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逼國道併駛 重機男判免罰
2014年01月16日
大型重型機車車友協會曾聚集交通部前爭國道路權。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男子簡瑋德前年參加「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遊行,與兩百多名重機車友騎上國三甲高速公路,遭警車攔阻,簡男被開「同車道違規併駛」四千元罰單,打行政訴訟抗罰。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認為警方迫使車友併駛,卻「為處罰而處罰」,引用《兩公約》保障和平集會精神,判決免罰。
首引用判行政違法
此案是台灣首件以《兩公約》宣告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判決,錢建榮昨說:「希望保障和平集會權利。」國道警察第九大隊表示,該車隊同車道併駛、超車才開罰。
發起該次活動的大型重機促進會理事會陳豊運說:「警察很奸,十三部警車擋住兩百輛重機,用攝影機蒐證開單。」昨聯繫不上簡男。
判決指出,前年八月十五日重機車友舉辦集會遊行活動,有五十多名重機騎士事後一起騎上國道,共被開了八十多張罰單。簡男抗罰主張,大家被警察攔下,才被迫騎在同一車道。
法官錢建榮認同簡男主張,並在判決中重批警方「為處罰而處罰」,視臨時性集會為「毒蛇猛獸」,一心想壓制,而非協助維持交通,違背《兩公約》保障和平集會精神,判決免罰。
蘋果:警逼國道併駛 重機男判免罰
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 凌晨12:18 0 意見
自由:監聽修法反彈 凸顯檢警失衡的辦案心態 / 中央社: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 聯合:通保法修正 手機遺失恐難找回 / 中央社:立院三讀 監聽一人一罪一票 / 立院三讀 限縮監聽聲請要件 /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 自由:通保法修法今三讀 監聽不能一案吃到飽 / 聯合:少了監聽 員警批自廢武功 / 測試監聽 網路傳言攏是假 / 九月政爭後 近3成監聽遭駁回 / 通保法三讀 檢警調大反彈 / 蘋果:《通保法》三讀 金門檢警調:護航惡官 / 蘋果:通聯救了他們的命(林宏松)
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 凌晨2:32 0 意見
時論-通保法 反保障了加害者隱私權
中國時報 莊佳瑋 2014年01月16日 04:09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試想,如果你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向檢警報案,調取持用你手機者的門號資料,藉此查出侵占者的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侵占遺失物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侵占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邊講手機邊開車撞倒了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是否在案發時間撥打電話;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就算你指訴了,對方只要否認,也是各說各話。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違規行車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不時打電話恐嚇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恐嚇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縱使得依修正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例外規定調取通聯紀錄,但由於使用者資料不在該項規定範圍內,因此還是無法查知犯罪者的身分。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恐嚇者的隱私權。
或許你認為通保法的修正是政治鬥爭的產物,與你無關,但立法者正在以你上述生活常見犯罪的訴訟權為祭品,企圖保障輕罪的犯罪者不被查獲。如果你和我一樣無法容忍此類烏龍修法,讓我們一同請求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正視此一問題,盡速提出覆議案,避免巨大的司法災難來襲。
(作者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監聽修法反彈 凸顯檢警失衡的辦案心態
◎ 錢建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引發檢警調多方反彈。就先不講別的,只舉通聯紀錄的修法為例。本次修法將以往實務毫不設防的檢警調閱通聯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修正為與上線監聽一樣,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更要法官保留。這是一個正確理解通訊監察本質的修法。因為監聽通訊內容的前提先要有通聯紀錄,更要知道通訊使用者資料才能判斷。這也才符合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解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包括「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權利之本旨。
日前有彰化地檢檢察官投書指出,非三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恐嚇、重利罪都可以搜索,為何不能調通聯?更質疑新法沒有授權法院審理中的調閱通聯權,連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失去調通聯作為證據的權利,有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
這實在是不只危言聳聽,更是觀念、論證謬誤連連。首先,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包括通聯)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查。
恐嚇、重利等罪所以能發動搜索,不就是有被害人出面指控了嗎?被害人的指控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搜索扣押找到足以佐證被害人指證真實的證據,就可以起訴了,還要調甚麼通聯?更別說被害人以用戶身分去申請自己的通聯當然沒有禁止。此類案件的審判實務究竟需要通聯證據何用?就算檢察官是為了找出其他潛在被害人,也有太多方法可行,例如搜索扣押的帳冊就是,到底調通聯要幹嘛?從通聯紀錄中一一向被告的親朋好友確認他們是否被害人嗎?
