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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2019年7月15日 星期一 @ 上午10:19 0 意見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二)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關於被告部分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之記載;惟依所引第一審判決書理由之記載,無非係採用證人莊偉民、唐美玲、張玉城、蕭宜賢、李偉莉、吳冠陞、莊翔宇、張旻華、陳曉莉、謝清桂、趙子菁、蘇慧君、吳麗娜、李幼敏、陳宇飛、李佳臻、藍培方、王榆凱、許凱瑩等人於警方調查時之供述,以及證人莊偉民、簡佑庭、謝○岳於偵查時之陳述,作為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主要證據(見第一審判決第8頁第20行至第9頁第5行、第10頁第18行至第11頁第16行、第11頁倒數第4行至第12頁第8行)。然該等證人之警訊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而在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亦未經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6、184條所規定之交互詰問、對質等訊問證人之程序(見106年度他字第7940號偵查卷二第65、66頁、第242至247頁),則依前揭說明,該等證人供述之筆錄,即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原判決竟加採納,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自由:林鈺雄/ 監聽法治化作為政爭成果

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 晚上9:59 0 意見

林鈺雄/ 監聽法治化作為政爭成果

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法制史上重要的人權成就與法律文件,不乏政治鬥爭的產物。例如,即將屆滿八百年的一二一五年大憲章(Magna Carta),便是英國封建貴族「文鬥」約翰國王的成果,從此開啟以法律約束王權的新紀元。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也是起源於英國議會和查理一世國王的鬥法。而英國之所以名列當代法治的先驅,便在於慘烈政爭除了血流成河之外,還留下人權建樹與法治典範。

其實,更多歷史事件顯示,若非政爭裂解了分贓不均的統治集團,人民權利往往沒有「趁機伸張」的機會。此次遍地烽火的九月政爭,我國憲政體制、司法系統及人權保障的缺失,一覽無遺:權重責輕的總統、遁入私法的政黨、淪為走卒的特偵、行政官化的檢察、凸槌連連的司法和漏洞百出的監聽,罄竹難書。但是,九月政爭也可以是法治轉型的契機嗎?

強制處分 專庭審查

就以監聽風暴為例。首先,從○九七二總機的法院核票作業,不難觀察事前法官保留空洞化的現象,令人警惕。事件爆發後院方急於推諉卸責,但這無濟於事;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雙管齊下,建立法院事後審查監聽合法性之制度,以彌補事前法官保留的先天缺陷。此外,強制處分令狀核發的專業不足,既非單一個案也不是只有監聽才有的問題。為了兼顧審查的時效性和專業性,宜仿效奧地利二○○八年及瑞士二○一一年新刑事訴訟法之法例,設置強制處分審查專庭。令狀法官並應迴避本案的審判,以確保其中立性。簡言之,既然爭議監聽都是法院事前核發,改革方向也必須同時指向法院制度。

其次,為了避免「一案到飽」或「聲東擊西」等逸脫核票範圍的執行流弊,另案監聽應予限制。據此,執行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犯罪資料,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重罪列舉原則或關連性犯罪之外,不得作為證據。

事後監督機制 缺一不可

再者,監聽的事後通知義務,應予強化。通保法雖規定監聽結束後應通知受監聽人,但法定例外寬鬆(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實務運用浮濫。如二○一二年,一般監聽通知比例僅有八成,國安監聽通知比例更不到五成。由於通知是受監聽人發動事後法院審查的前提,通知義務影響人民的後續權利救濟,故不通知之例外要件應予限縮。

此外,調取通聯紀錄應有明文授權基礎。此次關說案涉及王院長與曾、陳兩位檢察高人的通聯紀錄,而洩密案也扯到馬總統和黃總長的通聯狀況,通聯紀錄的線索功能及證據價值何在,一目了然。通聯紀錄雖非關通話內容,但門號、時間、位置等通訊狀態的資訊,依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亦屬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遺憾的是,現行通保法仍未將通聯調取納入法律保留的約束,實務上連警察都可以自行調取,而民間徵信或不法份子走後門的管控弊端,也由來已久。

最後是國會委員會的通案監督。例如,法院依通保法本有派員監督監聽執行情形的職責,而台灣每年雖核准掛線達十萬支,但全國法院六年來總計只督察了二○八件,其中,核票大宗的台北地院,六年來竟然才督察了八件!這個既輕率散漫又駭人聽聞的事實,及至法院主管日前於立法院備詢時,才意外曝光。但是,完備監督不能單靠立委即興的擠牙膏術,相較之下,先進國家國會設有專責、中立的委員會,對監聽實務進行通案性(非個案)的專業監督;司法主管機關必須每年度把監聽案由、時間、人數、結果、與犯罪關連性、通知及督察情形等詳細數據和報告,送交委員會進行審查與檢討。

何不學取英國經驗,讓政爭導向保障人權的法治出路吧!



