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醫療法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醫療法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醫療法】按醫療行為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且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醫師所採之藥方或治療方式以事前評估雖係屬於適當之選擇,但並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故容許不確定風險之存在,不能逕依醫療之結果不如預期、不成功或有後遺症、感染之發生,逕以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 凌晨2:10 0 意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至於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係以行為人之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倘就該客觀存在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之可能者,始得謂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因不作為造成他人損害,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除須依法律或契約有為一定作為之義務外,亦須該不作為與損害之造成有因果關係為必要;亦即倘若有所作為即得防止結果之發生,而因其不作為致發生損害,該不作為與損害之間,始有因果關係。

查證人黃筱菁於第一審證稱:「(以病患已經主訴肚子疼痛兩天,如果再回溯兩天,本件病患是否適合進行開刀治療?)可能也不適合,因病患是上腸繫膜動脈全部阻塞」、「(如果不以手術開刀治療,通常的治療方法為何?)一般而言,如果真的全部阻塞,基本上真的很難治療,只能做一般的靜脈注射或抗生素,但就算是這樣也很難存活下來」等語,倘非虛妄,是否表示即使彭健宇早兩日被檢查出腹部疼痛之原因為腸缺血,仍因不適合開刀治療而很難存活?該證言之真意為何?是否無涉於謝渙發抗辯未進一步檢查彭健宇腹部疼痛原因之不作為,與彭健宇之死亡結果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審未予究明,逕以謝渙發上開不作為,降低彭健宇獲得救治、存活之機會,認該不作為與彭健宇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說明,已有未合。

次按醫療行為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且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醫師所採之藥方或治療方式以事前評估雖係屬於適當之選擇,但並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故容許不確定風險之存在,不能逕依醫療之結果不如預期、不成功或有後遺症、感染之發生,逕以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而彭健宇於102年5月30日20時20分轉入病房,由謝渙發主治,醫囑觀察病人生命徵象、禁食,給予靜脈注射營養針,及會診腸胃科安排大腸鏡檢查;同年月31日因彭健宇嘔吐咖啡色液體,醫囑給予氧氣使用、裝置心電圖監視器、採檢嘔吐物之潛血反應、消化潰瘍藥物治療及安排胃鏡檢查,結果懷疑為胃潰瘍併出血,給予放置鼻胃管、止血針及維他命治療,嗣會診腎臟科安排血液透析治療及開立血液檢查,同日22時值班醫師至病房探視,彭健宇仍有腰痛及全身不適情形,醫囑開立血液及腰椎X光檢查,並會診骨科給予局部注射止痛劑以緩解腰痛症狀;同年6月1日轉入加護病房,8時52分臨床醫師安排腹部X光檢查以排除腸胃穿孔可能性,結果顯示無腹部游離空氣,10時10分安排腦部及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等情,有醫審會鑑定書、病歷及護理紀錄可稽,似見謝渙發及醫療人員有為彭健宇安排大腸鏡、胃鏡、血液、腰椎X光、腹部X光檢查及血液透析治療,並會診腸胃科、腎臟科、骨科。果爾,原審謂謝渙發於彭健宇住院期間持續表示有腹痛現象,僅指示給與止痛藥或減少腸蠕動藥物治療,並未進一步檢查彭健宇腹部疼痛之原因,採取適當之醫療處置云云(原判決第8頁第3至6列),是否與證據法則無違?殊非無疑。能否遽認謝渙發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亦有再進一步研求之必要。

究竟醫審會鑑定意見:「……直至病人產生意識變化、生命徵象不穩定,才重新施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診斷疑似為腸缺血,此部分之臨床處置,如無『特殊理由』,則尚難認符合醫療常規。」所稱之「特殊理由」為何?均待釐清。凡此俱與上訴人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判斷,所關頗切。原審未遑逐一詳予深究,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尤嫌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中央社: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 醫療暴力刑責入法 醫界叫好 / 自由: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可判3年 / 中時: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最重判無期 / 聯合:對醫護施暴公訴 最重判無期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 晚上7:26 0 意見

