屋,留劣屋競標。單親媽莊明玉(圖)誤買法拍凶宅。資料照片
打零工撫養三名子女的單親媽莊明玉在不知情下買到法拍凶宅,又因貸不到款被迫棄標、賠錢,債權銀行大眾銀行表示「基於道義」,願給付莊女被法院沒入的39萬元,但遭莊拒絕,表明不接受銀行可憐她的這筆錢。
除了債權銀行不仁不義之外,法拍制度本身就是宇宙黑洞,必須徹底檢討改進,否則無法扭轉司法的黑暗面,莊明玉所碰到的現象,只是債權銀行的苛刻,這是冰山之一角,屬於國內銀行的通病,債權銀行把自己定位為當舖,疏於體認自身社會服務業的責任,俾追求與時俱進的胸襟。
眾所周知,法拍屋的買受人,於房屋拍定之後,由於沒有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因此其拍定價格,僅為市價的五、六成,而法拍屋不一定不佳,往往只因債務人做生意失敗,而財產遭受到法院拍賣的命運,所以在多數情況下,法拍屋多數由法院內的地頭蛇所拍走,這是對法院內的工作者額外之福利,令人髮指!
換句話說,法院內不肖的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等,人人「見者有分」,透過自己的家屬及親友,經由「內線交易」之模式,取得法拍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說,不肖的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等藉由職務上的機會,知悉法拍屋的良窳,自家人把好的法拍屋給拍走,至於劣等而味同雞肋法拍屋,則由沒有權勢的凡夫俗子們去競標。
債權銀行為虎作倀
莊明玉今日的處境,債權銀行固然有其不是之處,真正的元兇還是法院本身,假設我們不能杜絕法院內的共犯結構,那麼治標不治本的後果,類似莊明玉的悲劇,還是會層出不窮地爆發,此乃必然的現象,蓋法拍制度盡為惡勢力盤據,沒有做到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地步,上游的法院黑箱作業不打破,債權銀行頂多只是下游為虎作倀之工具罷了。
好康的都先被拿走
筆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30多年,深知法拍制度是玩假的,好康的法拍屋早就被法院內的地頭蛇所鎖定,莊明玉之流的一般民眾只好望屋興嘆,畢竟對於法院內的不肖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等人來說,「臥榻之側,豈容別人酣睡?」當然所有法院內的好處,應該由彼等所獨享,別人根本分不到一杯羹!
空大法律課程教師
司法院對於報載「法拍早被惡勢力盤據」之回應
關於報載債務人之財產遭受法院拍賣,在多數情況下,法拍屋多數由法院內的地頭蛇經由「內線交易」模式拍走,這是法院內工作者額外福利之質疑,本院說明如下:
一、法院拍賣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係經由公開競標之程序,絕不可能亦無法袒護特定人
法院拍賣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均依強制執行法第85條、第87條、第88條及第90條規定,以投標之方法行之,任何投標人皆得將願買之不動產、願出之價額載明於書件,密封後參與投標。開標則由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由願出最高價之投標人得標。拍賣過程公開、公正、透明,經由競標之程序,期使不動產之價格能真實發現,以保障執行當事人權益,絕不可能亦無法袒護特定人。
二、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之人員,係遴選品德良好、資深績優之人員,以杜絕不法情事
依本院訂頒之「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執行人員,均應遴選品德良好,資深績優,勇於任事,有應變能力,及體力健壯者擔任之。辦理執行人員如有邀約親友,參加法院所實施之強制執行標賣,致影響司法信譽之情形者,依同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應調辦其他工作,法院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以杜絕舞弊情事,樹立司法公信力。近年來,辦理強制執行人員涉及不法情事者,已極為少數。報載「在多數情況下,法拍屋多數由法院內的地頭蛇經由內線交易模式拍走」等情,應非事實。
三、本院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業務,並加強執行人員之專業訓練,確保執行程序妥適進行
