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跟蹤女同事 奔波7公里的巧遇

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 凌晨2:30

跟蹤女同事 奔波7公里的巧遇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4.01.12 04:04 pm

楊姓男子愛慕女同事,多次跟蹤,離職後還死纏尾隨;他聲稱「巧遇」,但法官認為他和女方住處相隔七公里,沒道理捨近求遠購物,車子行進中「每次巧遇」更不可能,認定他鬼扯,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裁罰一千五百元。

「碰到跟蹤,千萬別姑息。」檢察官指出,被人跟蹤可能很煩、甩不掉,很多人會躲著對方、怕麻煩而不想報警,這種態度可能助長僥倖心理,讓對方得寸進尺。碰到跟蹤最好先用手機蒐證再報警,被跟一次報警一次,讓對方知道「我不是好惹的」。

桃園地院調查,楊姓男子暗戀女同事,數度表白被拒絕,去年五月開始跟蹤女生,一下班就騎機車緊盯,雖未攔下騷擾,卻一直跟著,讓女同事有壓迫感,一度躲進百貨公司請家人接回。

女生透過同事告知楊姓男子「我有男友、不要再跟了」,但楊照跟不誤,後來公司以楊行為不檢解聘,他還是不放棄,經常在下班時尾隨跟蹤。女生受不了這種恐懼,三個月後報警,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

桃園地院調查時,楊姓男子表示,因女同事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打折,他常騎機車去購物,途中有時停下來休息,才會巧遇女同事。法官查出他住家附近也有同家便利商店,沒道理捨近求遠,且女同事是開車,機車與汽車行駛速度有別,除非刻意停等、尾隨,不大可能在途中多次相遇、巧遇,認定就是跟蹤。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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