至於「恐嚇」,法院在審判中沒有授權依據,不能調取通聯的說法,更是不知所云。須知,「偵查程序的強制處分」與「審判程序的調查證據」有別。只要通聯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不論法院依職權,或審判中當事人依聲請,法官都有權調閱,這些依據就在刑事訴訟法,根本與通保法無關。至於法院使用通聯本身作為證據,是否有侵害當事人隱私權,那是證據排除法則層次的問題,與通保法也無涉。此外,說民事案件「完全讓當事人失去調取通聯紀錄的調查證據方法」,更不知依據何在?當事人依據與電信公司的契約,他當然可以調閱自己的通聯紀錄,要怎麼失去這個證據方法?若是指要調閱與自己無關的通聯,審判中法院自得發動。簡言之,通保法根本沒有禁止法官,限制人民,他要節制的就只是檢警調取通聯的強制處分權。
其實就通聯而言,新法「讓人搖頭再三」的反而是例外過寬,除允許檢警有急迫情形不及向法官聲請,就得先行調取通聯,更向特定犯罪嫌疑「妥協」,將法官保留原則排除在外,這些犯罪甚至已脫離重罪原則,例如搶奪、詐欺、恐嚇都是,更有未危害他人法益的犯罪,例如單純的吸毒犯。本來就已經七折八扣的勉強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又因為檢警的本位立場,偵查心態積習難改,大開人權保障的後門。加上沒有專庭、專責法官的事後監督,檢警日後「以例外取代原則」,造成重罪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形同虛設可想而知。從這個角度言,這次修法才是「怪誕」的倒退。我同意,行政院如果不覆議,不再提修法補救,未來發生更大的司法災難,一點也不意外! (作者現任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正 手機遺失恐難找回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01.19 04:00 am
通訊保障監察法過關,讓民眾最有感的可能是,以後手機遺失可能找不回來了,因為侵占遺失物刑度不夠重,無法調通聯,檢警建議「以後手機不能離開視線」,否則掉了很難找回。
另外,電話騷擾、恐嚇案也因刑度跨不過門檻,無法調通聯,除非被騷擾者知道這支電話是誰使用,如果對方用別人的家用電話或手機騷擾、恐嚇,就難以查辦。
這是通保法修正後直接影響民眾權益的「後遺症」,對檢警而言,薪水照領、該有的福利也沒有減少,通保法愈嚴,警方工作反而輕鬆,到頭來還是民眾吃虧。
檢警指出,過去手機遺失,大多透過調通聯方式找回,拾獲者多半會換SIM卡使用手機,或賣給特定通訊行「換人使用」,只要有通聯就會留下手機序號和手機號碼,再循著手機號碼找到是誰申請新的SIM 卡,查到使用人,可以幫失主找回手機,也究辦拾獲者的侵占罪責。
不過通保法修正後,限制調閱通聯紀錄要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而侵占手機使用是專科罰金案件,不符合調通聯條件,無法再以這種方法找回手機,檢警坦言「以後手機得看緊點,如果遺失,很難找得回來」。
另外通保法也嚴格限制監聽,檢警認為將使打擊犯罪的手被束縛,可能步入「小案難辦、大案難破」的困境,一時間還想不出良方,只能等累積到一定案量的「棘手問題」和「慘痛經驗」後,再建議修法或放寬標準。
【2014/01/19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聯救了他們的命(林宏松)
2014年01月18日
通聯紀錄與通訊監察不同,通聯紀錄沒有記錄通話內容,只有通話時間、長度、通話方門號、手機序號及基地台位置等資訊。實務上除了偵查犯罪之用外,亦常用來當成救命工具,而且也確實成功救回數條寶貴生命。
100年11月25日《蘋果》電子報報導「發話地點搜索2小時 警救回吞藥尋短男」、95年8月13日《自由》電子報報導「背債尋短 兩警及時救命」、98年6月11日《自由》電子報報導「簡訊交代後事 母奔綠島救命」
上述三則救命故事的共通點,都是警方及時調閱通聯,依手機之基地台位置,找出親人的所在位置,才能及時阻止悲劇發生,挽救生命。
新法生效恐誤救援
但是,在新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生效後,上述3條生命,可能都將無法救回。因為在新的條文中,第11條之1規定要最重本刑為徒刑三年以上之罪的案件,才能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取得調取票後才能調取,例外情形也要符合特定罪名,檢察官才能依職權調取。而上述三則事件,均不是有涉嫌人之刑事案件,連向法官聲請都不能聲請,就算法官、檢察官想核發,也不能依職權核發,根本無從取得欲尋短親人的通聯紀錄,無從得知其發話位置,《通保法》生效後,警方束手無策。
立法委員說修法後更加保障人權,到底是保障了誰的人權?在新法生效後,如果又有與上述故事類似的情形發生,家屬也不用報警了,應該直接找立委諸公們陳情,看能不能「及時」修法,以挽救生命?