 

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97台上2633決)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 凌晨4:03 0 意見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刑事判決

監聽係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始為合法,此觀修正前、後之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即明。

然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內容。

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不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增訂之前、後,悉應予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自由: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嗎?/劉櫂豪斥黃世銘 網友︰上了一堂法律課 聯合:質詢影片爆紅 劉櫂豪:網路威力 東森:立委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 凌晨1:59 0 意見

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嗎?/劉櫂豪斥黃世銘 網友︰上了一堂法律課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外界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前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質詢時,舉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人權條款,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

劉櫂豪也舉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規定,質疑檢察總長黃世銘說,「保證給你一年去找憲法學者」,即便學者的立場再怎麼偏向國民黨,都不會有學者敢說,支持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

質詢影片上網

「聽完很感動」

劉櫂豪的質詢內容,批判黃世銘乖違了「法律人」的基本精神,「你絕對不是代表神」。這段質詢影片兩天來已被網友不斷轉引,許多網友大嘆,真是上了一堂彌足珍貴的法律課,還有網友說「身為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劉在質詢中直言,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劉櫂豪強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其說是給監聽權,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他們濫用這樣的權力。劉質疑,何以本案九月六日才簽結,就能在八月三十一日向總統報告?黃答說這是「行政不法」。

劉反駁,九月六日才具體結束,說沒有刑事不法的。劉也質疑,憲法第四十四條完全沒有規定檢察總長有權力、義務、責任去向總統報告,何況報告的時候,此刑事案件還在進行。

黃堅稱沒錯。劉則連喊兩聲「總長」,質疑說若九月一日的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涉案呢?

劉要黃不要再硬掰了,檢察總長竟然認為可以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去向總統報告;若這個邏輯正確的話,應該昭告所有檢察官,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告訴記者、自己家人或投書,只要不告訴當事人就好了。

質詢影片爆紅 劉櫂豪:網路威力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即時報導】
2013.09.27 09:36 pm

司法關說案風暴震撼政壇,但特偵組監聽合法性也備受爭議。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赴立法院備詢,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列舉憲法精神與黃激辯,13分鐘質詢影片這幾天在網路、臉書瘋傳,2天內已超過14萬人點閱。不少法律人在網路上推薦:「沒法律背景的人,一看就懂爭議為何。」

對此劉櫂豪回應說,此事讓他感受到公民社會力量與網路的威力。他認為這次質詢之所以引起迴響,不是因為他有多好的口才或表達能力,而是他用大家都能聽懂的方式,點出許多人心中的疑問、恐懼、與期待。

劉櫂豪質詢時頻問黃世銘,監聽依據為何?劉櫂豪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揭示,「監聽是最後手段」,就是怕國家機器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監聽權力,事實上是明確在規範、限制檢察機關濫用權力。對此黃世銘未予以反駁。

劉櫂豪另一主打爭議點,是黃世銘8月30日向馬總統報告此案的依據。黃世銘回說,因為此案是行政關說,無涉及刑事不法,沒有偵查秘密問題。劉櫂豪則詢問黃:「此案9月6日才簽結,有可能8 月31日發現新證據,或發現總統也涉入此案怎麼辦?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起來了。」對此黃世銘靜默無語。

對於黃世銘舉「憲法第44條」,主張他有向馬總統報告的義務。劉櫂豪則質疑,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哪項指出檢察總長有權力、義務跟總統報告?尤其黃世銘8月30日向馬報告時,「這個刑事案還在進行中」。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立委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點評:我不懂法,但我知道黃的臉色很難看。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中,特偵組是否非法監聽,引起論戰。民進黨立委劉櫂豪25日質詢檢查總長黃世銘時,提出「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他的真相是甚麼?」「憲法四十四條中,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監聽過程中發現其他案件時,需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嗎?」等疑問,網友聽完質詢內容後,感動的說「身為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圖/資料照片/劉櫂豪立委辦公室提供)

特偵組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意外查獲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檢查總長黃世銘更自爆也監聽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過程是否有瑕疵,引起立委質疑。劉櫂豪直言,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劉櫂豪詢問黃世銘,「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黃回答實務上不會另立案號。

▲雙銘大戰!柯建銘:你已經死了,黃世銘:怎麼會呢?

