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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 凌晨2:32

時論-通保法 反保障了加害者隱私權

中國時報 莊佳瑋 2014年01月16日 04:09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試想,如果你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向檢警報案,調取持用你手機者的門號資料,藉此查出侵占者的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侵占遺失物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侵占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邊講手機邊開車撞倒了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是否在案發時間撥打電話;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就算你指訴了,對方只要否認,也是各說各話。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違規行車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不時打電話恐嚇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恐嚇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縱使得依修正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例外規定調取通聯紀錄,但由於使用者資料不在該項規定範圍內,因此還是無法查知犯罪者的身分。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恐嚇者的隱私權。

或許你認為通保法的修正是政治鬥爭的產物,與你無關,但立法者正在以你上述生活常見犯罪的訴訟權為祭品,企圖保障輕罪的犯罪者不被查獲。如果你和我一樣無法容忍此類烏龍修法,讓我們一同請求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正視此一問題,盡速提出覆議案,避免巨大的司法災難來襲。

(作者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監聽修法反彈 凸顯檢警失衡的辦案心態

◎ 錢建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引發檢警調多方反彈。就先不講別的,只舉通聯紀錄的修法為例。本次修法將以往實務毫不設防的檢警調閱通聯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修正為與上線監聽一樣,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更要法官保留。這是一個正確理解通訊監察本質的修法。因為監聽通訊內容的前提先要有通聯紀錄,更要知道通訊使用者資料才能判斷。這也才符合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解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包括「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權利之本旨。

日前有彰化地檢檢察官投書指出,非三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恐嚇、重利罪都可以搜索,為何不能調通聯?更質疑新法沒有授權法院審理中的調閱通聯權,連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失去調通聯作為證據的權利,有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

這實在是不只危言聳聽,更是觀念、論證謬誤連連。首先,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包括通聯)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查。

恐嚇、重利等罪所以能發動搜索,不就是有被害人出面指控了嗎?被害人的指控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搜索扣押找到足以佐證被害人指證真實的證據,就可以起訴了,還要調甚麼通聯?更別說被害人以用戶身分去申請自己的通聯當然沒有禁止。此類案件的審判實務究竟需要通聯證據何用?就算檢察官是為了找出其他潛在被害人,也有太多方法可行,例如搜索扣押的帳冊就是,到底調通聯要幹嘛?從通聯紀錄中一一向被告的親朋好友確認他們是否被害人嗎?

至於「恐嚇」,法院在審判中沒有授權依據,不能調取通聯的說法,更是不知所云。須知,「偵查程序的強制處分」與「審判程序的調查證據」有別。只要通聯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不論法院依職權,或審判中當事人依聲請,法官都有權調閱,這些依據就在刑事訴訟法,根本與通保法無關。至於法院使用通聯本身作為證據,是否有侵害當事人隱私權,那是證據排除法則層次的問題,與通保法也無涉。此外,說民事案件「完全讓當事人失去調取通聯紀錄的調查證據方法」,更不知依據何在?當事人依據與電信公司的契約,他當然可以調閱自己的通聯紀錄,要怎麼失去這個證據方法?若是指要調閱與自己無關的通聯,審判中法院自得發動。簡言之,通保法根本沒有禁止法官,限制人民,他要節制的就只是檢警調取通聯的強制處分權。

其實就通聯而言,新法「讓人搖頭再三」的反而是例外過寬,除允許檢警有急迫情形不及向法官聲請,就得先行調取通聯,更向特定犯罪嫌疑「妥協」,將法官保留原則排除在外,這些犯罪甚至已脫離重罪原則,例如搶奪、詐欺、恐嚇都是,更有未危害他人法益的犯罪,例如單純的吸毒犯。本來就已經七折八扣的勉強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又因為檢警的本位立場,偵查心態積習難改,大開人權保障的後門。加上沒有專庭、專責法官的事後監督,檢警日後「以例外取代原則」,造成重罪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形同虛設可想而知。從這個角度言,這次修法才是「怪誕」的倒退。我同意,行政院如果不覆議,不再提修法補救,未來發生更大的司法災難,一點也不意外! (作者現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正 手機遺失恐難找回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01.19 04:00 am

通訊保障監察法過關,讓民眾最有感的可能是,以後手機遺失可能找不回來了,因為侵占遺失物刑度不夠重,無法調通聯,檢警建議「以後手機不能離開視線」,否則掉了很難找回。

另外,電話騷擾、恐嚇案也因刑度跨不過門檻,無法調通聯,除非被騷擾者知道這支電話是誰使用,如果對方用別人的家用電話或手機騷擾、恐嚇,就難以查辦。

這是通保法修正後直接影響民眾權益的「後遺症」,對檢警而言,薪水照領、該有的福利也沒有減少,通保法愈嚴,警方工作反而輕鬆,到頭來還是民眾吃虧。

檢警指出,過去手機遺失,大多透過調通聯方式找回,拾獲者多半會換SIM卡使用手機,或賣給特定通訊行「換人使用」,只要有通聯就會留下手機序號和手機號碼,再循著手機號碼找到是誰申請新的SIM 卡,查到使用人,可以幫失主找回手機,也究辦拾獲者的侵占罪責。