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通訊監察採 1 人 1 監聽票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14-01-16)
立院三讀 限縮監聽聲請要件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1:00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中央社製表 103年1月14日)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聲請通訊監察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規定事項,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一般犯罪通訊監察書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保管、使用、銷燬,應就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連線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其他執行通訊監察機關每月應將所有截聽紀錄以專線或保密方式傳遞到高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另外,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違反規定的監聽行為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
此外,須先經檢察署立案才可向法院聲請監聽票;單一監聽票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監聽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做為譯文;調取通聯紀錄除少數組織犯罪等,須符法官保留,依令狀主義,向法院申請核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法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執行機關應在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天至少作成1次以上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進行情形,及有沒有繼續執行監聽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法官並可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
此外,增列如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或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竊取林木等情形,都可依法監聽。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在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立法院可設跨黨派監督小組,監理通訊監察法制及執行現狀。立法院必要時可請求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報告並依法調閱相關資料,且可隨時依法派員到建置機關、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機關及處所,或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執行情形。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保障救濟程序,如果被監聽人認為監聽有瑕疵,可向法院提起抗告,且法院須實質審理,不能以監聽執行終結為由就不受理。1030114
立院三讀 監聽資料挪用有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16:30:25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公務人員或曾任公務員者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應至少每3天派員取回監錄內容。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成譯文。
此外,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監督機關每年應製作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年報,定期上網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1030114
通保法修法今三讀 監聽不能一案吃到飽
〔記者陳彥廷、蘇芳禾、李宇欣、項程鎮/台北報導〕去年九月政爭引發社會對特偵組濫權監聽的強烈批判,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協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儘管司法界及警界大動作反彈,但朝野最後仍對修法內容達成共識,立院今天三讀完成立法後,監聽不能再「一案吃到飽」,一張監聽票只限監聽一人,且監聽內容不得作為政治偵防或其他使用。
除不能一案多吃外,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依協商通過的版本,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資料,不得作為另案刑事程序之證據,不過七日內可補開監聽票,經法院同意後,還是可將原本的監聽資料當成證據,惟應和原案有關聯性。至於北檢起訴黃世銘的通保法第廿七條,則新增若將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廢監聽中心 司改會批朝野兩黨和稀泥
法務部昨晚發佈新聞稿指出,立院朝野協商通過的草案內容,聲請通訊監察須每一人分別立案等,將嚴重衝擊治安,希望各政黨再審慎評估,不應倉促修法。
民間司改會則痛批國民黨捍衛保守勢力,拒絕進步性的立法,並動輒用「治安將會敗壞」恐嚇人民,應予嚴厲譴責。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要杜絕濫權監聽,就應廢除監聽中心,實施同步監聽,或至少讓它改隸中立客觀機關,不能任由警調全盤掌握,但朝野兩黨和稀泥,未廢監聽中心,無法杜絕非法監聽,全民成為最大的輸家。
地制法修正等草案 朝野協商獲共識
立院朝野黨團昨還協商完成「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發展局組織法草案」、「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可望在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朝野對「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的治水經費上限達成共識,將政院版的六年六百億元特別預算治水經費,增加到六年六百六十億元,同時明列預算的分配內容,分別是: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四二○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九十億元,以及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一五○億元。
另外,爭議已久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也有共識,待三讀通過後,私校教師將比照公務人員可取領退休年金,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施行前,私校教師投保已年滿十五年、符合退休資格者,可請領退休年金,若施行前已領取一次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繳回一次退,改領退休年金。