立院三讀 醫暴有3年以下刑責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4 21:43:00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製表 103年1月14日)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外界擔心初審通過條文太嚴格,反而使病人處於弱勢,造成醫病關係更緊張;朝野協商微調修法內容,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要求醫療機構責任,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安全。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施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表示,修法是為回應社會期待,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態度,不能因酒醉或其他原因,暴力對待醫護人員;不過,顧及病人團體期待,讓醫療暴力構成要件極嚴謹,維持醫病關係平衡。1030114

醫療暴力刑責入法 醫界叫好

最新更新時間:23:01:41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4日電)醫療法「醫療暴力」罰責條款今天三讀通過。醫界認為,對醫療暴力量刑明確,強化公權力,具有遏阻作用,可保障醫療人員及其照顧的病人。

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這次相關修正條款被稱為「王貴芬條款」,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對執勤中醫事人員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在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臉書上,醫界人士紛紛留言,醫療環境惡化,急診和醫療暴力頻傳,樂見檢警公權力介入,和醫院一起維護醫療正義及病人安全。

台灣急診管理學會理事長、林口長庚醫院急診醫學部主任陳日昌認為,這是將醫療暴力的罰鍰、刑責明確化,對妨礙醫療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採行類似妨礙執行公務的概念,醫療暴力涉及刑責者,又明訂移送檢察官偵辦,相信對醫療暴力更具遏阻效果, 對醫療人員及其救治的病患也更有保障。

陳日昌說,往年醫院對醫療暴力傾向息事寧人,近年頻傳急診暴力事件,醫院都是報警處理,不再輕易姑息;在這次醫療法修正相關條文後,醫療暴力不再是一般傷害罪,醫院報警處理,希望檢察官能具體求處罰鍰或量刑。1030114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醫院暴力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 24 條修正案(2014-01-15)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可判3年

〔記者李宇欣、鄭淑婷、魏怡嘉/綜合報導〕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引發社會撻伐,為保障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對執勤中的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妨礙醫療業務致生危害者,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針對部分人士憂心醫療法修正後,反而讓病人處於弱勢方。在全案三讀前主持朝野協商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協商時,已經將醫療暴力規定為結果犯,同時嚴格定義醫院暴力的要件。

妨礙醫務 最高罰30萬元

修正後的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且醫療機構必須採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安全;為保障醫療環境的安全性,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若發生上述情況,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並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另外,新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若警察認定上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任何人在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施以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庚︰相信暴力會減少

趙天麟表示,近年來醫院暴力事件頻傳,朝野一致認同將醫院暴力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並將罰則提高到妨礙公務罪的層次,希望透過加重處罰,發揮嚇阻效果。

長庚醫院對此表示,相信修法會讓類似醫療暴力事件減少。院方強調,當時遭受王貴芬暴力攻擊的李姓護理師,已恢復正常上班,但不願再提此事。

也曾發生急診暴力事件的台北榮總則表示,希望法令的修法通過,能讓醫護同仁的工作環境更有保障。目前急診室對例如酒醉者等可能發生急診暴力的高危險群,均加派駐衛警在一旁加強監督。

王貴芬條款通過 攻擊醫護恐關3年 【2014/1/14 21:58】

新聞圖片
醫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頻傳,立法院今通過「王貴芬條款」,未來如同鄉代王貴芬掌摑醫護人員的話,將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攝)

〔本報訊〕去年11月發生的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讓急診室暴力事件持續受到關注,許多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嚴懲對醫護人員暴力相向的犯罪人士,而修法條款也被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於今日(14)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如對醫護人員施暴,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中規定,如對醫護人員施暴、威脅導致醫護人員重傷,犯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導致醫護人員死亡,更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案件有591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最重判無期

中時即時 楊毅 2014年01月14日 20:17

急診室等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為確保醫事人員及病人的人身安全,立法院趕在今天休會前夕,晚間三讀通過俗稱「王娘娘條款」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對醫生、護士等人執業時,施以毆打、言語脅迫等暴力行為,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最重將可判處無期徒刑,藉此增加嚇阻效果。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過去《醫療法》第24條本來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修法後則增訂不得「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等文字。