不過通保法修正後,限制調閱通聯紀錄要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而侵占手機使用是專科罰金案件,不符合調通聯條件,無法再以這種方法找回手機,檢警坦言「以後手機得看緊點,如果遺失,很難找得回來」。

另外通保法也嚴格限制監聽,檢警認為將使打擊犯罪的手被束縛,可能步入「小案難辦、大案難破」的困境,一時間還想不出良方,只能等累積到一定案量的「棘手問題」和「慘痛經驗」後,再建議修法或放寬標準。

【2014/01/19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聯救了他們的命(林宏松)

2014年01月18日

通聯紀錄與通訊監察不同,通聯紀錄沒有記錄通話內容,只有通話時間、長度、通話方門號、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等資訊。實務上除了偵查犯罪之用外,亦常用來當成救命工具,而且也確實成功救回數條寶貴生命。

100年11月25日《蘋果》電子報報導「發話地點搜索2小時 警救回吞藥尋短男」、95年8月13日《自由》電子報報導「背債尋短 兩警及時救命」、98年6月11日《自由》電子報報導「簡訊交代後事 母奔綠島救命」
上述三則救命故事的共通點,都是警方及時調閱通聯,依手機之基地台位置,找出親人的所在位置,才能及時阻止悲劇發生,挽救生命。

新法生效恐誤救援
但是,在新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生效後,上述3條生命,可能都將無法救回。因為在新的條文中,第11條之1規定要最重本刑為徒刑三年以上之罪的案件,才能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取得調取票後才能調取,例外情形也要符合特定罪名,檢察官才能依職權調取。而上述三則事件,均不是有涉嫌人之刑事案件,連向法官聲請都不能聲請,就算法官、檢察官想核發,也不能依職權核發,根本無從取得欲尋短親人的通聯紀錄,無從得知其發話位置,《通保法》生效後,警方束手無策。
立法委員說修法後更加保障人權,到底是保障了誰的人權?在新法生效後,如果又有與上述故事類似的情形發生,家屬也不用報警了,應該直接找立委諸公們陳情,看能不能「及時」修法,以挽救生命?

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通訊監察採 1 人 1 監聽票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14-01-16)

立院三讀 限縮監聽聲請要件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1:00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中央社製表 103年1月14日)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聲請通訊監察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規定事項,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一般犯罪通訊監察書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保管、使用、銷燬,應就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連線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其他執行通訊監察機關每月應將所有截聽紀錄以專線或保密方式傳遞到高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另外,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違反規定的監聽行為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

此外,須先經檢察署立案才可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單一監聽票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監聽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做為譯文;調取通聯紀錄除少數組織犯罪等,須符法官保留,依令狀主義,向法院申請核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法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執行機關應在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天至少作成1次以上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進行情形,及有沒有繼續執行監聽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法官並可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

此外,增列如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或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竊取林木等情形,都可依法監聽。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在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立法院可設跨黨派監督小組,監理通訊監察法制及執行現狀。立法院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報告並依法調閱相關資料,且可隨時依法派員到建置機關、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機關及處所,或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執行情形。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保障救濟程序,如果被監聽人認為監聽有瑕疵,可向法院提起抗告,且法院須實質審理,不能以監聽執行終結為由就不受理。1030114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16:30:25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法今三讀 監聽不能一案吃到飽

〔記者陳彥廷、蘇芳禾、李宇欣、項程鎮/台北報導〕去年九月政爭引發社會對特偵組濫權監聽的強烈批判,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協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儘管司法界及警界大動作反彈,但朝野最後仍對修法內容達成共識,立院今天三讀完成立法後,監聽不能再「一案吃到飽」,一張監聽票只限監聽一人,且監聽內容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

除不能一案多吃外,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依協商通過的版本,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資料,不得作為另案刑事程序之證據,不過七日內可補開監聽票,經法院同意後,還是可將原本的監聽資料當成證據,惟應和原案有關聯性。至於北檢起訴黃世銘的通保法第廿七條,則新增若將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廢監聽中心 司改會批朝野兩黨和稀泥