立院三讀 監聽一人一罪一票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0:3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偵、他字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書,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可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一人一罪一票,不能「肉粽式」一票多吃。
此外,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內容者,不得做為證據,但在發現後7天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案件具有關連性等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調取通信紀錄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不過,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毒品、走私、人口販賣等罪,而有需要時,可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1030114
《通保法》三讀 金門檢警調:護航惡官
2014年01月15日18:18
【王中聖/金門報導】因立法院長王金平監聽案而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昨在立院三讀通過,引發全國檢警調系統大反彈。金門高分檢下午聯合警調、海巡、憲兵等單位召開記者會,火力全開砲轟《通保法》;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更以「自綁雙手」形容該法護航不肖官員,將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一名基層辦案人員更是痛罵,乾脆修法「立委涉案不得偵辦」,簡直是爛透了!
受理林毅夫叛逃案的高分檢檢察官吳祚延也舉例,單純涉及山海難事件因不涉及犯罪也不能調取通聯紀錄確認有無出現在可疑處,如此不是延誤救人時機,再者監聽不能作為針對行政不法的證據,但是囂張可惡官員的行政不法往往誤國誤民,如此嚴格限制有失衡平!
對於外界擔心長久以來嚴重影響金門的賄選犯罪,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稱,過往偵辦的案例,賄選的嫌犯都使用一隻以上的電話,如果依照新法怎麼辦下去,而且以金門距離對岸之近,新法增加的辦案時間足以讓嫌犯逍遙法外逃往對岸。邢泰釗等與會人員均認為,權衡利弊後希望民間與公部門能支持再修法,不要讓法律產生空窗期影響社會治安!
九月政爭後 近3成監聽遭駁回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黃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立法院長王金平被監聽到關說案,引發「九月政爭」,但也喚起全民對監聽合法與必要的重視與爭論,檢審為此加強把關,台中地院在九月政爭之後,法官駁回檢方聲請監聽票高達近三成,保障民眾通訊自由。
台中地檢署去年元月至9月聲請監聽件數3144件,核准2624件,駁回307件,部分准駁162件,其他補資料50件,駁回率11.70%;而10、11月聲請件數688件,核准492件,駁回142件,部分准駁45件,退回9件,駁回率升高至28.86%。
據法院表示,駁回件數暴增,主因在續監核准降低、持機人真實身分不明確、擴線對象身分不明確。
律師李學鏞強調,從嚴做法才是對的,監聽應具有必要性及是最後手段,但以往檢警調卻常把監聽做為辦案的前期手段,嚴重傷害人權;他舉例檢調人員監聽某甲,只因片面認為他的20名親友可疑,就向法官聲請監聽票,相關親友隱私和人權因此喪失。
「同一個案號監聽,無限上綱擴線到無關連的案件」、「一票監到底的處理方式,才是惹人詬病的源頭!」律師邱顯智表示,民眾擔心是相關機關在處理監聽案,是否便宜行事,讓許多沒有申請監聽票的電話也一併納入蒐證證據,侵害人民的人權。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少了監聽 員警批自廢武功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林佩均、宋柏誼/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法官大量駁回監聽票,部分偵查員反彈,指監聽是辦案利器,「現今講究科學辦案,還要求不能與黑道交往,線索進不來,怎麼辦案?」偵查員說,要掌握不法集團犯罪動向,尤其毒品案,幾乎全靠監聽才能收網。
資深的陳姓偵查佐形容,現在監聽審核已十分嚴格,每期報告次數從以往1次,增加到3次,報告內容得附上譯文等相關資料,要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在文書往返,增加辦案困難度,無異是「右手被砍斷、自廢武功」。
「刑案監聽應與政治監聽脫勾!」王姓偵查員認為,監聽引起反感,是民眾感覺隱私被侵犯,尤其政治類監聽,結果政治監聽無從規範,反影響刑案監聽,他認為應專業規範,刑事監聽從寬,鼓勵刑警積極打擊犯罪。
林姓偵查員說:「監聽票有夠難請,案件怎麼辦下去?」聲請平均2、3成被退件,上線監聽毒品案時,若同時聽到其他犯罪事實,還要另外聲請相當麻煩。
蔡姓資深偵查佐感嘆,九月政爭後,到地檢聲請監聽都要做好戰敗準備,除確認資料無誤,連「老鳥」也要背熟台詞,一旦感覺報告不完整,案件就吹了。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測試監聽 網路傳言攏是假
【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1.12 04:27 am
「只有收到法院的監聽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警官說,網路上盛傳只要輸入特定號碼,或根據通話品質,可判斷自己是否遭到監聽,這都是子虛烏有的說法,只有收到法院通知,才能知道是否被監聽。
網路盛傳手機只要輸入「*960*#」、「*62*」、「*26*」,就能得知自己是否遭監聽,也有網友說只要電話突然「變小聲」,或通話常莫名其妙中斷,就代表電話被監聽了;中打表示,這些都是謠言。
警方說,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核可,會從電信業者的機房上線,直接從系統端進行監聽,任何手機通訊品質、或利用手機撥打號碼都不可能得知。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結束監聽後,法院會通知被監聽者被監聽多長時間?此時才是得知是否被監聽的唯一方式。
刑事局警官指出,犯嫌躲避監聽方式五花八門,包括用人頭卡申請數十支手機,隨機抽取手機撥打,或利用衛星電話,也有罪犯利用「1門號只打1人」方式,躲避警方監聽。
【2014/0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 檢警調大反彈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游振昇/台北、台中報導】
2014.01.15 05:55 pm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指限縮監聽權對辦案人員造成莫大阻礙。
記者王騰毅/攝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三讀後,限縮檢警調辦案調閱當事人通聯記錄權限,檢警調認為修法使打擊犯罪發生重大阻礙,衝擊治安,辦案人員手腳被束縛,今天全面反擊。
台灣高檢署上午舉行聯合記者會,代理檢察長郭文東、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海巡署副處長莊繼章看法一致。郭文東說,監聽並非辦案的萬能手段,沒有適度的監聽,辦案萬萬不能。
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傳宗表示,新制使得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時,無法還原死者生前的聯絡對象,坐失辦案先機。
林德華表示,警方查辦組織犯罪須長期蒐報情資,調取組織成員間的大量通信記錄,新法上路後,無法適時排除民害。查緝毒品案,也無法自通聯紀錄追查上游。
中部地區檢警調首長上午也開記者會,表達憤怒心情。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王添盛說,以後有民眾報案家人失蹤要去自殺,司法單位束手無策,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自殺。
【2014/01/15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通保法三讀「重罪才能先調通聯」 限監聽.調通聯權力 警怨自廢武功 打擊犯罪之手被束縛 警憂難破案 杜絕一案監聽到飽 限制1人1罪1票
