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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我辦案需要監聽(林臻嫺)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 晚上9:06 0 意見

我辦案需要監聽(林臻嫺)

2013年11月26日

報載立院正著手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筆者因辦理刑事司法實務,亦有審查通訊監察之經驗,爰提供個人想法,希作理性討論之參考。

依據個人這幾年在地院之經驗而言,最常遇到需長期掛線或進行擴線監聽之類型主要有三,一為販賣毒品,二為詐欺集團,三為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此因犯罪者多具組織集團性,且為求能長期牟利、不被查獲,除蒐羅大量之人頭帳戶外,多持用俗稱王八(SIM)卡、外勞卡、人頭卡,作為共犯間聯繫之公機、或藥頭與藥腳間交易之門號,或用以詐騙被害人之工具,且可能會一再更新變換門號,逃避追緝,使偵辦難度提高,如真能偵破,通常亦需經過長期布線、監聽、輔以跟監,待事證明確後,始得一舉搜索、逮捕,克竟全功。

身為南部法院之刑事法官,少有機會遇到專屬特偵組偵辦之政治敏感案件,日常遇到的,多數比率是前揭販毒、詐欺集團及特偵組看不上眼的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案。尤其,這類販毒、詐欺、貪瀆,均為現行《通保法》第5條明訂允許監察之犯罪類型,且只要有證人、被害人能具體指出,犯罪人是以何門號打來詐騙或要錢,並與調閱之通聯紀錄相符,通常即具備犯罪嫌疑。再來,這類案件,通常難以其他方法來蒐證,也已如前述,故一般要符合法定要件門檻均屬容易,要說明通過必要性的審核亦非難事,是通過審核之機率,自然非低。當然,這類案件將來偵破後,是否一定能夠定罪,則屬另外一回事。因為監聽僅能錄到內容,而對話內容,常因夾雜「犯罪暗語」,會形成多種解釋空間,容易製造出合理懷疑,則是否能定罪自非絕對。

查緝難度恐更高

本次立院主動要求修法,筆者認為是因「九月政爭」這起「特殊偶發個案」,並非屬普遍之「原則性問題」。亦即,各界先進指責現行通訊監察實務過度浮濫、核准數據過高,自非無據,當然可以進行檢討。只是,現行《通保法》並未限制不得監聽立法委員,亦未規定不得監聽節費電話,更未要求要保證日後能聽到犯罪,始得核發。故基於法律一般平等原則而言,只要符合現行法所定要件及必要性,聲請監聽立委或立院電話,與聲請監聽其他人或其他電話,法院不該、也不會持寬嚴不同之審核標準。

本人憂心,修法後的結果,可能是將來檢警更有藉口去「查緝不到」那些原本難度就很高的詐欺集團主嫌、販毒集團首腦、吃喝欺壓地方的公務員,最後,基於警員破案績效,而會被移送法院的,還是只剩下處於弱勢、迫於無奈,故將自己的帳戶、手機甚至可憐的靈魂,都廉價出賣給詐欺集團、販毒集團、貪瀆公務員的實質被害人,他們會在接到地檢、法院傳票時,咒罵法院,甚至心灰,走上絕路。而那些真的窮到只剩下錢的詐欺販毒集團首腦及貪瀆的人,卻能繼續高調炫富,無須懼怕法律制裁。修法這種具通案重要性的事情,真的適合拿來作為移轉個案焦點的遮羞布嗎?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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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 凌晨2:32 0 意見

時論-通保法 反保障了加害者隱私權

中國時報 莊佳瑋 2014年01月16日 04:09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試想,如果你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向檢警報案,調取持用你手機者的門號資料,藉此查出侵占者的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侵占遺失物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侵占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邊講手機邊開車撞倒了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是否在案發時間撥打電話;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就算你指訴了,對方只要否認,也是各說各話。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違規行車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不時打電話恐嚇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恐嚇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縱使得依修正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例外規定調取通聯紀錄,但由於使用者資料不在該項規定範圍內,因此還是無法查知犯罪者的身分。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恐嚇者的隱私權。

或許你認為通保法的修正是政治鬥爭的產物,與你無關,但立法者正在以你上述生活常見犯罪的訴訟權為祭品,企圖保障輕罪的犯罪者不被查獲。如果你和我一樣無法容忍此類烏龍修法,讓我們一同請求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正視此一問題,盡速提出覆議案,避免巨大的司法災難來襲。

(作者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監聽修法反彈 凸顯檢警失衡的辦案心態

◎ 錢建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引發檢警調多方反彈。就先不講別的,只舉通聯紀錄的修法為例。本次修法將以往實務毫不設防的檢警調閱通聯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修正為與上線監聽一樣,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更要法官保留。這是一個正確理解通訊監察本質的修法。因為監聽通訊內容的前提先要有通聯紀錄,更要知道通訊使用者資料才能判斷。這也才符合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解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包括「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權利之本旨。

日前有彰化地檢檢察官投書指出,非三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恐嚇、重利罪都可以搜索,為何不能調通聯?更質疑新法沒有授權法院審理中的調閱通聯權,連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失去調通聯作為證據的權利,有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

這實在是不只危言聳聽,更是觀念、論證謬誤連連。首先,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包括通聯)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查。

恐嚇、重利等罪所以能發動搜索,不就是有被害人出面指控了嗎?被害人的指控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搜索扣押找到足以佐證被害人指證真實的證據,就可以起訴了,還要調甚麼通聯?更別說被害人以用戶身分去申請自己的通聯當然沒有禁止。此類案件的審判實務究竟需要通聯證據何用?就算檢察官是為了找出其他潛在被害人,也有太多方法可行,例如搜索扣押的帳冊就是,到底調通聯要幹嘛?從通聯紀錄中一一向被告的親朋好友確認他們是否被害人嗎?