劉櫂豪一聽,當場拉高分貝,連喊兩聲「總長」,提醒他「過去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刑求,雖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念法律的可以說,因為它存在所以它合法」劉並要黃翻刑事訴訟法,找找哪一條文解釋「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第二條開宗明義就是要規範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好不讓國家機器伸進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劉櫂豪還問,案子9月6日簽結,你(黃)憑甚麼在8月30日向馬總統報告,這個時間點上,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舉例來講,若8月30日向總統報告,9月1日監聽譯文跑出新證據,假如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是總統本來就涉入案子,因為你的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

劉櫂豪聽不下去,告訴黃世銘說立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會被錄音、錄影,2、30年後的人會清清楚楚地看到,台灣最高檢察總長說,「在刑事案中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的邏輯正確,那你要告訴所有檢察官,刑事案件進行當中,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可以跟記者、家人講,還可以去投書,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點此看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影音取自YouTube,若遭移除敬請見諒。)



 

蘋果:20130925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全文逐字稿

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 上午11:09 0 意見



【短片】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全文逐字稿
2013年09月27日13:02

20130925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綜合報導】馬王政爭爆發以來,特偵組的合法性一直飽受質疑。9月25日檢察總長黃世銘赴立院備詢,遭立委連番砲轟。其中民進黨立委劉櫂豪13分中的質詢,不僅口條清晰有邏輯,更是鏗鏘有力,網友大為推崇,直說劉櫂豪這番質詢內容,讓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可以簡單的了解馬總統跟檢察總長黃世銘到底錯在哪裡,更有熱心網友逐字聽打,全文如下:

劉櫂豪(以下簡稱「劉」):總長我想今天一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許多質疑跟砲聲,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的貢獻,因為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讓我們國人可以很嚴肅的,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二條裡面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還有特偵組的存廢的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到底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他的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我們人民認真的思考以下這幾個問題。總長我請教你一下,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世銘(以下簡稱「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在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是個存在的事實,但是不代表我們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他代表是合法的、他代表是一種真理啊。我現在問的,是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去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所有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你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的規定裡面,第二條規定這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因為通訊監察保障,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我們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這樣的權力。

你怎麼可以跟我說實務上,那你的意思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所以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我們所有人說,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我非常訝異,總長,那你給我明確回答一句,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那麼你認為這個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給我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念,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總長,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但是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我們特偵組的這些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的時候,其實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個時間點已經錯了,不然我們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自由: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 晚上11:06 0 意見

《焦點專訪》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
記者林慶川/專訪

針對特偵組查辦立法院長王金平涉關說案爭議,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表示,依法檢察總長不能向總統報告案情,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要想把手伸入特偵組;另外,此案中的監聽內容不具證據能力,而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方式也不合法。

楊仁壽呼籲馬總統應該要有政治智慧,儘快讓此事圓滿落幕,並在剩餘的兩年半任期內全力拚經濟,才是全民之福,他也勸馬總統應廣納良言,避免淪為「寡人政治」。

問:檢察總長是否可以向總統報告案情?

楊仁壽答:憲法八十二條規定,各級法院的組織,以法律訂之,而法院組織法第五章中,也指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也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結果,總統也不能接受(報告)。

另外,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這個事情(指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監聽內容 並不具有證據能力

問:特偵組被控濫權監聽,你的看法?

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必須是符合第一項下面的十五款才可監聽,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監聽,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這些罪),若真是關說,也不是犯罪,僅是行為不當,這樣(監聽)是不行的。

問:特偵組此次的監聽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項,指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所謂不得採為證據,是指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等於監聽到「勇伯(指法務部長曾勇夫)有怎麼樣,有跟阿煌講啊」、「辦的是林秀濤啦(負責此案上訴與否的高檢署檢察官)」,這都沒有證據能力,換句話說,不僅在偵查不行,審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調查,包括公務員懲戒等「其他程序」上,也是不行,這些監聽內容都沒證據能力。

問:檢察總長黃世銘此次查辦關說案過程中,有無不當?