2014/1/15 王李中彥 報導
回應(0)列印轉寄討論推薦▼
播放影音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對檢警執法的監聽與調閱通聯紀錄有嚴格規範。
引起執法單位反彈的調通聯紀錄限制,涉及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可以向法官聲請調通聯,十年以上重罪執法單位才能自行先調取。
高檢署連忙召集檢警調人員開記者會反擊這項修法。
而我們也訪問了前線刑警的心聲,刑警認為這種法律,已經等於廢了他們武功。
去年的九月政爭,意外捲起一陣殺傷力更強的監聽風暴。
從立法院長到立院總機都曾被掛線監聽。
瞬間,朝野立委都視監聽與調通聯紀錄的辦案方式為洪水猛獸。
就在本會期結束前,立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
嚴格規範檢警調人員的監聽與調通聯權力。
前線刑警卻認為,這無疑是要廢了他們武功。
修案件要三年以上徒刑之罪,檢察官才可向法官聲請調閱通聯。
如果是十年徒刑以上重罪,就可以先調取。
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當事人、檢察官、法官都不得調取,不盡公平。
而在監聽部分,更是限制多多。
改成一張監聽票只能針對一名對象的一個案件。
已經沒有之前的請一張票聽到飽。
而如果監聽過程發現其他案件,七天內須法官認可,否則違反者可被處徒刑,證據也無效。
也被執法單位認為,這根本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法律。
立法院會期結束前,法案大清倉。
沒有與民生相關的食管法,反而三讀通過九月政爭衍生出的通保法修正案。
是否對全民生活有所幫助?執法單位從上到下,似乎都不敢茍同。
自由:大埔4戶提上訴 爭返還土地 / 蘋果:明知故犯的大埔徵收案(錢建榮)/ 廢除區段徵收還不夠(蔡志宏)
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 晚上9:46 0 意見
大埔4戶提上訴 爭返還土地
苗栗大埔徵收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張藥房等4戶勝訴,內政部前天下午宣布不上訴,堅持原地重建的張藥房等4戶及敗訴的19戶,於昨天下午5時下班前最後5分鐘,委託律師詹順貴在台中遞狀上訴。
詹順貴說,法院更一審認為張藥房等土地已做為道路或為抵價地分配給他人,客觀上已無法把土地返還,駁回張藥房4戶「原地原屋重建」的請求;但這是法院主觀上不願意返還土地,而非客觀上不能返還土地。張藥房現址要回復原狀,只要塗掉斑馬線、挖除柏油,一點也不困難。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尊重原告意見,靜待司法判決。
詹順貴認為,更一審被認定違反誠信原則,已被集中劃設成農地、敗訴的19戶,是副總統吳敦義當年協調「劃地歸農」所強迫接受,並非住戶要求,為捍衛他們本身權益,也一併向法院提出上訴。但因為已經換地,只要求法院宣告徵收違法,還他們公道,不要求返還原本土地。
(記者林欣漢、邱燕玲)
明知故犯的大埔徵收案(錢建榮)
2014年01月07日
眾所矚目的大埔「爭」收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原告拆遷戶部分勝訴。除了認定苗栗協議價購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外,就用地需求與目的不符、未審議是否具公益性及未證明符合比例原則均多所指摘。輿論盛讚這是人民的勝利,原告律師更指出本案立下人權、土地與正義的典範。
高層反悔仍要拆遷
其實本案的勝訴早在預料之內。為何是更一審?因為本案曾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只要看過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都不難預料原告拆遷戶的勝訴希望濃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指摘意旨審理判決。早在去年7月吳敦義副總統與行政院卻逕自反悔,提出所謂四個例外仍要拆遷的原則時,筆者即投書貴報《有話直說:大埔白賊四原則 莫非官官相護》提醒,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53號撤銷發回判決意旨,苗栗縣政府未具體指明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何,更質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針對「有無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等問題都未加審查、認定。直指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沒有「依法行政」。苗栗縣政府也被法院裁定以被告身分獨立參加訴訟。
無奈數日後,就在吳副總統、行政院江院長的「背書」下,被告劉政鴻縣長明知本案可能敗訴,卻堅持「依法執行」,利用拆遷戶北上抗議的「天賜良機」,先下手為強拆掉其訴訟對造的房子,意圖造成「木已成舟」的無可挽回現狀。終致出了人命,也引來萬鞋齊發。這樣的拆遷不是「矯情」,什麼是「矯情」?這種明知可能違法的執行,不能成立國家賠償,怎樣才成立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判決是在101年11月間作成,本案人民的勝訴在當時可謂注定。副總統、行政院長與劉縣長卻都選擇對於司法判決理由視而不見,反過來以虛幻的「依法行政」矇騙人民,執意主張依法可以拆遷。如果行政法院的司法行政系統,甚至司法院,出面與大眾說明最高行政法院質疑本案開發合法性而撤銷發回的理由,並提醒社會,訴訟還在進行中,苗栗縣政府已非單純執行機關,而是被告當事人。我們很難想像行政權還敢這樣漠視法院判決,明目張膽的強行拆除訴訟對造人民的房屋嗎?
不能以財政為目的
劉政鴻縣長自己都不諱言的承認,大埔開發案就是想要減輕苗栗縣負債累累,用來增加其財政收入的手段。但這是所謂的公益性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74年的判決就指出,徵收不能充當增加國家財產的工具,基於財政目的的徵收是不被允許的,即使該徵收能減輕國家在其他領域的財務負擔。
19世紀的美國作家梭羅,在其鉅著《湖濱散記》中說過:「虛假和欺騙被奉為最可靠的真理,而真實卻被視為謊言。要是人們注意到的始終是真實,不容許自己受騙,那麼生活和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這類事比較起來,就像神話故事和《天方夜譚》了。」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廢除區段徵收還不夠(蔡志宏)
2014年01月08日
大埔徵收事件發生以來,區段徵收成為各界交相指責的對象。批評者認為區段徵收成為政府開發財源、炒作土地的利器,根本不符合公益原則。廢除區段徵收的意見乃屢屢被提出,政府官員則認為區段徵收是經濟開發的必要手段,不可輕言廢除。究竟區段徵收真的是毀人家園的元兇,還是只是無辜的代罪羔羊?
開發計劃才是癥結
廢除區段徵收之後,政府為進行都市或特定區開發計劃,就必須藉助一般徵收以取得計劃中之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但如果各該用地之所有人本來就不認同政府的開發計劃,一般徵收無可避免地,一樣會發生抗爭問題。再者,公共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所有人,雖然因此就不會被徵收土地,但其土地因政府興建各項公共設施而受益,基於公平原則,必須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如果無法繳納,也只有變賣部分土地以籌錢支付。最後剩餘的土地,不但面積減少,而且已經變更成建地,難以再為農業使用。兜了一圈,結果還是回到原點,人民不會因為沒有區段徵收,從此高枕無憂。
其實,區段徵收只是取得土地的手段,如果區段徵收服務的對象本身就是欠缺土地正義的都市開發計劃,區段徵收當然就成為無端毀人家園的兇手。只要違反正義的開發計劃存在,就算沒有區段徵收,政府用一般徵收一樣達到目的,廢除區段徵收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問題的根源在都市開發計劃本身。
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大埔徵收案的徵收計劃曾嚴厲指摘:系爭區段徵收土地,供農業使用面積多達80.52%;農地重劃區土地佔76.46%,究竟該徵收計劃有無盡量避免徵收農業用地?有無斟酌開發利益與農業永續發展利益的平衡?