至於「恐嚇」,法院在審判中沒有授權依據,不能調取通聯的說法,更是不知所云。須知,「偵查程序的強制處分」與「審判程序的調查證據」有別。只要通聯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不論法院依職權,或審判中當事人依聲請,法官都有權調閱,這些依據就在刑事訴訟法,根本與通保法無關。至於法院使用通聯本身作為證據,是否有侵害當事人隱私權,那是證據排除法則層次的問題,與通保法也無涉。此外,說民事案件「完全讓當事人失去調取通聯紀錄的調查證據方法」,更不知依據何在?當事人依據與電信公司的契約,他當然可以調閱自己的通聯紀錄,要怎麼失去這個證據方法?若是指要調閱與自己無關的通聯,審判中法院自得發動。簡言之,通保法根本沒有禁止法官,限制人民,他要節制的就只是檢警調取通聯的強制處分權。

其實就通聯而言,新法「讓人搖頭再三」的反而是例外過寬,除允許檢警有急迫情形不及向法官聲請,就得先行調取通聯,更向特定犯罪嫌疑「妥協」,將法官保留原則排除在外,這些犯罪甚至已脫離重罪原則,例如搶奪、詐欺、恐嚇都是,更有未危害他人法益的犯罪,例如單純的吸毒犯。本來就已經七折八扣的勉強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又因為檢警的本位立場,偵查心態積習難改,大開人權保障的後門。加上沒有專庭、專責法官的事後監督,檢警日後「以例外取代原則」,造成重罪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形同虛設可想而知。從這個角度言,這次修法才是「怪誕」的倒退。我同意,行政院如果不覆議,不再提修法補救,未來發生更大的司法災難,一點也不意外! (作者現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正 手機遺失恐難找回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01.19 04:00 am

通訊保障監察法過關,讓民眾最有感的可能是,以後手機遺失可能找不回來了,因為侵占遺失物刑度不夠重,無法調通聯,檢警建議「以後手機不能離開視線」,否則掉了很難找回。

另外,電話騷擾、恐嚇案也因刑度跨不過門檻,無法調通聯,除非被騷擾者知道這支電話是誰使用,如果對方用別人的家用電話或手機騷擾、恐嚇,就難以查辦。

這是通保法修正後直接影響民眾權益的「後遺症」,對檢警而言,薪水照領、該有的福利也沒有減少,通保法愈嚴,警方工作反而輕鬆,到頭來還是民眾吃虧。

檢警指出,過去手機遺失,大多透過調通聯方式找回,拾獲者多半會換SIM卡使用手機,或賣給特定通訊行「換人使用」,只要有通聯就會留下手機序號和手機號碼,再循著手機號碼找到是誰申請新的SIM 卡,查到使用人,可以幫失主找回手機,也究辦拾獲者的侵占罪責。

不過通保法修正後,限制調閱通聯紀錄要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而侵占手機使用是專科罰金案件,不符合調通聯條件,無法再以這種方法找回手機,檢警坦言「以後手機得看緊點,如果遺失,很難找得回來」。

另外通保法也嚴格限制監聽,檢警認為將使打擊犯罪的手被束縛,可能步入「小案難辦、大案難破」的困境,一時間還想不出良方,只能等累積到一定案量的「棘手問題」和「慘痛經驗」後,再建議修法或放寬標準。

【2014/01/19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聯救了他們的命(林宏松)

2014年01月18日

通聯紀錄與通訊監察不同,通聯紀錄沒有記錄通話內容,只有通話時間、長度、通話方門號、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等資訊。實務上除了偵查犯罪之用外,亦常用來當成救命工具,而且也確實成功救回數條寶貴生命。

100年11月25日《蘋果》電子報報導「發話地點搜索2小時 警救回吞藥尋短男」、95年8月13日《自由》電子報報導「背債尋短 兩警及時救命」、98年6月11日《自由》電子報報導「簡訊交代後事 母奔綠島救命」
上述三則救命故事的共通點,都是警方及時調閱通聯,依手機之基地台位置,找出親人的所在位置,才能及時阻止悲劇發生,挽救生命。

新法生效恐誤救援
但是,在新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生效後,上述3條生命,可能都將無法救回。因為在新的條文中,第11條之1規定要最重本刑為徒刑三年以上之罪的案件,才能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取得調取票後才能調取,例外情形也要符合特定罪名,檢察官才能依職權調取。而上述三則事件,均不是有涉嫌人之刑事案件,連向法官聲請都不能聲請,就算法官、檢察官想核發,也不能依職權核發,根本無從取得欲尋短親人的通聯紀錄,無從得知其發話位置,《通保法》生效後,警方束手無策。
立法委員說修法後更加保障人權,到底是保障了誰的人權?在新法生效後,如果又有與上述故事類似的情形發生,家屬也不用報警了,應該直接找立委諸公們陳情,看能不能「及時」修法,以挽救生命?