本院每年均聯合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定期視導轄內各地方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業務,並將檢查所見優劣,交各地方法院檢討改進。另本院亦會賡續舉辦強制執行實務研討會、座談會,加強執行人員之專業訓練,以提升本職學能,俾使強制執行程序更臻妥適,保障民眾權益。
法拍凶宅?大眾銀行:拍賣時不知是凶宅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2013.11.22 03:19 pm
有關民眾「買法拍凶宅銀行拒貸款」一事。大眾銀行今天下午發布聲明,大眾銀表示,大眾銀行是在民國101年間,就本案的債權房屋申請拍賣,拍賣時不知房屋是凶宅,銀行人員陪同法院書記官赴現場履勘時,房屋內有債務人父親居住,在法院拍賣公告中,未註明房屋係凶宅。
大眾銀行表示,大眾銀是在當事人得標,且赴他行申請貸款遭拒,而至大眾銀行來申請貸款時,才知房屋是凶宅,法院此時,也才在當事人棄標後的拍賣公告中,註記該房屋為凶宅。
大眾銀行說,房貸業務僅針對一般房貸案件審核放款,並未承作「法拍屋業務」,因此當事人向大眾銀行詢問時,大眾銀行已向當事人說明,並未承做法拍屋房貸業務。
大眾銀行表示,大眾已積極與本案當事人聯繫,未來當事人有購屋需求時,將會給予最大協助,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的幫忙,使當事人能早日完成築巢的夢想。
【2013/11/22 聯合報】@ http://udn.com/
遭指拒貸法拍凶宅 大眾銀澄清
最新更新時間:18:24:41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韓婷婷台北22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亭妃今天說,有民眾買到大眾銀行聲請法拍的凶宅,事後卻拒貸款;大眾銀行說,不知是凶宅。
媒體報導,莊小姐買法拍屋,不幸買到凶宅,連當初聲請法拍的這家銀行都拒絕貸款。
陳亭妃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兼4份工作、扶養3名小孩的單親媽媽莊小姐陳情,存新台幣45萬元頭期款想買房,從法院網站中找到適合的法拍屋,並繳45萬元頭期款。
她說,繳頭期款後,法院通知莊小姐,7天內繳交剩餘款項;莊小姐遍詢各銀行洽貸款,才發現是凶宅,連聲請法拍的大眾銀行也以凶宅為由不願貸款。
莊小姐在電話訪談中表示,今年2月20日標下法拍屋,拿沒註明是凶宅的標單向各銀行貸款時,才被告知是先前有兩人燒炭自殺的凶宅,沒一家銀行願意貸款,包括大眾銀行。
大眾銀行發布新聞稿說,聲請拍賣時,不知是凶宅,且銀行人員陪法院書記官履勘時,屋內還有債務人父親居住,因此在法院拍賣公告中,未註明是凶宅。銀行是在當事人得標,到銀行貸款時,才知是凶宅。
大眾銀行表示,未承作法拍屋業務,但已積極聯繫當事人,未來當事人有購屋需求時,願給予最大協助,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幫忙。
至於銀行是否涉資訊揭露不完整疏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張嘉魁說,據銀行說法,當初的確不知是凶宅,如果事前知道會揭露資訊;假設銀行事前知情,但沒揭露相關資訊,銀行局會請銀行負起道義責任。1021122
拒貸法拍凶宅將賠償? 大眾銀不表意見
【聯合報╱記者修瑞瑩/台南報導】
2013.11.27 02:44 am
單親媽莊明玉誤買法拍凶宅積蓄遭法院沒入,居間協調的立委陳亭妃昨表示,大眾銀行調查後,認為過程確有疏失,將向莊致歉補償其損失,但大眾銀行發言人張寒青對此不表意見。
莊明玉誤買法拍凶宅貸不到款被迫棄標,押標金被法院要求需補足下一拍卅九萬元的差額。債權銀行大眾銀上周表示,基於道義責任,同意以債權讓與的方式,承擔卅九萬元的債權,將現金還給莊明玉。
但莊明玉表示,出面並非為博得同情,只是要一個公理,銀行如果不承認錯誤向她道歉,她不願意接受「道義上給予」的卅九萬元。莊並委託立委陳亭妃居間處理。
陳亭妃昨天表示,大眾銀行內部調查,處理法拍屋過程確有問題。據銀行稱,法拍凶宅的債務人前年燒炭自殺,銀行一年後聲請法拍,因前一年的承辦員離職,新的承辦員未調齊資料,才未向法院揭露凶宅資訊。
陳亭妃說,大眾銀行對事前有疏失,事後又未能協助法拍的得標人莊明玉辦理貸款感到抱歉,願意補償莊的損失。張寒青對陳亭妃的說法未置可否,表示仍在協調,「如有結果會主動發布」。