加強審議才能解決
事實上,這些質疑對此徵收所賴以為基礎的「竹南科學園區周邊地區特定區計劃」,也一樣適用。但可惜的是,對於該特定區計劃的行政訴訟早在100年11月24日,就因為種種技術性理由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如果能在該特定區計劃的訴訟中,就用相同的理由,撤銷該特定區計劃,區段徵收就失去依據,那麼後續強拆民宅的事情,應該也就不會發生。由此可見,強化開發計劃之事前審議與事後救濟功能,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一樣關心土地正義,但我認為健全土地計劃法制比廢除區段徵收更重要!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自由:民遭警洩個資罰稅 法院判撤銷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 清晨7:58 0 意見
民遭警洩個資罰稅 法院判撤銷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警方取締違規停車,還「順便」幫稅務機關清查有無欠稅,引發是否濫用、侵害民眾個資疑慮。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認為,在缺乏法源依據下,政府機關之間頻頻互相流用人民資訊,對民眾侵害更甚,日前因此判決撤銷一起陳姓民眾因欠稅車輛違停,卻被警方提供資訊給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而遭加倍罰稅的處分。
桃縣府稅務局已提出上訴,但未來二審若維持地院判決,影響層面將非常深遠。因為根據判決指出,稅務機關每年依此「制度化」方式,對民眾開罰的案件達一萬五千件,若成為判例,將拘束政府機關對人民資訊的互相流用,且得遵守程序正義。
此案在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的陳姓桃園縣民,他因車輛牌照稅未繳,聲請緩繳後,稅務局的通知尚未送達,一百年九月間因違規停車,被新竹警方依「桃園縣政府一○○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契約」條款,查詢發現未繳納牌照稅,並依約通知桃縣府稅務局;稅務局則在滯納期滿後,移由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陳雖於一○一年一月繳納本稅,仍遭裁處稅額一倍的罰鍰。
陳不服遭罰稅,申請復查未果,提起訴願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錢建榮審理認為,政府機關的資料流用並無法源依據;警方舉發民眾違規的同時,還「順便」查詢個人稅費紀錄且提供給稅務單位,也屬濫用人民個資。且稅務局也違反程序正義,在做出罰稅處分前,未通知陳陳述意見,剝奪了人民的「聽審權」。
錢建榮形容,這整個「查稅」過程不僅違反程序,更省略了應調查排除處罰的責任,是「淡化人民的個別性角色」,成了「大量做成同類處分」的制式行為。
錢建榮指出,這種情況若不能先讓當事人在被裁罰前陳述意見,以排除免罰因素,只是徒然增加人民應訴的困擾,說穿了就是行政效率凌駕人民聽審權,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自由:錢建榮/註定成為一場笑話的「自己代理」審判
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 晚上9:30 0 意見
錢建榮/註定成為一場笑話的「自己代理」審判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黃世銘遭起訴後,仍堅持剛正不阿地照常上班,並指控北檢是在「壓力」下起訴他,意有所指遭奸人構陷。國人與他一樣,仍然照吃照睡不受影響,許多人也不相信法院判決能還他清白。但他還是堅持不下台。
是否戀棧權位,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在江宜樺院長傳達總統要求下台的諭旨後,法務部長曾勇夫以最快的速度黯然去職,他下台前可都沒機會答辯並與指控他的人對質,更別說親耳聽聞涉及關說的關鍵錄音帶,只能從特偵組的新聞稿上,看見可以有多種解讀可能性的譯文。這與黃世銘所受到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可有天差地別!既經檢察官傳喚有辯駁機會,更有全台最有權力的兩人馬總統、江院長「御駕親征」均作出不利的證詞,也因起訴後可以閱覽卷證,有機會查明究竟是誰施壓檢察官起訴他。
正當法律程序其實也不是甚麼大道理,就是很樸質的人民法感,不落先入為主的事實判斷,先檢視國家用以判斷的證據是怎麼取得的?是否程序上違法不公?不過如此。相信這也是馬總統即使義正詞嚴指控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三句不離捍衛司法獨立,師出雖有名,卻未捷身先死之故。因為不論是憲政體制與程序正義的違反,都讓人打上大問號。
堅持不下台訴訟程序不正當
有趣的是,黃世銘還是說了,只要一審有罪即下台。外界認為他是比照陳水扁前總統的標準,但那是吳淑珍被起訴,又不是陳水扁。反而是提名黃世銘的馬總統本人,二○○七年經檢察官起訴貪污罪,他可是即日起辭去國民黨主席一職,再宣布參選總統。真不知馬總統看了作何感想:不跟「高道德標準」的他比,卻跟八竿子打不著的陳水扁相比?
國人不知檢察總長有多大,包括馬總統在內,才會照吃照睡沒有感覺。檢察總長是全國檢察體系的頭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他可以指揮監督全國任何一位檢察官偵辦中的案件,包括檢察長在內(如果檢察長還有辦案的話),他可不是只能躲在特偵組裏的國王。此所以黃世銘敢十分傲慢地在立法院說,就算沒了特偵組,他還是檢察總長!