答:我記得黃世銘要就任總長時,我那時候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我去當來賓致詞,跟他說要送他八個字,當總長,這八字若能做到,功德無量,這八個字就是「察察為明、休休有容」,意指任何事情都要查清楚,都要鉅細靡遺,查到了什麼事情的話,也要哀矜勿喜,要辦可以辦,但不要「見獵心喜」,慢慢把證據弄清楚,不要讓人有那種殘酷的感覺。

孔子說的「吾道一以貫之」、「忠恕而已矣」,這個「恕」,就是做事情要「有人性」,儒家的法律人,一定要做到「察察為明,休休有容」。

問:你認為此案是否構成關說的要件?

答:關說當然是不對,這個到底是不是關說?一般人聽到「林秀濤」、「OK!」大概會這樣認為,但以法律人的角度,法律人一定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監聽具體的內容及其衍生的證據,在偵查、審判及「其他程序」上,都不得採為證據。

馬英九總統會這麼講(指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我在想,第一點,可能特偵組給黃世銘這種觀念,黃世銘給總統這樣的觀念,第二點,總統有可能是去問其他人,但問的人沒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觀念,因為這樣產生誤導。

撤銷王金平黨籍 方式不合法

問:國民黨對王金平提出撤銷黨籍訴訟,合法嗎?

答: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是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上面是民法,再上面是人民團體法,不能與之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

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馬應廣納良言 勿淪寡人政治

問:可否談談你對此次「九月政爭」的看法?

答:馬英九總統平時總給人「溫良恭儉讓」的感覺,但這次看起來不是如此,可能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以前掩飾得很好,現在忽然間對王金平已經有痛恨的感覺,一抓到證據就開始(處理),選舉大家都站在一起,喝交杯酒,也替他拚選舉,忽然間這樣子,到底原來本性就是這個樣子,或者是大概受到什麼刺激來做這個事情,我們一直猜不透,也許總統聽不進別人的話,又沒人敢跟他講,沒人敢跟他建議,若是這樣,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整個國家的大方向,就只有一個人在做,這就是古人說的「寡人政治」。

問:此次政爭風暴未息,你對馬總統有沒有什麼建言?

答:還有兩年半(指馬英九的總統剩餘任期),若是法院最後結果,還是同意假處分,馬英九應該要全力拚經濟,讓台灣民眾能夠快樂一點,這五年來,我感覺一個國家要富強,中產階級的人要占大部分,窮的人很少,很富有的人也不多,要是一直對中產階級徵稅,中產階級變窮,窮人一堆時,這對國家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支持率掉了,執政者要馬上提高警覺,還有兩年半的時間可以好好做,讓中產階級越來越多,貧窮的越來越少,國家才可長可久。政黨每天在政爭,你來我去的,大家應靜下心來,看法律怎麼規定,照法律來,國家才會慢慢進步,但也要有智慧,不必凡事都非要走法律途徑不可。

我相信,馬總統可能會想一搏,「不到黃河心不死」,想看抗告會不會贏,但「在關鍵時刻,做該做的事情」,事情就會圓滿解決,如果關鍵時刻不去做,「坐失機宜」,白白失掉了機會,就很難處理了。

有「詩聖」之稱的唐朝詩人杜甫曾寫:「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唐朝唐玄宗時,是「開元之治」,前段都不錯,到最後,因為富人很富有,窮人也一堆,因已無中產階段,經過幾年後,發生安祿山之變,唐朝就走入衰亡之路。

問:你覺得政爭應如何落幕?

答:我在想,解鈴還需繫鈴人,馬要有政治智慧,應該讓事件很快圓滿解決,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不是只有你法律人心中有一把尺,既然法律是這樣子,若本來就不能贏,何必要再磨合兩年半,讓全國國民都在這邊受苦,你現在就把這個鈴解開,我相信,若好好拚經濟,滿意度不只九.二,搞不好拚到五十、七十都有可能。

馬總統若馬上回頭,馬上解鈴,整個國家就會大幸,否則不曉得以後這兩年半,人民要怎麼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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