此外,《醫療法》修法後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上述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立即主動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針對醫療暴力行為,修法前僅規定對施暴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罰鍰。新法實施後,新增三項罰則:若有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如呼吸器、葉克膜等,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未來對於所有醫療暴力行為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未來檢方、警方也都必須負起責任,貫徹非告訴乃論罪的精神,讓「醫病關係」達到平衡,呼應社會期待。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理事長、國民黨立委蘇清泉也說,修法後,將創造病人、家屬和醫事人員「三贏」,病人將有更好保護,醫事人員也有一個安身立命,更為友善的就業環境,盼醫病關係從此能夠更加美好。

對醫護施暴公訴 最重判無期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14.01.15 03:12 am

醫院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引入「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的「公訴罪」),加強保障醫護人員安全。立委表示,修法是希望醫療院所「零暴力」。

修法後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療業務者,可以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卅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這項法案在委員會初審期間,因為爆發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長庚護理師事件,立委加速修法並加重刑責,一度被稱為「王貴芬條款」。不過,昨天完成三讀修法後,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強調,修法草案早就提出,絕不是「王貴芬條款」。

【2014/01/15 聯合報】 @ http://udn.com/

「王貴芬條款」過了 掌摑醫護關3年

2014年01月14日20:04

【黃揚明/台北報導】去年11月發生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事件,加上近年急診室暴力事件頻傳,不少立委提案修《醫療法》,要求嚴懲以暴力對待醫事人員的不肖人士,被外界稱為「王貴芬條款」。立法院院會今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未來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將比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對醫事人員施暴、脅迫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醫事人員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2年急診室暴力就有591件,平均每天發生近2件。上月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時,該條文刑度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說,因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刑度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因部分病患團體關心修法是否會讓病患及家屬在醫院動輒觸法,朝野協商也將滋擾醫療機構的條文明確化,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必須確實導致危害醫療或設施安全,例如在急診室抬棺、灑冥紙癱瘓急診室運作才算違法,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案發時警察應協助醫院排除、制止;若民眾行為須負其他刑責,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醫療法三讀 防範醫院暴力

時間:2014/1/14 撰稿‧編輯:蕭照平    新聞引據: 採訪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強化對醫事人員與醫院安全的保障。醫療法修法主要是把裁量權交給第一線警察,並明定相關罰則,同時條文也賦予醫療機構相對責任,要求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不過為了避免條文過於嚴格,修法將醫療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以避免造成醫病關係緊張。

  日前國內發生鄉民代表掌摑護理人員事件,引發各界關注醫護人員與急診室安全問題。因此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不僅保障病人就醫安全外,同時也維護急診室的醫療品質。

  三讀條文將「非告訴乃論」的精神予以入法,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或危害醫療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要移送檢察官偵辦。

  而除了現行的行政罰之外,醫療法也新增刑事責任,如果以強暴、脅迫等暴行導致醫事人員「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醫事人員「死亡」,則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毀損醫療機構保護生命設備,危急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也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說:『(原音)為了維護病患安全、為了維持醫事人員的尊嚴,我們對醫療暴力採取零容忍態度。也就是在第24條裡面,只要對以的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的方法,妨害醫療業務的進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設施,醫院、警方、檢方都必須負起責任。包括第106條裡面,就要達到妨害公務的非告訴乃論的刑責,讓整個公訴的非告訴乃論精神,徹底落實在醫療院所反暴力行為裡面。』

  醫療法修法主要是把裁量權交給第一線警察,同時,條文也賦予醫療機構相對責任,要求醫療機構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



 

中央社:立院三讀 弱勢緊急就醫有補助 / 中廣:立院三讀 中低收入戶納緊急就醫補助範圍

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 晚上8:50 0 意見

立院三讀 弱勢緊急就醫有補助

最新更新時間:11:14:03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醫院遇危急病人應先急救,若遇中低收入戶無法負擔醫療費用,依法由政府補助。