簡言之,黃世銘不僅可以指示案件如何處理,包括起訴或不起訴,檢察官如果不聽他的話,他還可以將檢察官手中的案件收回來自己偵辦,或交給其他人偵辦,這就是所謂的「職務收取與職務移轉權」(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
自己代理自己的荒謬
日後站上被告席的黃世銘,只要還是檢察總長,就可以對於法庭上指控他的公訴檢察官挑三揀四,甚至跳過北檢檢察長,直接指定他自己「屬意」的公訴檢察官,法庭上調查證據過程只要一個不滿意,也可以立刻更換並指派其他檢察官來實行公訴。所以日後法庭上看見的是「黃世銘對黃世銘實行公訴」,典型的「自己代理」,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侵害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核心。甚至第一次開庭,檢察總長也可以指示公訴檢察官「撤回起訴」,根本不用等到一審無罪,因為法院未判決前,黃世銘就可以撤回對自己的起訴,搖身一變成為不起訴處分的被告(撤回起訴視同不起訴)。何來有罪下台之可能?
控制檢察官的檢察總長就是被告,任憑檢察官再怎麼努力,也沒人會相信這是合法正當的程序。聽命於頭腦的手,不可能打爆自己的頭。「如果這不是關說,甚麼是關說」?預見這場聲稱正義卻玩法濫權的「制度性關說」的司法案件,馬總統與國人,還能與黃世銘一樣,照吃照睡不受影響嗎?
錢建榮法官:民意代表支用業務費的行為,其主觀犯意、違法態樣千奇百變,是否均構成貪污罪,除非法院個案適用的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法條修正除罪,否則仍須經由審判法院的判斷。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 晚上9:29 0 意見
有位先生撿拾一只紙箱被檢察官偵查竊盜罪,不堪受辱氣得喝鹽酸自殺身亡。更早還有位小姐在租書店借漫畫書逾期未還,店家狀告侵占罪,警察登門以手銬強行帶人回警局偵辦。想想看一個場景:某天立法院修正《民法》,規定「紙箱」、「漫畫書」不屬於《民法》上的「動產」。理由是,這樣《刑法》上的竊盜罪與侵占罪就會部分除罪化。看來風馬牛不相及的立法作為會離譜嗎?在台灣一點也不!
立法院前幾天才修正與刑罰八竿子打不著,專門規範各政府主計部門的《會計法》,明訂地方民意代表支用國家編列的業務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且還溯及既往。法律還未公布,法務部就急著對外界說明,因挪用業務費喝花酒被判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確定服刑的顏清標,將因此釋放。
更諷刺地是,此次修法還「夾帶」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研究計劃費的不實行為也一併除罪化。
未經法院個案審定
《民法》、《刑法》的主管機關都是法務部,立委要動《民法》至少還要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但修正《會計法》就不必問法務部意見,因不是主管機關。可修正結果卻是「架空」國家的特定刑罰權,而看法務部事後「配合演出」的完美表現,恐怕不只是不敢說話,甚至是貫徹執行上意吧!
法務部說,顏清標釋放的依據是《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免其刑之執行。
問題是此處「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是指刑罰法律本身「除罪化」。如以往廢止《檢肅流氓條例》、刪除《動產擔保交易法》刑罰規範,須直接適用該等法律定罪的執行中受刑人,才能「免其刑之執行」。
就算立法者大膽到在其他不相干法律中另訂某行為態樣不屬於流氓或動擔處罰,難道不須經「法院」重新檢視個案事實是否屬該態樣,進而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顏清標定罪的法律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可從來不會也不可能是《會計法》。
同樣是民意代表支用業務費的行為,其主觀犯意、違法態樣千奇百變,是否均構成貪污罪,須經由審判法院的判斷(支用研究經費的教授亦同),除非法院個案適用的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法條修正除罪,否則豈可因一個不相干的法律修正,「概括空泛」的免除刑責,執行刑罰機關的法務部就能恣意地「越俎代庖」代替法院重新認定事實、解讀仍有效存在的論罪法條的構成要件?