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通訊監察採 1 人 1 監聽票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14-01-16)

立院三讀 限縮監聽聲請要件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1:00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中央社製表 103年1月14日)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聲請通訊監察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規定事項,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一般犯罪通訊監察書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保管、使用、銷燬,應就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連線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其他執行通訊監察機關每月應將所有截聽紀錄以專線或保密方式傳遞到高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另外,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違反規定的監聽行為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

此外,須先經檢察署立案才可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單一監聽票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監聽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做為譯文;調取通聯紀錄除少數組織犯罪等,須符法官保留,依令狀主義,向法院申請核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法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執行機關應在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天至少作成1次以上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進行情形,及有沒有繼續執行監聽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法官並可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

此外,增列如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或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竊取林木等情形,都可依法監聽。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在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立法院可設跨黨派監督小組,監理通訊監察法制及執行現狀。立法院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報告並依法調閱相關資料,且可隨時依法派員到建置機關、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機關及處所,或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執行情形。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保障救濟程序,如果被監聽人認為監聽有瑕疵,可向法院提起抗告,且法院須實質審理,不能以監聽執行終結為由就不受理。1030114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16:30:25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法今三讀 監聽不能一案吃到飽

〔記者陳彥廷、蘇芳禾、李宇欣、項程鎮/台北報導〕去年九月政爭引發社會對特偵組濫權監聽的強烈批判,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協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儘管司法界及警界大動作反彈,但朝野最後仍對修法內容達成共識,立院今天三讀完成立法後,監聽不能再「一案吃到飽」,一張監聽票只限監聽一人,且監聽內容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

除不能一案多吃外,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依協商通過的版本,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資料,不得作為另案刑事程序之證據,不過七日內可補開監聽票,經法院同意後,還是可將原本的監聽資料當成證據,惟應和原案有關聯性。至於北檢起訴黃世銘的通保法第廿七條,則新增若將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廢監聽中心 司改會批朝野兩黨和稀泥

法務部昨晚發佈新聞稿指出,立院朝野協商通過的草案內容,聲請通訊監察須每一人分別立案等,將嚴重衝擊治安,希望各政黨再審慎評估,不應倉促修法。

民間司改會則痛批國民黨捍衛保守勢力,拒絕進步性的立法,並動輒用「治安將會敗壞」恐嚇人民,應予嚴厲譴責。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要杜絕濫權監聽,就應廢除監聽中心,實施同步監聽,或至少讓它改隸中立客觀機關,不能任由警調全盤掌握,但朝野兩黨和稀泥,未廢監聽中心,無法杜絕非法監聽,全民成為最大的輸家。

地制法修正等草案 朝野協商獲共識

立院朝野黨團昨還協商完成「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可望在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朝野對「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的治水經費上限達成共識,將政院版的六年六百億元特別預算治水經費,增加到六年六百六十億元,同時明列預算的分配內容,分別是: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四二○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九十億元,以及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一五○億元。

另外,爭議已久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也有共識,待三讀通過後,私校教師將比照公務人員可取領退休年金,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施行前,私校教師投保已年滿十五年、符合退休資格者,可請領退休年金,若施行前已領取一次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繳回一次退,改領退休年金。

立院三讀 監聽一人一罪一票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偵、他字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書,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可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一人一罪一票,不能「肉粽式」一票多吃。

此外,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內容者,不得做為證據,但在發現後7天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案件具有關連性等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調取通信紀錄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不過,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毒品、走私、人口販賣等罪,而有需要時,可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1030114

《通保法》三讀 金門檢警調:護航惡官

2014年01月15日18:18

【王中聖/金門報導】因立法院長王金平監聽案而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昨在立院三讀通過,引發全國檢警調系統大反彈。金門高分檢下午聯合警調、海巡、憲兵等單位召開記者會,火力全開砲轟《通保法》;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更以「自綁雙手」形容該法護航不肖官員,將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一名基層辦案人員更是痛罵,乾脆修法「立委涉案不得偵辦」,簡直是爛透了!

受理林毅夫叛逃案的高分檢檢察官吳祚延也舉例,單純涉及山海難事件因不涉及犯罪也不能調取通聯紀錄確認有無出現在可疑處,如此不是延誤救人時機,再者監聽不能作為針對行政不法的證據,但是囂張可惡官員的行政不法往往誤國誤民,如此嚴格限制有失衡平!

對於外界擔心長久以來嚴重影響金門的賄選犯罪,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稱,過往偵辦的案例,賄選的嫌犯都使用一隻以上的電話,如果依照新法怎麼辦下去,而且以金門距離對岸之近,新法增加的辦案時間足以讓嫌犯逍遙法外逃往對岸。邢泰釗等與會人員均認為,權衡利弊後希望民間與公部門能支持再修法,不要讓法律產生空窗期影響社會治安!

九月政爭後 近3成監聽遭駁回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黃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立法院長王金平被監聽到關說案,引發「九月政爭」,但也喚起全民對監聽合法與必要的重視與爭論,檢審為此加強把關,台中地院在九月政爭之後,法官駁回檢方聲請監聽票高達近三成,保障民眾通訊自由。

台中地檢署去年元月至9月聲請監聽件數3144件,核准2624件,駁回307件,部分准駁162件,其他補資料50件,駁回率11.70%;而10、11月聲請件數688件,核准492件,駁回142件,部分准駁45件,退回9件,駁回率升高至28.86%。

據法院表示,駁回件數暴增,主因在續監核准降低、持機人真實身分不明確、擴線對象身分不明確。

律師李學鏞強調,從嚴做法才是對的,監聽應具有必要性及是最後手段,但以往檢警調卻常把監聽做為辦案的前期手段,嚴重傷害人權;他舉例檢調人員監聽某甲,只因片面認為他的20名親友可疑,就向法官聲請監聽票,相關親友隱私和人權因此喪失。

「同一個案號監聽,無限上綱擴線到無關連的案件」、「一票監到底的處理方式,才是惹人詬病的源頭!」律師邱顯智表示,民眾擔心是相關機關在處理監聽案,是否便宜行事,讓許多沒有申請監聽票的電話也一併納入蒐證證據,侵害人民的人權。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少了監聽 員警批自廢武功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林佩均、宋柏誼/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法官大量駁回監聽票,部分偵查員反彈,指監聽是辦案利器,「現今講究科學辦案,還要求不能與黑道交往,線索進不來,怎麼辦案?」偵查員說,要掌握不法集團犯罪動向,尤其毒品案,幾乎全靠監聽才能收網。