陳亭妃表示,希望大眾對外公開澄清此事,說明事件始末;莊明玉則表示,如果大眾願意承認錯誤,會接受卅九萬元。
【2013/11/27 聯合報】 @ http://udn.com/
蘋果:凶房通常誦經辟邪 改當倉庫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 晚上9:48 0 意見
凶房通常誦經辟邪 改當倉庫
2013年11月26日
業者因應
房客投宿後身亡,是飯店或汽車旅館業者最不願碰到的事,事後「凶房」該如何處理,業者各有不同方式,想掩蓋事實的業者會將所有房號重新編排,繼續將凶房提供房客入住,有良心的業者則會請法師誦經做法,重新裝潢後將凶房改成辦公室、員工休息室或倉庫,不再讓房客入住。
一名四星級飯店安全室主任說,通常處理亡故房客的後事會配合家屬,利用中午入房、退房空檔請法師誦經招魂,凶房清理後則封閉或改裝成倉庫,堆置被褥、清潔用具等。
房客有異 會多巡邏
一名連鎖汽車旅館業者說,若碰到房客亡故,不管原因為何,凶房都不會再提供其他房客進住,會改成倉庫,「沒必要讓房客住進來碰到靈異事件,事後在網路大肆宣傳,反而商譽受損。」他說,凶房好好處理,對員工也有好處,可避免工作時有心理陰影。
業者坦言,很難預防房客入住後自殺,但會技巧性察看房客狀況,若發現對方神情恍惚,且只有一人入住,會以客滿理由拒絕,無法拒絕則會安排在監視器可及的範圍內監看,並加強巡邏,若發現有異,會斷掉有線電視電源,再以修理電視名義請房客開門確定安全。記者潘姵如、潘志偉
聯合:未告知凶宅 賣家房仲賠百萬 / 蘋果:屋後違建內上吊 法院判屬凶宅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 晚上8:13 0 意見
未告知凶宅 賣家房仲賠百萬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2013.11.12 03:07 am
陳姓女子去年以350萬元買下房子,後來發現前屋主在房內鐵皮加蓋處上吊身亡,法官認為死者死亡過程帶有悲痛氛圍,算凶宅,判房仲和謝婦須賠103萬多元價差。
去年3月陳女透過曾姓房仲買下謝姓婦人屋子,她將房子重新裝潢後入住,結果鄰居告訴她,前屋主的丈夫一年多前在屋內上吊自殺,她聽完大吃一驚,但房子已經交易完成,只能繼續住,她向法院提告,指控謝姓前屋主和房仲未告知房子是凶宅,要求減價賠償。
謝姓婦人說自己有請曾姓房仲轉告,以為曾姓房仲已經和陳女說了,才以350萬元成交,賣房是為了替丈夫還生前欠下的債務,丈夫是因久病厭世才在自家上吊自殺。
曾姓房仲否認謝姓婦人有告知他屋子有人上吊死亡,但謝姓婦人的兒子提出他和曾男通話的電話錄音,證明曾男早就知情。判決指出,謝姓男子在住家外違建的鐵皮屋頂下鋼梁自盡,地點離住家窗戶不到1公尺,且是出入通道,陳女「舉目可見」,心生畏懼,生活品質和心理都受到負面影響。
法官認為,陳女買房是為了享受平靜安穩的生活,但卻買到凶宅,在家安放神像祈福鎮宅,可見她的居住安寧已經受到損害。法官認為,該凶宅經鑑定價值為267萬多元,審理後判謝姓婦人和曾姓房仲賠償103萬多元差價。
【2013/1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屋後違建內上吊 法院判屬凶宅
2013年11月12日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謝姓男子三年前久病厭世,在住家後方加蓋違建內上吊自殺,去年謝妻透過仲介將房屋以三百五十萬元賣給陳姓女子,陳女裝修房屋時才得知謝男在屋後違建內上吊,憤而提告要求減價,高雄地院判決謝妻與房屋仲介公司應給付陳女一百零三萬元價差。
仲介未轉告買主
本案仲介久大不動產公司曾姓店長昨稱不服判決,已上訴;前屋主謝婦與原告陳女則無法聯繫,不知回應。
陳女指出,去年三月她透過曾姓店長仲介,以三百五十萬元向謝婦買位於公寓一樓房屋,但裝潢整修入住後才從鄰居處得知謝婦配偶曾在屋內上吊身亡,控告謝婦明知房屋為凶宅卻隱瞞,仲介公司也未盡調查責任,使她受到價差損害。
謝婦辯稱,她有將配偶在屋後上吊的事告知仲介,是仲介未轉告買主;房仲公司則說,依內政部公告,須是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凶宅,但謝男上吊處是在屋後方以磚牆與鐵皮加蓋的違建內,根本不算凶宅。
須返還購屋價差
但法院認為,凶宅一詞雖無法律上定義,但謝男上吊地點為屋後違建,懸樑處甚至距離房屋窗戶不到一公尺,勢必對住戶生活品質與心理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因此該屋明顯是凶宅,謝婦與房仲公司應返還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