現行醫療法規定,醫院、診所遇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急救,並即依人員及設備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危急病人如是低收入或路倒病人,醫療費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修法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範圍,醫院遇到危急病人,且是中低收入戶或路倒病人等,無法負擔醫療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補助。1021231

立院三讀 中低收入戶也可得醫療補助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即時報導】
2013.12.31 11:24 am

寒流連波來襲,不少民眾身體不適就醫,對於弱勢族群來說,就醫門檻比一般民眾更高,依據社會救助法,醫院必須對急病民眾提供立即醫療服務,地方政府則必須對低收入戶和路倒民眾補助醫療費用,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第60條修正案,未來除了低收入戶和路倒民眾外,中低收入戶也可以獲得地方政府的醫療費用補助,根據101年底中低收入戶統計,預計影響30萬人。

立院三讀 中低收入戶納緊急就醫補助範圍

2013-12-31 中廣新聞 何庭歡

立法院會今天(31號)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比照社會救助法,擴大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可以獲得地方政府醫療費用補助急病就醫範圍,影響人數估計達三十萬人。

根據「社會救助法」,醫院必須對急病民眾提供立即醫療服務,但現行「醫療法」中,地方政府補助醫療費用範圍只適用於「低收入戶」與「路倒民眾」,由於考量「中低收入戶」也屬於弱勢族群,應該列入照顧範圍,立法院會因此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將「中低收入戶」 也納入補助,未來醫院遇有危急病人,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及「路倒病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將依法由政府補助。

提案立委楊玉欣說:『那現在我們當然知道是「M型社會」考驗對於收入戶再上來一點的中低收家庭,其實經濟壓力很大,所以我們希望說,如果是中低收朋友在緊急醫療狀態下,如果他的義務扶養人沒有辦法負擔的,那麼縣市政府就要編列預算來補。因為最重要是在醫療上,因為人的需要是很多方面,醫療是很緊急的、很迫切的,但如果確確實實他的這個義務扶養人是真的也付不起的話,那麼也不能讓他成為醫院的呆帳嘛!那這縣市政府當然是有責任編列預算來照顧這些中低收、比較弱勢的朋友。』

楊玉欣進一步指出,過去「低收入戶」範圍太過嚴格,一百人中只有約三人符合規定,未來納入「中低收入戶」, 將使更多弱勢族群受惠,根據統計到101年底的「中低收入戶」數,估計影響人數達三十萬人。



 

蘋果: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 聯合: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 晚上7:52 0 意見

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2013年12月03日

醫院的貴客文化是導致王貴芬(圖)掌摑事件的元兇。資料照片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護理師一案,引起全國關注。王貴芬鄉代使用人民託付的公權力行一己之私,此濫權行為已是人人喊打,如過街老鼠;然而筆者要指出,讓王貴芬擁有「指定護理師、造成護理師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權力的,正是林口長庚包裝在「以客(病人)為尊」口號下的貴客文化!

林口長庚作為私立財團,在醫療商業化與利益為導向的醫院經營模式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貴客文化」才是導致護理人員職場受暴的元兇!真正該為這起護理職場受暴事件負起最大責任的,正是口稱「譴責醫療暴力,捍衛醫護同仁尊嚴!」的林口長庚;受害的,不只是李瑋珍護理師一人,而是全國民眾人人平等的醫療人權,以及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的過勞護理人員。

護病關係日趨惡化

據衛福部統計,五年來全台共發生681起醫院內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的醫院暴力事件,顯示護病關係的惡化早非一朝一夕。基層護理工會發現,醫院以醫療商業化的經營模式,操弄四大管理手段「畸形班表、責任制、跨科調動、彈性人力」,導致護理人力不足、超時過勞,又同時要求護理人員以客(病人)為尊,無視護理人員已疲憊過度無力照顧好病人,造成病人不滿投訴甚至暴力相向,才是護理人員職場暴力的結構性因素。衛福部依《醫療法》裁罰王貴芬鄉代三到五萬元,並將醫院內施暴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乃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更讓僱主逃脫應盡之責。