資深的陳姓偵查佐形容,現在監聽審核已十分嚴格,每期報告次數從以往1次,增加到3次,報告內容得附上譯文等相關資料,要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在文書往返,增加辦案困難度,無異是「右手被砍斷、自廢武功」。

「刑案監聽應與政治監聽脫勾!」王姓偵查員認為,監聽引起反感,是民眾感覺隱私被侵犯,尤其政治類監聽,結果政治監聽無從規範,反影響刑案監聽,他認為應專業規範,刑事監聽從寬,鼓勵刑警積極打擊犯罪。

林姓偵查員說:「監聽票有夠難請,案件怎麼辦下去?」聲請平均2、3成被退件,上線監聽毒品案時,若同時聽到其他犯罪事實,還要另外聲請相當麻煩。

蔡姓資深偵查佐感嘆,九月政爭後,到地檢聲請監聽都要做好戰敗準備,除確認資料無誤,連「老鳥」也要背熟台詞,一旦感覺報告不完整,案件就吹了。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測試監聽 網路傳言攏是假

【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只有收到法院的監聽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警官說,網路上盛傳只要輸入特定號碼,或根據通話品質,可判斷自己是否遭到監聽,這都是子虛烏有的說法,只有收到法院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

網路盛傳手機只要輸入「*960*#」、「*62*」、「*26*」,就能得知自己是否遭監聽,也有網友說只要電話突然「變小聲」,或通話常莫名其妙中斷,就代表電話被監聽了;中打表示,這些都是謠言。

警方說,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核可,會從電信業者的機房上線,直接從系統端進行監聽,任何手機通訊品質、或利用手機撥打號碼都不可能得知。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結束監聽後,法院會通知被監聽者被監聽多長時間?此時才是得知是否被監聽的唯一方式。

刑事局警官指出,犯嫌躲避監聽方式五花八門,包括用人頭卡申請數十支手機,隨機抽取手機撥打,或利用衛星電話,也有罪犯利用「1門號只打1人」方式,躲避警方監聽。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 檢警調大反彈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游振昇/台北、台中報導】
2014.01.15 05:55 pm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指限縮監聽權對辦案人員造成莫大阻礙。
記者王騰毅/攝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三讀後,限縮檢警調辦案調閱當事人通聯記錄權限,檢警調認為修法使打擊犯罪發生重大阻礙,衝擊治安,辦案人員手腳被束縛,今天全面反擊。
台灣高檢署上午舉行聯合記者會,代理檢察長郭文東、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海巡署副處長莊繼章看法一致。郭文東說,監聽並非辦案的萬能手段,沒有適度的監聽,辦案萬萬不能。

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傳宗表示,新制使得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時,無法還原死者生前的聯絡對象,坐失辦案先機。

林德華表示,警方查辦組織犯罪須長期蒐報情資,調取組織成員間的大量通信記錄,新法上路後,無法適時排除民害。查緝毒品案,也無法自通聯紀錄追查上游。

中部地區檢警調首長上午也開記者會,表達憤怒心情。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王添盛說,以後有民眾報案家人失蹤要去自殺,司法單位束手無策,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自殺。

【2014/01/1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重罪才能先調通聯」  限監聽.調通聯權力 警怨自廢武功  打擊犯罪之手被束縛 警憂難破案  杜絕一案監聽到飽 限制1人1罪1票
2014/1/15 王李中彥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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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對檢警執法的監聽與調閱通聯紀錄有嚴格規範。
引起執法單位反彈的調通聯紀錄限制,涉及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可以向法官聲請調通聯,十年以上重罪執法單位才能自行先調取。
高檢署連忙召集檢警調人員開記者會反擊這項修法。
而我們也訪問了前線刑警的心聲,刑警認為這種法律,已經等於廢了他們武功。
去年的九月政爭,意外捲起一陣殺傷力更強的監聽風暴。
從立法院長到立院總機都曾被掛線監聽。
瞬間,朝野立委都視監聽與調通聯紀錄的辦案方式為洪水猛獸。
就在本會期結束前,立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
嚴格規範檢警調人員的監聽與調通聯權力。
前線刑警卻認為,這無疑是要廢了他們武功。
修案件要三年以上徒刑之罪,檢察官才可向法官聲請調閱通聯。
如果是十年徒刑以上重罪,就可以先調取。
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當事人、檢察官、法官都不得調取,不盡公平。
而在監聽部分,更是限制多多。
改成一張監聽票只能針對一名對象的一個案件。
已經沒有之前的請一張票聽到飽。
而如果監聽過程發現其他案件,七天內須法官認可,否則違反者可被處徒刑,證據也無效。
也被執法單位認為,這根本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法律。
立法院會期結束前,法案大清倉。
沒有與民生相關的食管法,反而三讀通過九月政爭衍生出的通保法修正案。
是否對全民生活有所幫助?執法單位從上到下,似乎都不敢茍同。



 

蘋果: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 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陳瑞仁)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 清晨6:26 0 意見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2014年01月07日00:11

作者:陳瑞仁(檢改會前發言人、現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現赴美進修中)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的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檢評會二份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二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單來講,此二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二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

所謂「半知半解」,是指檢評會建議剝奪黃世銘總長的檢察官身分,其理由除了「不應該報告總統」以外,到底有無包括「違法監聽」?檢評會決議書雖然標題下的是「違法浮濫監聽」,但仔細看內容,卻只是「監聽本案時聽到另外一件犯罪案件,未先行分案即跨案監聽」。然而實務上監聽販毒時聽到另犯賣槍,或監聽某甲犯罪時聽到某乙犯罪後,使用同一偵查案號繼續監聽者比比皆是。重點應在於每一個月「續監聽」時,有無在聲請書上載明涉嫌之新犯罪人與新犯罪事實,若有,法官又准許了,就不是所謂的「無票監聽」或「夾帶監聽」,有何違法浮濫可言?