法務部昨晚發佈新聞稿指出,立院朝野協商通過的草案內容,聲請通訊監察須每一人分別立案等,將嚴重衝擊治安,希望各政黨再審慎評估,不應倉促修法。

民間司改會則痛批國民黨捍衛保守勢力,拒絕進步性的立法,並動輒用「治安將會敗壞」恐嚇人民,應予嚴厲譴責。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要杜絕濫權監聽,就應廢除監聽中心,實施同步監聽,或至少讓它改隸中立客觀機關,不能任由警調全盤掌握,但朝野兩黨和稀泥,未廢監聽中心,無法杜絕非法監聽,全民成為最大的輸家。

地制法修正等草案 朝野協商獲共識

立院朝野黨團昨還協商完成「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可望在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朝野對「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的治水經費上限達成共識,將政院版的六年六百億元特別預算治水經費,增加到六年六百六十億元,同時明列預算的分配內容,分別是: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四二○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九十億元,以及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一五○億元。

另外,爭議已久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也有共識,待三讀通過後,私校教師將比照公務人員可取領退休年金,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施行前,私校教師投保已年滿十五年、符合退休資格者,可請領退休年金,若施行前已領取一次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繳回一次退,改領退休年金。

立院三讀 監聽一人一罪一票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偵、他字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書,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可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一人一罪一票,不能「肉粽式」一票多吃。

此外,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內容者,不得做為證據,但在發現後7天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案件具有關連性等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調取通信紀錄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不過,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毒品、走私、人口販賣等罪,而有需要時,可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1030114

《通保法》三讀 金門檢警調:護航惡官

2014年01月15日18:18

【王中聖/金門報導】因立法院長王金平監聽案而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昨在立院三讀通過,引發全國檢警調系統大反彈。金門高分檢下午聯合警調、海巡、憲兵等單位召開記者會,火力全開砲轟《通保法》;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更以「自綁雙手」形容該法護航不肖官員,將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一名基層辦案人員更是痛罵,乾脆修法「立委涉案不得偵辦」,簡直是爛透了!

受理林毅夫叛逃案的高分檢檢察官吳祚延也舉例,單純涉及山海難事件因不涉及犯罪也不能調取通聯紀錄確認有無出現在可疑處,如此不是延誤救人時機,再者監聽不能作為針對行政不法的證據,但是囂張可惡官員的行政不法往往誤國誤民,如此嚴格限制有失衡平!

對於外界擔心長久以來嚴重影響金門的賄選犯罪,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稱,過往偵辦的案例,賄選的嫌犯都使用一隻以上的電話,如果依照新法怎麼辦下去,而且以金門距離對岸之近,新法增加的辦案時間足以讓嫌犯逍遙法外逃往對岸。邢泰釗等與會人員均認為,權衡利弊後希望民間與公部門能支持再修法,不要讓法律產生空窗期影響社會治安!

九月政爭後 近3成監聽遭駁回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黃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立法院長王金平被監聽到關說案,引發「九月政爭」,但也喚起全民對監聽合法與必要的重視與爭論,檢審為此加強把關,台中地院在九月政爭之後,法官駁回檢方聲請監聽票高達近三成,保障民眾通訊自由。

台中地檢署去年元月至9月聲請監聽件數3144件,核准2624件,駁回307件,部分准駁162件,其他補資料50件,駁回率11.70%;而10、11月聲請件數688件,核准492件,駁回142件,部分准駁45件,退回9件,駁回率升高至28.86%。

據法院表示,駁回件數暴增,主因在續監核准降低、持機人真實身分不明確、擴線對象身分不明確。

律師李學鏞強調,從嚴做法才是對的,監聽應具有必要性及是最後手段,但以往檢警調卻常把監聽做為辦案的前期手段,嚴重傷害人權;他舉例檢調人員監聽某甲,只因片面認為他的20名親友可疑,就向法官聲請監聽票,相關親友隱私和人權因此喪失。

「同一個案號監聽,無限上綱擴線到無關連的案件」、「一票監到底的處理方式,才是惹人詬病的源頭!」律師邱顯智表示,民眾擔心是相關機關在處理監聽案,是否便宜行事,讓許多沒有申請監聽票的電話也一併納入蒐證證據,侵害人民的人權。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少了監聽 員警批自廢武功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林佩均、宋柏誼/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法官大量駁回監聽票,部分偵查員反彈,指監聽是辦案利器,「現今講究科學辦案,還要求不能與黑道交往,線索進不來,怎麼辦案?」偵查員說,要掌握不法集團犯罪動向,尤其毒品案,幾乎全靠監聽才能收網。

資深的陳姓偵查佐形容,現在監聽審核已十分嚴格,每期報告次數從以往1次,增加到3次,報告內容得附上譯文等相關資料,要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在文書往返,增加辦案困難度,無異是「右手被砍斷、自廢武功」。