職場受暴,便是職災,針對護理職場暴力,筆者認為衛福部及勞委會應該主動執行要求全國醫療院所管理者必須負起對醫療職場執業人員之保護和預防暴力之責任:
一、衛福部應監督醫院,若有放任四大管理手段造成護理人力短缺,就應限縮醫院自費服務或禁止擴建。

二、衛生福利部的醫療評鑑及勞委會的勞動檢查,必須有工會人員參與以落實監督責任,保障護理人員的法律勞動權益以及職場安全的維護。

應停止醫院公司化

最後,筆者認為要終止護理職場暴力,長庚應該由己做起,廢除院內四大管理手段「畸型班表、責任制、廉價人力、跨科調動」,同時衛福部應該會同經濟部停止推動醫院公司化政策,反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才能真正終結護病相殘、護病皆輸,阻止政商勾結、經濟政策右傾、醫院財團坐收漁翁之利的結果。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

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3.12.02 03:02 pm

桃園民代摑掌護理師,引起公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討論「醫療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文達表示,對醫院暴力行為予以譴責,衛福部將全力支持修改醫療法,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未來醫院暴力行為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致重傷者最高將處以12 年,行政罰鍰最高50萬元。衛福部也表示,警政署已計畫將原本列入海巡署的保七總隊獨立出來,未來將納編成衛福部「衛生警察」。

衛福部醫事司「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發現,醫院暴力事件逐漸增加,98年急診室暴力事件為191件、99年250件、100 年448件、101年591件,今年1至9月已有322件。

但醫院暴力遭罰個案少之又少。醫事司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衛生局處理醫院暴力相當消極,民國100年以前幾乎沒有懲處個案成立,去年至今年9 月也僅10件成案,處罰金額更只有3萬元,難達遏阻效果。

邱文達表示,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更認為,要對加害人加重刑責。立委趙天麟則提案,若毀壞維生器材或其他醫療設施,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罰鍰最高可處以50萬元。

【2013/12/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02 03:13 am

蘆竹鄉代王貴芬摑護理師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法制委員會將在今天、周三審查「醫療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王貴芬條款」,未來若對醫護人員恐嚇、侮辱、施暴,恐將吃上牢飯。

根據衛福部統計,從九十八年到今年五月,已發生六百八十一件醫護人員遭受言語或挨打的暴力案件。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發現,三分之一以上醫護人員曾遭暴力威脅。

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醫療暴力層出不窮,「王貴芬事件」引起修法討論,醫療法修法朝野立委共有八版本,各版本刑度、罰鍰金額不同,但修法共識高,法務部和衛福部也正溝通中,盼今天完成初審,趕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醫療法修法除了將醫護人員安全納入第廿四條,趙天麟版本直接在第一百零六條中列入刑責,滋擾醫療人員影響公務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親民黨版本則將傷害醫療人員行為,由現行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司法法制委員會周三審查「刑法」增訂條文草案,朝野九個版本共識高,皆將危害醫院安全行為列入「公共危險罪」範圍,如破壞醫療設備、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對醫護人員威脅、恐嚇、侮辱或施暴等。

立委李鴻鈞版本罰則最重,若有暴力行為導致醫護人員受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可處五到十二年有期徒刑;致死則處無期徒刑。立委黃昭順版本中,「言語侮辱」醫護人員也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中廣:立法三讀 衛福部訂藥物分級回收辦法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 清晨7:07 0 意見

立法三讀 衛福部訂藥物分級回收辦法

時間:2013/11/26 撰稿‧編輯:陳沂庭

立法院院會(資料照片/CNA)

  許多民眾常會將未服用完的藥物直接丟棄,無形中對環境造成傷害。立法院院會今天(26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衛生福利部應訂定回收藥物的分級、處置方法及回收作業實施方式等其他應遵循事項辦法。