決議書另一標題下的是「輕率監聽立法院總機」,但仔細看內容,卻是「誤聽」(誤以為該節費電話號碼是立法委員助理之手機號碼),並不是「故意」,而且根本沒聽到任何通話內容。在人頭手機泛濫的我國,檢警對手機號碼實際使用者之研判難免有誤,故重點應在於事先有無注意盡查證之能事。況且,縱使檢評會認定該誤聽須有人負責,何以除承辦檢察官外,連檢察長也要負責?此決議書是不是認為只要承辦檢察官對於監聽號碼有所誤判,其直屬檢察長就應撤職查辦?
最重要的是,本案外界一直質疑特偵組是否從數年前即對多數立法委員進行非法監聽並持續報告總統。檢評會對此點有無進行調查,結果又是如何?均未向國人交待。決議書應不同於新聞報導,不能只下標題,沒有內容。

關於「完全不解」部分,陳守煌檢察長一再辯稱其僅是在行使檢察一體的指揮權,並非關說案件。可是依據民國一00年七月立法院制訂的法官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檢察長官之指揮監督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陳檢察長如果真的是在正當行使檢察一體之指揮權,何以不留下書面以示負責?而林秀濤檢察官又何以未要求檢察長關於不上訴之「建議」應以書面為之?這種明顯違反法定程序的重大瑕疵,檢評會決議書竟然隻字不提。

決議書還有一段令人完全不解的論述:「除王00院長係以個人身分就系爭柯00案件向陳00檢察長有所請求外,並無事證足以認定王00院長有利用其立法院長之權勢或身分對陳00檢察長施加壓力,不能遽謂陳00檢察長有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什麼時候關說案件變成是要「施加壓力」了?拜託就不是關說了嗎?更何況沒有施加壓力就這麼配合民意代表,豈不更喪失檢察官應有的風骨與司法中立性?如果說黃總長因為面見總統就是不適任的檢察官,何以陳檢察長連監察院都不用移送?

對於辦關說者為何要重罰與關說者為何要輕放,如果不說清楚,全國檢察官就只能學到二件事:第一,立法委員關說案件時若無施壓,就不是政治介入,不要大驚小怪。第二,監聽立法委員就是濫權輕率,不要惹火上身。檢評會除了教訓檢察總長外,到底想不想教育全國檢察官?

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陳瑞仁)

2014年01月09日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日前公布關說案評鑑結果,認定高檢署陳檢察長與林檢察官確有接受關說,卻決議無送懲戒必要。其中最令人不解的是,檢評會對於高檢署檢察長行使檢察一體指揮權時為何不以書面為之,竟未進行任何探討。

基於以往經驗,檢察長官假檢察一體之名行關說之實最險惡之處,在於舉證不易,事後調查常淪於各說各話。所以早在民國87年10月檢察官改革協會即推出「檢察一體陽光法案」,主張檢察長官對於檢察官之所有指揮監督命令,均應以書面為之,以示負責,並利於事後調查,此構想並經立法院第三屆第六會期正式提案納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長亦於同年11月頒布「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明訂檢察長官之命令,應「先口頭,後書面」。至100年7月立法院制訂《法官法》時,更在第92條第2項明定檢察長官之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拋棄以往「先口頭,後書面」之折衷方式,而採取絕對書面主義。至此,書面主義已是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然檢評會竟對此原則隻字不提,更遑論對違反者追究責任。

書面主義隨風而逝
事實上,書面主義是面對檢察長官「轉達關說」最符合人性的設計。長官轉達關說並不等於不當干預,因為民眾透過民意代表向檢察長官「陳情」時,有時確實是承辦檢察官有所疏忽或偏差。在書面主義之下,檢察長官如果認為關說內容有理,就直接下條子做具體指示,並載明時間地點以示負責,承辦檢察官若不接受,亦得以書面表示意見。
本件陳守煌檢察長接到立法院長的電話後,在未看到承辦檢察官的「收受裁判送閱簿」及判決書之前,就先約見林秀濤檢察官建議不要上訴,當時林檢察官已經看到了判決書了嗎?本件之所以不上訴,到底是因為法律上的確信?或因為政治人物之關說?
這些關鍵點之所以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就是因為陳檢察長未遵守《法官法》規定以書面行使檢察一體指揮權,而林檢察官雖然心中有所疑惑,又沒勇氣請檢察長以書面為之。如此嚴重的程序違法,檢評會竟然輕輕放過,怎不令人扼腕呢?
對於黃總長的是非對錯,我們或許有機會可以從法院判決去進一步了解,但對於接受關說者,因為檢評會之輕率結案,我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書面主義隨風而逝。朔風野大,不勝寒兮!