「刑案監聽應與政治監聽脫勾!」王姓偵查員認為,監聽引起反感,是民眾感覺隱私被侵犯,尤其政治類監聽,結果政治監聽無從規範,反影響刑案監聽,他認為應專業規範,刑事監聽從寬,鼓勵刑警積極打擊犯罪。

林姓偵查員說:「監聽票有夠難請,案件怎麼辦下去?」聲請平均2、3成被退件,上線監聽毒品案時,若同時聽到其他犯罪事實,還要另外聲請相當麻煩。

蔡姓資深偵查佐感嘆,九月政爭後,到地檢聲請監聽都要做好戰敗準備,除確認資料無誤,連「老鳥」也要背熟台詞,一旦感覺報告不完整,案件就吹了。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測試監聽 網路傳言攏是假

【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只有收到法院的監聽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警官說,網路上盛傳只要輸入特定號碼,或根據通話品質,可判斷自己是否遭到監聽,這都是子虛烏有的說法,只有收到法院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

網路盛傳手機只要輸入「*960*#」、「*62*」、「*26*」,就能得知自己是否遭監聽,也有網友說只要電話突然「變小聲」,或通話常莫名其妙中斷,就代表電話被監聽了;中打表示,這些都是謠言。

警方說,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核可,會從電信業者的機房上線,直接從系統端進行監聽,任何手機通訊品質、或利用手機撥打號碼都不可能得知。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結束監聽後,法院會通知被監聽者被監聽多長時間?此時才是得知是否被監聽的唯一方式。

刑事局警官指出,犯嫌躲避監聽方式五花八門,包括用人頭卡申請數十支手機,隨機抽取手機撥打,或利用衛星電話,也有罪犯利用「1門號只打1人」方式,躲避警方監聽。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 檢警調大反彈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游振昇/台北、台中報導】
2014.01.15 05:55 pm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指限縮監聽權對辦案人員造成莫大阻礙。
記者王騰毅/攝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三讀後,限縮檢警調辦案調閱當事人通聯記錄權限,檢警調認為修法使打擊犯罪發生重大阻礙,衝擊治安,辦案人員手腳被束縛,今天全面反擊。
台灣高檢署上午舉行聯合記者會,代理檢察長郭文東、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海巡署副處長莊繼章看法一致。郭文東說,監聽並非辦案的萬能手段,沒有適度的監聽,辦案萬萬不能。

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傳宗表示,新制使得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時,無法還原死者生前的聯絡對象,坐失辦案先機。

林德華表示,警方查辦組織犯罪須長期蒐報情資,調取組織成員間的大量通信記錄,新法上路後,無法適時排除民害。查緝毒品案,也無法自通聯紀錄追查上游。

中部地區檢警調首長上午也開記者會,表達憤怒心情。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王添盛說,以後有民眾報案家人失蹤要去自殺,司法單位束手無策,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自殺。

【2014/01/1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重罪才能先調通聯」  限監聽.調通聯權力 警怨自廢武功  打擊犯罪之手被束縛 警憂難破案  杜絕一案監聽到飽 限制1人1罪1票
2014/1/15 王李中彥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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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對檢警執法的監聽與調閱通聯紀錄有嚴格規範。
引起執法單位反彈的調通聯紀錄限制,涉及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可以向法官聲請調通聯,十年以上重罪執法單位才能自行先調取。
高檢署連忙召集檢警調人員開記者會反擊這項修法。
而我們也訪問了前線刑警的心聲,刑警認為這種法律,已經等於廢了他們武功。
去年的九月政爭,意外捲起一陣殺傷力更強的監聽風暴。
從立法院長到立院總機都曾被掛線監聽。
瞬間,朝野立委都視監聽與調通聯紀錄的辦案方式為洪水猛獸。
就在本會期結束前,立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
嚴格規範檢警調人員的監聽與調通聯權力。
前線刑警卻認為,這無疑是要廢了他們武功。
修案件要三年以上徒刑之罪,檢察官才可向法官聲請調閱通聯。
如果是十年徒刑以上重罪,就可以先調取。
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當事人、檢察官、法官都不得調取,不盡公平。
而在監聽部分,更是限制多多。
改成一張監聽票只能針對一名對象的一個案件。
已經沒有之前的請一張票聽到飽。
而如果監聽過程發現其他案件,七天內須法官認可,否則違反者可被處徒刑,證據也無效。
也被執法單位認為,這根本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法律。
立法院會期結束前,法案大清倉。
沒有與民生相關的食管法,反而三讀通過九月政爭衍生出的通保法修正案。
是否對全民生活有所幫助?執法單位從上到下,似乎都不敢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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