  根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聯合會推估,全台每年浪費的藥物達36公噸,價值近新台幣3億元;聯合會的調查也發現,高達61.5%的民眾會將過期藥及剩藥丟到垃圾桶,僅有8.4%拿回藥局、7.8%拿回診所或醫院。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表示,任意棄置藥品將潛藏用藥安全、環境污染及醫療資源浪費等問題。她指出,目前的淨水及污水處理系統對於分解藥品的淨化有限,含藥的化學物質會隨著居家飲水系統慢性影響民眾健康。

  為使民眾獲得正確的用藥資訊、遏止藥物的浪費,何欣純認為當務之急就是建立藥品回收制度,因此她提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26日的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何欣純說:『(原音)所以為了要讓我們的藥物回收系統更法制化,所以我來提案要修這樣的法令,把它提高到一個母法的位階來修法明定,那我們藥物的各級回收制度能更完善,而且更有依據。』

  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應回收藥物的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

  此外,立法院院會26日也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同時,若利用職務或身分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停止職務;經判決確定者應解任。若董事長1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也應解任。



 

聯合:她PO臉書罵人小三 已違法…

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 晚上10:54 0 意見

她PO臉書罵人小三 已違法…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3.09.21 03:11 pm

臉書等社群網站盛行,警方發現,這類網站的網頁高度「個人化」,網友常因貼文太過火,不自覺觸法,這類告訴案件愈來愈多;此外,近年火紅的通訊軟體LINE,雖然屬於個人間的傳輸,但若散布訊息不當,也可能涉及刑責。

警方指出,LINE是時下最潮的通訊軟體,兼可傳送圖片。今年檢警偵辦李宗瑞性侵多名女模案時,追查散布照片的源頭,查出有8人透過LINE轉載傳送淫照給其他朋友,被依散布猥褻影像罪、妨害秘密罪送辦,雖然事後8人均獲緩起訴處分,但凸顯通訊軟體群組間的資訊傳訊,也會觸法。

至於網友經營社群網站,違法案例更多,很多網友都是遭對方提告,或是警方已經找上門,才知道代誌大條,違法而不自知。

警方發現,社群網站洐生的觸法行為,最常見的就是毀謗,例如網友在網路盡情發表言論,PO文罵人,涉及人身攻擊;另外,張貼擄童、幫人募款等訊息,若經查證屬不實傳聞,即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方舉例,例如前陣子「廣大興號」漁船遭菲律賓槍擊,台、菲關係緊張,網路出現的「便當文」,以及有網友在臉書貼文說某場所常發生擄童事件,因與事實不符,都涉嫌違反社維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也有一件因在臉書留言致罪的判決。判決指出,家住北市信義區的林姓女子,因好友與陳姓女子合夥開店,後因有嫌隙而發生拆夥糾紛,林女為了幫友人出氣,竟於去年7月底,在家裡以電腦連結到Facebook,然後在自己的臉書首頁塗鴨牆上,張貼內容為「有的人天生就是不真心,一天到晚姐妹相稱,卻都是只想利用別人,難怪有辦法當人家小三,不過,功力似乎不高強,6年了依舊是小三!」還暗指陳女只會當人家的小三,只會拿男人的錢。

林女被起訴後,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小三」是指與有老婆的人在一起,干擾別人家庭的意思,為一般人所認知,林女在以不當的言論,指陳女長期介入他人家庭,足以讓人產生對陳女的負面評價,由於林女所述內容,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審酌林女犯後,雖有意與陳女和解,但迄今未有相關賠償動作,因此判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警方也提醒,近來馬、王之爭,引起藍綠對立,網友常在網路、部落格盡情發表言論或KUSO的網路內容,但若是在選舉期間,接近投票日,如果影射特定對象,影響候選人形象和選舉結果,就可能觸法。

另外,醫療法對醫療廣告限制多,禁止折扣促銷,網友在社群網站分享「好康」,若涉及醫療廣告可能會吃官司,例如揪團看診,「揪團10人,每人可省… 元」,可能會違反醫療法,可罰5萬元,其中有的是學生幫忙醫院診所行銷,不慎觸法。

【2013/09/2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Copyright 2017 國考法規與判決學習.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