檢改會前發言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法務部代轉發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 清晨5:01 0 意見

法務部代轉發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經過近三個月詳盡的審查,針對民間司改會及法務部移送本會之具有檢察官身分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等涉及濫權監聽、洩密;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涉及關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作成下列決議:
(一)受評鑑人黃世銘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
(二)受評鑑人楊榮宗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
(三)受評鑑人鄭深元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
(四)受評鑑人陳守煌報由法務部核處,建議警告。
(五)受評鑑人林秀濤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

壹、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部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等三人於該組辦理100年特他字第061號陳榮和法官貪污案件時衍生之一連串作為,有違反下列法官法等情事:

(一)、濫權監聽:鄭深元檢察官未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違法向法院聲請監聽與陳榮和案無關之人士,而黃世銘檢察總長竟予核准,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而情節重大。

(二)、違法公開監聽譯文:經黃世銘總長核准,由楊榮宗組長於民國102年9月6日以特偵組名義召開記者會時,就鄭深元檢察官所擬新聞稿,將監察對象柯建銘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將該新聞稿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而情節重大。

(三)、洩密: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於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尚在偵查未結案之前,基於偵查秘密,檢察官不可洩漏偵查所得內容,黃世銘總長竟攜帶監聽所得之內容及林秀濤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前往總統官邸,親向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專案報告。黃世銘總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7條而情節重大。

(四)、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為立法院或法務部、行政院之主管機關,本件關說案件亦非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爭執,且與總統職權無涉。該關說案件縱有涉及行政不法,至多僅涉及個人,並非院際爭執,故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陳報行政不法案件,顯無法理或憲政規範上之依據,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而情節重大。

(五)、濫權召開記者會:特偵組既以刑事案件先對林秀濤檢察官監聽,繼則又以證人身分傳喚林秀濤檢察官,雖以訊問完畢後認定上開關說案無金錢對價關係,屬「行政責任」範疇,卻仍以刑事案件方式處理,並決定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布上開關說一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8條而情節重大。

(六)、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而不顧他人權益:鄭深元檢察官及黃世銘總長未依先前辦案計劃,即呈送總統馬英九先生之專案報告中所載,傳喚柯建銘立法委員、王金平院長、曾勇夫前部長、陳守煌檢察長到庭說明,僅憑該組片面指控、監聽柯建銘委員之通話內容,以及王金平院長與陳檢察長、曾前部長之通聯紀錄等證據,由黃世銘總長指示楊榮宗組長大動作召開數次記者會,指稱柯建銘委員有向陳檢察長關說且曾前部長有與陳檢察長連繫,經事後查明上述說法捕風捉影且張冠李戴。渠等未善盡查證即將上開資訊公諸於世,不顧他人權益,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第8條而情節重大。

(七)、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事後亦未查證即公開託詞辯解:鄭深元檢察官偵辦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其依法定程序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聲請監聽0972***235號立法院總機電話,所附聲請監聽之該門號基本資料申登人記載為「立法院」,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鄭深元檢察官三人就此監聽國會之重大問題,仍態度輕忽,查證不力,對最高法院檢察署公信力造成嚴重傷害,有違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9條之規定而情節重大。

貳、陳守煌、林秀濤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因立法委員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無罪(101 年度上更 (一)字第92號)後,處理是否上訴之問題,有下列違反法官法等情事:

(一)、陳守煌檢察長接受王金平院長之關說:柯建銘案件於102年6月1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後,由林秀濤檢察官於同 (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收受判決之送達。陳守煌檢察長於柯建銘案件經判決無罪
後之某日,接獲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來電稱:「有許多二審檢察官對於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之案件,經常為了避免責任濫行上訴,希望檢察官能有道德勇氣,同時希望檢察官對於柯建銘委員的案件是否上訴,應詳予審酌」、「這個案子……如果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你們檢察官不要隨便就找一個理由,然後就隨便上訴,讓案件拖延不決」等含有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讓該案可以就此確定的意思之關說電話後,因其之前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時,在預算等公務上常向王金平院長請益,為感念王金平院長之協助,竟接受上開關說,且未依規定辦理關說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二)、 陳守煌檢察長向林秀濤檢察官為關說:陳守煌檢察長於林秀濤檢察官收受判決之當日(即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許,在其檢察長辦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對林秀濤檢察官提出:「國會傳來1件案子,是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案子,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一審)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妳自己依法辦理,如果可以的話,無罪不必硬要上訴」等意謂希望林秀濤檢察官不要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之關說。

(三)、林秀濤檢察官接受陳守煌檢察長之關說:林秀濤檢察官於陳守煌檢察長提出上開無關行使檢察一體職權,而且有違法之虞 (即倘若柯建銘案件之無罪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林秀濤檢察官會有因此而違法不上訴的可能)之關說後,亦未辦理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且受此關說而打消其原來為了避免困擾,傾向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的意念,但因其同辦公室之同事陳正芬檢察官之建議,其仍於102年6月27日收受該案判決當日,經調取該案卷證,並審核無罪判決的內容後,認該判決尚無違背法令的情形,遂於同日下班之前,檢送判決連同其認該案「核無違誤」(即擬不上訴)之意見,循序經由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核閱,並由檢察長陳守煌於同年7月1日核可,該案在同年7月8日因檢察官未提上訴而確定。

(四)、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二人均未能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二人分別接受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之關說;陳守煌復向自己所屬之檢察官為關說,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之規定。陳守煌檢察長位高權重,一切言行均須審慎,以為檢察官之表率,前開違失已嚴重損及檢察體系公正、獨立之形象,情節自屬重大。林秀濤檢察官對於柯建銘案件雖無法證明有應上訴而不上訴之違法,但其違失行為已然使其未上訴之公正性,遭受各界懷疑,損及檢察機關公正行使職務之信譽,情節亦屬重大。惟審酌其二人均已坦白、誠懇陳述事發經過,衡情予以行政懲處為已足,而無移送監察院之必要,爰認均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法務部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8項之規定核處,林秀濤檢察官部分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守煌檢察長之懲處,依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非屬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並均建議為警告之處分。至於請求評鑑機關法務部及民間司改會認為陳守煌檢察長另有接受柯建銘委員之關說,及打電話告知王金平院長林秀濤檢察官之姓名,並請王金平院長轉向曾勇夫前部長關說,以及林秀濤檢察官有廢弛職務等違失行為部分,本會認為尚無確切證據以資證明,附此敘明。



 