別陷馬總統於不義
針對個案情節制定的「措施法」(個別性法律)並非不能制訂,但不得侵及行政權或司法權核心。修正《會計法》隔空免除特定或可得特定人的貪污刑罰權,除非有正當合理的差別待遇理由,否則就是違憲。
這次《會計法》的修正,非主管機關法務部事前或許無從參與,事後卻任由法務部自行解讀適用於顏清標,將之排除於根本未除罪的貪污罪法條。根本是為特定某人量身訂做的免除刑罰法律,已屬侵犯國家刑罰權核心的「個案性」法律,也侵犯總統《憲法》上的特赦權。
法務部千萬要懸崖勒「馬」,別再陷向來只知尊重主管機關職權的馬總統於不義!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會計法大學教授除罪化 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各有其見解(2013-06-05)
法源編輯室/ 2013-06-05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各級民意機關支用研究費、公費助理費等及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研究計劃費財務責任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
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中明定,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大專院校職員報支經費有條件除罪,是為現行會計法第99條之1增列。三讀通過條文明列「大專院校職員」,缺漏「教」字,參照大學法第15條及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2條規定,使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讓原本可望在核銷研究費中解套的大學教授意外地被排除在外,教授仍可能面對司法偵審而遭起訴或判刑,而引發爭議。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是由立法委員提案修法,雖然主計總處為會計法主管機關,仍不宜作出行政解釋,即使作出解釋說明,未必有法律上拘束力,僅具參考價值,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定,由行政院提覆議或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提復議;抑或等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施行後再修法。若要解釋,也不會是單一機關解釋,應和教育部、人事總處和法務部進行跨部會討論認定。
法務部則指出,新修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中所稱「職員」,固然包含教授兼任行政職主管及首長等,至於是否包括未兼行政職教授,應由主管機關主計總處或立法機關,從修法目的性與文意著手解釋,認定是否將大學教授視為條文中的「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解決爭議,至於偵查中個案如何認定,仍由司法機關做統合性見解;若主計總處請法務部提供意見,法務部將參與討論。
教授研究費除罪 恐一國兩制 | 會計法修法烏龍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劉峻谷、蘇位榮/台北報導】2013.06.06 10:35 am
會計法修法漏列大學教授引發爭議,行政院決定不提覆議,但為了化解爭端,決定由行政部門「做出法律解釋」,昨天主計總處認定「立委原提案的意旨均包含教授,因此此次修法條文規範的『職員』,宜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但司法體系昨天對於行政院的見解,紛紛表示無法認同。
由於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見得會對行政機關的解釋埋單,不同法官審判可能產生不同判決結果,將可能讓教授研究費除罪化案,出現「一國兩制」狀況。除非透過最高法院刑庭總會開會決議統一見解,各級法院的判決才會 一致。
法務部昨晚表示,基於不介入、不干涉、不指導偵查中個案原則,法務部不會也不能下令檢察官要將教授納入職員範圍,要由檢察官視個案認定,或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視整體偵查情況決定是否做出統合見解。
黃世銘則說,必須等到各地檢署見解不同才會統一見解,目前尚無此需要。
為了讓大學教授與民代特別費除罪化,立法院在上周五休會前夜襲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但倉促修法之間,卻漏列了「教」字,一字之差,讓教授反而無法除罪化。
據了解,立法院曾將修法版本先給行政部門確認,但政院最後提供版本卻漏列「教」字,造成修法大烏龍。
行政院昨天指示會計法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法律見解,主計總處透過公文傳真、會商方式,與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確認法律見解後,昨天傍晚由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對外發布統一見解。
鄭麗文表示,主計總處會同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討後認為,第一,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之意旨及說明,均含「教授」在內,非常明確;第二,該條文所規範之客體是「研究計劃費」,而於大專院校「職員」中參與研究計畫者,則是以教授為主要研究人員,行政人員為輔,協助投標、用印、核銷等庶務工作;故條文所稱「職員」,依該立法說明,宜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
會計法修法疏漏連日來引發行政、立法兩院之間的爭議,主計總處昨天做出法律解釋後,鄭麗文重申,「行政院不會對會計法提出覆議」,院長江宜樺會副署會計法的修法條文。
會計法爭議 法界痛批 政院黑手擴權
作者: 李明賢、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6日 上午5:30
會計法修法爭議出現解套空間,主計總處昨邀集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研商討論後,認定會計法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意旨,都含教授在內。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也說,這就是會計法主管機關的法律見解。
立法院夜襲火速通過「會計法」修正案,法界痛批,立院在未經妥適討論下,草率修法,無視人民對法的感情期待,簡直是一場荒腔走板的鬧劇,這種立法本身就是不法。司改會更呼籲由審判機關提出釋憲案,由大法官會議負起解釋法律之責,宣告此修法無效!
此外,行政院卻在昨晚大張旗鼓解釋法令,認為除罪對象包括教授,此舉引來侵犯司法權的爭議。司法人權促進會理事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直呼不可思議,他說,這種憲政原理ABC,也是我國五權憲法精神,人人知曉,行政院怎可逾矩,干涉司法權,難道以後承審法官要拿著行政機關的解釋,據此對教授特別費案作出判決嗎?
鄭麗文表示,由於主計總處是會計法的主管機關,因而昨日由主計總處會同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討後認為,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的意旨及說明,都含「教授」在內,非常明確。
鄭麗文並說,條文規範的客體是「研究計畫費」,大專院校「職員」中參與研究計畫者,是以教授為主要研究人員,行政人員為輔,協助投標、用印、核銷等庶務工作;所以條文中所稱「職員」,依立法說明,也包括教授與行政人員在內。
楊雲驊則直指,會計法修正案,除了法條文字脫漏外,尚有刑事、民事責任的除罪範圍、有無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是否有架空現行貪汙罪立法精神等,共有高達八項法律爭議,這些問題依憲法權力分立精神,理應由司法機構進行法律解釋,而非行政院。
法界實務人士更痛心地說,所有在學校上課讀過憲法的人都知道,憲法第78條明訂,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政院急著為特別費解套,竟違憲做出法令解釋,形同將政治的黑手,伸進純淨的司法審判中。
一名法院資深刑事庭長指出,我國法院規範的審級制度,就是要讓下級審的判決,透過上訴,由上級審進行檢視,如果無法形成共識,則由最高法院全體法官會議做出決議、判例,或由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進行違憲審查,統一法律解釋。
這位庭長批評,如果行政院可以擴權,逕自對立院三讀通過的法令做出解釋,那乾脆將全國法院都廢除,回到行政權獨大的專制國家,根本不需要透過司法來保障人民權益,抗衡擁有龐大行政權力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