蘋果:我辦案需要監聽(林臻嫺)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 晚上9:52 0 意見

我辦案需要監聽(林臻嫺)

2013年11月26日

報載立院正著手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筆者因辦理刑事司法實務,亦有審查通訊監察之經驗,爰提供個人想法,希作理性討論之參考。

依據個人這幾年在地院之經驗而言,最常遇到需長期掛線或進行擴線監聽之類型主要有三,一為販賣毒品,二為詐欺集團,三為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此因犯罪者多具組織集團性,且為求能長期牟利、不被查獲,除蒐羅大量之人頭帳戶外,多持用俗稱王八(SIM)卡、外勞卡、人頭卡,作為共犯間聯繫之公機、或藥頭與藥腳間交易之門號,或用以詐騙被害人之工具,且可能會一再更新變換門號,逃避追緝,使偵辦難度提高,如真能偵破,通常亦需經過長期布線、監聽、輔以跟監,待事證明確後,始得一舉搜索、逮捕,克竟全功。

身為南部法院之刑事法官,少有機會遇到專屬特偵組偵辦之政治敏感案件,日常遇到的,多數比率是前揭販毒、詐欺集團及特偵組看不上眼的地方型公務員貪瀆案。尤其,這類販毒、詐欺、貪瀆,均為現行《通保法》第5條明訂允許監察之犯罪類型,且只要有證人、被害人能具體指出,犯罪人是以何門號打來詐騙或要錢,並與調閱之通聯紀錄相符,通常即具備犯罪嫌疑。再來,這類案件,通常難以其他方法來蒐證,也已如前述,故一般要符合法定要件門檻均屬容易,要說明通過必要性的審核亦非難事,是通過審核之機率,自然非低。當然,這類案件將來偵破後,是否一定能夠定罪,則屬另外一回事。因為監聽僅能錄到內容,而對話內容,常因夾雜「犯罪暗語」,會形成多種解釋空間,容易製造出合理懷疑,則是否能定罪自非絕對。

查緝難度恐更高

本次立院主動要求修法,筆者認為是因「九月政爭」這起「特殊偶發個案」,並非屬普遍之「原則性問題」。亦即,各界先進指責現行通訊監察實務過度浮濫、核准數據過高,自非無據,當然可以進行檢討。只是,現行《通保法》並未限制不得監聽立法委員,亦未規定不得監聽節費電話,更未要求要保證日後能聽到犯罪,始得核發。故基於法律一般平等原則而言,只要符合現行法所定要件及必要性,聲請監聽立委或立院電話,與聲請監聽其他人或其他電話,法院不該、也不會持寬嚴不同之審核標準。

本人憂心,修法後的結果,可能是將來檢警更有藉口去「查緝不到」那些原本難度就很高的詐欺集團主嫌、販毒集團首腦、吃喝欺壓地方的公務員,最後,基於警員破案績效,而會被移送法院的,還是只剩下處於弱勢、迫於無奈,故將自己的帳戶、手機甚至可憐的靈魂,都廉價出賣給詐欺集團、販毒集團、貪瀆公務員的實質被害人,他們會在接到地檢、法院傳票時,咒罵法院,甚至心灰,走上絕路。而那些真的窮到只剩下錢的詐欺販毒集團首腦及貪瀆的人,卻能繼續高調炫富,無須懼怕法律制裁。修法這種具通案重要性的事情,真的適合拿來作為移轉個案焦點的遮羞布嗎?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中央社:美國安監聽權限 最高法院關注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 晚上11:28 0 意見

美國安監聽權限 最高法院關注

最新更新時間:00:03:54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16日專電)美國最高法院可能於下週集會,決定是否為國家安全局蒐集民眾手機通聯紀錄舉行聽證;不過部分國會議員認為,修法即可解決爭議,無須大法官出手。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5日集會討論,是否接受推動公民隱私權益機構「民間電子資料保密中心」(EPIC)提出、挑戰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監聽民眾手機的訴訟。最高法院可能最快於18日討論,是否為此舉行聽證。

民間電子資料保密中心在訴訟文件指出,海外情報監聽法庭(FISC)同意美國國安局大量蒐集民眾手機通聯紀錄,逾越法律所賦予的權限。2001年通過的「愛國者法」(Patriot Act)中第215條,僅授權國安局蒐集與恐怖行動調查有關連的商業通訊紀錄。

訴訟文件強調,海外情報監聽法庭允許國安局以愛國者法215條為法源依據,蒐集數百萬與恐怖行動無關的一般美國民眾手機紀錄,逾越了司法權限。

史諾登(Edward Snowden)事件後,不少美國民間機構提出訴訟,要求司法部門釐清國安局反恐運作的範圍,民間電子資料保密中心的訴訟是最高法院唯一考慮的個案。

歐巴馬政府多次強調,並未監聽一般民眾,國會不分黨派支持打擊恐怖行動的必要作為。不過媒體陸續引用史諾登的資料,顯示國安部門大量監控手機與網路通聯資訊。

美國最高法院是否決定為此召開聽證,引起各界矚目,但有些國會議員認為,反恐與個人隱私爭議無須動用最高法院來解決,修法即可規範國安機構情蒐範圍。1021116



 

中時:觀念平台-不願面對的偵查真相

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 晚上9:25 0 意見

觀念平台-不願面對的偵查真相

2013-11-16 01:54 中國時報 【吳巡龍】

 先前嘉義縣長張花冠涉貪被訴,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批評檢察官經常濫權起訴,前不久新北市長朱立倫表示濫權調查、起訴的調查員、檢察官「比比皆是」,公務員「不做不錯」,造成政府效能無法提升。日前大法官許玉秀投書媒體,指責檢察官除了監聽以外,不會辦案。

 對於藍綠政治領袖及法界長老的共同指控,筆者認為檢調固應虛心檢討,但對司空見慣的誤控,也希望加以澄清,捍衛偵查人員的尊嚴。

 台灣檢察官約1300人,低於法官員額1800人。檢察官制度主要是負責刑案之偵查、起訴、公訴及執行。事實上,我國政治敵對陣營間,只要行政權行使有爭議,不服者之「圖利」檢舉函就會丟進地檢署,檢調每天都得調查處理這一堆檢舉人猜想的案子。

 「欠債不還」原應是民事糾紛,台灣百姓卻大多會告「詐欺」,因為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先得繳交裁判費,還要自己調查證據,就算勝訴,也不見得能要回錢。若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無權拒絕調查,等於免費委託有公權力的檢察官先進行調查,以告訴程序解決民事糾紛,這種現象使地檢署的刑事訴訟數量異常膨脹。

 台灣檢察官偵查後把大約6成案件過濾不起訴及緩起訴,對其餘4成認為證據相當明確的案件起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起訴後獲有罪確定判決超過95%。不論是否起訴,經常要面對不起訴案件的告訴人及起訴被告的批評、反擊。

 國人普遍有美國比台灣對被告保護周到之誤會,其實美國對被告的保護,有些面向超過台灣,大部分則遠不如台灣。但刑事訴訟制度的優劣並非以被告保護多寡為憑斷標準,而需兼具發現真實、追求正義的需要。可惜邇來我國幾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多偏重被告權利之保護,而有忽略發現真實需要之趨勢,結果導致實務運作結果,越來越有被告坦白承認者有罪、矢口否認者不起訴或無罪之現象。

 從事過司法實務工作的人都知道:在今日社會要被告俯首認罪,常屬不可能之事,而不論如何科學辦案,其他證據未必足夠,故無論國內外,都對被告之自白非常重視,如何取得自白,乃成為司法實務界所面臨之一大課題。美國及日本,偵查人員用詐欺方式誘得自白都被社會認為是聰明的表現,例如騙被告其他共犯已經供承。因為被告若未犯罪,縱使施騙,也不會因此認罪,並無誘發虛偽陳述之危險。

 以美國實務為例,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之情形非常普遍。美國司法實務界一般認為很多案件沒有有力人證及直接物證,若不准警察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該等案件常常無法偵破,犯罪者將永遠逍遙法外;而且犯罪動機、犯人為犯罪行為時之意思狀態等內在因素,若無行為者之陳述,外界極難查知真相;尤其警察禁止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取得自白,嫌疑人又多不肯吐實,因此以詐欺之機智方法取得自白乃有實際需要。

 近日台灣有一正義感超強的檢察官為讓被告俯首認罪,對被告大聲喝斥、責罵,而遭懲戒。吾人贊同對該檢察官懲戒,但法院希望起訴的案件都證據清清楚楚,才判得下去。對於多數偵查完畢發現有相當證據(但尚非充足)又矢口否認的被告,檢警調天天苦思如何突破案情,我國諸多學者及法院判決可曾提出解決之道?

 部分學者及法官們要求偵查人員應以懇切態度取得自白。問題是懇切態度雖能打動少數被告心防,對絕大多數慣犯無效。目前台灣偵查人員普遍執法寬鬆,法院斷案、量刑多輕縱被告,法律無法嚇阻犯罪,作奸犯科者有利可圖,而形成一個向下沉淪的社會。少數執法嚴正者,自知無力扭轉大環境,逐漸加入沉淪行列。

 優秀的執法人員做分內事,並不期待社會之讚美或感謝,僅期待各界領袖下次抨擊檢警調單位時,具體指出何人被如何濫權追訴,何人被不當監聽,讓承辦機關檢討或回應,讓社會檢視依該案事證是否應該起訴?監聽有無不當?若籠統說檢調人員濫權監聽起訴比比皆是,我們也只能感嘆說話不負責的各界領袖比比皆是。

 (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中央社:美國安監聽權限 最高法院關注

@ 清晨7:53 0 意見

美國安監聽權限 最高法院關注

最新更新時間:00:03:54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16日專電)美國最高法院可能於下週集會,決定是否為國家安全局蒐集民眾手機通聯紀錄舉行聽證;不過部分國會議員認為,修法即可解決爭議,無須大法官出手。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5日集會討論,是否接受推動公民隱私權益機構「民間電子資料保密中心」(EPIC)提出、挑戰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監聽民眾手機的訴訟。最高法院可能最快於18日討論,是否為此舉行聽證。

民間電子資料保密中心在訴訟文件指出,海外情報監聽法庭(FISC)同意美國國安局大量蒐集民眾手機通聯紀錄,逾越法律所賦予的權限。2001年通過的「愛國者法」(Patriot Act)中第215條,僅授權國安局蒐集與恐怖行動調查有關連的商業通訊紀錄。

訴訟文件強調,海外情報監聽法庭允許國安局以愛國者法215條為法源依據,蒐集數百萬與恐怖行動無關的一般美國民眾手機紀錄,逾越了司法權限。

史諾登(Edward Snowden)事件後,不少美國民間機構提出訴訟,要求司法部門釐清國安局反恐運作的範圍,民間電子資料保密中心的訴訟是最高法院唯一考慮的個案。

歐巴馬政府多次強調,並未監聽一般民眾,國會不分黨派支持打擊恐怖行動的必要作為。不過媒體陸續引用史諾登的資料,顯示國安部門大量監控手機與網路通聯資訊。

美國最高法院是否決定為此召開聽證,引起各界矚目,但有些國會議員認為,反恐與個人隱私爭議無須動用最高法院來解決,修法即可規範國安機構情蒐範圍。1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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